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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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变得极快,信息的获取也变得极为方便。

这种趋势使得舆论监督的力量得到了极大的增强,同时也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使司法公正的追求更加严格。

互联网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使得他们能够随时随地参与到舆论的讨论中。

这一舆论的力量,使得司法机关被迫在决策和裁判过程中更加慎重和谨慎。

他们需要更多地考虑到公众的意见和期望,避免了过去司法决策过于封闭和自我中心的问题。

这种公众参与,的确有助于减少司法决策的偏颇,更加客观和公正地对待案件。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使得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公开。

过去,司法机关的工作往往是隐秘而封闭的,公众对于司法裁决和程序了解甚少。

现在的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找法律法规和判决案例,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和决策过程。

网络舆论的监督和关注,也使得司法机关不敢进行不公正的操作和暗箱操作。

这种公开透明的司法过程,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在过去,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仅依据受限的证据和信息进行判断和决策。

现在通过网络平台,各种各样的信息和证据被广泛传播并共享。

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公众对于案件的评论和观点,还包括了各种证据的曝光和公开。

这些证据和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有助于揭露和防止司法腐败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辩护材料,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也带来了一些困扰。

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广泛性,使得人们能够随意发布和传播各种言论和信息,包括一些错误和不实的内容。

这些信息可能会误导公众和影响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也可能受到一些恶意和不理性的力量的操纵,从而导致舆论偏向和不客观。

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机关和公众共同努力解决,保障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一辩稿-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大众舆论:公众对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法律过程从三部分论述:大众舆论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得一句话,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定案件便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利,不加以制约,定会导致腐败。

舆论具有公开、广泛、便利、迅捷的特点。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让司法全过程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制约司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审判严格根据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条文,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被毒打而死,官方却坚持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从而保证了司法公平,孙志刚或许如今仍死不瞑目。

大众舆论反应民众意愿,关注司法能增强大众的法制意识,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德国的学者强调: “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 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转引自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1 月版, 第145 一146页请大家仔细想一想:为什么会有司法?司法用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其结果理应让大众信服。

如果司法不倾听大众舆论,导致的必定是民众不解、不满与怨气,进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试想,一个不相信司法的社会会是怎样?人们将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争吵,争斗,甚至武力解决便会成为常事。

这还是现代文明社会吗?一个动荡不安社会,这样的严重后果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倾听舆论的声音,符合社会共同的利益。

在大众关注司法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学习法律,更清晰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过程。

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愈发明晰,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精编版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精编版

……………………………………………………………最新资料推荐…………………………………………………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

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

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

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

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 分 30 秒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xx 年 3 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 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

5 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xx 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

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xx 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

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20xx 年 4 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xx 年 12 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

截止12 月 24 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

重审判决改判 5 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20xx 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即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第一、网络舆论应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因素,并能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缺点。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民意的国家,在法律中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极大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中应该平衡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衡平思想,都体现了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参与的重要性。

而网络舆论现今参与度、自由度和及时性极高,较于其他舆论方式,是当下最能够完整体现民意的途径。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现今广泛受到关注的司法案件,大多都具有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判决不公的属性,过判误判案件在民意的参考下,趋于一个较为公平的判决.如ATM机吐钱的“许霆案"由一审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便是最好的明证,让民意成为法官判量的一个重要参考点。

1.法律精神:赋予民意应当参与司法:衡平的思想;人民陪审制;2.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和法律规定下的判定):经验是有限的,所以民意(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参考。

3. 网络舆论(动态的民意)是民意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论证:数量和年龄结构)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在短时间内,官网的快速澄清可以解决第二、网络舆论参与广泛,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利的监督并形成良性的互动.在现今中国法制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司法过程常常受到权利的威胁,金钱的诱惑,司法判决中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而作为迄今为止参与度最高的最能代表民意的平台,网络能够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广泛关注,整合民众的意见,并且能够以最快速度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力的监督。

而对于并没有受到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在其的司法过程中也必定会考虑到民众网络关注的可能,从而尽可能的做到执法公正.网络舆论从而可以对整个司法过程产生广泛的监督力。

