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引言中国刑事辩护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发展和完善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辩护权受限、辩护能力不足、司法保障不够等。
本文将就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期为中国刑事辩护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1.辩护权受限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往往不能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和辩护,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请求往往采取不予支持的态度,导致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辩护能力不足部分律师对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掌握不够,导致其在庭审中无法有效地进行辩护。
一些辩护律师也存在态度消极、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情况,致使被告人未能得到有效的辩护。
3.司法保障不足在中国,司法保障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导致刑事辩护的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法院的证据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判决。
对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辩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二、对策研究为了加强辩护权的保障,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
在法律层面,应当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权的规定,明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权利,保障律师的辩护请求得到及时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对辩护律师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可以从教育培训和职业规范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应当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的掌握。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律师职业规范,规范律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其积极认真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为刑事司法体系中一种独特的诉讼机制,为案件的高效审理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路径。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以换取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程序。
这一程序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司法负担,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有效辩护的必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对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效辩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其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有效辩护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最后,有效辩护还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四、当前有效辩护的现状及问题尽管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但在有效辩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被告人对自身权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部分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未能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五、解决有效辩护问题的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被告人对自身权利的认识。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增强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身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确保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同时,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水平,使其在辩护过程中能够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强化司法监督。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申诉机制,对侵犯被告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有效刑事辩护之“稳、准、狠”三要素

律师有效辩护之“稳、准、狠”三要素针对刑事律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我今天要谈的是“稳、准、狠”三要素。
鉴于时间关系,仅就“三要素”对于有效辩护的价值进行介绍,无法就具体运用逐一展开。
一、稳,沉稳,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坚实基础,包含:待人处事稳重、攻防布局稳健、风险防控周全。
(一)待人处事稳重1、待人不轻浮、不轻狂、不自轻自贱。
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就要与侦、控、审等各方人士对案件进行交涉,言行举止宜稳重、谦虚、自尊,忌轻浮、轻狂、自轻自贱。
否则,会招人蔑视、反感、轻视,从而铸成沟通壁垒;纵然观点正确,也易遭人情绪化排斥,不利于有效辩护。
2、处事不轻率,不轻信,不轻敌。
律师应经深思熟虑再发表意见,轻率会遭人耻笑,甚至出现工作失误。
因诉讼多方各有职责与利益,律师不能轻信任何他方的主张,以免误入歧途。
在利益、职责不同的多方博弈中,律师也不要轻视任何一方,否则可能小河沟里翻船,导致辩护失败。
(二)攻防布局稳健律师的辩护观点有相应的依据,方能立足。
空中楼阁般缺乏根据的华丽语言一击即溃,不能成就有效辩护。
从刑事诉讼全局考虑,辩护律师要攻防兼顾,设置多层次攻、防,才能保障辩护的有效性;为适应刑事诉讼的动态发展,辩护律师还要步步为营、进退有据,才能实现辩护的有效性。
1、刑事辩护应兼顾攻防,非到迫不得已,不宜孤注一掷。
面对“无罪判决难”的司法现状,律师依案情无罪辩护的观点纵然正确,也要预见辩护无效的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防御。
比如,我国《刑法》将“悔罪态度”设置为适用缓刑的条件,当事人自辩无罪极有风险,一旦不成,则不能适用缓刑。
因此,辩护人在进行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建议当事人有错则认错,无错则坚持不评价自己行为的法律属性,甚至可以由被告人认罪而辩护律师依法独立行使无罪辩护权。
