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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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贯彻执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贯彻执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贯彻执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2010修改)【法规类别】专利代理【修改依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16修改)【发布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发布日期】2010.07.26【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贯彻执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修改通过了新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现予以发布。

请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10年7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第三章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坚持诚信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五条专利代理人应当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并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定稿)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定稿)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1日通过了《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实习质量和提高专利代理人在执业初期的整体素质,现对管理办法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1、2010年12月1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其实习活动适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2、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但尚未开始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适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3、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已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的人员,不适用管理办法。

上述第3类人员在一年实习期届满时,应当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附表1)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二、关于实习导师4、实习导师应是正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近两年未实际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不得担任实习导师。

5、实习导师的执业经历在实务实习备案日时应满五年,以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发放日期为准。

6、实习导师在实习人员实务实习活动后应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附表3)上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并签署意见。

三、关于实习备案7、接受实习人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实习期开始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附表2)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申请实习备案。

8、在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实习备案申请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实习人员、导师和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由协会确定实习起止日期,填写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附表2)中并反馈给专利代理机构。

因实习申请表格填写有误而影响实习日期确定的,专利代理机构需重新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

四、关于实习评价9、实习人员在实习期结束时应填写“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附表3)一式两份,一份书面及电子文档送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一份由专利代理机构存档。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管理制度(3篇)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专利代理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二)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提供专利代理服务;(三)尊重知识产权,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四)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数量的专职或者兼职专利代理人;(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负责人;(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书;(二)机构章程;(三)办公场所证明;(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负责人任职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三章专利代理人第九条专利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国家承认的理工科或者法律专业学历;(三)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四)品行良好。

第十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全国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人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取得《专利代理人注册证》。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人执业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执业,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二)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提供专利代理服务;(三)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五)不得为同一专利代理事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定稿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定稿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定稿概述专利代理人是指受聘代表他人处理与专利有关的法律事务的人员,是专利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对于专利代理人实习管理的规范也越来越重视。

本文档旨在总结专利代理人实习管理的具体规定,并定稿出一份实施意见,以便于对专利代理人实习的管理和监督。

规定1. 专利代理人实习基本条件1.1 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理工科以及相关专业毕业;1.2 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1.3 特殊管理要求:拟申请人必须和要接收实习的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时间和双方权利义务。

2. 专利代理人实习时间2.1 实习时间为6至12个月,实习期间代理机构需要对实习生进行专利代理实务的全面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2.2 实习生在实习期满后,应通过考核,获得指导律师的推荐,方可继续进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3. 专利代理人实习补贴3.1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实习补贴;3.2 补贴发放应合法透明,实习生应详细清楚实习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

4. 专利代理人实习工作安排4.1 代理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生的实习任务以及实习周期;4.2 实习人员应遵守实习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习任务安排;4.3 指导律师应当制订实习生的管理制度及执行。

5. 专利代理人实习考核5.1 实习期满且符合条件的实习生可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5.2 实习机构应当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评估,主要考核实习生的专业素养、实习成果、职业素质等。

实施意见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代理人实习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具体如下:1. 实习生的选拔与录取1.1 招聘公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1.2 拟录取实习生需要进行面试、笔试等招聘流程,实习机构要对实习生专业素质、语言表达、职业素养等进行综合评估。

2. 实习计划的制定2.1 实习机构应当针对实习生特点,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2.2 实习计划要充分考虑实习生的学习能力和具体实习任务,保证实习生充分利用时间进行专业技能的掌握和提高。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个人总结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个人总结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个人总结前言作为一名专业学习法律知识的本科生,在大四暑假中有幸参加了专利代理实务实习。

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到专利领域,在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和课堂知识不同的东西,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和现实。

实习内容客户接待在专利代理人的日常工作中,客户接待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必须要做好的环节。

因为客户的满意度决定着代理人的职业发展和口碑。

在实习期间,我了解了一些客户接待的注意事项和实际操作方法。

比如和客户沟通时要注意用简单易懂的词汇,带着客户去认真了解案件细节,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建议。

