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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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9.10•【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0•【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0年4月5日实施日期:1990年4月5日)废止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量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技术基础。

国防计量是鉴定国防科研成果水平、保证产品质量、评价武器装备性能、提高技术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科学依据。

为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建立国防需要的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进行计量监督管理,开展计量测试工作,保证量值准确、一致。

国防计量工作必须面向科研、生产、试验、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检定与修理、量传与管理、军用与民用相结合,努力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家计量局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根据检定系统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三级量值传递:计量测试研究中心和一级计量站为一级;区域、基地、二级计量站为二级;基层计量机构为三级。

第五条各计量机构的计量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按隶属关系列入各主管部门的规划、计划。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负责提出国防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拟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国防计量工作的规划、计划;(三)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四)组织与检查大型试验的计量工作;(五)协调系统内部门之间的计量问题;(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计量任务。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测试研究中心是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依托单位,负责国防计量业务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国防科工委交办的事项。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颁发《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计字第1765号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工作,依据《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制定了《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使本办法的实施与有关规定更好地衔接,并使“八五”国防科研计划不受过大影响,“八五”期间立项并可完成的国防科研项目,原则上不按本办法重新计价。

附件: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国防科工委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附件: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工作,保证国家指令性国防科研任务的下达和完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项目,是指国家下达并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武器装备研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基础研究和其他研究等项目,包括实行和没有实行合同制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是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和国防科研试制费计划(预算)的依据,军队使用部门和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原则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从加快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提高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效益的总目标出发,实事求是地考虑国防科研过程所需的必要补偿和研制单位合理收益,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范围及其标准,保证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计价范围和方法第五条国防科研项目价款由计价成本、收益和不可预见费三部分组成。

承包项目的计价还包括项目承包单位拨付给分承包单位分承包项目价款及研制主管部门和总承包单位对该项目组织技术协调费用。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考虑价格涨落因素。

可根据近年来与项目研制成本有关的物价变化情况和项目研制期间有关物价的变化趋势,适当测定国防科研项目计价成本。

军工企业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与管理探究

军工企业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与管理探究
3 专用测试 设备 的校准 及计量 确认
配置的非通用测试设备。由于国防科技工业产品在技术
性 能 上 的特殊 性 , 往 往 现 有 的通 用 测 量 设备 不 能 满 足测 试要求 , 所 以要 根据 产 品 的特殊 要 求 专 门研 制 和 配 置专 用 测试 设 备 , 以保 证其 满 足 产 品的 测试 要 求 。专 用 测试 设 备 有种 类繁 多 、 结构多样 、 使 用 周期 短 、 量值 溯 源 的 渠 道 和 方式 不够 完善 等 特 点 , 所 以在 管 理 和 校准 上 有 其 特 殊 性 。 国防科 技工 业产 品科研 、 生产、 服务过 程 中对 专用 测 试设 备 的监 督 、 管理及 校 准等必 须遵 守《 国防科技 工业
备 是 指对 测量 数据 有准 确度 要求 , 用 于军工 产 品研 制 、 生
产和服务的测试设备 , 工类专用测试设备应按编制 的校 准方法, 进行计量确认 , 其量值应溯源到国防最高计量标 准或国家计量基准 、 标准。 Ⅱ类专用测试设备是指非关 键场所及部位使用的测试设备 , 对产品不出数据 , 只做定 性分析的测试设备 , Ⅱ 类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确认时, 应检
数或单台仪器分别进行校准 , 但对专用测试设备 的综合 参数应进行总体评价。专用测试设备校准后 , 计量机构 要根据校准结果 出具相应的证书或计量确认标识。一旦 发现专用测试设备失准, 应立 即停止使 用 , 并及时修理 ,
修理后重新进行计量确认 , 对专用测试设备失准期间测
《 计量与测试技术》 2 0 3年筚 4 0卷 第 1 o期
信 丽萍等 : 军z企业专用溺试设备的校 准- 3管理探 究
军 工 企 业 专 用测试 设备 的校 准 与管 理探 究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90年04月05日【实施日期】1990年04月05日【文号全称】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文号】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的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

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供,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计量机构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二、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三、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四、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五、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

第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报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三、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大国防计量工作;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管理办法》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确保专用测试设备计量受控、测量结果准确可靠和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是指,为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符合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在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用于质量控制、性能评定、产品验证而专门研制或配置的非通用测试设备。

