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延安市安塞区体育场地下一层商铺243号(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延安新闻纪念馆与景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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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新闻纪念馆与景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陕06民终19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晓元贺洁贾玉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延安新闻纪念馆;景文忠【当事人】延安新闻纪念馆景文忠【当事人-个人】景文忠【当事人-公司】延安新闻纪念馆【代理律师/律所】张延新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赵纪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蔡朝信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刘雲玮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延新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赵纪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蔡朝信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刘雲玮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延新赵纪刚蔡朝信刘雲玮【代理律所】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延安新闻纪念馆【被告】景文忠【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隐名代理违约金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22:22:09延安新闻纪念馆与景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6民终19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新闻纪念馆(以下简称“新闻纪念馆”),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清凉山麓。
法定代表人:刘金林,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新,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信,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玉金与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玉金与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b2cbf26c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1a.png)
高玉金与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7【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1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海龙樊宁李欣南【审理法官】周海龙樊宁李欣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高玉金;樊红东【当事人】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高玉金樊红东【当事人-个人】高玉金樊红东【当事人-公司】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文帝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王良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文帝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王良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文帝王良【代理律所】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樊红东【被告】高玉金【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款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款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19)陕0602执恢381号执行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执行案件中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的第三人,故依照该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针对樊红东是否属于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二、不得对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第二次拍卖申请书
![第二次拍卖申请书](https://img.taocdn.com/s3/m/e24f6056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41.png)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地址:[申请人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电话]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被申请人地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电话]案号:[案件编号]法院:[法院名称]申请事项:1. 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
2. 请求贵院将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申请人[债权金额]。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背景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判决日期]作出[判决书编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二、第一次拍卖情况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第一次拍卖日期]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进行拍卖。
贵院依法受理后,于[第一次拍卖日期]进行了第一次拍卖,但遗憾的是,拍卖结果未果。
三、第二次拍卖申请的理由1. 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利依法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
2. 第一次拍卖未果,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房产本身价值等因素导致。
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
3. 第二次拍卖将有助于提高拍卖价格,从而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承诺1. 申请人承诺,在第二次拍卖过程中,将积极配合贵院的工作,确保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2. 申请人承诺,拍卖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偿还申请人[债权金额],如有剩余,将依法归申请人所有。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
请贵院依法审查,予以批准。
此致[法院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
郝继福与李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继福与李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e4e7a987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70.png)
郝继福与李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7【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45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汉一【审理法官】李汉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郝继福;李力;北京达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郝继福李力北京达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郝继福李力【当事人-公司】北京达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剑津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剑津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剑津【代理律所】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郝继福【被告】李力;北京达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欠条中30万元款项的性质。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欠条中30万元款项的性质。
根据2020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办理及物业管理合同》及《地下室有偿转让协议》载明的“甲、乙双方不具备过户条件”等内容,可知郝继福已知晓房屋尚不具备过户条件。
合同中就过户时间、房屋清退时间也并未做明确约定。
郝继福虽已支付20万元定金,但因协议中未明确相关义务履行期限,故达和通公司及李力均不存在违约行为,定金罚则在本案中不能适用。
