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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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2017年8月23日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一、评估准则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17〕3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7〕3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5.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中评协〔2017〕3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6.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中评协〔2017〕3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7.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5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7〕3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0.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8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1.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中评协〔2017〕3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2.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中评协〔2017〕4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3.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4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二、评估指南1.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4.中评协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5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5.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指导意见1.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8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5.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6.中评协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7.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中评协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四、专家指引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的通知中评协〔2015〕62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2.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的通知中评协〔2015〕63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3.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的通知中评协〔2015〕64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的通知中评协〔2015〕65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5.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的通知中评协〔2015〕66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6.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的通知中评协〔2015〕67号 2015年7月2 日发布7.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的通知中评协〔2015〕68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五、操作指引1.中评协关于印发《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中评协〔2016〕38号中评协〔2016〕38号 2016年10月13日发布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14〕 70号 2014年4月30日发布。

2017资产评估(00158)名词解释及简答

2017资产评估(00158)名词解释及简答

资产评估名词解释与简答第一章总论名词解释1.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

2。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对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对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约束性。

3. 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流动资产等。

4。

无形资产:是指那些没有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殊权利和技术知识等经济资源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资产。

5。

整体资产:是指由一组单项资产组成的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综合体。

6. 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指被评估资产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

同样的资产,因为评估的特定目的不同其评估值也不相同。

7. 价值类型:是指评估价值的含义,是评估价值质的规定.8。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9. 在用价值:是指特定资产在特定用途下对特定使用者的价值。

10. 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的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

11。

持续经营价值:是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公司的价值。

12。

清算价格:是指在非公开市场上限制拍卖的价格。

13. 继续使用假设:是指资产将按现行用途继续使用,或转换用途继续使用。

14。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双方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15。

清算(清偿)假设:是指资产所有者在某种压力下被强制进行整体或拆零,经协商或以拍卖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16.独立性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摆脱资产业务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工作应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

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的社会公正性机构,不能为资产业务各方的任何一方所拥有,评估工作不应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与资产业务有任何利益上的联系.17.客观性原则:是指评估结果应有充分的事实为依据,评估人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评估过程中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具有客观、公正的态度和采用科学的方法.18.专业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2017年资产评估准则的不足

2017年资产评估准则的不足

2017年资产评估准则的不足一、概述资产评估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着深远的影响。

2017年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准则第22号——非金融类企业资产评估》(以下简称《准则22》) 对于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评估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然而,该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对2017年资产评估准则的不足进行深入分析。

二、评估标准不够统一在2017年的资产评估准则中,对于资产评估的标准并不够统一。

在确定资产价值的过程中,准则中提到了多种评估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但并未对这些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不同的评估师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导致评估结果的差异较大,缺乏可比性,影响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对特殊资产的评估规定不够明确在2017年的资产评估准则中,并未针对特殊资产,如无形资产、矿产资源等,提出具体的评估方法和程序。

这就给评估师在实际操作中留下了很大的主观空间,容易造成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

特殊资产由于其不具有明显的市场价格,其价值的确定更需要依赖于专业的评估方法和经验。

准则对特殊资产的评估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和详细。

四、对评估师的资格要求不够严格2017年的资产评估准则并未对从事资产评估的评估师的资格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国内评估师行业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状况,评估师的水平和专业能力良莠不齐。

而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师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准则应当对评估师的资格和专业要求做出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以保障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结论通过对2017年资产评估准则的不足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实际应用中,该准则存在一些评估标准不够统一、对特殊资产的评估规定不够明确、对评估师的资格要求不够严格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准则,加强对评估师的资格认定和监管,以保障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章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四)重大期后事项。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资产评估专家应当办理下列业务:(一)独立资产评估业务1. 独立资产评估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专家依法独立从事的对被评估资产进行评估的业务。

2. 独立资产评估业务的审计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表明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程序和主要风险,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诚信性。

(二)独立评估机构监管业务1. 独立资产评估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资金来源、内部控制、业务操作、信息系统、档案管理等情况的审查。

2. 独立资产评估机构案例审查,对独立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的重点业务案例进行审查。

3. 独立资产评估机构合规检查,对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4. 独立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对独立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三)独立资产评估业务指导和培训1. 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 协助相关机构、组织编制和修订资产评估业务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业务操作指引。

(四)独立资产评估业务的咨询和技术支持1. 提供资产评估法规、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2. 为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方法、评估技术和评估软件等技术支持。

3. 开展资产评估理论和行业发展趋势研究,提供相关专业报告。

(五)其他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业务1. 参与编制和修订有关资产评估的行业标准。