第三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对专用测试设备的监督、管理及校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专用测试设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单位)的计量机构,依法对本单位的专用测试设备实施计量管理。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并实施;(二)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研制或配置方案的策划;(三)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的验收和鉴定,负责计量技术文件的审查;(四)负责组织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设备的研制和校准规范的编制;(五)负责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并组织实施校准;(六)负责大型试验中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查(复查);(七)负责组织专用测试设备校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八)对专用测试设备的使用实施计量监督。

第六条 型号计量师参与专用测试设备引进、购置、研制的策划、论证和验收、鉴定,提出需要同时配置的校准手段,落实保障条件;组织校准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规范的编制、评审。

第七条 计量机构参与引进、购置专用测试设备的策划、可行性论证和评审时,应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选型和计量技术保障条件进行计量审查。

第八条 引进、购置的专用测试设备(含软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

使用单位的计量机构应根据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参与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验收。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局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局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局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科工技〔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局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技〔2010〕105号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规范国防科工局牵头组织的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实施系统、全面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制定了《国防科工局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2010年1月25日国防科工局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科技重大专项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防科工局牵头组织的月球探测工程、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等科技重大专项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全系统、全过程、全方位地实施控制、监督和管理,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工程总体及各系统承担单位应建立质量工作系统,明确质量工作负责人和各级质量岗位、人员、技术支持机构及职责,系统策划和组织实施质量工作。

第五条各工程任务承担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对在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国防科工局归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程总指挥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全过程质量的管理;工程总设计师在工程总指挥领导下,对工程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审定工程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工程总体的设计试验质量负责;对设有工程应用首席科学家的科技重大专项,工程应用科学首席科学家在工程总指挥的领导下,对工程的科学探测数据质量全面负责。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六)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七)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八)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九)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的人员。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二) 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相关测量设备,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 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 维护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五)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计量检定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专业项目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用于量值传递、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的检定、校准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干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二)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三) 具有计量基础理论和所从事的专业知识;(四) 掌握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本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所从事的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8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调整、职责分工、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简称国防系统,下同)的示定计量检定机械构。

第四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坚持面向科研、试验、生产、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检定与修理、量传与管理、军用与民用相结合,努力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下同)批准的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管理一级站。

有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部门计量站。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从事军工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六条二级以上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划,分别管理。

第七条建立和调整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由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八条建立和调整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由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建立和调整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部门计量站,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需征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国防系统的基层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由负责审批部门统一命名,并颁发印章。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接受国家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建立、保存、使用和维护国防系统或国家授权的量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精密测试设备;参加国际、国内比对;进行量值传递;执行本系统内的和授权的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及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承担本专业国防计量测试技术分展战略研究及中长期计划的编制工作;四、研究计量测试理论、方法、技术及其应用,解决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中的计量测试关键技术;五、承担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成果鉴定、专用测试设备鉴定及技术引进的计量测试任务;承担产品质量检测任务;六、承担国防计量测试国家军用标准研究、制定和计量检定规程编制任务,并贯彻实施;七、承担下级国防计量标准器具、国防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任务,并对下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计量业务进行指导;八、搜集并研究国内外计量测试技术情报;组织计量测试技术交流;培训计量人员;九、承办上级国防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国防科工委)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的人员。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二) 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相关测量设备,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 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 维护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五)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计量检定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专业项目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用于量值传递、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的检定、校准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干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二)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三) 具有计量基础理论和所从事的专业知识;(四) 掌握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本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器具,工业计量,办法,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准确可靠,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装置和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专业站、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统一组织编制国防军工计量发展规划,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根据规划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体系。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的申请与考核、检定与校准、使用与监督、变更与废除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纳入计量标准器具管理。

因国防科技工业量值传递特殊需要研制的专用标准物质的管理执行《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校准装置、测试系统应当经考核(复查)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应向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提出申请,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对暂不能安排考核的特殊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经主管部门或军工集团公司同意后,向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提出申请,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第十条.国防科工委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的申请考核按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考核的内容、程序,按国防科工委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公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颁发《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计字第1765号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工作,依据《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制定了《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使本办法的实施与有关规定更好地衔接,并使“八五"国防科研计划不受过大影响,“八五"期间立项并可完成的国防科研项目,原则上不按本办法重新计价。