因欠条中明确约定了20万元的还款期限,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将欠条中超过20万元的部分认定为逾期退还定金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关于违约金数额,李力、达和通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
因双方并未约定逾期利息,且郝继福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逾期退还定金给其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酌定违约金为20000元,并未超过合理限度,本院予以确认。
云翻翻与谢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翻翻与谢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92de5ca0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b4.png)
云翻翻与谢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3【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6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小虎霍雨枫牛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翻翻;谢万胜【当事人】云翻翻谢万胜【当事人-个人】云翻翻谢万胜【代理律师/律所】卫少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卫少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卫少华【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云翻翻【被告】谢万胜【本院观点】该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借款情况,加之云某甲与云翻翻系亲属,与云翻翻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不予采信。
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是否发生,故不予采信。
证人云某乙当庭陈述自己是听其父亲说到借款的事情,借钱时自己并不在现场,也没有同云翻翻一起向谢万胜索要过借款,故无法证明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加之云某乙与上诉人存在法律上的的利害关系,故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云翻翻与被上诉人谢万胜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8:00:20云翻翻与谢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6民终64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云翻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少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万胜。
审理经过上诉人云翻翻因与被上诉人谢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何二斌与冯光杰,吴振振,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二斌与冯光杰,吴振振,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194cc142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d3.png)
何二斌与冯光杰,吴振振,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小虎霍雨枫牛菲【审理法官】闫小虎霍雨枫牛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二斌;杨涛;冯光杰;吴振振【当事人】何二斌杨涛冯光杰吴振振【当事人-个人】何二斌杨涛冯光杰吴振振【代理律师/律所】崔树森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树森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树森【代理律所】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二斌【被告】杨涛;冯光杰;吴振振【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何二斌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杨涛偿还借款本金262199.21元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何二斌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杨涛偿还借款本金262199.21元及利息。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何二斌称其从借款之日至2018年8月一直按照月息5分的计算办法向被上诉人杨涛支付利息,如果按照月息1.5分计算,则足以清偿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上诉人杨涛仅对2016年7月5日支付的15000元和2017年9月2日支付的70000元予以认可,对其他往来款项认为是其他经济往来,并非偿还本案借款。
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封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封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2ca607d8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fc.png)
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封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9【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22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小虎霍雨枫牛菲【审理法官】闫小虎霍雨枫牛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封鑫【当事人】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封鑫【当事人-个人】封鑫【当事人-公司】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军科、解茹娟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李某某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军科、解茹娟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李某某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军科、解茹娟李某某【代理律所】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封鑫【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封鑫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慧源公司返还538.35万元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封鑫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慧源公司返还538.35万元及利息。
经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因上诉人慧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之后再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协商以慧源公司的涉案房屋抵债,并签订了《定购协议》,以借款本息支付房屋的价款,但双方并未约定旧债务即借款合同消灭,根据新债清偿的构成要件,因而新债务《定购协议》和旧债务借款合同同时存在。
虽然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超出法律规定利率的上限,但因慧源公司未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定购协议》并未履行完毕,因而旧债务即借款合同仍然存在,无法就本案借款本金和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进行清算,故对慧源公司主张封鑫返还538.35万元及利息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子长县洪水沟煤矿与郭忠华,李向阳,刘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子长县洪水沟煤矿与郭忠华,李向阳,刘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8f3db2f2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2b.png)
子长县洪水沟煤矿与郭忠华,李向阳,刘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7【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菲霍雨枫高喜霞【审理法官】牛菲霍雨枫高喜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子长县XX沟煤矿;郭忠华;李向阳;刘福柱【当事人】子长县XX沟煤矿郭忠华李向阳刘福柱【当事人-个人】郭忠华李向阳刘福柱【当事人-公司】子长县XX沟煤矿【代理律师/律所】李剑英山西瀛唐律师事务所;白翠萍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剑英山西瀛唐律师事务所白翠萍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剑英白翠萍【代理律所】山西瀛唐律师事务所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郭忠华;李向阳;刘福柱【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回避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3月18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1000000元,月利息30000元,每季度清一次利息,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
上诉人的股东之一刘福柱于2012年6月28日向被上诉人郭忠华支付利息90000元。
一审期间,一审法院与李向阳谈话时,李向阳某乙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也承认该笔借款用于煤矿经营支出。
