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讲_债务人财产、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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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基础y答案(全)

经济法律基础y答案(全)

经济法律基础y答案(全)一、单项选择题1. 法的本质(C)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 法的渊源指的是(B)B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3.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C)C宪法4. 在原始社会调整人们关系与行为规则的是(D)D人们的原始习惯5. 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A)A奴隶制法6. 人类社会最后一个类型是(D)D社会主义法7.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A)A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8. 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D)D社会责任本们9. 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A)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0.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公民个人(C)C专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1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形式是(A)A组织12. 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C)民法13. 我国民法调整(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4. 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要求乙将一套设备运到合肥。

该合同客体是(C)运输行为1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6. 下列行为中不能代理的是(D)专场演出17. 法律后果由补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18. 下列各项行为中,(B)不属于发事代理行为。

甲委托乙代理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19. 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C)胜诉权20. 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B)诉讼时效的中断21. 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A)土地22. 承租使用出租人的出租汽车是(D)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23. 下列各项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24. 冯某和赵某分别出资2万元和4万元开设一个个体餐厅,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3年累计欠债8万元。

对该债务,双方应承提(A)无限、按份责任25.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D)分享权利、分担义务26. 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27.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28.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C)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29. 下列选项中,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是(C)乙不懂法律有诉讼时效一事,将6年前甲借的3000元归还于甲30. 留置不适用于(D)建筑合同31. 根据债的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债可以分为(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32.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C)企业内外部社会经济关系33. 国有企业是(C)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34.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核心是(D)生产经营决策权35. 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D)职工代表大会制36.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37.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D)厂长(经理)38.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9.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0.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D)1人41.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C),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1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2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21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五)放弃债权的。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这显然是不符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6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6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63(总分14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所采取的下列各项措施中错误的是?( )。

A 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额B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C 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D 限期期满仍未交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存款分值: 1答案:D2.下列关于抵押效力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A 当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时,抵押人可以就抵押物的金额再设定抵押B 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就不能对抵押物享有用益权了C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能转让抵押物D 抵押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以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分值: 1答案:D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甲、乙、丙、丁、戊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B 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三人退出,则他们仍能够共同投资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C 若甲已经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5%、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7%、丁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3%、戊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9%,则余下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D 设立时甲、乙、丙、丁、戊中至少要有三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分值: 1答案:C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被撤销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起始时间是( )。

A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B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C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D 合同被撤销时分值: 1答案:A5.下列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是( )。

A 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B 财产行为以外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C 诉讼行为D 事实行为分值: 1答案:D6.合同的变更是指( )。

破产债务人向第三人担保的破产撤销权分析

破产债务人向第三人担保的破产撤销权分析

破产债务人向第三人担保的破产撤销权分析作者:应博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4期摘要我国破产法未明确规定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前特定期限内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可撤销。

破产债务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属于新创设的债务,而非将既存的普通债务提升至优先顺位清偿,因此不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3)项规定的偏颇清偿行为。

破产债务人无偿地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应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1)项“无偿转让债务”规制的范畴,其中无偿的认定应取决于是否有公允且可期的利益流入破产债务人,并结合破产债务人与被担保人关系、破产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等综合判断。

对于善意的债权人,可将该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以维护其权益。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担保第三人作者简介:应博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8.274一、问题提出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未对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债务人为第三人对其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可撤销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本文共检索到22份涉及该问题。

其中,16个判决撤销了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并可区分出两种说理路径: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破产法》第31条中第(三)项的规定。

持此观点的法院指出:首先,从字面及立法目的出发,向他人担保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因此“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应包括对他人债务;其次,“没有财产担保”应包括存在财产担保但不足以确保债权得以完全实现的情形(另有法院认为此处是指债务人未曾以自身的财产为该笔债务提供过担保);再次,从利益权衡的角度处发,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比第三人的个体利益更应得到保护;最后,债务人事后的追偿权在实践中难以实现。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作者:陈胤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7期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因经济问题容易面临破产。

在此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涉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对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视以及合理处置破产主体财产的要求。

鉴于此,本文通过探讨《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范围及其认定,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法律定义破产财产在《民法典》及相关破产法律框架中被定义为破产主体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其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权、不动产及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破产财产还应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财产,如债务人破产后的应收账款、解散分配资产等。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过程中,法律对破产财产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与标准,即要求启动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查,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并形成破产财产清单,向法院申请破产。

该过程不仅需要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还需参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破产财产认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二、破产财产认定程序(一)程序启动阶段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查债务人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并在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在这一环节中,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实地调查,查阅债务人的财务记录,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保障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破产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二)财产清查阶段破产管理人需将企业破产财产清查和评估结果整理成破产财产清单,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023民法典知识竞赛题库

