交通肇事罪中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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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谅解书范本

交通肇事罪谅解书范本

交通肇事罪谅解书范本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XXX的被害人家属,通过法庭公开审理了解到,被告人在某年某月某日的交通事故中,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了我亲人的不幸身亡。

在此,我代表我亲人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向法庭表示我们对被告人作出不公行为的那一天所犯下的罪行表示谅解。

首先,我想表达的是,对于我亲人的离世,我们深感痛苦和悲伤。

无论是作为我们的儿子、弟弟还是亲人,他都是我们的宝贝,是我们生命中最重要和最珍贵的存在。

对于这一悲剧的发生,我们无法接受和理解。

然而,我们作为一个家庭,也经历了长时间的痛苦和思考。

我们意识到,无论我们怎样的悲伤和愤怒,都无法改变事实和回到过去。

而且,我们相信每个人都会犯错,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我们希望通过书面谅解的形式,表达我们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

首先,我们理解被告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

我们知道交通事故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事故中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被告人也已经深感内疚和自责。

我们相信被告人不会去承担这个事故是他唯一的责任,但他同样也应该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其次,我们希望能够理解被告人家庭的困境。

我们知道他们也在经历着痛苦和无奈。

失去亲人对我们来说是一种痛苦,对他们也是如此。

我们家属并不想借这样的机会去加重别人的痛苦,我们希望能以宽容和和谐的态度面对这个事故。

我们愿意接受被告人家庭的道歉,并希望他们能够与我们一起追求和平和复兴。

最后,我代表亲人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向法庭申请对被告人的判决给予宽大处理。

我们不再追求过重的惩罚,因为我们相信,我们家属失去亲人的伤痛已经足够让我们品尝。

我们希望能够以和解的态度结束这个痛苦的过程,并向美好的未来迈进。

最后,我们作为被害人家属,真诚地呼吁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一个合理的、能够借此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希望被告人能够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未来的生活中恪守交通规则,保证交通安全。

我们相信,每个人都会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他们愿意为改变而努力。

相信法庭的公正和明智,同时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意愿,给予被告人一个合理的判决。

交通肇事需要负法律责任(3篇)

交通肇事需要负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交通肇事案件也逐年攀升。

交通肇事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也给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带来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责任认定、赔偿标准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人们对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认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1. 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1. 责任主体交通肇事的责任主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货物所有人等。

其中,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

2. 责任认定标准(1)过错责任原则:交通肇事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3)公平责任原则: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8次会议讨论通过,xx年3月4日发布)近年来,我省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多发。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等问题上争议很大,各地掌握标准不一,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我院在深入调研并征求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有关法院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认定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关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逃逸加重处罚,根本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及时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二是便于尽快查清事故责任,处理事故善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此,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正确认定逃逸也应当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去考察。

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好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一是主观要件,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包括为了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应当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客观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

以逃离事故现场为一般情形。

这里的事故现场,不仅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还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如按警察指定等候处理的地点等。

在认定是否属于逃离事故现场时,要特别注意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在时空上的连贯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本

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本

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本一、基本信息事故编号:XXXXX事故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事故地点:XXXXXX路XXXXXX号当事人A: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住址当事人B: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住址二、事故经过根据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的陈述,事故经过如下: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当事人A驾驶车牌号为XXXX 的车辆行驶至XXXXXX路XXXXXX号路段,与当事人B驾驶车牌号为XXXX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A和当事人B立即停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三、事故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如下认定:1. 当事人A负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A驾驶的车辆与当事人B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当事人A的车辆明显超过了自己的车道,并未保持安全距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A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 当事人B负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B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加大刹车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B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四、损失评估1. 当事人A损失评估:- 车辆损失: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报告,当事人A驾驶的车辆受到了较大损坏,需要进行修复。

修复费用预估为XXXX元。

- 财产损失:当事人A携带的财物在事故中受到了损坏,价值约为XXXX元。

- 医疗费用:当事人A在事故中受伤,经医院诊断,需进行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预估为XXXX元。

2. 当事人B损失评估:- 车辆损失: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报告,当事人B驾驶的车辆受到了轻微损坏,需要进行修复。

修复费用预估为XXXX元。

- 财产损失:当事人B携带的财物在事故中受到了损坏,价值约为XXXX元。

- 医疗费用:当事人B在事故中受伤,经医院诊断,需进行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预估为XXXX元。