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故上诉人主张借款未实际交付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本案借款协议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上诉人子长县XX沟煤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高级法院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案例及组织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陕西高级法院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案例及组织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dc3b19e4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6f.png)
陕西高级法院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案例及组织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陕西高级法院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案例及组织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法院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撰写出了一批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和案例。
截止10月31日,省法院共收到各中级法院组织报送的调研报告355篇,参阅案例79篇,调解案例77篇,能动司法案例56篇。
经省法院评审小组的初评和复评,共评选出优秀调研报告58篇、优秀案例20篇和5个组织工作先进集体。
省法院决定对获奖作者及组织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励,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希望全省法院继续围绕大局,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调研水平,努力推动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案例及组织工作先进集体名单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201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报告获奖名单一等奖1、贾宇舒洪水西北政法大学杨明德赵学玲任永前王磊省法院关于西北地区有组织犯罪的调研(《陕西调查研究》2011年第9期)2、赵合理王海峰省法院关于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陕西法院调查研究》2011年第10期)3、渭南中院研究室推行诉前调解强化职能延伸积极履行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职责和社会责任(《陕西调查研究》2011年第7期)4、康宝奇杜豫苏高伟胡刚何育凯许超西安中院关于西安市法院六年来司法建议制度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5、杜豫苏高伟何育凯西安中院西安市法院八年来环境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6、徐京选李晓菊王敏咸阳中院审判管理视野下司法统计工作机制与模式的检讨与重构--以咸阳市两级法院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情况为样本7、段大宝商洛中院对商洛法院近年来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情况调查二等奖8、杨成会省法院陕西未成年犯罪情况的调查(《陕西法院调查研究》2011年第12期)9、郝生华刘宝林榆林中院关于吴堡县人民法院建立诉前委托调解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陕西调查研究》2011年第8期)10、杨成哲任旭文商洛中院商洛市中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分析(《陕西法院调查研究》2011年第11期)11、常西岭杨全西安中院杨成会省法院司法给力民生档案服务百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民生档案服务情况调查(《陕西调查研究》2011年第2期)12、邓峰彬万云龙省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报告13、金页善郭照花张斌西安中院强制拍卖机构运营中的问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对本院入册拍卖机构的调研报告14、樊云冯义咸阳中院规范职务犯罪免缓刑适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对咸阳市两级法院五年来职务犯罪免缓刑适用情况调查报告15、冯迎春王玉刚武烨延安中院关于“女子户”土地权益纠纷的调研报告16、张力张廷铜川中院铜川市法院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调研三等奖17、刘凤勇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二○一○年审判执行运行情况分析(《陕西调查研究》2011年第4期)18、孙小宁榆林中院浅析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陕西调查研究》2011年第6期)19、李佰友省法院我国现行法官惩戒制度的评价及建议20、蔡青滑智文纪胜利西安市长安区法院长安区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调研报告--以民事审判为视角21、杜豫苏高伟罗振中陈晶西安中院西安中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22、康宝奇杜豫苏姚建军党晓娟蒋瑜西安中院妥善处理公司诉讼促进市场经济繁荣--西安中院关于公司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23、马琳王建芳宝鸡中院关于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以宝鸡市两级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为视角24、宫建军杜彦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对金台区法院“嵌入式”工作方法的调查与思考25、李晓菊咸阳中院请示案件的现状、动因、问题及出路--以2008年-2011年10月咸阳中院办理的请示案件为视角26、党宏军古晓渭南中院把好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关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27、程晓红富平县法院关于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优秀奖28、宋爱玲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未央区人民法院二○一○收案情况分析报告(《陕西调查研究》2011年第5期)29、翟全军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从三年来收结案数字的变化看多元化矛盾化解工作开展的成效--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法官进社区”活动的有效开展为视角30、薛永毅蓝田县法院案例编写工作的经验与启示--关于西安市中院《参阅案例》的调研报告31、胡刚许超刘春梅西安中院田雷灞桥区法院关于西安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调研报告--以2006年至2011年上半年两级法院的行政司法建议工作情况为研究视角32、翟俊杰陈丽娜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设城管巡回法庭的法律思考33、康宝奇高伟张曼慧田坤西安中院实践总结反思推进--关于西安市法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调研34、齐志远宝鸡中院关于省法院对宝鸡市5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的问题梳理及应对35、曹维丽宝鸡中院关于《仲裁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36、杨旭东宝鸡中院宝鸡市青少年犯罪问题调研报告37、李文波宫建军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审判职能向农村社会延伸的调查报告38、李泰朱兵杨潇蕊宝鸡市金台区法院促进司法公正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金台区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工作调研报告39、赵帆安塞县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调研报告40、吕买买甘泉县法院陕北民营资本投资石油开发的调研报告41、刘宝林榆林中院诉前委托调解工作调查报告42、张莉榆林中院杜波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浅析--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和谐审判为视角43、吴磊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基层法庭关于审理涉农民事案件的思考44、唐丽玮勉县法院勉县法院2011年1-9月离婚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45、梁攀洋县法院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诉讼费承担的调研46、许波安康中院安康法院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情况调研报告47、马小松紫阳县法院紫阳法院审理婚姻案件的调研报告48、段大宝王安锋商洛中院关于商洛市两级法院执法现状的调查分析49、任旭文商洛中院全市法院近两年案件质量调研报告50、王安锋商洛中院关于对商洛市农民工案件的调研51、曹敏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关于商州区离婚案件的调查思考52、李述峰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对商州区人民法院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调查思考53、乐发明山阳县法院对山阳县证人出庭作证情况的调查与思考54、蒋蒙蒙西铁中院反思与重塑:现代司法现状呼唤陪审制度的大胆革新--试论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的建立55、西铁法院研究室关于我院2006年以来