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培训合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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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以比例承保代替统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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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保关键环节管控要求:
(三)关于承保公示:
《条例》 《细则》
第十条: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 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 情况予以公示。
投保信息应在相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公共场所显著 位置进行7 天以上的公示,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对统保业务进行 批改的,应对批改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并留存影 像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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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保险条例》的意义:
(五)《条例》以法制的形式巩固了农业保险试点成功经验。
充分考虑了农业保险发展的
特点,尊重农业保险的发展实
践,对农业保险一些特殊性经
营规则予以规定。
如,第三条对农险制度的肯定。
第四至六条明确政府部门对农
保险 公司
业保险的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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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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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概述
(三)农业保险经营行为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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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保险条例》的意义:
(三)农业保险经营行为规范化
1、明确了农业保险经营资质要求、 经营行为准则和农业保险合同内容 等。 2、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警示并做 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3、对经营主体,确立了行为准则。 4、对监管机构,明确了监管职责。 5、对社会公众,树立了评价依据。
工 统保业务必须进行承保公示,这是公司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农户知情
作 要 点
权有效途径。
可以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公示方式,公示信息必须准确、完整,但应 注意保护农户帐号、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
留存的公示影像资料应能明确显示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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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保关键环节管控要求:
(四)关于承保回访:
《细则》
保险机构应建立分级承保理赔回访制度。通过电话或现场回访,投 保农户采取随机方式承保信息采集、预收保费、标的查验及信息公 示等环节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回访比例不低于投保农户数的 5%。保险机构各级机构应对所辖分支机构进行层层复核抽查。回访 及复核材料应留档备查。
《条例》
第十条: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 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 情况予以公示。
《细则》
种植险应在收获前2个月完成承保工作;需采集的信息包括:名称、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标的种类与数量、耳标号、银行帐号等;大 规模集约化生产的农牧作物和林木,应核对承包或租赁协议。
工 农险从业人员要熟悉掌握公司现有的农险产品,以及农险产品的保险 作 责任、责任免除、保额确定方式、费率水平、赔偿处理方式等内容。 要 农业保险宣传要科学准确、简明易懂、规范统一,避免误导。 点 应将农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收费标准等加入承保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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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保关键环节管控要求:
(二)关于承保时间、统保方式与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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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保险条例》的意义:
(四)《条例》明确农险经营的法律边界。
在法规层级上对农业保险的 定义、基本原则、政策支持、相 关部门职责分工、农业保险合同 和业务经营规则、罚则以及相关 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证了与上位法《保险法》和 《农业法》的顺畅衔接,初步形 成了以《条例》为核心,以规范 性文件为主体的较为完整的农业 保险法律框架。
经营规则(共九条) 1.准入条件(第十七条) 2.市场运作(第十八条) 3.产品开发权(第十九条) 4.工作费用(第二十一条) 5.虚假问题(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共六条) 附则(共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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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保险条例》概述:
• 承保实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款:
第三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第十至十一条:承保组织、投保手续、清单签字与公示等。 第十九、二十一和二十三条:产品开发、工作费用、保费收取等操作。 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相关罚则。 河北保监局进一步细化《条例》内容制定的《河北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
总公司
在种植险查勘环节实现出险农户与承保信息的自动比对功能。凡查 勘定损录入的分户信息在系统承保清单中无法查询到对应信息,不 得完成查勘定损任务。
工 种植险及时承保出单,小麦保险4月份之前,玉米保险8月份之前。
作 要 点
统保业务可以由县、乡组织推动,但必须坚持以村为单位出单。
统保业务必须制定分户投保清单,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信息,由村 委会核实盖章,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确保真实准确。
二3
《农业保险条例》的意义

承保关键环节管控要求
四3
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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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保关键环节管控要求:
(一)关于产品的使用与宣传:
《条例》 《细则》
第十九条: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使用严禁报行不一,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 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对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 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履行说明义务。
“学条例 强合规 促转型”
农险承保关键环节管控要求
河北省分公司农险事业部/三农保险部
章节提示:

《农业保险条例》概述
二3
《农业保险条例》的意义

承保关键环节管控要求
四3
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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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保险条例》概述:
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第629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我 国《农业保险条例》,《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对农业 保险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并将农险的合规操作上升到了法规的层级。 《条例》共分总则、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5章33条。
工作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即将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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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提示:

《农业保险条例》概述
二3
《农业保险条例》的意义

承保关键环节管控要求
四3
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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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保险条例》的意义:
(一)农业保险支持政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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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保险条例》的意义:
(二)农业保险服务规范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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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保险条例》的意义:
总则(共九条) 农险定义(第二条) 经营主体(第二条) 农险性质(第三条) 监管主体(第四条) 协调机制(第五、六条) 支持政策(第七、八、九
条)共五大项。
保险合同(共七条) 1.农险合同的特殊性(政
策支持、公开公示, 承保组织、抽样定损、 残值等)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分离 3.五公开、三到户(三公 示、两签字) 4.赔款支付期限 5.对经办机构的保护(第 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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