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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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转型滞后、执法行政主导局限性、司法功能偏差、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着力于立法实现跨越式转型、执法与司法逐步重整、发挥党领导下的公众参与。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问题及对策1.我国生态环境法制特殊性分析1.1经济发展战略层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集中呈现。

我国经济的高增长带来高消费,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严重,生活污染在生态环境问题中的比重加大,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呈现。

二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的特殊性。

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的速度高于城市,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国家不得不采取强行关闭“十五小”等作法来扭转劣势。

三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手段受到限制等。

1.2社会人文因素层面的原因。

一是人口众多,环境资源压力大。

二是公众环境意识水平较低。

三是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他社会问题交叉、重叠,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总体来看,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困难得多。

我国的环境问题正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1.3环境问题自身层面的特殊性。

与国外相比,环境问题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总的来说一直较受重视并得到较有效的防治,与一些发达国家同期相比,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基本上避免了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在自然环境的破坏与原生环境问题相结合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上,我国则比大多数国家严重得多,特别是近年来这个差距更为明显。

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要抓生态环境保护,而且要抓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培育脆弱的原生环境并使历史遗留的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平衡恢复过来。

由此可见,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学不应局限于传统的模式,不能只重环境的污染防治,而应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予以同等的或更多的关注。

中国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实践与思考

中国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实践与思考

中国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实践与思考党的十九大提出2035年建设“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生态环境问题被明确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范畴,透视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环境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环境发展之间的矛盾。

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最重要的两种制度工具,共同推动我国新时代环境法治的实践。

本文从历史和现实双重视角论述我国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实践的演化过程,扩展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联动相辅的制度性思路,以期为环境治理困境提供有益的启示。

标签:环境政策;环境法律;制度工具;环境治理一、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在中国的实践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就在不同领域在不同程度上有所体现,但直到1978年宪法修订实施后,环境的政策和法律构建问题开始引起政府的关注。

本世纪初期十年间,得益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引领,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法治工作得到了进一步重视。

尽管如此,为了应对不同历史阶段人与环境积累的深度矛盾,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在政策和法律层次持续发力使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显著的提升,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继续贯彻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在全面环保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纵深环保。

(三)从环境宏观背景的历史视角来看,我国环境保护和工業文明发展经历了矛盾冲突多发到衍生变化的时期。

建国初期,为了响应实现国家工业进步的决策,尤其是大跃进时期,盲目的工业发展要求和科学技术的不相适应,忽略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观,更甚之处在于文革期间,党和国家的行政纪律和法治权威严重受损,环境保护工作一度陷入停滞不前的境地,甚至到改革开放以后,部分环境问题也未得到及时的补救,环境与发展矛盾衍变丛生,渐渐成为现如今某些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障碍,严重制约了社会发展。

同时由于环境治理耗资巨大,环境修复时间长,宏观上影响制约着整个地区乃至国家战略推进。

具体来看,在工业方面只重视经济产值而忽视经济质量和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放松了对低成本、高消耗、高污染的小煤矿和小火电等企业的管制,这些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小企业,无所顾忌地排放没有净化处理的废弃物,不仅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必然导致很多河流近海污染。

