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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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业务实施和管理中的各种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建造、安装和修护,以便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或维护、提升

既有固定资产性能的活动。工程项目不包括小额(一般为100,000 元以下)车辆修理、房屋维修、设备维修等。

第三条公司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工程项目的下列风险:

1、工程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

誉损失。

2、工程项目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

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3、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

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4、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不当和执行不力,可能造成工程项目建造成

本的增加。

5、工程项目成本失控,可能造成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和效率低下。

6、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导

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

7、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

重大隐患。

8、工程项目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可能导

致公司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

备应科学合理。

2、工程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科学规范。

3、概预算编制的依据、内容、标准应明确规范。

4、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时,相关的招标程序和合同协议的签

订、管理程序应明确。

5、价款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进度应明确。

6、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流程应科学严密,竣工清理范围、竣工决算

依据、决算审计要求、竣工验收程序、资产移交手续等应明确。

7、工程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五条不相容岗位分离

1、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人员与项目决策人员分离;

2、概预算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分离;

3、项目实施人员与价款支付人员分离;

4、竣工决算人员与审计人员分离。

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

1、公司的工程项目组织与实施由工程部归口办理;

2、工程项目价款支付,由公司财务部归口办理;

3、财务部设置工程项目核算岗位,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第七条经办和核算工程项目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2、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3、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

1、工程部

(1)受理项目申请和项目建议;

(2)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3)组织或委托招标;

(4)办理工程开工的前期工作;

(5)组织编制概、预算;

(6)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7)监督工程质量进度;

(8)审核工程结算(工程量);

(9)组织项目后评价;

(10)其他职责。

2、财务部门

(1)参与工程项目的可研论证与评估、决算事项;

(2)工程项目核算;

(3)工程价款支付;

(4)参与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核;

(5)参与工程建设监督。

3、审计部门

(1)工程审计和委托工程审计;

(2)合同审计;

(3)参与工程项目的可研论证与评估、决算事项;

(4)参与工程建设监督。

第九条授权审批和权责划分

1、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议;

(3)总经理对下属的授权以年度授权书。

2、权限

3、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

(1)审批人根据公司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工程项目决策控制第十条工程项目决策控制程序图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决策控制程序要求

第四章工程项目实施控制

第十二条招标范围

公司除下列情形外,所有工程项目均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自营项目;

(2)小型项目,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可不招标的项目。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

(1)除小型项目外由公司委托或招标确定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2)小型项目由公司工程、技术、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招标小组招标。

第十四条招投标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3)合理设定中标条件;

(4)保密。

第十五条工程概算

(1)工程概算,是公司以初步设计文件为基础而编制的,是考核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的重要经济指标,是确定工程规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筹措的重要依据。

(2)工程概算是由工程设计人员,依据工程概算定额和各种费用标准编制。

第十六条工程预算

(1)工程预算是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编制的,是公司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和设备、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竣工决算、编制资本预算和资金筹措计划的重要依据。

(2)工程预算由工程部门的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概、预算审核

工程概、预算由公司审计部门采用下列方式组织审核:

(1)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2)配备专业人员审核。

(3)委托中介机构审核。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

(1)公司委托施工工程和工程物资采购必须签订合同。

(2)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财务部事先必须对合同中的经济利益、财务结算等有关条款进行审查。

(4)在合同签署前,审计部门事前对合同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合约审批。

按公司内部授权文件规定审批,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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