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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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会章程修改说明

教育基金会章程修改说明

教育基金会章程修改说明一、修改背景和目的教育基金会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团体,其章程作为组织的根本性规章制度,对于保障组织运作的规范性和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教育领域的发展和变革,教育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提高组织运作效率,促进教育基金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现有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改内容概述本次章程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增加新的工作领域和职责,以适应教育领域的新需求。

2. 调整组织架构,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组织运作效率。

3.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4. 明确成员权利与义务,完善会员管理制度,提高会员满意度。

5. 增加章程的修订程序和生效机制,确保章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具体修改条款以下为本次章程修改的具体条款及说明:1. 在章程开头增加一段阐述教育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强调其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 在“组织架构”一章中,增设“理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的条款,以加强组织的专业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3. 在“财务管理”一章中,明确规定基金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强化资金监管措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 在“会员管理”一章中,完善会员入会、退会及会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保护会员权益,提高会员满意度。

5. 在“附则”一章中,增设章程修订程序和生效机制的相关条款,确保章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修改意义与影响本次章程修改对于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1. 适应教育领域的新形势和需求,提高教育基金会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贡献度和影响力。

2. 优化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提高组织运作效率,促进教育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领导们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1994 年成立,2008 年3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4A 级社会组织”,这是国家对非公募基金会给予的最高级别认证。

基金会接受任何自愿捐赠。

本基金会对捐赠者颁发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者或当捐赠资金累积一定数额时,将在清华大学校园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对热心教育事业,捐赠数额较大者,可聘为本基金会理事单位或理事。

名称: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动振小楼类型:公募√非公募公募基金会募捐地域:全国地方(具体地域)宗旨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

业务范围募集资金、专项资助、专业培训、咨询服务、书刊编辑原始基金数额:(大写数字)贰仟万元(币种)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贺美英(工作单位及职务)清华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基金会登记时间:1994年1月25日批准文件/证书编号:基证字第1023号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为推动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1994年1月),特成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国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接受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对捐赠者颁发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者或当捐赠资金累积一定数额时,将在清华大学校园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对热心教育事业,捐赠数额较大者,可聘为本基金会理事单位或理事。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奖励优秀学生,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有关教育类的基金

有关教育类的基金

有关教育类的基金
1.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该基金由教育部主管,致力于支持中国教育领域的发展。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项目、优秀教师和学生,以及支持教育改革和创新。

2. 新东方教育文化产业基金:该基金由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主管,致力于支持中国教育领域的发展,尤其是农村教育和职业教育。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教育项目、优秀教师和学生,以及支持教育改革和创新。

3.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该基金由清华大学主管,致力于支持清华大学的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以及支持教育改革和创新。

4.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该基金由北京大学主管,致力于支持北京大学的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以及支持教育改革和创新。

5. 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培训基金:该基金由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主管,致力于支持中国成人教育领域的发展。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成人教育领域的培训项目、师资建设和课程开发。

这些基金会有不同的主管机构和资助领域,但都致力于支持中国教育领域的发展。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基金会的详细信息,可以访问它们的各自的官方网站。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3.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4. 根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基金会需集体决策,严格审批程序并加强 监督管理。 5. 制定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实现投入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六章 票据管理
一、支票管理
1. 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 不准将支票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
二、会计负责凭证的审核、明细账总账的记录,财务稽核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工作等,会计人员不得兼管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
三、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 和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会计人员变动或调整,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须
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的管理费支出应当符合《基金管 理条例》的要求,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3. 筹资费用 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 产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印刷费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 用等。 4. 其他费用 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 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二)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 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三、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 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 说明。 3.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 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5. 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6.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说明。 7.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 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队伍建设,维护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参照清华大学人事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人事编制分为两种:合同制、事业编制。

各类编制人员在基金会内待遇实行同岗同酬。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的主管机构为基金会人才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章 聘用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岗位聘任制。

聘任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竞争上岗,聘约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

第五条 所有新招聘工作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第六条试用期满后,由新招聘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做出直接评价,提出是否转正的意见,基金会按清华大学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劳动合同(一)合同的签订合同制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按照清华大学相关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从正式上岗之日起,依法享受工资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合同的解除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对方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三)合同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须按时办理终止手续。

若双方均有续订合同的意愿,劳动合同可以续订。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根据清华大学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和晋升。

第八条 基金会为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三章 薪酬第九条 基金会薪酬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酬金、年度激励酬金等。