环境立法与执法的思考

环境立法与执法的思考

展 对环 境 造 成 的影 响 .避 免 了经 济 持 续
二是 环 境 执 法力 度 不 够 , 法 不 依 、 打 击破 坏 环 境 的违 法 犯 重影 响和 损 害 。 它 执 法 不 严 、 法不 究 的现 象 相 当严 重 。 违 表 反 环 保 法律 法规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单 位
我 国在 加快 环 境 立法 、提 高 环 境 立 事 , 有很 好 地 坚持 “ 评 价 、 没 先 后建 设 ” 的
四是 鼓 励 、支 持 公 众 将 严 重 的污 染
法质 量 的 同时 ,进 一 步加 大 了环 境 执 法 原 则 , 成 新 的布 局 不 合理 和 污 染 隐 患 ; 环 境 者 告上 法庭 , 护 公 众 环 境 权 益 . 造 保 支 力 度 ,严 格 强化 执 法 .加 强 环 境执 法监
环 境 保 护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题 难 以解 决 , 利 于 环 保 法 的贯 彻 执 行 。 化 学 品 污染 防治 法 、 药 污 染 防 治 法 、 不 农 野 10 0 0余 件 ; 境 保 护 军 事 法 规 6件 ; 环 缔 如 环 境 法 律 受 害 人 在 对 维 护 自身 的环 境 生植 物 保 护 法 、 态 环境 保 护 法 、 子 能 生 原
国特 色 的环 境 保 护 法 律 体 系。 这 个环 境 时 。 并未 赋 予相 应 必要 的执 法手 段 和 执 标 准 和 行 业 环境 标 准 。
保 护 法 律 体 系是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法 权 力 。 现 之 四是 环 境 标 准 不 配 套 , 表 还
二 是 尽 快修 改不 适 应 形势 发展 要 求
及 和培 训工 作 ,提 高 全 民环 境 意 识 和 法 然保 护 区 ; 些 地 方 领 导 以权 代 法 、 一 以言 施 逐 步 形 成 群 众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理 制 观念 ; 续 开 展 全 国 环 境执 法检 查 , 连 查 代 法 、 扰 环 保 部 门依 法 行 政 , 方 保 护 干 地 的机 制 , 意 发 挥 新 闻媒 体 的监 督 作 用 . 注

环保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环保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环保工作的思考与建议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保工作变得愈加重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在此,我将就环保工作的必要性、现状以及提出一些建议来加强环保工作。

一、环保工作的必要性环保工作对于人类的生存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环保工作可以保护自然资源。

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过度开发和滥用将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

其次,环保工作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空气和水质的污染对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环境的恶化也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品质。

最后,环保工作有助于推动可持续发展。

环境的稳定和健康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环保工作的现状然而,当前环保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环保意识不够普及。

许多人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深入,缺乏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其次,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企业和个人违法乱纪,环境治理能力仍然较弱。

再次,环保科技的发展亟待加强。

应用先进技术和创新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三、加强环保工作的建议1.增强环保意识,普及环保知识。

要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让每个人明白环保工作的重要性。

2.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要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增加环保技术研发投入,加快环保科技的创新和应用,提高环境治理效率。

4.推动跨部门合作,形成合力。

环保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各方共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5.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国际共识和协作来解决。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结语环保工作是我们当前和未来的重要任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每个个人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好我们珍贵的地球家园,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环保工作是责任,也是我们对子孙后代的承诺。

当代环境思潮评析及环境立法的思考

当代环境思潮评析及环境立法的思考

资源 : 反对 城市 的扩 张建 设等 。 生态 运动 有许 多 方面 的诉 求和 影 为 自然 具有 不依赖 人 的独 立价值 : “ … … 自然 系统 作为 一个 创生 响, 而 其 中最主 要 的是环 境思潮 。 万 物 的系 统 , 是有 内在 价值 的 , 人 只是他 的众 多的创 造物之 一 , 尽
境 立 法提 出 了探 索性 的思 考 。 关键 词 环 境 思潮 环境 立 法 生态运 动 生 态学马 克 思主 义
作பைடு நூலகம்简介: 施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0 1 0级本科生 , 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 D9 2 2 .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1 5 4 - 0 3
当代 环 境思潮 是 伴随 着环 境 问题 的 出现而 对于 环境 问题 进 赢利 , 有 人归 罪于 教会 , 有 人归 罪于 技术 , 有 人 归罪于 资本主 义 ,

在 这纷 乱嘈 杂 的的争 论声 中 , 不 断地 有学 步认识 的成 果 ,是 环境 法产 生和 发展 的思想 基础 之 一 。2 O世 有人 归罪 于政 治家 。0
纪 中后 期 以降 , 环 境思潮 经历 了几 番交 替更 新 , 结 合前 人 的思想 者 开始探 讨环 境 问题 的根 源 及解 决对策 。 成 果与不 断更 新的实 践经验 , 对环 境 问题 的本 质与根 源在 不 同方 2 0 世纪 7 0年代 的生态 思 想 以罗马俱 乐部 发表 的《 增长 的极 限》 为标志 , 通过考 察人 类发展 的环境 限制 , 指 出人 口和 经济 的增 长 将会 受到 自然 条件 的极大 限制 , 并 且无 法用 技术来 加 以克服 。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1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1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类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

