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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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2010 年 6 月,《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正式将党外干部纳入我国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随后,作为统一战线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培养的文件《2010-2020 年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改革和发展纲要》出台;2012 年2 月23 日,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全面部署,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些重要文件的相继出台,都充分说明当前形势下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需要培养选拔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党外代表人士。

党外代表人士是统一战线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中共以外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广泛代表性的各界人士,而不是指普通的党外群众。一般说,党外代表人士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较深造诣或有较大影响,有较广泛的社会联系和一定活动能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究竟什么人才能称得上党外代表人士?从总体要求来看,党外代表人士是具有一定影响和一定代表性的人士,其特征主要表现为“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意见》明确指出:“政治坚定,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坚定不

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为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贡献力量。专业突出,即在本领域本行业造诣较深、贡献较大。群众认同,即在所联系成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这一标准,既是党外代表人士的总体特征,也是总体标准。然而,在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的具体工作中,除要考虑以上共性标准外,更需要分析个性特征,明确个性标准。

一、从横向上分析个性特征,突出领域代表性标准代表性问题是党外代表人士的核心问题,抓住代表性问题就抓住了“牛鼻子”。所谓领域代表性,是指与党外代表人士的社会活动范围相符合的身份资格。由于党外代表人士广泛分布于各个领域,他们的个性特征必然要反映出领域差异。党外代表人士队伍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群体,即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党外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这六个不同的群体就是由六个不同领域中具有相同身份的人员组成的集合,共同的身份就是各个领域的具体特性标准。然而,目前在培养选拔的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党外代表人士具有多重身份的情况。比如,某人本身是少数民族,信奉某一宗教,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还加入(或未加入)民主党派,他就同时具有了少数民族身份、宗教身份、非公有制经济身份、民主党派(或无党派)身份,这种现象在少

数民族地区尤为突出。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具体标准,党外代表人士的具体内涵和个性特点要求不够明晰,身份模糊或身份交叉,往往使地方统战部门在培养选拔工作中难以把握,也难以在党外人士中形成清晰导向。其结果,致使一些动机不纯者趁机而人,而一些真正符合条件的却被拒之门外,造成党外代表人士选材不准,代表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目前县级以上不同领域的党外代表人士分别由统战部的不同部门联系,身份交叉或多重身份就容易造成多头联系、多方培养,甚至出现重复培训、推荐、选拔和使用,其结果是既影响培养效果,又浪费行政资源。因此,在培养选拔工作中,为充分体现党外代表人士的领域代表性,应从横向上进一步明晰个性标准。民主党派代表人士,应是正式加入某一民主党派、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较强的党派意识、熟悉本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历史、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的人士。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成员:在党派各级组织机关、基层委员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组织能力,对本党派成员具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凝聚力的成员;从事某一行业,在本行业和本专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知名度的成员;担任一定职务,具有较强的合作共事能力的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应是既没有加入中国共产党、也没有加入任何党派、对社会

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成员:一是从事某一行业,在本行业和本专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二是具有一定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的干部。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是指本人是少数民族,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政治思想觉悟较高,在本民族中具有较高威信和较强凝聚力、感召力、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应当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质上能服众、从事某种宗教工作的人士。由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身份和宗教界身份交叉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区别,一般都以是否担任宗教教职工作或宗教团体工作,作为界定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范围。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应是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政治上有觉悟、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影响、对人民有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尤其是所领导的企业,能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主要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拥护祖国统一并有一定影响、有一定经济实力或有学术造诣、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此外,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和流动性的不断增强,党外代表人士具有多重身份的情况不可避免,以

某种具体量化标准来衡量属于哪个方面的代表人士也很难做到。因此,在培养选拔过程中,一方面,可采取动态分析研究,及时协调沟通,考察这些代表人士在哪个方面更具代表性、更有权威性、更能控制局面,同时还要结合他本人的发展前途综合考虑,从而确定他的主体代表性,避免出现工作交叉重叠;另一方面,可从物色、培养、选拔到使用,各个环节注意其代表性的延续性,尽量保持一种代表性贯穿始终。对于那些在一定群体中崭露头角、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党外人士,他们是将来成为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础,要在物色时注意体现代表性。对纳入视线的,要通过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因需施教、扬长补短,帮助他们增强在原有领域和所联系群众中的影响力,做到培养时提升代表性。通过建立健全各领域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使代表性具有可操作性和公信度,做到选拔时注重代表性、坚持量才使用,以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和真正做到帮得上忙、说得上话、顶得上用为标准,最终实现在使用时发挥代表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党外代表人士实至名归、堪当重任。二、从纵向上分析个性特征,突出层次代表性标准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统战部门都在做党外代表人士工作。从工作的对象范围看,党外代表人士应分为不同层次,而处于不同层次的党外代表人士,他们承担的职责必然会体现出层次差异,自身影响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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