2023民法典知识竞赛题库

民法典一、单选题(每道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1.赵某某日拾得一手机,使用几日后被失主钱某认出,赵某拒绝归还。

赵某的行为构成()。

A.不当得利B.无因管理C.侵权D.合同标准答案A2.为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A.他人权益B.社会需求C.个人目的D.公共利益标准答案D3.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A.环境安全B.环境卫生C.环境生态D.环境管理标准答案B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分产生的收入,归()。

A.建设单位管理人B.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C.业主共有D.其他管理人标准答案C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九个月内B.一年内C.二年内D.三年内标准答案B6.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A.十年B.十五年C.二十年D.二十五年标准答案C7.国家实行自然资源D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无偿B.平等C.共同D.有偿标准答案D8.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A.不履行B.中断履行C.变更履行D.中止履行标准答案D9.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A.三分之二,三分之二B.三分之一,三分之二C.三分之二,三分之一D.三分之一,三分之一标准答案A10.甲欲把一套房卖给乙,并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甲之后又与丙基于同一套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甲并未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关于此事,以下正确的是()。

A.丙可以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B.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C.乙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D.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标准答案D1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

2016年注会专业阶段考试大纲——经济法

2016年注会专业阶段考试大纲——经济法

附件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概述)(2016年)一、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以下简称专业阶段考试)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能力等级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最低要求,分为三个级别:(一)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是指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二)能力等级2——基本应用能力是指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简单的职业环境中,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解决实务问题。

(三)能力等级3——综合运用能力是指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中,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三、考试科目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各科考试均设置5分的英文作答附加分题,鼓励考生使用英文作答。

会计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四、考试题型专业阶段考试的题型主要分为三类:(一)选择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知识理解能力。

(二)简答(分析)题、计算(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的基本应用能力。

(三)综合(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2016年)考试目标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

1.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2.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3.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4.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6.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7.证券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9.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结算概述、票据法律制度、非票据结算方式;10.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1.反垄断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12.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经济法律基础-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学习网形考作业题目答案

经济法律基础-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学习网形考作业题目答案

《经济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一)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一、单选题:1.法是由( D )保证实施的规范。

A.统治阶级意志 B.被统治阶级意志C.领导者个人强制力 D.国家强制力2.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 A )关系的。

A.经济关系 B.民事关系C.刑事关系 D.行政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 C )。

A.组织 B.个人C.组织和个人 D.政府机关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 C )。

A.财物 B.行为C.财物或行为 D.无形财富和有形财富5.法的本质是( C )。

A.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 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6.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 C )。

A.民法 B.经济法 C,宪法 D.行政法规7.在原始社会调整人们关系与行为规则的是( D )。

A.原始社会的法律 B.氏族首领的意志C.原始社会的制度 D.人们的原始习惯8.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 A )。

A.奴隶制法 B.封建制法 C 、资本主义法 D.社会主义法9.人类社会最后一个类型法是( D )。

A.奴隶制法 B.封建制法 C.资本主义法 D.社会主义法10.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 A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1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公民个人( C )。

A,专指企业的厂长、经理 B.专指农村承包户C.专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 D.专指全体公民1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形式是( A )。

A.组织 B.国家 C.公民 D.团体13.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 C )。

A.宪法 B.经济法 C.民法 D.行政法规14.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破产法

破产法
主讲:岳鹄
三、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1、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 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 人民法院确定。 2、管理人的组成 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主讲:岳鹄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申请
(二)破产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A、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 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 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 内裁定是否受理。
主讲:岳鹄
(三)抵销权
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各自以 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 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1、抵销权的行使应符合的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 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 向管理人提出。
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 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 利。 1、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 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民法典》涉破产规定简析

《民法典》涉破产规定简析

《民法典》涉破产规定简析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决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现行《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将被取代,而《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将继续独立存在,未被《民法典》完全吸收。

因此,《民法典》对企业破产的具体规则着墨不多,与企业破产相关的规定则仅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意义。

总体上,《民法典》沿袭了各民事单行法关于企业破产的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具体如下:(文中条款请以有权机构正式公布版为准)一、【第68、73条】法人须依法完成清算及注销登记方终止就法人主体的终止判定问题,《民法典》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将宣告破产并依法完成清算及注销登记作为法人终止的条件。

破产清算是法人主体退出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

原《民法通则》中将宣告破产作为法人终止的条件,而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在破产财产变价、债权催收、税款缴纳等行为中均需以债务人名义进行,此时如债务人主体资格已终止,将动摇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故在《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均将“宣告破产+注销登记”作为法人终止的条件。

二、【第411条】宣告破产是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事由之一《民法典》第411条规定承袭了原《物权法》196条的规定,将包括破产宣告的以下四种情形列为确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事由:(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浮动抵押财产通常为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具有不确定性。