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变化、空气和水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不断加剧,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这个背景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当务之急。

本文将对当前环境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峻性。

人类长期以来对自然环境的过度开发和滥用,已经使得全球的生态系统出现了严重的破坏和倒退。

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和极端天气事件的频繁发生,已经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人道主义的损失。

同时,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导致的社会动荡和冲突也日益频发。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紧迫性,采取行动来改变我们对环境的态度和行为。

其次,要加强环境立法和法律执行。

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不仅在于我们的环境已经遭到了严重破坏,更在于我们缺乏对环境保护的有效法律保障和执行力度。

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需要加强对环境法律的执法力度,增加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严厉的惩罚机制,以起到威慑作用。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第三,要加强环境教育和公众意识的提高。

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也在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足和环保意识的淡漠。

我们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加强环境科普和教育,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的习惯,从而使大家能够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和技能,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只有通过这样的努力,才能够形成全社会的环保共识和共同行动。

第四,要鼓励绿色产业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也需要经济的支撑和推动,因此我们要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政策引导和投资扶持,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和绿色技术的应用,推动经济的绿色化转型。

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战略之一。

我国也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但在环境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将从环境立法的缺陷和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立法的缺陷1. 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环境立法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立法体系仍然不够完善。

目前,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立法的基础法律,但它的法律效力不够强大,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导致环境保护工作难以落实。

2. 立法标准不够严格我国环境立法的标准相对较低,很多环境污染问题的标准都比国际标准要宽松。

例如,我国的空气质量标准比国际标准要宽松很多,导致空气污染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3. 立法执行不到位我国环境立法的执行力度不够,很多企业和个人违法排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

此外,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环保监管难以落实。

二、环境立法的完善1. 完善立法体系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我国应该完善环境立法体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础法律、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等,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2. 提高立法标准我国应该加强环境立法的标准制定工作,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以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此外,应该加强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环境保护标准。

3. 加强立法执行为了确保环境立法的有效执行,我国应该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同时,应该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总之,环境立法是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我国应该加强环境立法的完善和执行,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为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思考

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思考
对 国环境教育 …法的思考 …
深圳 信 息职 业技 术 学 院
环境 教 育是 一个 新 生 的 、充满 活力 却 又 复杂 的 学术 和实 践领 域 。 随着 生态 问题 的 日 严 峻 和人们 对 环境 问 益
熊缨
苏 志 刚
合 实 际 ,因地制 宜 ;以点 带面 ,重点 地 区 、重点 城 市 、 重 点学 校获 得 了重点发 展 。
教 育 都离 不 开 上 述 3 类 型 的教 育 手段 的互 相 协 调 ,共 种 同发 展 ;同时 ,不 同层次 、不 同类 型 的环境 教 育又 各有 其特 征 ,在具体 规划 和发 展时 需 因地 制宜 、分 别发展 。
影 响 的。法 治 已经 成 为我 国的基 本 治 国方 略 ,因此 任何
整体 的角度来看 ,以专门立法对环境教育进行规制是大
势所 趋 。
教 育 与 法律 的 关 系
在 现代 社会 ,教 育 与法律 的关 系是 密不 可 分 、互 相
不同 ,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类 :学校教育 ( 包括中小学环 境教育 、高等环境教育 )、在职教育 、大众教育。从环 境教育战略实施 的整体角度来看 ,任何积极有效 的环境
题 的高度关注 ,环境教育承担的重要使命也越来越被人
们 所 认识 。为此 ,有 必 要对 我 国环 境教 育 中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深入 探讨 和 分析 , 以期 为 环境 教 育事 业 的稳 定 和长 远 发展 创造 条件 。
环 境 教 育 的 不 足
从环境教育 良好发展的总体要求来看 ,我国环境教
说 ,重 科 技 、 轻 人 文 ,环 境 教 育 知 识 结 构 不 合 理 。 ( ) 境教 育 以科 普 为 主 ,层次 偏 低 。 ( ) 省市 、 3 环 4 各 各 地 区 发 展不 均 衡 。 ( )缺乏 稳 定 的制 度保 障 和 明确 5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的思考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的思考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的思考我国水污染防治现阶段的主要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严峻的问题:·污染形式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为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

