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泵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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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相关信息申报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分立案例之欧阳与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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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一、南方泵业:剥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机构无变化(一)发行人此次分立的目的及原则1、分立的目的:突出主营业务,促进主营业务更快发展。
发行人主要经营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但是发行人分立前持有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90%出资额和杭州万达钢丝有限公司78.125%出资额,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鱼干、销售农副产品,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未从事实质经营活动;万达钢丝主要从事钢铁线材拉丝、酸洗业务。
南方泵业有限为突出主业、集中人力和财力发展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业务,决定通过分立处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
2、分立的原则:发行人按照配比原则进行分立。
发行人在处置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股权的同时,处置了与长期股权对应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以及派生分立成立的金润投资日常经营所需的现金。
发行人经分析,不存在与分立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债务,因此未分离相关债务。
根据分离资产规模,按照分立前发行人股东及持股比例,上述股东同比例减少对发行人的持股,同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持有金润投资。
(二)公司分立方案,包括资产、债务剥离的依据及其具体内容2007年5月16日,发行人《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方案》有关分立方案的内容为:1、分立前后各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根据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派生分立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并将部分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资产予以剥离。
分立存续公司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700万元减少为5,200万元,派生分立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保持一致。
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沈金浩出资额为3,008.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86%;沈凤祥出资额为523.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7%;赵祥年出资额为313.5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3%;沈国连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赵国忠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周美华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马云华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孙耀元出资额为4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赵才甫出资额为10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
水泵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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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泵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泵公司全体员工,是公司的基本管理规范,员工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的修改、补充及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
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公司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财务审批,监事会负责公司日常监督和决策监督,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营销部、生产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各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公司领导团队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部门特点确定,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公司员工管理第八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员工管理规范,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
第九条公司员工应认真履行所负责任,努力工作,不得擅自离职或旷工,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的招聘规定,不得求职造假,经公司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将被辞退。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一经查实,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使用公司的资源,不得在工作时间玩手机、聊天等影响工作。
第四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和目标,及时调整策略,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公司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确保产品质量,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营销力度,拓展市场,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确保公司的销售目标达成。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范,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第五章公司奖惩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情况,设立表彰奖励制度,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
浩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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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46592beb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5a.png)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在确保公司治理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对于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股份变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一规则的建立旨在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和内部监督机制的效力,为各方创造公平、透明的经营环境。
首先,该规则对董监高股份变动的时机和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董监高在公司股份变动方面应保持适度的回避和慎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职权滥用行使获取非法利益。
当董监高具有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权时,应遵守股份变动的临时封闭期,以避免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市场波动。
其次,规则还要求公司董监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身股份变动情况,与公司、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建立与股份变动相关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
董监高在股份变动后,还应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变动原因和影响分析,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此外,规则还强调了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的审慎性和连带责任。
在董监高股份变动的审批和决策过程中,应注重对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切实履行把关责任。
对于董监高股份变动的不当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内部责任,以保证公司治理的公正与透明。
最后,规则还对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的监督和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董监高股份变动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规则的董监高,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追究程序,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和罚款。
同时,也鼓励中小投资者积极举报和维权,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规则是保障公司治理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该规则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诚信度,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和市场秩序的规范。
同时,也提醒董监高要保持清醒的自律意识,遵守规则,履行职责,以良好的形象和道德标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贡献力量。
浙江南方泵业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浙江南方泵业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3312160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d4.png)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浙江南方泵业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浙江南方泵业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浙江南方泵业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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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证监会新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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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2007年4月5日)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0dd88d8dfc4ffe473268ab40.png)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南方泵业规章制度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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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泵业规章制度测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形象和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南方泵业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遵守规章制度所有员工都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修改、违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遵循公司宗旨南方泵业公司的宗旨是服务客户,创造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员工要全心全意地为实现公司宗旨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公司纪律公司员工在公司内必须遵守公司的纪律,不得违反公司的规定。
