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票据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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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 票据行为。
票据的定义 :
票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 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 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 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 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 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 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 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 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 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 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这张汇票 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汇票
汇票定义
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
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
1、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2、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 为。
3、汇票的转让是指汇票的持有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 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转让分为背书 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 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 为。背书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 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行为。
票据的特性 :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 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 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 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 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 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 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 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 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 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对 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 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不能记载的内容。 背书不能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 部分背书。 5、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 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不能 间断。
七、其他收款方式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
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
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 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 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 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 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法讲义
一、票据及相关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里面的“人” 三、票据的种类 四、票据的期限 五、票据记载事项 六、背书的形式 七、其他收款方式
一、票据及相关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 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 上规定的票据。
三、票据的种类
1、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 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可以为出票人也可以为 开户银行。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为见票即付票据。为同城范围内使用。
3、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为见票即付票据。依据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基本为同城范围内使用。 (另现在有异地使用的特种转账支票)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四、票据的期限
1、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2、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两个月。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 付款。(同城范围内使用)
票据的种类
主要的票据有:汇票 、本票、支票 、旅行支票
银行票据票样
本票
定义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
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
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这张本票要求
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 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 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 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 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1、电汇 2、网上银行支付。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 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 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 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 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 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 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 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和公 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旅行支票定义
旅行支票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 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是固定的。
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作用
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
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
(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
据。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
要项目:
二、票据里面的“人”
出票人:指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并 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并将票据交付 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并经提示后 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时又是持 票人。
付款人:是指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 付票款的人。
持票人:即指持有票据的人。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之出票人的
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 的人。 背书人:是指转让票据时,在票据 背书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 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 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五、票据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六、背书的形式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日期。 2、背书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
票据的定义 :
票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 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 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 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 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 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 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 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 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 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 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这张汇票 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汇票
汇票定义
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
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
1、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2、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 为。
3、汇票的转让是指汇票的持有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 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转让分为背书 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 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 为。背书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 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行为。
票据的特性 :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 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 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 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 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 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 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 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 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 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对 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 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不能记载的内容。 背书不能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 部分背书。 5、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 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不能 间断。
七、其他收款方式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
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
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 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 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 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 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法讲义
一、票据及相关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里面的“人” 三、票据的种类 四、票据的期限 五、票据记载事项 六、背书的形式 七、其他收款方式
一、票据及相关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 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 上规定的票据。
三、票据的种类
1、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 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可以为出票人也可以为 开户银行。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为见票即付票据。为同城范围内使用。
3、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为见票即付票据。依据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基本为同城范围内使用。 (另现在有异地使用的特种转账支票)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四、票据的期限
1、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2、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两个月。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 付款。(同城范围内使用)
票据的种类
主要的票据有:汇票 、本票、支票 、旅行支票
银行票据票样
本票
定义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
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
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这张本票要求
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 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 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 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 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1、电汇 2、网上银行支付。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 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 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 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 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 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 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 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和公 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旅行支票定义
旅行支票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 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是固定的。
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作用
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
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
(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
据。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
要项目:
二、票据里面的“人”
出票人:指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并 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并将票据交付 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并经提示后 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时又是持 票人。
付款人:是指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 付票款的人。
持票人:即指持有票据的人。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之出票人的
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 的人。 背书人:是指转让票据时,在票据 背书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 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 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五、票据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六、背书的形式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日期。 2、背书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