而与此同时,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往往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治理与控制。

污染的责任人往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甚至是以放任的态度来处理环境污染,使得最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生态破坏到达一个接受不了的程度。

·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

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我国现行的对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

我国在50年代开始注意水污染的防治,如1959年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70年代后进一步加强了水污染防治立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水环境作了规定。

我国环境管理中行政协助制度的立法思考

我国环境管理中行政协助制度的立法思考

我国环境管理中行政协助制度的立法思考[摘要]在现行的环境保护中,不同职能的部门组合成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

我们所探讨的行政协调制度,指的是与行政主体有着不同的权限,从而进行分工明确,密切合作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政府更好的实行环境保护职能。

本文论述了我国在环境管理中进行行政协调制度立法的重要性,并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立法思考。

[关键词] 行政协助环境管理环境执法中图分类号:d922 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前言: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是统一管理与分不分监督管理相结合【1】。

环境保护法的出发点就是希冀统一管理的部门和下属不同的分部门一起为环境管理而努力,做到相互配合,积极协助。

但是,我国在环境管理上仍不能做到部门相互密切合作配合,各自为政,重分工轻协作的局面仍然存在。

所以,政府部门并不能充分发挥好环境保护的职能。

鉴于目前环保工作的重要性,我们需要对环境管理行政协调进行思考,并研究其立法的可行性。

以此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更好的为人民而服务。

一.我国在环境管理中建立行政协助制度的重要性1.1行政协助制度的优势行政协助制度在行政管理中,既可以避免原有事权的划分,又能够以最低的行政成本来对行政事务进行补充,完善,以此来解决弊端。

行政协调制度是当下我国政府与时俱进的管理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响应环境的整体性。

由于环境本身就具有整体性,所以我们对于环境的管理不能以单一的机构去解决。

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保工作的服务对象也越来越繁杂,因而环境管理部门的分工也越来越细【2】。

因此,环境管理各部门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无法完成各自相应的任务。

这就好比在治理水土流失的过程中,林业、土地、农业部门都有权责去治理,但是单独一个部门又不能包揽全部。

而行政协调制度刚好弥补了这个管理缺陷,可以整合分散的资源。

2)缓解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职能混杂的难题。

目前环境监督管理各部门出现了许多职能交叉混杂的现象,导致了一些部门对公共要管理的部分相互推卸责任,问题没人管;又或者是出现争相揽权的局面,人人都抢着管,结果是谁也没有管成。

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

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

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引言保护环境是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挑战。

为了建设美丽中国,我们必须依法保护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相对滞后,无法及时应对新兴环境问题。

其次,一些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和执法力度不够,导致环境违法行为难以严惩。

最后,环境法律法规在执法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给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解决方案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我国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并制定针对新兴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

同时,应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此外,还应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问题二:环境保护意识的缺失在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和人群还存在环境保护意识的缺失问题。

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此外,一些公民对环境保护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对环境保护行动漠不关心。

解决方案二: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为解决环境保护意识缺失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强环境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在学校教育中加大环境教育的力度,加强对环境问题的宣传和普及。

同时,还应加强媒体的环境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政府和社会组织也需要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增强公众参与的意识。

问题三:环境监测与治理能力不足我国环境监测与治理能力相对薄弱,无法全面了解和应对环境问题。

一些地区的环境监测设施不完善,监测数据的质量难以保证。

同时,一些环境治理项目的效果不佳,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解决方案三:加强环境监测与治理能力为解决环境监测与治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对环境监测设施的投入,提高监测设施的覆盖范围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思考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思考

随 着 我 国农 业 现 代 化 和城 镇 化 进 程 的快 速 发 展 , 村 在 农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显 著 提 高 的 同 时 , 相 伴 了 生 态 环 境 的 日趋 恶 也 化 。 目前 我 国农 村 环 境 形 势 十分 严 峻 , 源 污 染 与 面 源 污 染 点 并 存 , 活 污 染 和 工 业 污 染 叠 加 , 种 新 旧污 染 相 互 交 织 , 生 各 工
上 , 立 和健 全 我 国 农 村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体 系 , 照 科 学 发 展 建 按
观 , 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发展道路 , 能顺利推进 。 走 才