(广泛性带来的监督作用)第三、网络舆论的关注让司法体系透明化,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长期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第一篇: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网络舆论一辩稿

网络舆论一辩稿

网络舆论一辩稿一辩稿123谢谢主席,向在场的各位问好,今天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事件为核心,具有及时性,广泛性,开放性等特点,体现网民对事件基本观点的综合性表达。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达到理想状态,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首先,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广泛性的特点,促使大家对司法事件关注,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减少司法腐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河南安阳中院副院长受贿54万元却被人为私下减刑,正是因为网络舆论持续关注评价与更新处理,促使其受到应有惩罚,促进司法公平与正义。

因此,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社会力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利的不正当使用,能够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的适当监督,减少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促进司法过程合理化及司法体制的完善其次,网络舆论思维的多元性能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更多思维视角,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网络上,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给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以不同的思维视角,使其更全面考虑问题。

网络舆论代表着各个社会阶层民众对事实客观的普遍看法,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更多的思维视角,避免他们因囿于专业思维而有失偏颇,促进了司法公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精神和法制社会的建立与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司法的日趋成熟与完善,二者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网络舆论是基于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认知和追求评判以追求公正。

二者虽然方式不同,但其深层次目的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归复与实现,都是致力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无论网络舆论与判决结果是否相一致,都能够促进司法工作人员的深入思考一类案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甚至可以促进国家法律的完善;同时民众在网上讨论案件过程中,能有效促进法律意识传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网络舆论更加理性化,这些无异于为司法的公正起到巨大作用。

大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大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辩稿谢谢主席,现场的各位⼤家好!听完了对⽅辩友⼀番慷慨激昂却漏洞百出的论述,让我更加坚信了我⽅观点,⼤众舆论对于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

让我们看看对⽅的错误所在,其⼀,……,其⼆,……只有明确了定义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让我对对⽅的定义进⾏补充。

(当社会出现某⼀新问题时,社会群体中的个⼈,基于⾃⼰的物质利益和⽂化素养,⾃发地、分散地表⽰出对这⼀问题的态度。

持有类似态度的⼈逐渐增多,并相互传播,相互影响,凝聚成引⼈注⽬的⼤众舆论。

由此可见,)⼤众舆论具有⼀定的社会影响,强烈的倾向性和情感⾊彩。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司法公正建⽴在司法独⽴的基础上,⼜包含程序公正,即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和实体公正,即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前者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后者为根本⽬标。

基于上述概念,再让我们来看看⼤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带来的不利之处为什么说是全⾯⽽不可控的。

⾸先,要谈司法公正,就要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即司法的独⽴性。

司法权的独⽴性是其基本属性之⼀,我国宪法第126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司法权的独⽴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

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公众毕竟不是法律⼯作者,⼤众舆论往往带有很⼤的随意性和情绪性,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具有很⼤的主观性。

是否甚⾄会出现“舆论审判”的情况?回顾马加爵案,案件尚未定论,媒体⽹络上便充斥着暗⽰马加爵将被判处死刑的⾔论;甚⾄在张⾦柱⼀案的判决书中出现了“不杀不⾜以平民愤”之类的⾮法律⽤语,舆论是否绑架了审判结果?⽽《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今⽇被舆论左右丧失了独⽴性的司法权将来⼜会被什么左右?司法公正⼜从何谈起?其次,⼤众舆论⾃⾝存在其全⾯的不可控的弊端。

一辩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更大

一辩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更大

一辩稿在场的各位,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更大。

首先,我们来明确辩题中的几个概念。

网络舆论,是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舆论形式,同时具有舆论的本质属性。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在社会中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

那么今天我方在分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作用时,标准是:网络舆论能否帮助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司法不公的现象。

我方认为,网络舆论能够帮助解决司法不公现象,对司法公正积极作用更大,理由如下:第一,对于过去一些存在不公判决的案件,通过网络舆论,得以重新审视分析。

网络,具有受众面广,信息获取、传播更为便捷、高效等特点;而网络舆论借助网络平台,有了关注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等特点。