这样,即使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被采纳,则仍然保留对当事人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例如,2015年的“南京虐童案”广受社会关注,辩护律师以无罪辩护与检方的有罪指控在法庭内、外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辩方观点并非无理无据。
刑事辩护中的辩护思路

刑事辩护中的辩护思路辩护思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巧妙运用一系列辩护思路,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辩护思路。
一、否认犯罪事实针对控方的指控,律师可以采取否认犯罪事实的辩护思路。
通过调查取证、分析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律师可以找到犯罪事实的漏洞或疑点,并提出合理的解释来否认被告的罪责。
二、质疑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律师还可以质疑控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削弱证据的力量。
例如,律师可以调查控方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或者质疑控方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证据串通等问题。
三、辩护事实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即使被告承认了某些事实,律师也可以辩护这些事实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例如,律师可以辩护被告行为是出于合法的自卫或紧急情况下的行动,以减轻被告的罪责。
四、寻找有利证据律师需要积极寻找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这包括调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寻找物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五、控方责任辩护律师可以辩护被告只是在执行他人指令或受他人胁迫下犯罪,试图将责任转嫁给他人。
这需要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他人的指令或胁迫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无辜。
六、辩护人格特质和处境律师可以通过揭示被告的人格特质和特殊处境来辩护。
例如,律师可以辩称被告是一位善良、慈善的人,从未有过犯罪行为,或者被告是一位精神病患者,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
七、法律解释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提出对法律解释的不同观点来辩护。
例如,律师可以质疑法律的适用性或合宪性,从而辩称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
八、感情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感情辩护来打动法官和陪审团,争取对被告的宽大处理。
律师可以揭示被告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个人困境等,以引起同情和理解。
以上是刑事辩护中常见的辩护思路,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辩护思路,并通过合理的论证和辩护策略,为被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是一个保障被告人权益、确保诉讼公正的重要原则。
它作
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并对司法公正起到了积
极的促进作用。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要求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
这一要求是确保被告人能够进行有效辩护
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并可以自愿委托辩护人为自
己进行辩护。
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援助,提升了被告
人的辩护能力。
有效辩护原则要求辩护人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
人一方面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策划辩护策略;辩护人还需要查阅、
复制有关证据以便能更好地调查取证,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辩护人有权限制查阅、
复制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是确保有效辩护的重要保障措施。
有效辩护原则要求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和提问。
在刑事诉讼中,辩论和提问是辩护人
进行辩护的重要手段,通过辩论和提问,辩护人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质疑起诉
方的指控,并为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和提问,是保障有效辩护的重要环节。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确保诉讼公正的重要原则。
它要求被
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和提问。
这些要求的实施,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提升了被告人的辩护能力,并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一程序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以换取从宽处理的机会,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然而,在这一程序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分析现有辩护策略的优劣,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给予其从宽处理的程序。
这一程序的实施,有助于简化诉讼过程,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有效辩护的重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有效辩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有效辩护有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有效辩护还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四、现有辩护策略分析1. 全面认罪策略:被告人全面承认犯罪事实,以期获得从宽处理。
这种策略的优点在于能够简化诉讼过程,节约司法资源;然而,如果被告人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可能导致其无法争取到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2. 部分否认策略: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以期在部分事实中获得有利的结果。
这种策略需要被告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否认的部分,同时也需要权衡否认的风险。
3. 积极辩护策略: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积极提出自己的辩护理由和证据,以期获得更轻的处罚。
这种策略需要被告人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和辩护能力。