审查意见答复专利审查意见是专利申请过程中必须经历的环节,专利代理人需要根据审查意见的内容进行答复并解决其中的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如果没有及时和有效地答复,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在实习中,我亲身参与了审查意见答复的工作,并跟随师傅了解了答复的一些技巧和经验。

其中包括对审查意见的分析,根据审查意见制定答复方案等。

申请材料起草专利申请是专利代理人的重要工作之一,而申请材料的起草则是这一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实习期间,我了解了专利申请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并实践了如何撰写专利申请书。

在起草过程中,需要注意专利文本的描述和词汇的选择,同时也需要谨慎处理难点和风险点,以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和成功率。

心得体会实习期间,我深刻感受到了专利代理人这一职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同时也学到了不少工作经验和知识。

以下是我在实习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学习是一种能力我认为实习最重要的一点是学习能力。

在实习期间,我们不仅需要掌握具体的专业技能,还需要积极学习企业文化、行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因此,不断学习不断进步,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能力。

实践是一种过程实践是理论知识的升华和提升,也是一种体验。

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更好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在实习中,我们需要注重发现、总结、总结经验,并提高自己在实践中的能力和水平。

追求卓越是一种决心在工作中,我们必须追求卓越,抱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专利代理1

专利代理1

1、问: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2)在专利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3)在专利代理机构中已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了上岗培训;4)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了聘用协议(合同);5)首次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6)品行良好。

问: 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已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的人员,在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应该提交怎样的实习证明?答:根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0年12月11日发布的《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规定,将使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表五)”作为有关的专利代理业务的实习证明。

因此,从现在开始“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即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实习证明。

该表格可以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网站上下载取得。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将进一步明确专利代理实习期间的要求,通过填写该表格要求实习人员总结自己一年以来的实习体会,明确今后工作方向;同时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对该人员的实习情况做出评价并提出为其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意见。

17、问:对于2010年12月1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及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但尚未开始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的人员,其一年的实习期如何计算?该人员何时可以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答:根据《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要求,上述人员在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实习时首先应当由其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实习备案的申请,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对实习人员、实习导师和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备案。

审核合格的,由协会确定其实习的起止时间,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专利代理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应当在该人员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开始,而具体的备案日期的起算方式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之前上报备案的,按照《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的日期起算;一是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之后上报备案的,按照实际上报备案的日期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已经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1月6日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专利代理机构:为了进行专利代理人年度培训考核,支持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试行)》及《<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协会特制定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

该办法经协会八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现正式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试行)为了进行专利代理人年度培训考核,支持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试行)》及《<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特制定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

一、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1.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课时的计算分为A类和B类。

2.培训课时按培训时间计算,1小时为1课时,不足1小时按1课时计算。

3.每个专利代理人每年度应接受不少于 12 课时的培训。

其中A类不少于6课时。

4.年度培训课时当年有效,跨年度重新计算。

二、A类课时适用范围及计算办法(一)协会举办的培训活动,按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二)协会主办或认可的其他活动,包括: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立项的课题研究的,每完成一项课题,在课题完成时所在年度,计为12课时;2.承担协会培训教材等编写任务的,在编写任务完成时所在年度,计为20课时;3.承担协会培训授课任务的,每授课1小时计为6课时;4.在协会会刊或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知识产权学术类文章的,每发表一篇文章计为6课时;5.参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培训活动,按培训时间计算课时;6.由协会指派参加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会议的,按会议时间计算课时。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定稿)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定稿)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1日通过了《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实习质量和提高专利代理人在执业初期的整体素质,现对管理办法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1、2010年12月1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其实习活动适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2、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但尚未开始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适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3、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已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的人员,不适用管理办法。

上述第3类人员在一年实习期届满时,应当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附表1)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二、关于实习导师4、实习导师应是正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近两年未实际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不得担任实习导师。

5、实习导师的执业经历在实务实习备案日时应满五年,以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发放日期为准。

6、实习导师在实习人员实务实习活动后应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附表3)上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并签署意见。

三、关于实习备案7、接受实习人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实习期开始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附表2)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申请实习备案。

8、在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实习备案申请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实习人员、导师和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由协会确定实习起止日期,填写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附表2)中并反馈给专利代理机构。