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此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需考虑三个因素:其⼀,违章⾏为;其⼆,危害结果;其三,违章⾏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有时存在只考虑前两个因素,未充分论证违章⾏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

准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需要从三⽅⾯⼊⼿:第⼀,正确认识违章⾏为。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为都可界定为违章⾏为。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运输正常进⾏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规则、章程及从事交通运输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

应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此处的违章⾏为只能理解为直接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违章⾏为。

违章⾏为应为触犯交通管理法规的具体操作规范,⽽不能只是违反原则性规范。

⽐如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安全驾驶、⽂明驾驶”的规范,不能据此将其界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章⾏为。

因为,所有交通事故都必然违反原则性规范,倘若将其评价为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为,则不⾜以区分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

第⼆,正确认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出责任划分,进⾏民事赔偿的依据,⽽⾮判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证据。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为了保护弱势⽅,使其得到更⼤程度的民事赔偿,在责任划分时有⼈为倾斜现象。

如果直接将公安机关作出的具有倾向性的责任认定书作为刑事⼊罪的依据,进⽽认定违章⾏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做法显然有滥⽤刑法之嫌,不利于司法公正。

第三,正确判定违章⾏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交警责任认定书

交警责任认定书

交通巡查报告
一、案情概述
1.1 事发时间
2022年5月8日上午10点30分
1.2 事发地点
XX市某路口
1.3 当事人信息
•车主:张三
•驾驶员:李四
•受害人:王五
1.4 事故经过
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张三驾驶车辆行驶至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王五驾驶的车
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和王五受伤。

二、现场调查
2.1 现场环境
事发路段为城市主干道,路面干燥,天气晴朗,视野良好。

2.2 事故原因
经调查发现,张三驾驶车辆时有驾驶疲劳现象,减速不及时导致追尾王五车辆。

经车辆检测,未发现故障。

三、责任认定
3.1 主要责任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笔录和事发过程复述,初步认定张三主要承担此次事故直
接责任。

3.2 其他因素
另外,因王五驾驶车辆时未按交通规则停车,系次要责任。

四、处理意见
4.1 张三处理意见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张三应被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责任,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2 王五处理意见
王五应提供医药费、车辆维修费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赔偿流程。

五、结论
5.1 分析总结
通过以上调查和责任认定,本案中张三存在驾驶疲劳情况,导致车辆事故的发生,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5.2 教训启示
交通安全至关重要,驾驶人员应保持注意力和专注驾驶,并遵守交通规则,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以上为交警责任认定书,仅供参考。

车祸责任认定协议书范本(3篇)

车祸责任认定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 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甲方(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驾驶车辆(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与乙方驾驶车辆(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及丙方驾驶车辆(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在____市____区____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2. 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初步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为了明确事故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经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事故经过(此处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情况、道路状况、车辆行驶情况、事故发生的过程等。

)二、责任认定1. 甲方、乙方、丙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各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

2. 经协商,各方同意由以下第三方机构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第三方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3. 第三方机构应在接到本协议后__日内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三、责任承担1. 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认定结果,事故责任如下:(此处详细列出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例如:甲方承担主要责任,比例为60%;乙方承担次要责任,比例为30%;丙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模板9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模板9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模板9篇第1篇示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地点:车辆1基本信息:车牌号码:车主姓名:车辆2基本信息:车牌号码:车主姓名:经查,当事人双方在以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指向及位置等环境条件下,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察和询问当事人的情况,认定事故的责任如下:1. 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发生时,车辆1正在车道内直行,车辆2忽然从侧方冲出并与车辆1相撞。

导致车辆1前部受损严重,车辆2后部受损严重,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一定的人身伤害。

2. 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车辆2驾驶员未遵守交通规则,未注意车辆1的存在并不慎变道,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而车辆1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并未存在违规行为。

3. 责任认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依据以上事实论证及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为车辆2驾驶员。

其未注意观察其他车辆并变道行驶,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车辆2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 赔偿责任及处理方式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需要车辆2驾驶员对车辆1受损部位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车辆修复费用。

双方应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理赔和索赔程序,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 其他事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理性冷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查询和调查工作。

如有其他争议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双方应互相尊重,共同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未来的交通安全。

以上责任认定书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以根据现场调查和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确认。