五、有效辩护的改进建议1. 加强法律援助: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具体内容。
2. 完善证据规则: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确保被告人在提出辩护理由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法庭辩护人心得体会

法庭辩护人心得体会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庭辩护工作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和重视的领域。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法庭辩护人,我不断地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也经历了许多值得分享的事情。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我对法庭辩护工作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认真准备是成功的关键无论什么样的案件,从收到委托到庭审前的准备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胜负,也关系到客户的利益。
作为一名法庭辩护人,认真准备是成功的关键。
首先,我们需要仔细阅读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司法解释。
其次,需要仔细梳理案件的证据链条,在庭审中清晰明确地表达出来。
最后,需要充分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并进行充分的思考和准备。
二、要有独立的思考能力法庭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任务不仅仅是简单地陈述客户的观点和证据。
更重要的是要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判断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找出并发掘案件的本质问题。
我们需要通过对法律文书和案例的研究,了解司法部门的工作规则和裁判思路。
只有经过深入思考才能在庭审中把握关键点,切入核心问题,和对方律师有一定的沟通和交流。
三、要注重语言表达的技巧在庭审中,语言表达是得分的关键。
我们需要注重语言表达的技巧,尽可能地使用有说服力的语言和措辞,把相关证据和观点表达清楚。
首先,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审判程序,尽可能地避免用于庭审中不合适的词汇或表达方式。
其次,我们需要在庭审中保持冷静并聚焦于证据分析与论证。
同时,在问题发生时,也要及时作出反应并采取正确的防御策略。
四、要具备跨文化的语言能力在现代全球化的社会中,跨文化交流已成为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作为一名法庭辩护人,具备跨文化的语言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需要了解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法律文化和司法习惯,尽可能地减少文化差异所带来的误解和不适应。
此外,也要学会使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语言,以便更好地进行连络和沟通。
总之,法庭辩护工作是一项高度复杂和关键性的工作。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一程序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然而,在这一程序中如何进行有效辩护,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刑事辩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的诉讼程序。
该程序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司法负担,同时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效辩护的必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效辩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有效辩护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的及时解决。
此外,有效辩护还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有效辩护的策略与方法(一)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辩护律师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找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情节。
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应引导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时也要关注案件的其他细节,为有效辩护提供依据。
(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等,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的机遇。
同时,律师还应关注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综合运用各种从宽情节,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三)注重与公诉机关的沟通与协商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辩护律师应注重与公诉机关的沟通与协商。
通过与公诉机关的沟通,了解其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为被告人制定合适的认罪认罚策略。
在协商过程中,律师应坚持原则,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结果。
(四)合理运用庭审技巧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合理运用庭审技巧,如质证、辩论等,充分展示被告人的无罪、罪轻等情节。
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

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1.详尽调查案件背景和相关证据:律师在辩护前应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经过,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
对于辩护的成功至关重要。
2.寻找案件漏洞和疑点: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详细了解案件证据,以及了解法律条文与案件的关联,寻找案件中的漏洞和疑点。
这些漏洞可能包括证据链的不完整、证人证词的矛盾或不可信、专家鉴定的问题等,找到并利用这些漏洞可以有助于辩护。
3.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在了解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之后,律师需要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这包括确定案件的辩护焦点、论据和辩护证据等。
4.良好的沟通能力: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与被告、他人辩护律师、检方、法官以及陪审团进行良好的沟通。
律师的沟通能力对于解释案件事实、表达观点以及说服他人都至关重要。
5.强调合法手段和正当程序: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应强调合法手段和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这包括在搜查、扣押、逮捕等刑事诉讼程序中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检方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并反对使用非法证据等。