故《民法典》第411条规定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将抵押人被宣告破产即作为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之一。

以上规定存在被误读的可能,即是不是破产受理后到破产宣告之前,抵押财产范围仍可变化?实际上,这种误会是不应存在的,因为《民法典》第411条第(一)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的同样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事由之一。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危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放弃债权等。

2.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可撤销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本应有效,但由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债权人对该行为产生误解或者被迫接受。

3. 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案件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4. 判决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为。

5. 执行判决: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五、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东中法〔2019〕63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东中法〔2019〕63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正文:----------------------------------------------------------------------------------------------------------------------------------------------------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东中法〔2019〕63号基于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及相应的衍生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的形势需要,为确保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应当与相应的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机结合,协调有序推进。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的规定,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并根据现有民商事案件分配原则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理。

破产清算、和解程序终结后,新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的规定。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的规定。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纠纷,如果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债权人对于管理人审核债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条破产审判部门应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三日内将案件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除重大敏感案件外,破产案件信息同步外网公布,并将受理案件情况及时告知立案、执行及相关审判部门。

破产财产管理

破产财产管理

第三章破产财产管理【导语】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

本章学习重点为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第一节破产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

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1.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1.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

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2.这些财产依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但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由国家授权企业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纠纷的处理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审理此类案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掌握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要正确区分该撤销权与《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民法典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哪些规定债权⼈撤销权是债权⼈的⼀种权利,当债务⼈有⽆偿转让财产、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转让财产等的⾏为时,对债权⼈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使撤销权,那么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债权⼈撤销权⾏使效果有哪些规定债务⼈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为被撤销的,⾃始没有法律约束⼒。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范围以及必要费⽤承担】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效果】债务⼈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为被撤销的,⾃始没有法律约束⼒。

⼆、债权⼈撤销权成⽴条件有哪些1、债权⼈撤销权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所为的⾏为是否有偿⽽有所不同。

2、撤销权成⽴的客观要件为债务⼈实施了危害债权的⾏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1)债务⼈须于债权成⽴后实施⾏为。

(2)债务⼈的⾏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为。

债务⼈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的⾏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以减少其⼀般财产⽽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3、主观要件:债权⼈撤销权成⽴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与第三⼈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所为的⾏为是有偿或⽆偿⽽有所不同。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由公元3世纪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所创,称为保罗诉权(Action Pauliana)。

该制度创立的初衷在于解决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的有效保护问题,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基于加害债权人之故意而人为地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对债权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属于对债权人的诈害行为。

在破产执行过程中,当法官任命的财产管理人将拍卖债务人全部财产所获现金用于债务清偿仍为不足时,则允许债权人之一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申请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诉讼。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地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司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1 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

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

1.1 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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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财产形式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提示】紧盯“所有权”。

4.已经设定担保的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5.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提示1】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提示2】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收回的债务人财产1.出资人(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提示】出资人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欠抽】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董、监、高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非正常收入:(1)绩效奖金;(普通破产债权)(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职工债权+普通破产债权)(3)其他非正常收入。

(普通破产债权)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1)项、第(3)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因返还第(2)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责任(1)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解除债务人财产上存在的物权担保。

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仅标注颜色内容为2020新增)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回顾与总结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一)无效的破产欺诈行为1.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破产撤销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015Q3)(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低价让)(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设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提前偿)(5)放弃债权的。

(弃债权)【提示1】“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因其使被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得到本不享有的优惠清偿利益,所以应撤销。

但于可撤销期间内在设定债务同时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包括在内。

【提示2】撤销条件:1年内+法定情形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提示1】撤销条件:6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个别清偿【提示2】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提示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Q5)(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记忆口诀“水、电、劳、损”)【提示4】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破产法中并未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基于执行行为所发生的个别清偿是否可撤销作出规定,故通过破产法司法予以明确。

)【提示5】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以上述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为由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查实后应当予以支持。

(2020新增,九民纪要)(为避免债务人在破产开始前突击清偿个别债权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

)3.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提示】原则上,破产法并不禁止对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的履行,因为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清偿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4.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1】破产撤销权vs债权人撤销权(合同保全)【提示2】破产撤销权的目的是维护债务人财产;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意在消除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

5.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提示】参照“弃债权”6.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1)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

(2)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7.因破产欺诈行为或破产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1•2012年单选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案。

管理人在对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时发现,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为所欠丙公司的一笔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到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若管理人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B.管理人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C.若甲公司能够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D.甲公司无需证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已濒临破产,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担保行为【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与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无关)。

【例题2•2013年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支付职工劳动报酬B.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C.向他人无偿转让企业财产D.在设定债务的同时,为该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答案】C【解析】(1)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选项A)、人身损害赔偿金的(选项B);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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