希望双方能够理解并配合,共同促进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执笔人:日期:年月日第2篇示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编号:_________事故发生时间:_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____ 时____ 分一、事故经过被告______与原告______在事故地点______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经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见证人的证言,事故经过如下:1. 被告______正在______道路上行驶,车速约______,时遇到原告______从______方向驶来,双方车辆在______交汇处发生碰撞。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doc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doc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者:马宁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8期一句话导读本文通过实例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二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建议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囊括到一般证据范围内,适用证据采信制度,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认定不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提出质疑,要求交警部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重新认定。

[基本案情]2008年2月某日夜晚21时许,长春市某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当时现场街道一侧有路灯,被害人身穿黑色夹克,蓝色牛仔裤,刚喝完酒横穿马路回家,此时一辆私家车经过此路段,司机孟某酒后驾车,车右前侧将被害人剐倒,孟某与同车朋友一起下车查看被害人后逃逸,据孟某事后辩称,被害人说自己喝多了,没事儿,让孟某离开的;被害人倒在路中央,几分钟后,苑某驾驶出租车经过此路段,从被害人身上开过,未停车而直接离去;几分钟后,唐某驾驶另一辆出租车也经过此路段,距离被害人约十米处发现被害人,刹车不及,汽车前轮从被害人身上轧过后将车停住,唐某下车将被害人拖出后逃逸。

后经路人发现报警并拨打120急救,当交警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

但据路人证实,当唐某,即第三肇事司机离开后,急救人员到来前被害人尚有呼吸。

经法医鉴定,无法确定被害人致死原因系何人所为。

根据以上事实,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孟某负主要责任,苑某、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从该起事故的整个过程来看,第一肇事司机将被害人剐倒后,为了逃避责任,不顾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而逃离现场,是整个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交警部门据此认定第一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第二、三肇事司机相对承担次要责任。

但是从被害人致死原因来看,第一肇事司机的行为很可能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为第二、三辆车从被害人身上轧过后,被害人尚有生命迹象,而法医又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只能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一个综合原因的结果。

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本

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本

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本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本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9月10日7时35分许天气:晴交通事故地点:xxxxxx当事人基本情况:张X,男,37岁,身份证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京H*****号小轿车。

车主:张X,住址:北京市*******。

李X,男,52岁,身份证号:*******,河北省XX市人,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张X驾驶京H*****号小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庄村口;后逢李X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李X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张X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

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之规定,张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李X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在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未按照正确的行驶路线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过错。

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之规定,李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签字):2xxx年x月xx日交警大队印章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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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模板7篇第1篇示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编号: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过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对以下交通事故进行了认定:一、基本情况1. 事故发生时间: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2. 事故发生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当事车辆车牌号码及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_4. 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5. 事故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事故认定经过认真调查和现场勘查,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以下责任认定:1. 事故责任认定:(1)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相关证据,认定事故责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2)经查证,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责任划分:(1)对于主要负责方的责任划分为_____________。

(2)对于次要负责方的责任划分为_____________。

(3)对于无责任方的责任划分为_____________。

三、相关证据四、处理意见五、其他事项1. 本责任认定书自向当事人送达之日起生效。

2. 当事人如不服本责任认定书,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3. 对本责任认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

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盖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以上内容经过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特此认定。

备注:1. 本责任认定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以及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各留一份。

2. 当事人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概念及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概念及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概念及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上述规定,是我们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另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各一份,并向其宣布责任认定结果,告知其申请重新认定的事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意事项坚持“以事实为论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们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3篇_责任书_

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3篇_责任书_

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3篇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仅供参考。

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篇一:时间19××年 5 月17日 12 时 30分地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

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承办人:宋××郭××19××年5月27日此认定书,已于19××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交通肇事案法院不采信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该如何办-

交通肇事案法院不采信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该如何办-

交通肇事案法院不采信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该如何办?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时遇到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明显有错误,但又基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说复议的结果也与法庭调查的事实有严重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交警的责任认定当然是不能采信的,但法院又没有权力认定事故责任,而交通责任认定属于交警的行政行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时遇到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明显有错误,但又基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说复议的结果也与法庭调查的事实有严重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交警的责任认定当然是不能采信的,但法院又没有权力认定事故责任,而交通责任认定属于交警的行政行为,非经提起行政诉讼,即便是有明显错误刑事审判庭也不能撤消,只能作出采信与否的决定。

如果法院委托交警部门重新认定,又是否合适?如果不委托交警部门又应该委托哪个部门予以认定呢?请各位根据以往实践经验发表意见,谢谢!“法院又没有权力认定事故责任”,这么说是不妥的,认定事故责任正是法官的职责所在。