、我 国Βιβλιοθήκη 农 村 环 境 立 法 的 现 状
改 革 开 放 以来 , 国 曾 先 后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环 境 保 护 法 我
律、 法规 、 门规 章 和 标 准 , 本 上 形 成 了 以《 法 》 基 础 的 部 基 宪 为 中 国环 保 法 律 体 系 , 我 国 农 业 环 境 保 护 提 供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为
法 律 依 据 。在 环 境 保 护 基 本 法 方 面 ,环 境 保 护 法 》 我 们 开 《 是 展 农 业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基 本 法 律 依 据 。 在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单 行 法 方 面 , 后 出 台 了 《 地 管 理 法 》《 业法 》《 法 》《 先 土 、渔 、水 、水 土 保 持 法 》《 林 法 》《 原 法 》《 牧 法 》《 生 动 物 保 护 、森 、草 、畜 、野 法 》《 物 防 疫 法 》《 出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 产 品 质 量 安 、动 、进 、农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预 案 》 《 药 管 理 条 例 》《 品 质 量 安 全 、农 、乳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相 关 保 护 和 利 用 农 业 环 境 资 源 的 法 规 文 等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首先,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在立法过程中形成有效的组织和协调机制。

应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和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在立法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地方立法的顺利进行。

其次,要加强对立法质量的把关和提升。

地方立法应以为人民利益服务为宗旨,注重协调各利益关系、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民意,确保立法内容符合民意和社会需求。

同时,要注重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既有可行性又有可操作性,确保立法的实际执行效果。

第三,要加强对立法技术的规范和提升。

地方立法工作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和规定,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立法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律层级的把握,防止同级别法律的冲突和重复。

同时,要注重法律语言的精炼和准确,避免用词不当、术语含糊不清等问题。

第四,要加强对立法宣传和宣导的力度。

地方立法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众宣传立法的目的和意义,使公众充分了解和认同立法工作,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依法行事的自觉性。

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对地方立法进行宣传报道,利用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形式进行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第五,要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是保证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机制,对地方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要注重对立法效果的评估,对地方立法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和改进立法工作。

综上所述,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提升立法质量,规范立法技术,加强立法宣传和宣导,加强立法监督和评估。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地方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思考5篇》

《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思考5篇》

《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思考5篇》第一篇: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思考随着经济和工业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面对全球可持续化发展不断深入的今天,农业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是否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农业生态环境。

作为国民经济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农业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鉴于其主要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而土地资源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业的发展程度,因此,保护土地资源的优良性成为农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

除了土地资源外,农业生态环境还包括水源、大气和生物链等生态资源与环境的综合。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工业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虽在一定程度上使农业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仍未摆脱传统农业经济发展的模式,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污染、土地荒漠化等环境与资源问题,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此现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被提上日程。

理论上而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即:科学、合理、高效的利用自然资源、预防农业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同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平衡所采取的综合措施。

农业可持续发展。

社会的全面发展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同时也不断增强了人们开发自然资源的技术和能力。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放弃生态环境成为传统农业发展的弊端之一。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后,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了理论支持,为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各国立法保护环境起到了推动作用。

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农业方面的应用,其中强调了农业的发展应遵循自然规律,具备农业发展的合理性与有序性。

其宗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符合现代农业及其环境保护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引言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对于我国而言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环境立法作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得到了长期的重视和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目前环境立法中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级标题1:立法目标与追求的可持续发展的矛盾三级标题1:立法目标的模糊性当前我国环境立法的目标虽然明确,即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但是具体的法规和标准却存在着模糊性。

比如,在一些环境标准制定中,对于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具体指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差异化的问题。

三级标题2:司法实践与立法目标的偏离虽然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偏离立法目标的现象。

一方面,环境案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简化处理,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导致环境问题的长期积累。

二级标题2:法律法规制定与修订的不及时性三级标题1:立法过程中的政策协调问题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着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导致立法的进程缓慢。

各个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和分歧,导致一些重要的环境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出台。