第十条 基金会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由清华大学人事处根据清华大学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发放。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合同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基金会负责缴纳单位应缴的部分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应缴部分。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基金会名称为“XX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公平的推进,推动教育科研和教育创新,促进良性的学校运作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组织、开展教育科研和教育创新活动;(三)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和机构;(四)开展教师培训和学生奖励计划;(五)举办教育论坛、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六)开展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基金会设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重大决策,并监督和检查基金会的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15名的理事组成,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成员提名,经大多数成员表决通过后,报境外设区的事务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组成,负责协调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6次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章财务管理(一)捐赠和赠款收入;(二)各类项目的奖励和补助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账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组织、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严禁以慈善名义非法牟利或者挪用、私分基金。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基金会成员以会议形式通过,经境外设区的事务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个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范本,详细规定了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章程的修订和解散等事项。

具体章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学教育的发展,加强中学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增强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特设立本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名称为“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性质为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条基金会的总部设在中国的首都。

第五条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中学教育的发展,提升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倡导教育公平,努力构建机制完善的中学教育体系。

第六条基金会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开展中学教育研究与指导,推动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二)开展中学教师培训和教育活动,促进中学教育水平的提高;(三)开展中学生教育培养项目,提升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四)推动中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五)联合社会力量,筹措教育发展资金。

第七条基金会依法自愿接受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

第八条基金会遵循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九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政策规定。

理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重要捐赠人、专家学者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理事等组成,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成员推举产生。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主席由理事会主席担任。

第十三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执行。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秘书长由主席任命。

第十四条基金会设立专家顾问团,由教育界、学术界等知名专家组成,为基金会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会员及其权益第十五条基金会设立会员制度,由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2篇)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2篇)

2024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中学教育的发展,促进中学教育的公平、优质和可持续发展,特设立本章程制度。

第二条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依照本章程治理和运营。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加强对中学教育的投入和管理,提升中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中学教育人才,推动中学教育的科学化、人性化和社会化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中学教育领域的重要力量,为中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广泛影响。

第五条基金会的活动范围覆盖全国各地,依法开展各类项目和活动。

第六条基金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由基金会发起人、重要捐赠人和中学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实行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任期四年。

第九条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基金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办公工作、具体项目的管理和运营等。

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中学教育研究、教师培训、课程改革等专业领域,由相关专家组成,提供有关领域的咨询和建议。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中学教育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负责评审和审批基金会的学术项目。

第十三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基金会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基金会财务状况和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四条基金会设立中学教育发展基金,由基金会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中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例如项目资助、奖学金设立等。

第三章项目与活动第十五条基金会根据中学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开展相关项目和活动。

第十六条基金会可以设立各类奖项和荣誉,表彰优秀中学教育工作者和突出贡献者。

第十七条基金会可以组织中学教育研究与交流活动,提供学术支持和资源共享,促进中学教育的发展和创新。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为推动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服务,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1. 推动内地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2. 整合学校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3. 支持清华大学的建设,为清华大学新百年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2.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及专著出版;3. 吸引海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5.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及奖教金;6.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7. 关注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公益项目;8.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 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捐赠协议审核与立项管理。

2. 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 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 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 通过规范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章 捐赠接收第四条 根据清华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

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执行捐赠协议的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需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承诺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承诺保证捐赠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公益无偿性等相关信息。

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相关工作。

国家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

国家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

国家教育基金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会财产安全,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家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国家教育部门管理的全国性教育公益基金会,自主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以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支持教育改革为宗旨,助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科学、民主、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基金会管理制度的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基金会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基金会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家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基金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基金会办公室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和审批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财务管理和运营情况。

第九条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了各部门和项目办公室,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基金会各项工作。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基金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捐赠、政府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等,其中,以捐赠和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开展。

经费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挥霍浪费。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报销、报销审批流程,加强经费监管和使用效益评估。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和基金会的宗旨,制定相关项目计划,统筹规划项目资源和资金,实现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政策,服务于教育公益事业,推动教育领域的创新和进步。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实施、监督与评估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合规、有效、可持续进行。

第五章捐赠管理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接受捐赠的行为,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篇:教育基金会章程宝钢教育奖评颁实施细则宝钢教育奖是宝钢教育基金会支持中国高等教育的一项主要公益事业。

为了做好宝钢教育奖的评颁工作,根据《宝钢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宝钢教育奖设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宝钢优秀教师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和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五个奖项,每年评颁一次。

第二条宝钢教育奖在以若干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为主的全国部分高等院校(以下简称评审学校)和中国科学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国冶金教育学会(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设立一定数量的宝钢优秀学生奖和宝钢优秀教师奖名额。

第三条宝钢教育奖的评审工作,由宝钢教育基金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和管理。

第四条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委任;委员由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出任。

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宝钢教育基金会的顾问同时也是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顾问,他们可以自愿参加宝钢教育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应相应成立本学校、本单位的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本单位宝钢教育奖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工作,并在本学校、本单位内指定一个部门与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口联系、开展工作。

第六条为鼓励台湾学生、港澳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就读,增强台湾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和港澳学生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宝钢教育基金会决定特设台湾学生、港澳学生奖学金,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试行。