6.善于利用证人证词:辩护律师需要善于利用证人证词来为被告辩护。
这包括探索证人的可靠性和诚信度,发现证人的矛盾之处,并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来揭示证人证词的不可靠性。
7.讲述一个合理的故事:律师在辩护中应尽量讲述一个合理的故事,以使陪审团或法官能够理解并接受被告的辩护观点。
这个故事应以证据为依据,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事实进行讲述。
8.强调合理怀疑和质疑:辩护律师应常常强调合理怀疑和质疑的重要性。
这是因为怀疑和质疑可以推翻检方的指控,减弱其证据的可信度,从而为被告争取更有利的判决。
9.保持冷静和专业: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应保持冷静和专业。
无论遇到何种情况,在法庭上表现得冷静、专业并尊重他人是至关重要的。
10.熟悉相关法律和案例:为了进行有效的辩护,律师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和先例。
这样能够帮助律师为被告提供准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总之,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和技巧是律师在实施辩护工作中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内容。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导言: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作为执行者,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然而,律师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影响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责。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资金不足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律师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刑事辩护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要出巨额的费用用于调查取证、请证人陈述等。
意见和建议:1. 政府支持:政府应当加大对刑事律师的经济支持,例如设立律师经费补贴制度,为需要刑事辩护的被告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2. 法律援助: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能够得到公正的辩护。
3. 律师行业自律:律师行业应建立共同基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律师,增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
4. 沟通合作:律师应加强与调查机关、法院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协商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二、问题:证据获取困难刑事辩护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而律师在某些情况下很难获取到关键证据,这可能会影响辩护的效果。
意见和建议:1. 拓宽证据来源:积极寻找其他渠道获取证据,如通过私人调查机构、专业调研公司等,以补充律师自身资源的不足。
2. 加强对调查权的保障:加强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善调查权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获取证据。
3. 律师团队合作:律师可以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律师助手、研究员等,共同协作,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问题:审判公正性的保障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审判公正性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核心要求。
然而,律师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审前限制和取证环节的不公正等。
意见和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质量。
2. 强化律师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律师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其权益和义务。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有效辩护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原则之一。
有效辩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障诉讼公正和被告人权利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说明有效辩护原则的意义,具体阐述其内容和适用范围,并结合法律实践提出相关建议。
一、有效辩护原则的意义二、有效辩护原则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有效辩护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被告人的证明权、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被告人的申诉权。
1. 被告人的证明权被告人的证明权指的是被告人有权利提供并提供证据,证据对证明案件和证明被告人的无罪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允许被告人在法庭上尽可能多地提供证据,才能保证判案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指被告人对控告和证据提出异议和辩驳的权利。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应在现场的审讯中全面比对起诉人的证据和控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同时,被告人还可以通过提供辩护证据和作出自己的代表行为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的申诉权是指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和申诉权,有权把自己不满意的判决向上一级的司法机关申诉。
被告人在获得判决后可以提起上诉或针对未经过的判决提出申诉,保障被告人权利。
三、建议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对有效辩护原则的理解和实践。
为了确保诉讼公正、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程序中应充分发挥被告人证明、辩护和申诉的权利,同时还要关注一些以下问题:1. 对证据来源做出评估在法庭上,被告人应对起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
这需要对证据来源进行评估,快速进行反驳。
若掌握的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进行反驳,可以发出要求被告人补充的请求。
检察机关、法庭和警方应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尊重其权利和财产。
在庭审前后,应随时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3. 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事实和猜测。