三级标题2:立法的滞后性与公众参与的不足当前我国环境立法对于一些新兴环境问题的法规制定和修订存在滞后性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新兴环境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难以被及时解决;另一方面,公众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导致立法结果缺乏民意基础,难以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

二级标题3:环境立法执行与监督的不力三级标题1:执行力度不够当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存在一定的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环境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导致一些环境违法行为无法被及时发现和查处;另一方面,一些环境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存在应对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

完善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若干思考
随 着 全 球 环 境 的 恶 化 , 各 同环 境 刑 事 法 的 发 展
义有 了新 的趋 势 , 要 表现 存 : 主

国 外 环 境 刑 事 立 法 现 状
与 现 代 文 明 两 ¨ 方 , 以解 决 环 境 污 染 和 破 坏 为 主 要 目标 之 一 的 环 境 法
顺 理 成 帝地 发 端 于 西 方 , 以 严 重 危 害 环 境 行 为 为 调 整 对 象 的环 境 刑 事 立 法 亦 产 生 、 展 j 西 方 国 家 . 发 : .
两 大 法 系 大 规 模 的 环 境 刑 事 立 法 均 开 始 于 十 世 - 纪 六 、 。 代 七 卜年
被 认 为 是 世 界 上 处 罚 环 境 犯 罪 最 为 严 历 及 刑 罚 权 范 围 最 为 广 泛 的 国 家 之 一 。 践 证 明 , 对 提 高 公 民 的 环 境 实 它
为 犯 罪 的 主 体 , 环 境 刑 事 犯 罪 而 高 , 鲢 的 行 为 系 法 就 大 人 所 为 . I 法 系 的 很 多 同 家 , 确 寺 了 处 罚 法 人 的 存 埘人 都 则 。 日本 《 害 罪 法 》 条 规 定 : 人 的代 表 及 其 他 如 公 第4 法
毒 垃圾及 能给人 类 带来 严重疾 病 的废 物 , 违 反第7 或 条
年 代 以前 . 围 的 环 境 刑 事 直 法 只 对 破 坏 森 林 、 , 动 各 野 { 物 和 饮 Jj 源 等 具 有 经 济 价 值 和 直 接 影 响 人类 生 存 的 r水 }
环 境 要 素 的 行 为 了 以刑 事 制 裁 7 年 代 以 , 保 事 业 0 环 速 发 展 ,受 保 护 的 范 逐 渐 扩 大 为 包 括 天 气 乃 垒外

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体例之思考

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体例之思考

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体例之思考目录一、内容概述 (2)(一)背景与意义 (3)(二)研究目的与方法 (4)二、生态环境法典的概念与特征 (5)(一)生态环境法的定义 (6)(二)生态环境法的特征 (6)(三)生态环境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8)三、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体例类型 (9)(一)综合性立法体例 (10)(二)专门性立法体例 (11)(三)混合性立法体例 (12)(四)立法体例的选择与优劣分析 (13)四、国内外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体例的比较研究 (15)(一)国外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体例概述 (16)(二)国内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体例概述 (17)(三)国内外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体例的比较分析 (18)(四)对国内外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体例的借鉴与启示 (20)五、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体例的构建与完善 (21)(一)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体例的现状分析 (22)(二)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体例的构建原则 (24)(三)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体例的具体构建 (25)(四)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体例的完善与保障措施 (26)六、结论与展望 (28)(一)研究成果总结 (28)(二)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30)一、内容概述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挑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生态环境法典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体例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体例,是指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结构、内容和制度安排的总称。

它是构建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实现生态环境法治的关键。

在制定生态环境法典时,必须首先明确其立法体例,以确保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层出不穷,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重复立法现象严重、法律适用难度大等。

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体例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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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对于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而言,环境法的法律移植就是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但不容否认的是,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西方环境法移植到我国以后,在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和环境守法方面往往又存在诸多困难。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了文化冲突,并因此种文化冲突难以消融,造成了法律信仰危机和法律实施困难等问题。

因此,法律移植后的文化改造与法律价值重建,是法制现代化应该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的环境立法与法律移植在环境法国际一体化的潮流中,客观上要求发展中国家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法进行法律移植。

近20年来,我国就是主要通过法律移植的途径,建立起本国的环境法体系的。

20世纪六、七十年代,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引起了西方大批科学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其他有识之士的重视。

