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价值的本质问题初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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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价值的本质问题初论(一)

摘要:价值是标志主体与客体之间利害关系的一种哲学范畴。任何价值都是具体的,亦即随着时间、地点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价值有大小与性质之分。从性质上说,价值可以划分为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通常我们将正价值简称为价值。价值不仅可以被发现、被创造,而且还可以相互转化。职业教育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职业教育与相应“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通常表征的是二者之间需要与满足需要的肯定或否定关系。职业教育价值的本质就在于其对社会成员的集约高效的职业化功能和提升社会成员职业活动主体性或自由度的功能或属性。职业教育是一种价值活动,是有价值的,但是并不排除在一定的特殊具体条件之下的无价值和负价值的情形。

关键词:价值;职业教育价值;本质

职业教育价值理论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之核心是职业教育价值的本质问题。只有搞清职业教育价值的本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搞清职业教育价值理论中的其他问题。目前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可以说还仅仅是触及其皮毛,远远未深入到该问题的深层内核。

一、解读价值

中外学者对“价值”的定义大体可归结为三大类:主观价值论、客观价值论和关系价值论。主观价值论强调人的情感、兴趣、态度和需要的重要性,认为价值就是满足人的需要、使人愉悦或感兴趣的东西。客观价值论突出事物、对象的效用和属性的重要性,认为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是指客体满足主体的一种属性。关系价值论。就是强调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重要性,认为价值就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表示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需要的肯定与否定关系,即利害关系等。如有的学者认为,“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的统一,这就是价值的本质”,“主体按其需要对客体属性、功能进行选择、利用的关系,或客体功能、属性对主体需要满足、实现的关系”,“价值,是反映价值关系实质的哲学概念。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因此,‘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

主观价值论者的看法显然有失偏颇。虽然离开了主体(包括主体的情感、需要、兴趣等)就无法谈论价值,价值的存在也会由此而失去意义,但是,如果仅凭此就把价值说成是以主体为转移,是由主体的情感、需要和兴趣等赋予客体的,那就滑向了唯心主义和相对主义。客观价值论者认为价值是事物或对象自身的一种固有属性,它存在于主体之外,不以主体的需要、爱好和愿望为转移。承认价值的客观存在,这是客观价值论合理的方面,体现了唯物主义的精神。但是客观价值论者却因价值是独立存在着的事物的客观属性,而认为价值只能被发现却不能被创造。否认主体的创造性,就等于把合理的思想推向了极端。因为价值虽然是实际存在的,但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东西,价值不仅可以被发现,而且可以被创造。

关系价值论者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出发来定义价值,既克服了主观价值论者的偏颇,又弥补了客观价值论者的不足。换言之,不仅吸收了主观价值论的合理成分,也吸取了客观价值论的合理因素,从而更接近价值的真正本质。这是关系价值论比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都要合理的地方。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价值虽然是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产生的,但并非等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如果说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需要的关系或者价值就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利害关系等,就等于把价值的起源同价值本身混淆了。其实,价值并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某种关系,而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某种结果。从价值的发生来看,价值发生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发生于主客体相互作用时产生的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从价值的存在来看,价值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产生的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中。客体对主体产生积极作用和正面影响就有价值,无作用或影响就无价值。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是正价值,消极效应是负价值。广义地说,价值包括正价值和负价值,但通

常所说的价值指正价值。所以,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价值关系是由主体人的活动作用于客体而造成的,因而可以说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客观化的存在。而人的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过程中进行的,所以这种对象化、客观化又是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或社会意义。

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主客体相互作用,是价值的基础,主客体相互作用,就是主体的活动。所以,主体的活动,是价值的基础。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主体作用于客体,使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或主体客体化,生成新的价值客体,这是价值创造的过程;在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同时,客体也反作用于主体,使客体主体化,即客体对主体产生一定的作用和影响,对主体产生一定的效应,使客体为主体服务,这是价值实现的过程。价值实现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价值的产生过程。客体主体化,就形成价值,所以价值的本质在于客体主体化。而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则是客体主体化的集中体现。在价值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都是构成价值的条件,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构成价值的关键和本质,这三者是构成价值的基本要素。所以,价值是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在人的社会实践中的统一。

这里谈谈笔者对价值本质的一些初步的看法。世间任何事物除了具有这样或那样的性质之外,也都与其他事物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世界原本就是一个普遍联系之网。当作为认识主体或实践主体的人认识到某一事物或某些性质、关系对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具有一定积极效应的时候,亦即客体的属性(性质或关系)与一定主体发生具体的积极关联的时候,这些性质或关系便进入了一定的价值关系之中,而具有这些属性的事物也就被判定为具有价值。但由于价值关系是复杂的、变化的,因此,有必要将价值关系予以扩展,即将价值关系扩展到一切与一定认识主体或实践主体发生关联的事物,这样就有价值的大小与性质之分了。价值是标志主体与客体之间利害关系的一种哲学范畴。任何价值都是具体的,亦即随着时间、地点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既然价值属于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利害关系,那么它就有大小多少与性质之分。从性质上说,价值可以划分为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三类,通常我们将正价值简称为价值。价值不仅可以被发现和创造,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值得注意的是,辩证地来看,价值还有现实的价值与潜在的价值之分,即,在一定条件下,当某一客体被一定主体判定为价值客体但就当时条件下这种价值并不能实现,此时我们便可以认为这种价值为潜在的价值。

二、职业教育价值本质的含义

在阐述职业教育价值本质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关于教育价值本质的有关论述。

(一)关于教育价值本质的论述

在教育史上,关于教育价值本质的主流理论有三种:需要论、属性论和关系论。中国学者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两类:(1)需要——属性说。认为教育价值与人的需要和教育的属性相关,二者缺一不可。从这一角度探讨教育价值的人较少;(2)主——客关系说。认为教育价值是主客体间的一种特殊关系。

主要观点有:

(1)王汉澜、马平先生认为:教育价值是指教育这一事物、现象对其他事物、现象所具有的某种意义,这种意义是通过教育对社会、对人所起的作用体现出来的。它具有客观性、多机能性、动态性特点。也有学者把教育的需要者规定为人,认为教育价值即教育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教育的进行,培养一定的人,满足人的需要。教育的价值,就是教育对人的意义(简称为“意义说”,属于“需要论”)。

(2)扈中平先生认为:教育价值指的是教育活动的属性、特点、功能、效果与教育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它表明教育活动过程及其结果对教育活动主体需要的适合或满意程度(简称为“属性一需要说”,属于“需要论”,属于教育的内在价值说,即在教育活动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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