审判机关应根据事实来作出判断和决定。
在庭审中,必须尊重被告人的证明权和辩护权,并根据审判机关的裁定能力,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法律正确性。
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强制刑事辩护的限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选择律师进行辩护。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常常以嫌疑人拒绝委托辩护为由,拒绝律师进入侦查场所,对嫌疑人连续审讯,甚至将嫌疑人拘留、逮捕的事实隐瞒律师,严重限制了律师的工作。
尽管我国有司法解释规定律师必须在48小时内提出辩护请求,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被严格执行。
2. 受限的调查权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律师的调查权受到限制,律师很难获取案件资料和证据,无法与其他参与案件的人员进行有效沟通。
这限制了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和分析。
例如,公安机关经常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为由,限制律师查阅案卷和卷宗,导致律师无法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和事实。
3. 侦查阶段的不公平待遇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常常不允许律师对案件进行提前介入、调查和辩护,特别是对于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律师进入侦查环节的难度更大。
这种不公平待遇导致了律师无法及时了解案情,在案件导向性明确之前,律师很难有效地对案件进行辩护,降低了辩护的质量。
4. 证据保全困难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环节存在一些问题。
律师在证据保全阶段往往难以获取充分证据,常常存在被拒绝保全申请、保全结果不准确等情况。
此外,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执行方式和过程不当的情况,影响了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 庭审中的不公平问题在庭审过程中,不少律师反映法官对辩护意见和请求不予采纳,导致辩护无法按法律进行。
部分法官偏向起诉方,倾向于接受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而对辩护方提供的证据持怀疑态度,缺乏中立的立场和公正的判断。
6. 律师人身安全问题在刑事辩护实践中,一些律师因为履行职责受到威胁甚至遭到暴力伤害。
一些当事人和其家属对律师进行恶意举报、恶意中伤,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严重干扰了律师的正常工作。
此外,一些律师接到案件后,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监视和跟踪,限制了他们的自由和安全。
7.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我国在刑事辩护上的资源分配相对不均衡,一些地区的科技设施、律师培训、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条件相对较差。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引言刑事辩护作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被告权利不足、辩护质量参差不齐、法官主观裁量权过大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对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1. 被告权利不足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的权利一直是受到较为关注的问题。
一些被告人由于社会地位低下、知识水平不足或者资金困难等原因,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在此情况下,很容易导致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有效地进行辩护,从而严重影响辩护质量。
2. 辩护质量参差不齐当前,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虽然数量日益增加,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些律师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辩护工作,导致辩护质量参差不齐。
与此由于法官的主观裁量权过大,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辩护权利,这也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
3. 法官主观裁量权过大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尤其是在证据的审查和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这就导致了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决定案件的结果,而非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来进行裁判。
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一位被告人都能够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
应当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辩护工作,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应当建立健全的被告权利保护机制,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正当权益。
2.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为了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应当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律师能够胜任刑事辩护工作。
应当建立健全的律师执业监督机制,对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开展辩护工作。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
陈瑞华
【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35)005
【摘要】将有效辩护奉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并将无效辩护与程序错误并列为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依据,这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经验.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引入无效辩护制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确立有效辩护的理念,并推动辩护制度的改革,这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基于有效辩护的理念,法律应当确立最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并为律师辩护活动确立一种质量控制体系.中国法律并不仅仅满足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而且还要促使律师提供一种尽职尽责的辩护,从而使委托人可以获得高质量的法律帮助.
【总页数】12页(P94-105)
【作者】陈瑞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2.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