2. 参与资产交易合同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供评估建议。

3. 为公益事业提出资产评估意见和建议。

4. 提供法律援助和鉴定意见。

总体而言,资产评估专家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资产评估理论知识,熟悉评估方法和技术,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此外,资产评估专家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新评估准则依据

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新评估准则依据

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新准则依据1、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2017年8月29日);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2017年9月13日);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017年9月13日);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2017年9月13日);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2017年9月13日);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2017年9月13日);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2017年9月13日);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2017年9月13日);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2017年9月13日);1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2017年9月13日);1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2017年9月13日);1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号(2017年9月13日);1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号(2017年9月13日);1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1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1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1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2017年9月13日);1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2017年9月13日);1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2017年9月13日);2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号(2017年9月13日);2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号(2017年9月13日);2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号(2017年9月13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2017修订)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2017修订)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形资产》的通知(2017修订)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形资产》进⾏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形资产》,现予印发,⾃2017年10⽉1⽇起施⾏。

请各地⽅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形资产》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员进⾏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形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年9⽉8⽇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形资产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形资产评估⾏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本准则所称⽆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形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员遵守法律、⾏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特定⽬的下的⽆形资产价值进⾏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为。

第四条涉及⼟地使⽤权、矿业权、⽔域使⽤权等的评估另⾏规范。

第五条执⾏⽆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章基本遵循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员开展⽆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员开展⽆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进⾏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或者其他相关当事⼈的⼲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条执⾏⽆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形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的⽆形资产评估业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2017年8月23日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2-25 14:26 财政部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操作准则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新评估准则依据

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新评估准则依据

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新准则依据1、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2017年8月29日);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2017年9月13日);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017年9月13日);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2017年9月13日);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2017年9月13日);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2017年9月13日);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2017年9月13日);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2017年9月13日);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2017年9月13日);1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2017年9月13日);1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2017年9月13日);1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号(2017年9月13日);1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号(2017年9月13日);1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1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1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1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2017年9月13日);1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2017年9月13日);1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2017年9月13日);2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号(2017年9月13日);2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号(2017年9月13日);2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号(2017年9月13日);。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国务院于2017年12月发布的一个文件,全称为《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试行)》。

它规定了国家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主要内容包括:
1. 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公正、科学、真实、准确、合法。

2.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3. 资产评估的程序:开展资产评估前,需做好评估准备、确定评估范围、制定评估方案、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等工作。

4. 资产评估的监督:对于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这些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提高国有资产质量和效益。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资产评估准则目录第一部分基本准则 (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 (1)第二部分执业准则 (7)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 (7)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8〕36号) (10)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中评协〔2018〕37号) (12)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8〕38号) (1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17〕30号) (19)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7〕31号)(已作废) (2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2号)(已作废) (23)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中评协〔2017〕33号) (27)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中评协〔2017〕34号)(已作废) (29)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5号) (3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7〕36号)(已作废) (33)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7号) (38)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8号) (4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中评协〔2017〕39号) (4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中评协〔2017〕40号) (46)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41号) (49)第三部分评估指南 (52)关于印发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2号) (52)关于印发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3号) (73)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4) (96)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5号) (102)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6号) (105)第四部分指导意见 (112)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9〕14号) (112)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7号) (115)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8号) (117)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9号) (119)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0号) (122)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1号) (125)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2号) (128)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3号) (131)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4号) (133)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 (138)第五部分专家指引 (147)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的通知(中评协〔2015〕68号) (147)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的通知(中评协〔2015〕67号) (15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的通知(中评协〔2015〕66号) (156)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的通知(中评协〔2015〕65号) (172)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的通知(中评协〔2015〕64号) (178)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的通知(中评协〔2015〕63号) (198)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的通知(中评协〔2015〕62号) (205)第一部分基本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最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关于最新的国有产权评估的管理办法。

下文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2017年最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ministry of finance

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ministry of finance

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ministry of finance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财政部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该准则于2017年8月23日由财政部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准则共包含六章内容,其中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该准则的制定目的、依据以及资产评估的定义、执业原则等。

第二章评估程序中规定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的程序和相应要求。

第三章业务约定书中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之间的业务约定内容、履行方式等。

第四章工作底稿中规定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反本准则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中规定了该准则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

如需获取更多关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信息,建议查询财政部官网或咨询相关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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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附件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
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
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

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
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
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 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 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 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 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价值类型、 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 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 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 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 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章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附件。

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

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
号、 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
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方法;
评估假设;
)特别事项说明;
)资产评估报告日;
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六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
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大期后事项。

八条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一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九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
两名承办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五章资产评估档案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档案包括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妥善管理。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
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工作底稿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资产评估资料和
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资产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属于法
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年。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除下列情形外,资产评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一)财政部门依法调阅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资产评估执
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
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
月25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财企〔2004〕2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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