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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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管理办法》
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确保专用测试设备计量受控、测量结果准确可靠和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专用测试设备是指,为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符合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在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用于质量控制、性能评定、产品验证而专门研制或配置的非通用测试设备。

第三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对专用测试设备的监督、管理及校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专用测试设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单位)的计量机构,依法对本单位的专用测试设备实施计量管理。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并实施;
(二)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研制或配置方案的策划;
(三)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的验收和鉴定,负责计量技术文件的审查;
(四)负责组织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设备的研制和校准规范的编制;
(五)负责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并组织实施校准;
(六)负责大型试验中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查(复查);
(七)负责组织专用测试设备校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八)对专用测试设备的使用实施计量监督。

第六条 型号计量师参与专用测试设备引进、购置、研制的策划、论证和验收、鉴定,提出需要同时配置的校准手段,落实保障条件;组织校准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规范的编制、评审。

第七条 计量机构参与引进、购置专用测试设备的策划、可行性论证和评审时,应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选型和计量技术保障条件进行计量审查。

第八条 引进、购置的专用测试设备(含软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

使用单位的计量机构应根据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参与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验收。

有量值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校准。

第九条 计量机构参与专用测试设备研制的策划、设计方案论证和评审时,应对专用测试设备的可校准性和校准保证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专用测试设备研制完成后,计量机构应参与鉴定和评审,对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溯源情况和有关计量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专用测试设备的研制单位应提供编制
校准规范必备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一)技术报告(含技术指标及其测试方法);
(二)使用说明书;
(三)测试报告;
(四)必要的测试、自校软件及相关资料;
(五)必要的图纸。

第十一条 计量机构应建立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台帐,并根据专用测试设备使用场所的关键和重要程度、定量和定性要求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专用测试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计量确认。

发现专用测试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使用该设备测量的产品或项目的有效性进行追溯。

第十三条 检验和生产共用的专用测试设备在用于检验前,应验证其技术性能,确认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应按校准规范进行,其量值应能溯源到国防最高计量标准或国家计量基准、标准。

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在无法向国防最高计量标准或国家计量基准、标准溯源的情况下,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校准:
(一)同类设备进行比对或能力测试;
(二)采用适当的标准物质(标准件);
(三)采用经协商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协议测量标准;
(四)用比例测量法;
(五)统计方法;
(六)其他公认的方法。

第十五条 专用测试设备校准规范的编制应以该设备的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调试细则)为依据,由计量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参照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校准规范程编写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对有综合参数的专用测试设备,应根据使用要求进行综合校准。

当综合校准有困难时,可对单个参数分别校准。

第十七条 专用测试设备使用单位的计量机构在无法独立实施校准工作时,可按下列办法组织校准:
(一)由上级计量机构组织校准;
(二)委托研制单位计量机构校准;
(三)由计量机构组织型号计量师、型号设计、专用测试设备使用等人员拟定方案,联合进行测试和共同认可。

第十八条 专用测试设备校准后,计量机构应根据校准结果,出具相应的证书或计量确认标记。

第十九条 专用测试设备损坏或经校准不符合校准规范要求时,应禁止使用。

修理后重新使用时必须进行再校准。

第二十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技术资料、验收及校准原始记录、校准证书等均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专用测试设备校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或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计量管理机构应对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用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专用测试设备计量校准人员的资格;
(三)专用测试设备校准规范的齐全和有效;
(四)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溯源;
(五)参试专用测试设备的受控和计量检查(复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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