3.提高刑事诉讼中普遍辩护和有效辩护的建议
4.探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
5.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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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
二、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一)司法权独立性的挑战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干预、行政压力等,导致司法裁判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困境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证据收集与审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另一方面,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也可能存在疏忽或错误,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律师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往往受到各种限制。
一方面,律师在会见、阅卷等方面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也可能受到法官的限制或剥夺。
这些限制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往往存在冲突。
一方面,为了保障程序公正,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实体公正,需要追求案件的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同时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导致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对刑事诉讼问题的反思(一)加强司法权独立性的保障为了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是法律界广泛认同的法律原则之一,它要求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进行有效辩护的权利。
有效辩护原则反映了现代刑事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之一。
一、有效辩护原则的内涵有效辩护原则,包括被告人的权利能够得到认真考虑及独立的裁决。
辩护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法庭提出反驳指控和质疑检察官的证据,以及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被告人有权自由选择辩护人并履行必要的义务协助辩护人进行辩护。
有效辩护原则所体现的意义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也包括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只有当被告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护权利时,才能预防检察机关违法陷害和法庭认错案件的发生,保证判决能够真正依据法律程序来进行。
1、通知和查阅文件的权利被告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查阅并复制与自己有关的文件。
这是因为被告人通过查看相关证据资料而了解与自己相关的所有证据,为自身的申辩提供合理的依据。
2、自由选择辩护人和免费指派辩护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有权自由选择辩护人,并在适当的时候,申请免费指派辩护人,并由国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3、辩护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能够顺利履行职责,对于案件有权向法院提出委托辩护,发表意见。
而法庭毋须对此产生质疑。
4、参加庭审的权利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参加庭审,并对相关的证据和起诉材料进行质疑。
裁判官也应该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以便做出更加公正的判断。
5、质疑证据和要求证实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质疑对其不利的证据,并且自己的证据能够得到充分考虑。
当同一证据由多人提供,且证据存在矛盾时,被告人有权要求对证据进行重新审查和分析,并进行比较分析。
6、自我申辩权利被告人有权利自我申辩,并进行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并在庭审中表示其理解和观点,仅是作为正式的规模。
虽然有效辩护原则被法律认可,但在实践中,实施这个原则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困难。
有些法律制度致力于快速审判和定罪,而忽略了有效辩护原则。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论辩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合理的辩护理由和技巧,并运用法律知识和案例,律师可以为被告争取辩护的权益。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要注重对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包括事实承认和争议点,才能在律师辩护中找到恰当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确保辩护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于证据的搜集和分析,律师要深入细致,不能宽泛地把握问题。
通过与被告的沟通和研究,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心路历程,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为被告辩护。
其次,律师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先例。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知识是律师必备的基本功。
只有深入了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律条文,才能在辩护过程中提出合理的申辩。
同时,运用先例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找到类似案件的判例,对刑事辩护有指导作用。
律师要准确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先例,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准确的申辩。
除了法律知识,律师还需要具备优秀的辩论技巧。
在正常的庭审中,辩论是法庭上的一种特殊形式,律师在辩论中要善于与控辩双方进行互动,突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与对方辩护意见进行有力的反驳。
律师要善于识别和驳斥对方的非理性辩论,加强自己的立场。
辩论过程中,律师要注意言辞的严谨和表达的清晰,避免使用敏感或不恰当的措辞,以免引起误解或误导法庭。
此外,刑事诉讼法律论辩中,律师还要注重形象和仪态的表现。
在庭上,律师的仪态和行为举止是直接影响其辩护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律师要穿着整洁,言行举止要得体,以体现自己职业的专业性和庄重性。
同时,律师要注重与法官、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沟通和关系建立,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以获得对方的尊重和信任。