法官不是全能的神,不可能对任何事,尤其是技术性很强鉴证工作都掌握,因此需要有赖于专家的判断。

但必须明确的事,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审理结果以及结果的公正负责,即便依靠专家的判断,也不意味着排除法官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职业判断。

也就是说,专家的判断最终也要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

同时,专家作出判断依据的也是法律规范和事实,专业知识等,如果法官具备同样的知识,我认为完全有权力自行判断。

附:【发布时间】:1992-01-01 【生效日期】:1992-01-0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内容略)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责任事故认定意见书

责任事故认定意见书

责任事故认定意见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责任事故认定意见书一、关于事故的基本情况1、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5月15日上午10点30分2、事故地点:XX市XX路口3、事故双方:甲方驾驶车牌号为XX的轿车,乙方驾驶车牌号为XX的货车4、事故经过:甲方行驶在XX路口西侧,准备右转进入一条小巷,与正在从南向北行驶的乙方货车发生碰撞根据现场勘察和事故参与方的口供,经过认真分析和比对,我们对事故责任做出如下认定:1、事故发生地点为XX路口,作为行车路口,甲方在右转时需要观察左侧行车道的来车情况,然而甲方在右转之际未依法使用灯光信号灯,也未观察车辆左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2、乙方在行驶过程中未能注意到甲方轿车的右转行驶意图,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加之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的行为,也加重了事故的严重程度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认定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甲方驾驶轿车未按规定操作,特别是未使用灯光信号灯,并且未观察左侧行车道情况导致事故的发生,乙方在事故中也存在部分责任,主要在于未能及时避让对方车辆。

三、事故损失评估1、车辆损坏情况:甲方车辆前部车头损坏严重,需要维修2、人员伤亡情况:甲方驾驶员轻微擦伤,乙方驾驶员无明显伤情3、其他损失:路口交通堵塞,影响周边车辆通行,交警工作人员现场疏导根据以上的事故基本情况和责任认定,我们认为甲方在本次事故中主要承担事故责任,乙方也存在部分责任。

甲方应对车辆的损坏进行修复,并对乙方驾驶员的轻微伤情进行赔偿,同时也应对交通堵塞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乙方应对车辆超速行驶的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并应加强对行车安全的意识,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结语责任事故认定意见书的目的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明确认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

希望事故双方能够以此意见书为基础,妥善处理事故纠纷,共同维护行车安全,减少不必要的财产和人员损失。

感谢各方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意见书

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意见书

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意见书尊敬的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我是XXX,是居住在XXX市的一名普通市民,关于在XXX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对事故的认定有以下几点意见:首先,关于事故的责任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决定的。

在事故调查报告上,显示出A车在交叉路口闯红灯,且速度较快,B车则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

因此,根据这些证据,我认为A车的过错主要原因是违反红灯规定,且速度过快,应对事故负有相当大的责任。

而B车按照交通规定行驶,属于正常行驶状态,因此,对于B车的责任应该较小。

在责任认定方面,我希望认定委员会能够根据相关证据和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公正的评定。

其次,关于损失赔偿的认定。

根据我在现场观察到的情况,事故造成A车的前部和右侧严重受损,车辆无法正常行驶,需要进行维修。

而B车只受到了一些轻微的刮擦,只需要进行一些轻微修复即可。

因此,根据事故双方车辆的受损情况,我认为A车在事故中损失较大,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而B车损失较小,赔偿金额应相应较低。

在赔偿金额的认定上,我希望认定委员会能够根据事故双方的损失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的评定,确保被损害方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最后,关于交通安全教育的加强。

我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交通规则的违反,也与交通安全意识的缺乏有关。

因此,我建议认定委员会在认定事故责任的同时,可以对事故双方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此外,我认为应该加强对驾驶员的红灯意识教育,提醒他们红灯代表停车,不得闯红灯。

只有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才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综上所述,针对发生在XXX路口的交通事故认定,我认为需要根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来进行责任的认定,并根据事故双方的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我建议认定委员会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被撤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被撤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被撤销?
佚名
【期刊名称】《检察纵横》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2012年2月的一个周末,我与家人外出旅游后以正常车速驾车回家,在行使至案发路段时,董某突然自北向南横穿公路,造成我在采取紧急措施后,仍致董某受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区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在没有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认定:由于我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且未保持安全车速,由我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

我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董某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违反了行人正常通行规则造成的,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测算当时我并没有超速。