因实习申请表格填写有误而影响实习日期确定的,专利代理机构需重新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

四、关于实习评价9、实习人员在实习期结束时应填写“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评价表”(附表3)一式两份,一份书面及电子文档送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一份由专利代理机构存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启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等事项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启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等事项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启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启用“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等事项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业务实习工作,根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2010年12月11日之前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已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的人员,在首次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将提交的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材料中原“实习证明”用“实施意见”中的“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替换。

因此,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在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须提交新的“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

该表请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上的“行业管理”中“办理执业证有关表格(表五: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进行下载。

请相关人员严格按表格要求填写,填写后与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其它材料一并交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按照有关规定,专利代理人实习期应当在该人员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开始。

因此,2010年12月11日之后已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人员的实习备案具体日期的起算方式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之前上报备案的,按照《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的日期起算;2、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之后上报备案的,按照实际上报备案的日期开始起算。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每月将核准后的实习备案信息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该项工作自2011年4月开始,有关人员需要查询实习备案核准信息的,请登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在“行业管理”栏目中查询。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管理制度(2篇)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公正、专业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专利代理服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加强自律,维护行业形象;(四)持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资质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利代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程序:(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二)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设立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公场所证明、专利代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等;(三)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二)专利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由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专利代理人员管理第八条专利代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三)具备一定的专利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四)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九条专利代理人员管理:(一)专利代理人员应当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二)专利代理人员应当接受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三)专利代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委托人秘密;(四)专利代理人员应当参加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执业;(五)专利代理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处罚。

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3篇)

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提高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保障专利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所有员工,包括专利代理人、助理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实习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诚实守信;(二)注重专业,提高服务质量;(三)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秩序;(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人员管理;(二)财务管理;(三)业务管理;(四)质量管理;(五)保密管理;(六)设备管理;(七)档案管理;(八)客户服务。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员工。

第七条专利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为法学、工学、理学等相关专业;(三)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助理专利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二)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三)具备一定的专利代理业务能力。

第九条专利代理实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对专利代理工作有兴趣;(三)愿意从事专利代理实习工作。

第十条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机构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透明。

第十三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财务核算和报表编制。

第十四条机构应加强对财务凭证的管理,确保凭证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财务进行审计。

专利代理人实习报告

专利代理人实习报告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实习单位:XX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实习岗位:专利代理实习生实习时间: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8月10日二、实习背景及目的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专利代理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为了更好地了解专利代理行业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我选择了XX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实习。

通过实习,我希望能够掌握专利代理的基本技能,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今后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1. 专利检索与分析在实习期间,我首先学习了专利检索的基本方法,掌握了使用各种专利数据库进行检索的技巧。

通过实际操作,我了解了专利检索的关键词设置、分类号检索、引文检索等方法。

同时,我还学习了如何对检索到的专利文献进行分析,包括专利的技术领域、创新点、权利要求等方面。

2.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在实习过程中,我参与了多个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工作。

在导师的指导下,我学习了专利申请文件的基本格式、撰写规范以及常见问题。

通过实际操作,我逐渐掌握了如何根据专利技术内容撰写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

3.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是专利代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撰写工作,学习了如何针对审查意见提出合理的反驳意见,以及如何与客户沟通,确保答复意见符合客户的需求。

4. 专利侵权分析为了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我还参与了专利侵权分析工作。

在导师的带领下,我学习了如何进行专利侵权检索、分析以及撰写侵权分析报告。

5. 实习期间的其他工作在实习期间,我还参与了公司内部培训、客户接待、文件整理等工作。

通过这些工作,我了解了专利代理公司的运营模式、客户服务理念以及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四、实习收获与体会1. 专业技能的提升通过实习,我掌握了专利检索、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专利侵权分析等基本技能,为今后从事相关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行业认知的深化实习使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为我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已经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1月6日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提交实习总结报告,由实 习导师根据其表现进行评价并签名。
实习总结及导师评价经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签章, 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审核备案。首次审核未通过的,延长 实习期三个月。再次审核仍未通过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应作出实习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该实习人员重新进行实务实习。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实习,由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 进行安排并监督指导。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专利代理人担任实习导师,结 合具体专利代理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基础技能 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2—
第五条 实习导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具有五年以上的专利
年 月 日 实习结束日期
年月日
备注栏
实习导师:(签名) 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 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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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实习变更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类型