最后,刑事辩护律师要注重团队合作和不断学习。
律师事务所通常有一支强大的团队支持,可以为律师提供案件调查和研究的支持。
律师要与团队成员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共同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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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将有效辩护奉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并将无效辩护与程序错误并列为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依据,这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经验。
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引入无效辩护制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但是,确立有效辩护的理念,并推动辩护制度的改革,这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基于有效辩护的理念,法律应当确立最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并为律师辩护活动确立一种质量控制体系。
中国法律并不仅仅满足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而且还要促使律师提供一种尽职尽责的辩护,从而使委托人可以获得高质量的法律帮助。
随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发展,有效辩护的问题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我国法律就律师的从业资格、律师的职业伦理、律师接受委托从事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等问题确立了一系列规则,使得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得到了完善。
然而,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有70%左右的刑事被告人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这些被告人只能依靠自行辩护的方式来行使法定诉讼权利。
而在那些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
由于律师的职业准入门槛不是很高,律师的法律素养无法得到普遍的保障,加上律师界普遍采取事先全额收费的做法,因此,委托人对于辩护律师的制约力不强,辩护律师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况屡有发生。
尤其是那些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由于所能获得的律师费用很少,加上法律援助机构普遍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更是难以为被告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对于律师在辩护中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况,法学界通常将其视为“无效的辩护”。
作为一种制度,无效辩护制度是美国所独有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对于律师不尽职、不尽责并造成一定消极后果的辩护活动,上级法院可以将其宣告为“无效辩护”,并可以据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决。
这样,律师的无效辩护就与下级法院的程序错误一起,成为上级法院宣告下级法院的裁判无效的依据。
不仅如此,根据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导出被告人享有“获得有效辩护”权利的内容。
既然获得有效辩护属于一项宪法权利,那么,律师做出无效辩护的行为就属于一种侵害被告人宪法权利的行为,上级法院就更应做出程序性制裁了。
考虑到中国刑事辩护中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制度和实践,而美国又建立了成体系的有效辩护制度,因此,我国法学界出现了引入有效辩护制度的观点。
一些学者在对美国有效辩护制度做出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的“普适价值”做出了论证,并提出了在我国确立有效辩护制度的改革建议。
这种对策性研究的积极意义当然是不言而喻的。
不过,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有效辩护制度在美国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甚至还面临着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激烈批评。
对于这样一种有争议的诉讼制度,中国法律学者应当审慎地考察其来龙去脉,对其实施效果做出科学的评估。
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谈得上是否在中国法律中引入这一制度的问题。
有鉴于此,对有效辩护制度作一次带有实证性的考察和评价。
本文将分析美国有效辩护制度的来龙去脉,对无效辩护的双重标准及其所面临的挑战做出介绍,并对这一制度所蕴含的理论创新价值进行评价。
在此基础上,考察中国引入有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无效辩护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可能性做出反思性评估。
本文的结论是,在中国全面地引入无效辩护制度并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但有效辩护的理念却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
至少,提高律师辩护质量、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实质性的法律帮助,这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所追求的的目标,也可以成为未来评价我国刑事辩护优劣得失的价值标准。
一、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一)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宪法权利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这一宪法权利既包括了被告人自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也意味着那些无力委托律师帮助的被告人,有权获得指定律师辩护的机会。
从1932年到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判决,逐步为那些因为贫穷而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确立了获得政府所指定的律师辩护的权利。
但是,被告人仅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是不够的,法院有必要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在1932年的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承认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宪法权利。
根据这一判决,最高法院认定:“如果提所投入的时间或其他情况使律师不能为案件的准备和审理提供有效帮助的话,则州政府的这一责任不应被认为已经完成。
”在十年后对另一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次指出,假如某一司法行为否认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那么该行为就背离了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