西方工业国家率先掀起了环境法的立法高潮,并试图通过联合国推动国际社会的环境立法合作。

1972年5月,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是第一个保护环境的全球性国际文件,也是国际环境立法合作的开始。

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在环境法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制定了大量的国际环境法文件。

仅就我国签署的国际环境法文件来看,截止1999年上半年,我国参加了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0余项,双边环境保护协定25项,其他国际环境法重要文献如宣言、声明、法律原则等30余项。

国际环境立法合作,必然使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精神不断被吸收到国内法上。

但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后的二、三十年里,人类环境问题并未得到真正改善,而且又增加了酸雨问题、温室效应问题、严重的自然灾害等新问题。

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性环境保护合作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

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廉价取得自然资源,造成发展中国家的资源破坏和枯竭,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废物转移污染,又进一步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

在已造成的全球性环境污染问题上,发达国家应负主要责任,他们具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保护资金和技术的国际义务。

但发达国家不愿承担过多的国际环境义务,反而往往以环境问题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发展不足即贫困造成的。

由于这些国家在国际市场体系中处于弱势,经济发展步履艰难,如果要求他们采取与西方国家同样的环境保护措施,在寻求经济发展和实现环境保护方面,将陷入两难境地。

在缺少或没有发达国家支持和援助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杀鸡取卵,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的发展。

鉴于国际环境合作中的分歧将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到了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接受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推向行动。

联合国成立了持续发展委员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资源,增强其加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联合国的努力,大大促进了发展中国家对西方国家环境法的法律移植。

我国许多重要的环境法律,就是在1992年以后制定或修改制定的。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实践,体现了法律移植的过程,与国际环境合作的步伐趋于一致。

从70年代后期开始的环境立法活动的走向,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对西方国家环境法移植的轨迹。

1979年2月,我国颁布了《森林法(试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自然资源法,爱林护林教育和林业“三定”工作同时进行。

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

这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开端。

这两部试行法,说明我国的环境法从一开始选择了两条平行的立法路线。

无论是《森林法(试行)》还是《环境保护法(试行)》,都同时体现了在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对整体环境和环境要素的保护。

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强化了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并适应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需要和借鉴西方国家海洋法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 984年5月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9月制定的《森林法》,开始了对自然资源的正式立法。

1985年制定了《草原法》,1986年制定了《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1988年制定了《水法》,1989年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改革开放后头10年环境立法的着眼点是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这些立法,主要是从保障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秩序的角度出发的,还未形成整体的环境法概念。

事实上,《环境保护法》主要被作为宏观调控法,对自然资源利用秩序进行宏观调控。

但是,从1989年开始,环境立法出现了转向,开始着重于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

198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1995年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1998年修改制定了《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并开始实施国有天然林保护工程,1999年修改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

目前正在起草的,还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物品污染防治法等。

《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列入了修改议程。

这些法律,体现了我国环境立法的最新水平,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权制度等等,基本上是从西方国家移植过来的。

三、环境法学者在环境法移植中的贡献与困惑伴随着环境立法,中国法学界开始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学。

80年代开始,中国学者开始结合西方国家的环境法理论,编写自己的环境保护法学著作、教材和讲义。

从事环境法研究的学者逐渐形成了建立环境法学学科的共识。

但是,90年代末,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终因种种原因将该学科定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调和自然资源法属于经济法还是环境法之争的同时,也使我国学者建立环境法法律部门的努力归于失败。

目前的出版物,有的叫《环境法学》,有的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保护法学》或《环境资源法》,自说自话,难以形成学科体系,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首先,我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立法体制决定了环境立法现状,而环境立法现状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从而也在研究导向和研究经费、出版途径方面制约了环境法学的研究。

其次,我国在科学研究上历来不重视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有限,而且基本上是根据长官意志决定,学者们难以为自选课题寻求科研经费资助,而官方拟定的课题又往往被少数人垄断,难以真正开展百家争鸣,繁荣环境法学研究。

第三,环境法本身究竟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环境法的本质、目的是什么,环境法应该包含哪些基本价值,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也并没有一个基本统一的认识。