第五条敬业精神员工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为公司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岗位设定公司将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求设定不同的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岗位职责每个员工在公司内都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
第八条职责转移当需要调整岗位职责时,员工应该接受调整,并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职责落实每个员工在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落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十条遵守工作时间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私自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二条真诚合作员工之间要相互合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协调工作公司员工应该积极协调工作,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共同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员工要持续提高工作效率,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五条仪容仪表公司员工在工作时应该保持整洁的仪容仪表,穿着整洁、不得穿着拖鞋、破旧衣服等。
第十六条礼貌待人公司员工在工作中要彬彬有礼,和蔼可亲,不得对同事、客户等人员恶言恶语。
第十七条禁止打架斗殴公司员工之间不得打架斗殴,如有冲突应该通过合适的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禁止吸烟饮酒公司员工在公司内严禁吸烟饮酒,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司内部吸烟饮酒。
第十九条禁止私用公司物资公司员工不得私自使用公司的物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领取物资。
新海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新海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e6904163866fb84ae55c8d5f.png)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宁波证监局甬证监〔2010〕108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股份管理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企业内部控制》习题答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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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习题和答案第一章总论(一)单项选择题1.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是从早期()思想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A.科学管理B.内部牵制C.内部审计D.管理控制2.内部控制结构阶段又称三要素阶段,其中不包括()要素。
A.控制环境B.风险评估C.会计系统D.控制程序3.COSO著名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是在()发布的,该报告是内部控制发展历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A.20世纪80年代B.1992年C.2002年D.2004年4.()是指主体对所确认的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其目标得以实现的政策和程序。
A.控制环境B.风险评估C.控制活动D.信息与沟通5.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款(SOX 404)及相关规则采用的是()。
A.内部控制体系B.内部控制结构C.内部控制整合框架D.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6.相对《内部控制——整合框架》,ERM框架的创新之处不包括()。
A.新提出了一个更具有管理意义和管理层次的战略管理目标,同时还扩大了报告的范畴B.新增加了目标制定、风险识别和风险应对三个管理要素C.提出了两个新概念——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D.提出了风险评估概念7.在COSO内部控制框架中,控制活动的类别可分为()。
A.经营、财务报告及合规三个类别B.经营、信息及合规三个类别C.信息、财务报告及监察三个类别D.经营、信息及监察三个类别8.代表了成熟阶段的研究成果,堪称内部控制发展史上的里程碑的是()。
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企业准则公告第55号》B.英国《综合守则》C.COSO委员会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D.特恩布尔委员会的特恩布尔报告9.关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框架体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目前内部控制规范框架是由基本规范、应用指引、评估指引和审计指引四部分组成的B.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是内部控制体系的最高层次,起统驭作用C.内部控制评估指引是为企业管理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提供的指引D.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执业准则10.依据《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内容,下面有关内部控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董事授权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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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授权管理制度范文董事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营造和谐的公司经营环境,合理分配权力,提高治理效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授权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授权范围和权限依据层层递进,分别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来行使。
第四条本制度的八项原则:权责统一、知情权利、法定授权、限权授权、自由权全、各负其责、实资审议、日常经营。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董事会报告、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增减资等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治理核心,对公司的决策和日常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公司的经营策略、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制定公司的运营规范、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任命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七条董事会有权行使下列权力:(一)制定公司的章程和经营策略;(二)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安排,任命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决定公司的融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四)决定公司的业务战略和市场定位;(五)决定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调度;(六)决定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议程和决议;(七)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八)决定公司的合作伙伴关系和并购重组事项;(九)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的决议应经多数董事的支持,并经过书面决议或开会形式进行,会议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以由其他董事代行。
第九条董事除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外,还应行使下列权力:(一)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职责;(二)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监督执行;(三)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护公司的利益;(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五)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公司的协调运作;(六)履行其他董事会授权的职责。
新界泵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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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https://img.taocdn.com/s3/m/bcf2b64cfe4733687e21aaf5.png)
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第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十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
南方泵业: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30
![南方泵业: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30](https://img.taocdn.com/s3/m/c77feb6a25c52cc58bd6be00.png)
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8楼电话:+86 571 87901110 传真:+86 571 87902008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1H113号致: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泵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南方泵业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南方泵业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南方泵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南方泵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南方泵业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南方泵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审议《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5、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6、审议《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7、审议《2010年年度报告》及《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沈金浩先生主持。
赛为智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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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 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过二级市场购置、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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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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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以下自然人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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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律责任。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