请问我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总页数】1页(P51-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63.6
【相关文献】
1.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适用 [J], 韩秋杰
2.交通肇事罪中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J], 张政权
3.换个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分析 [J], 王军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作出,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J],
5.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 [J], 孟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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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摘要:交通肇事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突出。

此罪的认定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修正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后,部分法官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标准,这具有严重的弊端,因此,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法官应基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理论,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54-02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十分突出,对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痛苦更是无法弥补,这种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浊流。

在此类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犯罪成为法官当前要解决的难题,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正确对待尤为关键。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有关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行为。

2.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与交通运输相关的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概括为一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有关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者对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显然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和对交通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依据法律划分责任或推定责任的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物质载体,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修正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学界则认为这改变了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解释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引起广泛争议,而且在实践中,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完全由公安机关主导,部分法院的审判竟然成为走过场的程序性活动,因此,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法官要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并且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从学理上,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只能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而发生了法定危害后果,就应该构成犯罪,而肇事者的责任大小只是量刑情节,非定罪标准。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那么忽略了交通事故责任,将无法正确认定当事人行为与肇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无违法行为则无犯罪的原则,如果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正确定性,那么怎么来认定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从司法实践上讲,作为一名法官,必须遵守《刑法》规定、立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审理案件,既然解释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那么法官要做的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认真执行,贯彻司法精神。

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的初衷是好的,可以将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与交通肇事罪很好地衔接起来,但是不是说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就可以机械地根据解释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标准呢,显然不是。

况且根据之前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的弊端,作为法官,我们更应该好好反省,深刻领会解释的精神,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认定
交通肇事罪中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受害者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解释,我们可以看出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上相应的事故后果,就可以认定交通肇事罪,这在司法实践中大大方便了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因为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但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法官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则不能完全照搬挪用。

法官要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审查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合理性
法官应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是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认定了事
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

公安机关应该以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决定其是否负事
故责任及其轻重,特别是多个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时,要对数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进行正确分析,必要时可以模拟交通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据此划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只有合法的、合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可以运用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之中。

(二)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过失
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应负事故责任,并不一定就具有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上的过失。

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根据客观因素进行划分的,主要依据违章行为与事故结果的关系,这应属犯罪构成客观方
面的因果关系问题。

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并未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所以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过失。

例如,某机动车在封闭的公路行驶时,司机发现其仇人突然横穿公路,机动车司机仍没有减速,也没有避让,将仇人撞死。

此案件中,双方都有违章行为。

如果对此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路权在机动车一方,司机没有尽到安全义务,那么行人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但司机主观方面应是间接故意,应追究其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而非以其责任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严格审查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是否考虑了造成事故发生的所有原因
社会生活十分复杂,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仅有违章行为,还可能有其他原因。

这些原因有时与违章行为共同或者单独发挥作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例如他人的故意行为、自然原因。

如果公安机关仅以违章行为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就没有考虑事故发生的所有原因,那么这时法官就不能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判定行为为人的事故责任,应该结合被害人的口供和陈述、现场目击者的证词等其他证据予以准确认定肇事者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推定责任,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交通事故的推定责任就是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
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以行为时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情况为构成要件。

犯罪后的表现,在各国刑法,包括我国刑法,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而非定罪依据。

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不报案等,均是违章行为后的表现,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推定责任作为一种推理、假设,不符合证据的特征,更不可能作为法官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五)明确不了事故责任的,敢于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具有谦抑性,应该说刑法是所有法律程序中的最后一道保障手段,只有到了非动用刑法不可的时候,才能用刑法启动追究犯罪责任的机制。

依据解释第1条和第2条之规定,如果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使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巨额损失无能力赔偿额在30万元以上,但不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不构成犯罪;同样,交通肇事致使死亡3人以上,只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也不构成犯罪。

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出现以上情况,那么法官就不得定罪,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只看事故发生了多么严重的后果,一味地同情受害者,只注重入罪,对于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模糊不清的,应敢于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践行疑罪从无,正确做出出罪的处理决定。

以上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些简略看法,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一些法官在认定事故责任时有很大
的随意性,也出现了一些定责失衡等有违司法公正的问题。

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有关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统一执法标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

但是,认定犯罪要靠证据说话,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有正当的实质性依据,我们不能仅因为程序上的困难而使司法公正有所减弱,在实践中法官应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参考文献:
[1]蒋亚伟.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0.
[2]周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兼评最高
人民法院[2000]33号司法解释[j].南昌高专学报,2001,(3). [3]高秀东.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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