我们在进行法律移植时,难免一时搞不清方向。

最后,我国的环境法模式,是建立自己的环境法体系,还是移植西方国家的环境法体系?如果建立自己的环境法体系,传统法律价值中有哪些可以作为环境法的价值,价值关怀究竟能够包括哪些社会生活领域?如果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法体系,应该移植哪一个国家的环境法体系?我国国情允许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法律移植?移植过来的环境法能否得到实际实施?这些问题,并非通过少数法学家的研究能够解决;研究成果也未必能够转换成环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尽管如此,中国的环境法学者还是为环境法学的建立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环境法学在90年代终于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

关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研究、关于环境法律价值的研究、关于环境权的研究、关于环境与发展关系的研究、关于政府的环境义务与公民的环境权利的关系的研究、关于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关系的研究、关于如何借鉴与移植西方环境法的研究、关于文化传统中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文化因素的研究、关于国民素质与环境保护的研究等,不但成为环境法学关注的焦点,而且实际上也在逐渐影响我国的环境立法。

环境法学者一般都主张,环境法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的特点,各国环境法有较多的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这种观点已为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所认可。

这也是推动我国立法机关大胆移植西方国家环境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环境法移植中文化冲突与价值重建问题从外国移植过来的环境法,在实践中出现了实施难的现象,未能达到立法所设定的基本目标。

尤其是污染控制、清洁生产和环境标准方面,执法主体和守法主体的违法现象十分普遍。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法律移植以后违法行为剧增,是因文化冲突引起。

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数量,使环境秩序符合环境法律秩序,则需要依靠价值重建的方式,使社会文化心理与环境法的文化价值导向趋于一致,从而使环境法所体现的立法者的社会理想,能够在本土文化氛围中得以实现。

环境法移植中文化冲突的外在表现,主要体现在物质利益上的冲突。

外在冲突主要存在于本国对外来环境法进行移植以后的新的环境法与本国其他环境法之间,也存在于移植以后的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中,还存在于全国性法律与地方法规之间、不同地区的地方法规之间。

这些利益冲突,是立法主体的多元和立法体制的多层次造成。

首先,立法主体的多元和立法体制的多层次客观上使得立法者的不同的利益动机有了实现的可能。

其次,行政立法权限的过于庞大和膨胀,使得执法者本身实际上成为了立法者,有可能造就出一个特定的社会利益群体,通过合法的立法途径谋取集团利益。

环境法移植中文化冲突的内在表现,主要体现为价值取向冲突。

在对外来环境法的移植以及本土化过程中,内在的文化冲突既存在于移植国家与被移植国家的环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部门之间,又存在于本国在对外来环境法进行移植以后的环境法与本土环境法之间。

我国传统的环境法十分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

但是,建立在自然膜拜与实用理性基础上的农耕文化传统,导致了“天人合一”的环境观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很容易形成环境本位主义,如环境执法当中的部门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等。

环境本位主义是造成价值取向冲突的重要原因。

因此,执法和守法主体的内在需求规则与法律规则的不统一,是造成环境法在执法、守法两个方面都遭遇障碍的主要原因。

环境法拟制的环境法律秩序,只是立法者文化人格模式的反映,无法包含和熔铸社会文化为一个整体。

环境法还相当年轻,我们国家还缺乏经验。

所说的缺乏经验,指的是在移植外来环境法以后对实施这些法律缺乏经验。

但是,如何实施移植过来的环境法,远不是经验能解决的问题。

进行法律实施的文化准备,在法律移植以后实现本土化的文化改造与价值重建,恐怕是更重要的问题。

对大自然的膜拜和恐惧,也曾经在长时间里抑制了实用理性的进一步发挥和对环境的破坏,客观上有益于保护环境。

对生命的物质关怀与对生命的精神关怀并重,是西方环境法所包含的法律价值。

关注生命的精神利益,并不当然地阻碍经济发展。

文化改造和价值重建的成功,取决于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共同努力。

将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内在价值规则统一到法律价值规则上来,消弭执法主体与守法主体外在形式上对法律秩序的服从与内在形式上的偷梁换柱心理,以专业的环境执法队伍的形成和铲除部门利益的滋生途径为使命,是重建环境法律价值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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