所以,当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民众通过网络提出自己的质疑或者诉求时,更容易引发广泛的关注;同时,在舆论、互动的过程中,更多之前未被发现的信息被挖掘、分析;基于这些,案情的分析判断趋于完善,在网络舆论的过程中,最后的结果逐渐趋向事实,使得司法公正最终得以实现。

第二,对于现在可能存在或者发生的司法不公现象,网络舆论能起到关键的监督作用。

我国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的腐败形势与其他领域同样不容忽视,这决定了司法活动也同样需要接受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

另外,在有些情形下,舆论还可以使司法者摆脱其他外部力量对司法活动的不法干预,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公众得以更便利地了解司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并且发表看法,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进而增强司法的公平、公正。

网络舆论没有代替司法者进行判决,而是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督促其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我约束。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

十分感谢对方辩友的慷慨陈词,我们都达成了一个共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对方的辩友还有许多不妥之外。

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那样的,网络舆论是网民们行使其监督权的一个途径,网络舆论的确是将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多样化,扩大了其平台,这一部分利处我们不可忽视。

但对方辩友却错误的将网络舆论与网络舆论监督对等起来。

在司法过程中网络舆论真的只扮演着监督这一角色吗?其实不然,如今网络舆论是网民们通过网络对某些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网络舆论未申先判”的现象屡见不鲜,甚有“肇事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类的尖锐词语,面对这样的现象,对方辩友还认为网络舆论仅恪守与监督这一位置吗?再者,对方辩友将网络舆论可以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力这一效果扩大化了。

其实仔细想想,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并不止于一种,还有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并没有说只有网络舆论可以保障到群众的监督权的,也就是说,对方辩友所说的这一点利处,其实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不是吗?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将跟我们讲,网络舆论中涵盖了很多人的观点,网络舆论中众向所指的的判断,代表着公正。

的确,是一种公正,但是这个叫社会公正,并不等同于司法公正啊,对方辩友。

司法公正是针对司法本社而言的是通过法律本身来判定的。

也如对方辩友说的一样,在网络舆论下部分冤假错案是得到了翻案的机会。

但是这部分案子到底有多少呢?用手指头都数的出来。

但是细想网络舆论的本身,他是极具主观性的,第一,网民得知案件内容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二是当事人或亲属在网络上的求援。

这两种方式,要么是媒体为了博得眼球站在社会道德的角度上报道的;要么就是依据个人色彩的控诉,单从来源上看,网民就难以做到对案件充分的了解与客观的对待。

第二网民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群体年龄结构偏小,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他们可以在网络中不断学习,但是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知识水平还是不达标的,他们如何做出正确的抉择?当这种不理智的言论汇集时,便就容易成为一种网络暴力,导致个案的重判或错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和对辩辩友在这里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我们就说清楚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民间的倾向性的议论。

司法公正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干扰,公正地进行司法程序。

我方判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是消极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是依据在网络舆论下,司法能否正确、独立审判,从而保持公正。

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司法公正会受到网络舆论的绑架。

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肯定是这些案件已经能够引起这么大的讨论。

不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也毫无探讨的意义。

在历年来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中,基本都是贫富纠纷或者官民之间的纠纷。

现如今的网民大部分是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希望能站在弱者的一方,为弱者情愿。

我们不是说他们盲目。

正如村上春树所说,在石头和鸡蛋之中永远选择鸡蛋。

大家都会想要弱势的那方站在与对立面同等的位置。

但是这会很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道德绑架。

这个时候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不专业的不可靠的网络舆论会对专业的司法造成消极影响。

在邓玉娇案中,因为其是网络舆论倾向的弱者,于是网络舆论活生生地绑架了民意绑架了司法,使本来是过失杀人应该判刑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卢州一40歲婦女不堪丈夫長期慘無人道的性虐待,卻無知地伙同兒子將丈夫殺死在睡夢之中,法庭的宣判是将儿子以及同学关押至监狱,这确实是一起让人痛心的事件,这个时候的网络舆论是怎样的,是很大声音说法官没有人性。

我们当然能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是让我们拿起刀的理由。

此时一旦法官做出判决便会被舆论淹没说没有人性,这让司法公正失去了独立性,是道德绑架了司法公正,在网络舆论压迫下,难以做到公正。

第二,网络舆论挑战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司法只有具有了公信力和威望,司法公正才能做得好。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在理想状态中,司法公正是自我的运行与发展,如果网络舆论对与司法公正的影响是趋于这个状态的,那么就是积极大。