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56、宋一林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关于倒卖车票案件的调研分析57、王小芸雷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现状的调查与思考58、李洁铜川中院铜川市两级法院对外委托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的现状及应对措施201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案例获奖名单优秀参阅案例1、赵合理省法院王晓兰贪污案2、付春贤省法院何俊萍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案3、黄金华西安中院吴小鹏省法院案外人西安西何家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4、焦玉珍、王选民省法院深圳富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违法国家赔偿案5、高伟西安中院派克笔公司诉西安市新华书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6、王瑞芳省法院郭竹苗不服西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案7、王海峰省法院王忠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8、焦玉珍省法院杨丽娟、晏荣成、晏维学申请陕西省汉中监狱国家赔偿案9、魏西霞省法院审旗华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10、同惠会肖红果省法院长康堂有限公司与李子善、李志谦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优秀调解案例11、赵艳华省法院黄鹏故意杀人案12、黄卫宁铜川中院何亚宁与吴平离婚纠纷案13、梁兴旗铜川中院孙俊峰与孙海群、马秋荣、孙鑫等继承纠纷案14、刘秦瑜西铁中院刘爱云等与西安市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5、常宝堂省法院张学清与宝鸡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案16、刘延钰王华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董兴钊等63位原告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答复行政协调案优秀能动司法案例17、王琪轩省法院王可、董欣集资诈骗案18、任平印铜川中院陕西铜川秦岭水泥破产重整案19、姚建军西安中院崔子修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费朝启安康市汉滨区法院白天鹅负二楼商铺业主刘小菊等131户申请执行案2011年度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案例组织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之耀与洛川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之耀与洛川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17d1d3ef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d6.png)
刘之耀与洛川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陕行终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涂道勇【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涂道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之耀;洛川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刘之耀洛川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之耀【当事人-公司】洛川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蔡朝信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朝信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朝信【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之耀【被告】洛川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告第九条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刘之耀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于2010年,洛川县人民政府认可该证未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涉案征收决定未被依法收回、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涉案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210户,其中60多户已经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已被拆除,包括刘之耀在内的其余户均未签订协议,房屋也未被拆除。
涉案项目目前处于暂时停止状态。
上述事实,有洛川县人民政府、刘之耀二审陈述、涉案公告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与王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与王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4036e683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54.png)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与王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海龙樊宁李欣南【审理法官】周海龙樊宁李欣南【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王丽【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王丽【当事人-个人】王丽【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海秀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海秀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海秀【代理律所】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被告】王丽【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丽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上诉人是否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及二倍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0-23 15:32:5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与王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440号(2021)陕06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住址:延安市安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63。
负责人:李青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涛、韩一鸣,(实习),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秀,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3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路路、欧阳启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路路、欧阳启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ffc7cbca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32.png)
王路路、欧阳启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27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颖叶志强张利【审理法官】孙颖叶志强张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路路;欧阳启春【当事人】王路路欧阳启春【当事人-个人】王路路欧阳启春【代理律师/律所】郝冰玉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樊万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张玲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冰玉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樊万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张玲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冰玉樊万峰张玲【代理律所】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路路【被告】欧阳启春【本院观点】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4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路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9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5 05:33:0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15日,原告某某与被告杨宏伟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杨宏伟)同意将自己位于杨家沟川地1.68亩以每亩每年400元承包给乙方(某某),土地承包费共计672元,乙方承包期从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共五年;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给甲方第一年土地承包费,以后按年付款,于上一年年底付清下一年的租金;在合同期限内,租金不变,如遇政府和国家项目征占土地时,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苗木补偿款全部归乙方所有;如五年到期后树苗没有出售后,甲方继续给乙方承包土地,承包费按当地土地承包费付给甲方。