试行期间,有关问题详见附件《宝钢教育奖关于港澳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宝钢教育奖关于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奖励金额和名额第七条宝钢教育奖奖励金额和奖励名额。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

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T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法设立的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基金会的中文名称为“×××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 Education Foundation”(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提高教育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教育均衡,助力贫困地区儿童接受优质教育。

第四条基金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设立者所在地,如需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销、重新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募集教育捐款,管理资金,资助教育项目,开展教育研究与培训等。

第六条基金会遵循自愿、民主、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者为创始会员,创始会员必须由三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

创始会员通过成立会员大会的方式,选举基金会理事会委员。

第八条基金会设立创始会员大会,其有权决定会员大会的议题和会议组织,以及选举基金会理事会。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基金会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决策。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负责主持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立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承担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会员大会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会员代表基金会的最高利益。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会议时间。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并通过基金会的章程、财务决算报告、工作计划等;选举基金会理事会委员。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宣布会议事项、议题和决议。

第四章理事会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政策、计划与工作,管理基金会的财产。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必须包含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京教人[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教人[2006]2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市教委制定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8月14日)近年来,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数量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履行好市教委作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加强和改进对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和信息交流,更好地发挥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及我委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把好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准入关(一)符合下列条件设立的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市教委可行使业务主管单位责任。

1.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申请设立的相关条件,由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发起机构或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2.设立该基金会有利于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的健康成长;3.直接隶属于市教委,并接受市教委直接管理的市属市管公办高等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需经市教委审批。

部(委)所属在京公办高等学校拟设立教育基金会的,需先经主管部委同意后再到市教委履行审批手续。

(二)高等学校拟设立教育基金会的,要经学校书记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严格把关,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的各项内容进行筹备,依法履行相关申请程序。

二、加强对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和信息交流(一)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后的年度检查、变更、增设分支机构等工作要严格履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各项审批手续,经民政局批准的事项要及时报市教委备案。

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与性质本基金会定名为“教育基金会”,是由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资助贫困学生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动教育改革与创新。

第三条业务范围(一)筹集和管理基金,扩大基金规模;(二)资助贫困学生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三)奖励在教育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和团体;(四)支持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五)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二章原始基金与来源第四条原始基金本基金会原始基金为人民币XXX万元,由发起人自愿捐赠。

第五条资金来源(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二)投资收益;(三)政府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XXX(相应的民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第七条业务主管单位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XXX(相应的教育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第四章住所与活动地域第八条住所本基金会住所设在[XXXXX]。

第九条活动地域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为全国范围。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理事第十条组织机构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二)热心教育事业,对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能力。

第十二条理事的任期理事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章程的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终止与清算本基金会因故终止,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所有。

第十六条生效时间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XXX](盖章)XXXX年XX月XX日(注:本章程为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清华大学章程

清华大学章程

清华大学章程序言清华大学的前身清华学堂始建于1911年。

1912年更名为清华学校。

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南迁长沙,与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组建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改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

1946年迁回清华园。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清华大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后成为多科性工业大学。

1978年以来逐步恢复和发展为综合性的研究型大学。

建校以来,本校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走在社会进步前列,全力培植人才、发展学术、服务社会,形成了优秀文化传统和光荣革命传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史册上写下了隽永篇章。

本校秉持“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校训、“行胜于言”校风、“严谨、勤奋、求实、创新”学风,弘扬“爱国奉献、追求卓越”传统和“人文日新”精神,学术上倡导“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清华大学,系由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四条学校坚持世界一流、中国特色、清华风格的发展道路,以学生为本、学者为先、学术为基、学风为要,致力于成为全球卓越的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机构。

第五条学校坚持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实行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健全人格、宽厚基础、创新思维、全球视野和社会责任感,实现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学校举办者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扎实、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会发展的需要,由专项基金负责人向本会项目管理部提出设立申请,项目管理部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报送主管秘书长,并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会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

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按照相关规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

第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本会的《章程》,并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本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七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本会的利益,积极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

全职工作人员由本会统一管理,兼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执行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加强自身建设服务教育事业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加强自身建设服务教育事业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加强自身建设服务教育事业
庆吉轩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基金会简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于1994年4月16日正式成立,是我国高校最先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基金会之一。

近20年来,基金会抓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立足清华大学的战略发展,面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筹划设计并运作了一批公益慈善项目,社会声誉与品牌形象不断提升,为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不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总页数】2页(P18-19)
【作者】庆吉轩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我国高校基金会现状浅析及发展对策探究——以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例[J], 张茜
2.高校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以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为例 [J], 梁玉超;刘婧一
3.发展大学教育基金会,促进大学教育捐赠 [J], 刘春生;王任达
4.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强化捐赠项目高质量执行推动基金会内涵式发展 [J],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5.加深对发展新理念的认识——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考察阿里巴巴集团和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侧记 [J], 李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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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T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3.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 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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