反之,就是是消极作用大。

基于这个标准,我们看一下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什么,对方辩友说,(网络舆论能揭发那些原本司法没有发现的案件)那么,在理想状态下,本是司法这个规范化制度化去做的事情,现在让舆论代劳,他就是积极作用吗?第二,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舆论对于司法有监督作用。

但我们仔细一想,这种效果本身就是不稳定的。

当舆论的力量被操纵,监督成为攻击,本身就会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破坏,此时,监督从何而来?接着,对方辩友说要听从民意,不说网络舆论是否就代表了民意,我们看,这种民意本身就是正确的吗?如果都是正确的,苏格拉底就为什么会死?当对方辩友意识到了这些问题的时候,他们终于说了,当司法面对其他公权力时,网络舆论是其坚强的后盾,可他们没有看到,在司法一直慢慢酝酿着其力量的时候,网络舆论把其推至风口浪尖,过分透支了司法的力量,这无异于揠苗助长。

(那么这些积极作用,到底是釜底抽薪,还是扬汤止沸呢?)诚然,从表面效果上看,这有时候能起到一些积极作用,可从长远眼光来看,这是不利于司法公正自我的成长与发展。

好的,既然积极作用并没有那样积极。

我们看下消极作用。

因为网络舆论大多都是基于道德审判并非法律审判。

当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结果都产生质疑,当舆论都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我想问下,司法的权威何在?第二,当从舆论出发,在司法审判前,舆论对审判者本身背景就进行了挖掘,官二代,富二代,强者时,舆论表示要打入十八层地狱,弱者时,就表示要法外开恩。

这时,对司法公正本身的独立性就产生了影响。

社会需要监督,但司法公正更需要自我的完善与发展,网络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法制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多么大。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谢谢主席,大家好!今晚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接下来请允许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我再一次陈诉我方观点。

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中的表现无疑是很精彩的,但是综合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还是犯了几个比较明显的错误,我现在就列举其中之一来说明。

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中一直在强调网络舆论的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我方也承认舆论的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即这个监督必须是理性的监督,非理性的监督只会干扰司法的独立和法律的权威。

而在当今中国,各种网络谣言不绝于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司法解释:网络谣言转发超过500次可判刑。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解释?还不是因为当今中国网络上的太多谣言已经混淆了人们的视听了吗?仅仅是根据这些谣言如何让众多网民作出理性的判断来进行监督呢?下面我想重申我方观点。

1.网络舆论具有非专业性。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事实的真相往往难以辨清,而许多网民或人云亦云,或仅仅根据部分的所谓事实就作出判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大多数网民对法律其实并不了解,他们也并非是专业人士,判断事情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2.网民的主观性与情绪偏向。

在许多时候,大多数网民与事件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为他们曾经可能遭受过不公平的对待,借此机会来宣泄心中的不满情绪。

为什么现在许多人一提官二代、富二代都摇头不已?难道他们所有人都不是好人吗?事实应该不是这样吧!现在许多事只要与官二代、富二代有关,人们总是默认为是他们的错。

尚未经过调查就作出这样的判断,这难道合理吗?难道这样的网络舆论也能促进司法公正吗?3.偏激的网络舆论会给司法带来巨大压力。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随着中国传媒技术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广大社会媒体和群众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也日趋增加,中国人面对公众事件少了淡漠的观望,多了意见的表达。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我方认为利大于弊,首先“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是反映主流民意的重要形式,我方认为的“司法审判”也不仅是指案件在法庭上的审判过程,而是整个法律体系,因为不论是立法过程,司法过程还是普法过程,都是一个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本质正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有力工具。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陈述我方观点。