附件: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国防科工委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附件: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工作,保证国家指令性国防科研任务的下达和完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项目,是指国家下达并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武器装备研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基础研究和其他研究等项目,包括实行和没有实行合同制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是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和国防科研试制费计划(预算)的依据,军队使用部门和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原则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从加快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提高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效益的总目标出发,实事求是地考虑国防科研过程所需的必要补偿和研制单位合理收益,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范围及其标准,保证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计价范围和方法第五条国防科研项目价款由计价成本、收益和不可预见费三部分组成。

承包项目的计价还包括项目承包单位拨付给分承包单位分承包项目价款及研制主管部门和总承包单位对该项目组织技术协调费用。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考虑价格涨落因素.可根据近年来与项目研制成本有关的物价变化情况和项目研制期间有关物价的变化趋势,适当测定国防科研项目计价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布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国防计量人员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人员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宪法法律共1部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第二章计量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部科技局统一监视我部计量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部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条例,并监视实施。

(二)制定部计量开展规划和年度科研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部各级计量机构的工作,组织建立、调整部计量管理和量值传递系统。

(四)组织和检查部内重大计量活动。

(五)组织部管计量测试科研成果的鉴定。

审批部颁计量检定规程。

(六)审定贵重、精密计量测试设备的引进。

(七)协调与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计量机构的业务关系。

(八)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航空计量技术中心在部科技局领导下,负责我部的量值传递、计量测试研究和技术业务管理。

中心应设立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部计量机构制定部计量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条例。

(二)协助部计量机构制定计量测试技术的科研规划和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计量网点的建立和调整方案。

(三)协助部有关司、局审查部属区域站及重点厂、所单位计量测试技术的开展规划、技术改造方案以及重大引进工程中有关计量的工程,并负责相应工程的技术咨询。

(四)研究建立我部需要的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对区域计量站和相当于区域站标准的单位进行量值传递。

负责部内科研、生产、试验、使用等单位的量值统一和技术仲裁工作。

(五)承担并组织计量测试理论、方法的研究、计量测试技术的开发以及有关计量仪器、设备的研制,组织部级检定规程的制定和实施。

(六)开展计量标准器和精测设备的修理工作,组织局部计量器具零备件的生产、引进。

承担局部进出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七)承担大型试验的计量工作,参与重要产品的质量、精度和重大事故的分析。

(八)负责我部区域计量站及各单位计量机构的业务监视指导,并负责有关计量测试人员的技术、。

组织计量测试技术的经验交流。

(九)组织计量测试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十)国内外计量测试技术情报,出版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刊物。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

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计量机构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二、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三、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四、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五、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

第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实施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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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实施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工作,规范计量监督活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任务 的单位 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负责对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有关部门和 军工集团公司,以及跨地区、跨集团型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 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部门、 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并 协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计量监督。

 第六条 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集团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并协 助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计量监督。

 第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监督的内容: ㈠ 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㈡ 计量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 ㈢ 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㈣ 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与复查情况; ㈤ 测量设备量值有效性的控制; ㈥ 计量技术机构和校准实验室能力与资格的有效性; ㈦ 型号工程的计量保证; ㈧ 其他与计量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步骤: ㈠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程序; ㈡ 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 ㈢ 组织现场监督检查; ㈣ 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分为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其监督的频次与时间,由实施 计量监督的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确定。