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傅远忠,刘国强,马二宏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傅远忠,刘国强,马二宏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c664ec17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cd.png)
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傅远忠,刘国强,马二宏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05【案件字号】(2022)陕06民终1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晓元贺洁贾玉玉【审理法官】程晓元贺洁贾玉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浩;井龙龙;马二宏;康四元;尚斌元;马红明;马风军;吕钟;傅选忠;贺喜红;杨玉林;刘国强;马喜岗;洛玉兵;王延军;任永鹏;白宝富;康小慧;陈鹏;呼振振;贺世杰;霍世平;杜成虎;任增旭【当事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浩井龙龙马二宏康四元尚斌元马红明马风军吕钟傅选忠贺喜红杨玉林刘国强马喜岗洛玉兵王延军任永鹏白宝富康小慧陈鹏呼振振贺世杰霍世平杜成虎任增旭【当事人-个人】王浩井龙龙马二宏康四元尚斌元马红明马风军吕钟傅选忠贺喜红杨玉林刘国强马喜岗洛玉兵王延军任永鹏白宝富康小慧陈鹏呼振振贺世杰霍世平杜成虎任增旭【当事人-公司】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青生、李晓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青生、李晓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青生、李晓娟【代理律所】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浩;井龙龙;马二宏;康四元;尚斌元;马红明;马风军;吕钟;傅选忠;贺喜红;杨玉林;刘国强;马喜岗【本院观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书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经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姜延冰、米永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延冰、米永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7e5160c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a4.png)
姜延冰、米永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6【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13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彩虹郭丹乔文博【审理法官】刘彩虹郭丹乔文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塞利剑工贸有限公司;米永涛;姜延冰【当事人】安塞利剑工贸有限公司米永涛姜延冰【当事人-个人】米永涛姜延冰【当事人-公司】安塞利剑工贸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塞利剑工贸有限公司;米永涛【被告】姜延冰【本院观点】原告和被告米永涛合伙或入股后,被告米永涛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依法对股东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且应对各人的职责分配、投资入股额度、账务管理等情况形成双方确认的书面材料,并应主动及时公布财务报表情况,但上述情况被告并未实施。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安塞利剑工贸有限公司是否拖欠被上诉人姜延冰借款561710元,上诉人米永涛是否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该条意味着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格式,本案被上诉人姜延冰自认双方并无书面借款合同,且上诉人安塞利剑工贸有限公司和米永涛也否认双方曾达成过借款合意,被上诉人姜延冰原审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就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达成过一致意见,且被上诉人主张的9笔借款数额并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故上诉人安塞利剑工贸有限公司、米永涛关于案涉9笔转账561710元不是借贷关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田爱芳、延安鑫金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爱芳、延安鑫金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87122003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07.png)
田爱芳、延安鑫金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5【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15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菲霍雨枫高喜霞【审理法官】牛菲霍雨枫高喜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延安鑫金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田爱芳【当事人】延安鑫金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田爱芳【当事人-个人】田爱芳【当事人-公司】延安鑫金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延安鑫金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田爱芳【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建筑物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被上诉人所有的车辆停放在上诉人管理的桥山大厦楼下,被高空坠落的瓷砖砸坏。
上诉人称因本案没有查明具体侵权人,因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依据以上法律条款,上诉人作为桥山大厦的管理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是侵权人。
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延安鑫金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国平,杨军平,杨科平等与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国平,杨军平,杨科平等与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1cc3f16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c7.png)
杨国平,杨军平,杨科平等与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陕06行终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正卫冯小炯齐进飞【审理法官】赵正卫冯小炯齐进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国平;杨学信;杨军平;杨科平;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杨国平杨学信杨军平杨科平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杨国平杨学信杨军平杨科平【当事人-公司】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炳峰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薛安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炳峰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薛安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炳峰薛安【代理律所】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国平;杨学信;杨军平;杨科平【被告】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赔偿财产损失。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十五张照片及光盘。
拟证明上诉人列举的财产损失清单上被损失财物真实存在。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二审中应不予采纳。
且并不能证明房屋内存在物品且被损毁,能够证明房屋内物品已经搬出。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未在一审开庭时提供,且双方已经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上诉人已经将补偿款兑现于上诉人,故对其提供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赔偿财产损失。