第一,舆论对司法实施的过程起监督与促进作用,能有效保证司法公平,减少司法腐败。

《论法的精神》中曾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当法官被赋予了生杀予夺的权力时,如果不加予制约,如果不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就可能会有滥用权力的发生,舆论不仅能挖掘隐藏的法律问题,更能将法律行使的过程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我方希望对方辩友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是大众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而不是“干预”或“影响”,司法审判在执行过程中的最低要求就是应不受除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干扰和制约,也即每一个司法过程都应保证其独立性,而大众舆论的关注,不会导致对方辩友即将会告诉我们的舆论使案件重判这样类似的情况发生,恰恰相反,舆论的关注使司法实施过程暴露在聚光灯下,公开和透明的优点更加保证了审判过程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且被毒打致死,官方却坚持称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并使违宪的《收容遣送办法》被整改。

试想,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司法公平如何保证?第二,社会舆论能推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今天很荣幸和对方辩友在这里讨论有关社会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这个问题。

我方的观点是,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概念,所谓社会舆论,即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针对某一现实客体,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和情绪的表层集合。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在司法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特别地,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和执法公正。

我方所说的司法公正是指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的整个过程和结果中公正,不包括立法和执法。

而我方判断社会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则是看它能否让法院判决的结果和过程更公正,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则看它是否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不利于司法公正原因如下:其一,社会舆论是感性化的、片面的,与司法公正所需要的理性相违背。

因为大众得到的信息具有局限性,公众很少知道案件真实的情况,也不了解法律的具体细则,导致社会大众对案件的普遍认知是片面的。

民众有着强烈的朴素的正义感,他们只是根据片面的证据和通过媒体得知的信息看待问题,而很少能看到案件的本质。

我们在一些案件中,经常听到“这个人罪大恶极,杀一百次都不过分”,或者“这个人是大义灭亲,怎么能判处死刑呢”。

但司法则更需要一种理性的思考。

其二,社会舆论可能被媒体或个人操纵。

媒体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最主要的渠道,而媒体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博得民众的眼球,故意夸大或者缩小一些事实。

就拿“我爸是李刚案”来说,媒体把一起交通肇事案硬是和“富二代”“官二代”扯上关系,把舆论导向到对于社会内部矛盾上。

在其他案件中或者通过宣传被害人悲惨的遭遇或者宣扬被告悲惨的童年来影响大众判断。

其操纵的嫌疑不可谓之不大。

利用大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大众本身的心理倾向这一点的社会舆论又怎么可能对公正的判决产生正面作用呢。

最后,社会舆论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正方一辩稿查海燕法学1501 201501482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众事物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我方观点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情的外部监督对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的行使。

因为网络为公众舆论的行使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它使监督权重新回归于民众,增强了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网络舆情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等往往是社会弱者,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是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情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民意第一时间形成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对案子提出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审判的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网络舆情与司法最终价值追求相一致。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主权在民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为公众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了解自己生存的社会状况,有权利公开自由的表示批评建议权,有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这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力。

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目标,网络舆情成为现代法制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我方想说的是: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不尊重民意,也不能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评论。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谢谢主席:
大家好!
那么在讨论之前,有两个概念必须要向各位澄清。

所谓大众舆论,指的是民众、群众的言论。

大众舆论,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
的影响。

第二,所谓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就说明,是我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目的,而大众舆论只是影响他的一个因素,对
司法公正只能产生某些影响而不能决定。

在此之前,我们必须承认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利也有弊,但是我方坚定认为: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从古至今,司法公正的发展历程
在当今社会,可能有部分个案对司法的公正造成影响,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事
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我们不能局限于曲折性的一部分。

综上,
二辩:大众舆论只能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而不能决定。

其次,媒体不等于大众舆论;
三辩:首先,对某些事物判断利弊时,我们往往具有局限性,暂时看不到全面,我们
不能因为存在利或者存在弊,就盲目判断弊大于利;
其次,司法公正是一种理想状态,是我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在历史发展长河中,先人对司法的公正与发展不断努力,在曲折中不断前进。

四辩
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曲折性是必然属性,对方所举出的种种案例充分证明我方
观点。

而发展的方向还是前进的,前途是光明的.
不能用道德评判代替事实评判。

大众舆论不仅仅是一种言论,更是大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一种期盼和愿望黑夜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必然要寻找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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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它對于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折射出的是當前司法體制的不完善,我们只有从体制上釜底抽薪,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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