浅谈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计量保证

浅谈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计量保证

收 稿 E期 :2 0 l 0 9—1 2 2— 7
作者简介 :段 双菊 (9 9一) 16 ,女 ,工程师 ,从 事计 量检定及计 量管理工作 。
计 测 技 术 7 产 品装 配 过程 的检验 。在 装 配 工艺 规 范 中对 部 )
经 验 与 体 会
・ 5・ 5
3 专用测试设 备的计量管理
用工装设备可以保证零件加工要求的依据 ,首个零件应 经过测量加以验证。为确保加工用工装设备达到保证要 求 ,应在 “ 、机 、料 、法 、环 、测 ” 各 方面 以文件 形 人 式做出规定 , 变更其 中任何一项需重新提供依据。 6 检验 用工 装 的控 制 。应有 自编 校 准方 法 ,按测 ) 量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所使用的测量器具应满足 检验工装的计量要求。
于 9%。 8
3 )进 厂原材 料检 验 。进厂原 材 料检 验包 括 对进 厂 原材 料 、元 器 件 、成 品 件 、外 购 件 和 外 协 件 的检 验 。 应有 经 审批 的进 厂 化 验 和 检验 项 目表 ,所 用 计 量 器具
3 )试验阶段要对试验设备、专用测试设备进行计量 检查,确保试验数据准确可靠 ,同时对试验大纲、试验计 划进行计量审查 , 从试验方法上保证数据准确可靠; 4 )产 品定 型 时 ,要 对 相 关 计 量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验收 ;
要满足检验项 目表规定的测量要求。 4 )零 部件制 造 过程 的检验 。在 生 产车 间使 用 的工 艺文件 应 与设 计 图纸 技 术 要求 协调 一 致 ,具 有 可 操作 性和规 范性 ,工 艺文 件 应 规 定 过 程 ( 序 )检 验 的 内 工
容和测 量 方法 。 5 )加工用 工装设 备 保证 要 求 的验 证 。应 具 有加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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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管理办法》
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确保专用测试设备计量受控、测量结果准确可靠和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是指,为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符合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在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用于质量控制、性能评定、产品验证而专门研制或配置的非通用测试设备。

第三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对专用测试设备的监督、管理及校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专用测试设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单位)的计量机构,依法对本单位的专用测试设备实施计量管理。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并实施;
(二)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研制或配置方案的策划;
(三)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的验收和鉴定,负责计量技术文件的审查;
(四)负责组织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设备的研制和校准规范的编制;
(五)负责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并组织实施校准;
(六)负责大型试验中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查(复查);
(七)负责组织专用测试设备校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八)对专用测试设备的使用实施计量监督。

第六条 型号计量师参与专用测试设备引进、购置、研制的策划、论证和验收、鉴定,提出需要同时配置的校准手段,落实保障条件;组织校准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规范的编制、评审。

第七条 计量机构参与引进、购置专用测试设备的策划、可行性论证和评审时,应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选型和计量技术保障条件进行计量审查。

第八条 引进、购置的专用测试设备(含软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

使用单位的计量机构应根据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参与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验收。

有量值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校准。

第九条 计量机构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研制的策划、设计方案论证和评审时,应对专用测试设备的可校准性和校准保证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专用测试设备研制完成后,计量机构应参与鉴定和评审,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溯源情况和有关计量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专用测试设备的研制单位应提供编制
校准规范必备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一)技术报告(含技术指标及其测试方法);
(二)使用说明书;
(三)测试报告;
(四)必要的测试、自校软件及相关资料;
(五)必要的图纸。

第十一条 计量机构应建立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台帐,并根据专用测试设备使用场所的关键和重要程度、定量和定性要求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专用测试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计量确认。

发现专用测试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使用该设备测量的产品或项目的有效性进行追溯。

第十三条 检验和生产共用的专用测试设备在用于检验前,应验证其技术性能,确认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应按校准规范进行,其量值应能溯源到国防最高计量标准或国家计量基准、标准。

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在无法向国防最高计量标准或国家计量基准、标准溯源的情况下,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校准:
(一)同类设备进行比对或能力测试;
(二)采用适当的标准物质(标准件);
(三)采用经协商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协议测量标准;
(四)用比例测量法;
(五)统计方法;
(六)其他公认的方法。

第十五条 专用测试设备校准规范的编制应以该设备的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调试细则)为依据,由计量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参照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校准规范程编写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对有综合参数的专用测试设备,应根据使用要求进行综合校准。

当综合校准有困难时,可对单个参数分别校准。

第十七条 专用测试设备使用单位的计量机构在无法独立实施校准工作时,可按下列办法组织校准:
(一)由上级计量机构组织校准;
(二)委托研制单位计量机构校准;
(三)由计量机构组织型号计量师、型号设计、专用测试设备使用等人员拟定方案,联合进行测试和共同认可。

第十八条 专用测试设备校准后,计量机构应根据校准结果,出具相应的证书或计量确认标记。

第十九条 专用测试设备损坏或经校准不符合校准规范要求时,应禁止使用。

修理后重新使用时必须进行再校准。

第二十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技术资料、验收及校准原始记录、校准证书等均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专用测试设备校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或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计量管理机构应对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专用测试设备计量校准人员的资格;
(三)专用测试设备校准规范的齐全和有效;
(四)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溯源;
(五)参试专用测试设备的受控和计量检查(复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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