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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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管理,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良好运行,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
1、所有公务车辆钥匙交归综合办统一管理,由综合办根据日常工作需要统一调配。
2、所有公务车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车辆入库管理规定。非出车期间,所有车辆必须集中停放于项目部指定位置。
3、因公事用车须提前向综合办申请,并填写派车单;不按规定申请者,不予派车。
4、驾驶员出车结束后,需认真《出车记录表》,如实记录出车日期、用车时间、用车人员及事由、出车路线等情况。《出车记录表》由综合办统一保管。
5、所有公务车辆加油实行凭票报账,并准确填写车号及公里数。无票加油不予报账。
5、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驾驶员必须提前填写维修申请单。有特殊情况需紧急维修时,事先必须经综合办主任同意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负责车辆日常养护和清洁,凡车辆卫生较差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次。
2、当班驾驶员要求做到随叫随到,严禁以各种借口逃避出车,否则按旷工处理。
3、驾驶员必须做到上车系安全带,严禁长时间待车开空调,违者处以罚款50元/次。
4、驾驶员出车时严禁私自带人,违者罚款50元/人次。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车、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穿拖鞋开车、车辆乱停放,违者责任自负并追究相应责任。
6、严禁出私车或私自将车借与他人驾驶,违者按项目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驾驶员出车后未填写《出车记录表》的,罚款200元/次。
7、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对方全责,由驾驶员负责跟踪处理,如驾驶员需承担责任的,按公司相应文件规定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