志丹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文华与郝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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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文华与郝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20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巧芳张晓红王欣【审理法官】王巧芳张晓红王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志丹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文华;郝杰【当事人】志丹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文华郝杰【当事人-个人】解文华郝杰【当事人-公司】志丹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东静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马志强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东静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马志强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东静马志强【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志丹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文华【被告】郝杰【本院观点】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解文华与志丹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1、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否解除。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1、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否解除。
2、原审损害赔偿数额认定是否适当。
3、解文华应否对案涉房款及相应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
经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上诉人志丹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郝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志丹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
张延龙与王宏义张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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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龙与王宏义张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19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文武贺洁贾玉玉【审理法官】刘文武贺洁贾玉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延龙;王宏义;张刘江【当事人】张延龙王宏义张刘江【当事人-个人】张延龙王宏义张刘江【代理律师/律所】赵乐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乐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乐【代理律所】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延龙【被告】王宏义;张刘江【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宏义、原审被告张刘江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上诉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上诉人偿还款项,不能证明双方就是否收取利息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书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南步银与惠兴胜,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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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步银与惠兴胜,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雨枫牛菲贾玉玉【审理法官】霍雨枫牛菲贾玉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南步银;刘振东;惠兴胜【当事人】南步银刘振东惠兴胜【当事人-个人】南步银刘振东惠兴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步银【被告】刘振东;惠兴胜【本院观点】上诉人南步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南步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南步银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上诉人南步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01:13:46南步银与惠兴胜,刘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6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步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兴胜。
审理经过上诉人南步银因与被上诉人刘振东、惠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5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步银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南步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南步银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上诉人南步银负担。
中国银保监会延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
![中国银保监会延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776800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9c.png)
中国银保监会延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
决字〔2021〕17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000
【处罚日期】2021.12.16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延安监管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延安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延安市
【处罚对象】王贵斌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23 15:33:02
(王贵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个人姓名王贵斌
名或名称
单
位名称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姓名
刘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在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审批
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
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延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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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延安市安塞区体育场地下一层商铺243号(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4月27日10时至2020年4月2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主页网址:略_item/现公告:
一、拍卖标的:延安市安塞区体育场地下一层商铺243号使用权(31年零4个月)。
本次拍卖系整体拍卖,现状交付。
起拍价:16.15万元,保证金:1.6万元,增价幅度:0.12万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方式:即日起至拍卖日前接受咨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看样时间由法院具体安排。
所有拍卖过程与地方中介、其他机构无任何关系,请各意向竞买人对以竞拍咨询,引领看样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以免造成损失。
请各位有意者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拍品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拍品权属变更手续。
办理过程中所涉及该拍品本次拍卖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涉及本次拍卖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拍品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年4月20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3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
账户名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专户
账(略)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
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举报监督电话(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略)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略)”上查询。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四月九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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