在1970年的一个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六修正案如果要实现它的目的,就不能将被告人留给一个不称职的律师。
1985年,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律师无论是被委托的还是被指定的,在初审或上诉程序中都应为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帮助。
“对于一个无法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被告人来说,其境况与根本没有律师帮助的当事人一样糟糕。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尽管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确立了“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宪法权利,却一直没有对何谓“有效律师帮助”做出解释。
为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的律师帮助,一些联邦和州法院在判例中逐渐提出了“无效辩护”的概念,并将律师的无效辩护作为推翻原审判决的重要理由。
但是,对于“无效辩护”的标准,这些法院却有着各不相同的理解。
直到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州案件(Strickland v.Washington)中,才对无效辩护的标准做出了权威的解释。
(二)无效辩护的双重标准根据斯特里克兰案件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判断任何有效性主张的基本点必须是,律师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对抗式诉讼的基本功能,以至于难以依赖审判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根据这一理念,被告人要申请法院宣告律师做出了无效辩护,就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两项事实:一是律师辩护工作存在缺陷,也就是律师不是一个“合理称职的律师”;二是律师的工作缺陷对辩护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也就是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可能性,若不是律师的行为错误,案件的诉讼结果将是不同的。
前述第一项有关辩护缺陷的标准又被称为“客观标准”或“行为标准”,也就是律师的辩护行为存在着错误,而这种错误已经严重到“该律师并没有发挥第六修正案所保障的‘律师’的作用”,其具体衡量尺度是“该律师的辩护是否低于合理性的客观标准”。
对于这一标准,最高法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列举。
在后来的判例中,最高法院经常以律师的“策略性选择”为由,认为律师的行为“完全属于合理的职业判断范围”,从而驳回被告人所提出的律师存在辩护缺陷的主张。
尽管被告人要证明律师存在宪法上的辩护缺陷存在着不少困难,但在一些死刑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还是确立了一些“辩护缺陷”的标准。
例如,律师在被告人的死刑听证程序中没有发现可以证明减轻情节存在的证据,这就被视为律师没有对被告人的背景进行彻底调查,因而没有达到合理性的客观标准。
再如,律师在为死刑案件的量刑听证进行准备时,仅仅局限于从侦查报告和有关社会服务部的记录中发现证据,而没有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
又如,律师在准备死刑案件的量刑听证时,没有审查一个公众可以查阅的关于被告人先前定罪的法院档案。
还有,律师因为错误地相信检察官会主动将所有有罪证据移交给自己,因而没有主动申请证据开示,结果造成他不了解警察在进行搜查和扣押方面存在法律上的错误,因而没有及时地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
这被认为违反了普遍的职业准则。
除了要证明律师存在辩护行为的缺陷以外,被告人还需要证明这种缺陷对辩护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相对于律师的辩护缺陷而言,这属于无效辩护的“结果标准”。
为满足这一标准,被告人必须证明,“要不是律师存在着辩护缺陷,那么案件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将是合理可能的”。
那么,被告人如何才能证明律师辩护缺陷影响案件诉讼结果的“合理可能性”呢?在斯特里克兰判决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几个案件的判决,初步解释了辩护缺陷影响判决结果的“合理可能性”问题。
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都明确指出,假如律师提供了更为充分的辩护,就有可能在死刑案件的量刑听证中引入更多的证据,从而创造出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的合理可能性。
例如,在罗比拉案件中,辩护律师明知控方准备在量刑听证中提出被告人先前被定罪的事实和一些审判笔录,却没有对现有的法院案卷进行审查,以至于忽略了一些通过其他途径难以发现的减轻情节。
按照最高法院的说法,律师假如发现了这些证据,就有可能展开进一步的调查;而这种调查本来可以帮助律师“发现一些减轻罪行的证据”,从而有可能说服法官作出不同的量刑裁决。
(三)无效辩护的推定当然,根据斯特里克兰案件的判决,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被告人只要证明律师存在较为严重的失职行为,法院就可以直接推定辩护缺陷对诉讼结果造成了不利影响。
换言之,被告人在这些情形下就无须证明辩护缺陷对诉讼结果的不利影响。
例如,被告人假如“事实上或者相当于事实上”被否定了律师的帮助,那么,法院就可以推定这种不利影响的存在。
典型的例子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陷入漫不经心的状态,或者当庭昏睡。
这就等于被告人实际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
再如,假如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受到法院或者控方阻碍的话,那么,这也可以被直接推定为无效辩护。
在考虑各州的干涉行为是否构成违宪时,法院应审查这种干涉是否“剥夺了律师完整、公正地参与对抗式事实调查程序的机会”。
假如这种干涉确实达到这样的程度,就可以直接成为法院认定无效辩护的依据。
典型的例子是初审法院在被告人接受交叉询问的一整夜间歇期内,不允许律师与被告人会面,这被视为对被告人有效帮助权的剥夺。
当然,假如干预被告人律师帮助权的是检察官,那么,法院就可以将此作为认定无效辩护的直接依据。
又如,假如同一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为多个被告人提供帮助,特别是为多个同案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这种多重代理的情况就会使不同被告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
这种直接导致利益冲突的辩护活动,会导致两名以上被告人的利益不可能同时得到维护,法院会以此为由做出无效辩护的宣告。
在1978年的一项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代理共同被告人的律师及时提出了审前动议,以存在利益冲突为由要求另行指定律师,但法院仍然要求律师代理共同被告人的,那么,上级法院可依次为由直接宣告无效辩护。
(四)无效辩护制度的局限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斯特里克兰案的判决中,同时确立了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这使得被告人在提出无效辩护的诉讼请求时,要承担双重证明责任:一是证明律师辩护行为是存在缺陷的;二是证明律师的不当辩护行为造成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诉讼结果。
但经验表明,这种证明往往是极为困难的,大多数被告人在受到法院有罪判决之后,还要委托另一名律师启动一场无效辩护之诉,而这种诉讼仅靠事后的举证,很难说服上级法院认定原来的律师不仅辩护行为失职,而且造成了不利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