终止实习 □
变更导师 □
专利代理 机构信息
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以下部分由申请终止实习人员填写
姓名
实习 人员 基本 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实务实习,是指按照《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 培训指南》的要求,在实习导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 与专利代理实践活动的方式,培养职业道德素养和实际事务处理 能力,学习专利代理工作技能,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 通过实务实习活动,实习人员应当掌握专利代理业 务的基本程序、执业规则和基本业务技能,初步具备专利代理的 执业能力。
代理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六条 实习导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颁布的《专利代 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 南》以及《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具体指导实习 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掌握专利代理业务的基本技能、 办事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的内部制度及管理流 程。 每位实习导师同时期指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五名以内。 第七条 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在实习导师的指导下至少参与 10 件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的事务处理。实习内容涉及:掌 握专利申请办理流程;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参与专利代理业务案卷的整理与归档;参与代理复审和无效案 件;参与会晤或庭审活动等。 第八条 实习人员进行实习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华全国 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实习备案,其实习期自审核公布后起算。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理工作,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公正、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完善服务质量,并接受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和经营地与所在法院管辖区相符;(二)有经营专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三)至少有三名专利代理师,其中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四)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业务水平良好。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立专利代理师和实习专利代理师:(一)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二)实习专利代理师占专利代理师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三)设立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利代理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专利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知识产权局报备注册专利代理师和实习专利代理师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管理第十三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二)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诚信、勤奋、严谨;(四)注册专利代理师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专学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专利代理实务实习备案工作流程及程序

专利代理实务实习备案工作流程及程序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专利代理实务实习备案工作流程及程序一、专利代理实务实习备案工作流程2015年7月1日以后,专利代理机构向协会提交的专利代理实务实习备案(包括终止实习及变更导师),其申请和审批(包含导师确认)全部转移至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上进行,不需要提交纸件材料。

其工作流程如下图:(一)申请实习备案流程(二)申请变更导师流程(三)申请终止实习流程二、专利代理实务实习备案工作程序(一)网上申请专利代理机构登录http://dlgl.sipo。

,进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成功登录后选择菜单栏中的“实习备案”,根据实际情况完成相关内容的填报,经导师确认后由机构提交至协会。

(二)材料审核根据《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协会进行材料审核,其中:1、材料符合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协会工作人员在收到电子材料的当月及时审核并备案,其实习期自审批合格后起算。

当月备案的,下月在协会网站公布名单。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并经评价为合格者,且实习时间不少于一年的,经协会审核后,其实习期结束.2、材料不符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协会工作人员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及时通知实习申请人员,重新递交符合规定的电子申请材料。

(三)审批结果对于电子材料符合的网上实习备案申请、实习变更申请、实习终止申请,协会做出审批合格的结论,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相关信息,也可以在下月初在协会网站“实习备案"栏目中查询到相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2015年7月1日以后提交的实习备案申请、实习变更申请、实习终止申请,请各专利代理机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除外)务必在系统进行提交.四、咨询方式协会会员部联系电话:010—58572665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附件1:《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实习备案操作手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实习备案使用手册2015年06月1.1代理机构操作部分 (7)1.1。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 :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日期 : 2021.02.24实施日期 : 2021.02.24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专利代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各专利代理机构:为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引导会员自觉遵守行业纪律,促进行业行稳致远,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协会《章程》,以及近年来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应性修改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并经协会第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2021年2月24日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年2月3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第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代理师职业道德第三章专利代理师执业纪律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和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活动,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和相关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的各项规定,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五条专利代理师应当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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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代理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0.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于2010年12月10-11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通过了《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予以公布并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实务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专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首次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务实习,是指按照《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的要求,在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专利代理实践的方式,培养职业道德素养和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专利代理工作技能,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实习活动,实习人员应当掌握专利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执业规则和基本业务技能,初步具备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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