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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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一、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人身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为轻微。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一级伤残。

2.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二级伤残。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三级伤残。

4.存在器官缺失、挛缩、瘢痕形成、破损、体表异物留存、外渗液体聚集、结构和功能障碍、肢体畸形等情形之一,且影响正常生活,为四级伤残。

5.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五级伤残。

6.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部分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六级伤残。

7.存在器官大部缺损、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七级伤残。

8.存在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八级伤残。

9.存在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九级伤残。

10.存在一般性功能障碍和损伤未达到前款第(九)项标准的情形,为十级伤残。

三、伤残等级评定流程1.受伤后应首先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情诊断。

2.伤情诊断确定后,可向当地伤残评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3.评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安排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组进行评定。

4.评定结果出来后,评定机构会出具《伤残评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如果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

四、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残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保险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保险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两个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保险公司委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鉴定所进行的损伤程度的评定,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损伤情况,从而确定给付的赔偿标准。

2.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伤进行全面、精确、公正的鉴定。

3.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损伤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给付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伤残情况和程度有相应的鉴定标准,如《道路交通事故个人伤亡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工伤保险职业病鉴定标准》等。

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鉴定是指在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2. 人身损害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鉴定应当遵循合理、公正、依法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鉴定,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人身损害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各项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伤残赔偿金、逝去赔偿金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损失情况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补充规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等。

三、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关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密不可分的两个环节,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确定被保险人损伤程度的基础,而人身损害鉴定则是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结果直接关系到被鉴定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对被鉴定人的身体损伤和伤残程度进行科学客观评定的依据,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为了确保人身损伤伤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一、人身损伤鉴定标准。

1. 一般损伤鉴定标准。

一般损伤是指外伤、烧伤、冻伤、中毒等造成的身体损伤。

鉴定时需考虑损伤的部位、范围、深度、程度等因素,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进行综合评定。

通常采用的评定标准包括伤情描述、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等。

2.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是指因疾病、外伤、职业病等原因造成的身体结构和功能的永久性损害。

伤残鉴定需要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采用残疾程度评定表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通常包括伤残等级、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

二、人身损伤鉴定程序。

1. 申请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资料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鉴定范围和程序,并通知被鉴定人参加鉴定。

3.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和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和检查,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

4. 鉴定结论。

鉴定人员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5. 鉴定结果通知。

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通知被鉴定人和申请人,并出具鉴定结论书。

三、人身损伤鉴定的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 被鉴定人和申请人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4. 鉴定结果应当符合医学科学的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结语。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人生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生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3)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10)鼻尖缺失(或畸形)。

影响容貌;(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13)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14)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1)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

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补;(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2)脾破裂修补;(3)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7、盆部损伤致:(1)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2) 骨盆畸形愈合;(3)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4)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5)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6)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 膀眈破裂修补;(8) 尿道狭窄;(9)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体功能损害,包括对受伤者身体功能的影响,如肢体活动
能力、感觉功能、语言能力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2. 精神功能损害,考虑受伤者因身体损伤而导致的精神状态改变,如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方面的影响。

3. 外貌和整体形象,评估受伤者因外伤导致的外貌改变或整体
形象受损的程度。

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考虑受伤者因伤残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的影响,如饮食、穿衣、洗漱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5. 工作和社会参与能力,评估受伤者因伤残对工作和社会参与
能力的影响,包括对职业、学习和社交活动的影响程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结合医学诊断、功能评定和日常生活影响等多个方
面进行综合评估。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受伤者的权益,为其提供合理的赔偿和康复服务,同时也为法律和保险行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专业原则和伦理规范,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和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伤残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下面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

首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鉴定的程序标准,二是鉴定的内容标准。

在鉴定的程序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检验、评定等程序的规定;在鉴定的内容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对象、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方法等内容的规定。

只有程序和内容两方面都符合标准,鉴定结果才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认可。

其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鉴定的对象,即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鉴定的对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必须是由于特定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其次是鉴定的标准,即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

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是鉴定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和生活待遇。

因此,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公正。

最后是鉴定的方法,即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

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必须符合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检验和评定。

再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受害人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和伤残程度的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伤残鉴定标准。

最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必须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在鉴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内容标准进行,必须杜绝一切形式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于人身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是司法鉴定和医疗赔偿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精神障碍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在进行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医疗诊断、临床表现等因素,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

一、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是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人体功能障碍等级》的相关标准,将身体功能障碍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其中,轻度功能障碍指的是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基本生活自理的程度;中度功能障碍指的是对日常生活活动有较大影响,需要部分帮助或辅助设备;重度功能障碍指的是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面帮助或依赖他人照料。

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医学诊断,结合功能障碍的具体表现,进行科学的评定。

二、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是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生活自理能力包括了日常生活自理、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方面的能力。

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标准》,将生活自理能力分为独立自理、部分依赖、完全依赖三个等级。

独立自理指的是被害人能够完全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部分依赖指的是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部分帮助或辅助设备;完全依赖指的是被害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面帮助或依赖他人照料。

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具体表现,进行科学的评定。

三、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是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又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劳动能力评定标准》,将劳动能力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工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被害人在原有职业或其他适当职业中仍能从事一定工作,但因残疾程度不同,劳动能力有所减弱;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被害人因受伤或疾病需要暂时休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为了评估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从而确定其享受相应权益的依据。

以下是常见的人体损伤残疾等级
的鉴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完全丧失四肢或者四肢丧失七成以上功能,或者完全
丧失一肢,同时丧失双眼功能。

2. 二级:一肢完全丧失或者四肢丧失五成以上功能。

3. 三级:四肢功能丧失三成以上,但未达到五成。

4. 四级:四肢功能丧失一成以上,但未达到三成。

二、视力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双眼完全失明。

2. 二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02。

3. 三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05,但高于0.02。

4. 四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1,但高于0.05。

三、听力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双耳完全失聪。

2. 二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3. 三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工作受影响的程度。

4. 四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生活受影响的程度。

四、言语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2. 二级:丧失语言能力,但保留少量语言表达能力。

3. 三级:语言表达能力严重受限,但能进行简单交流。

4. 四级:语言表达能力受限,但能满足日常交流需求。

根据以上鉴定标准,对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准确地评估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一、伤残鉴定标准1. 伤残鉴定的基本原则伤残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方法为准则,以公正、客观、独立的态度进行。

伤残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伤残鉴定结果应当客观、真实、可信。

2)综合性原则:伤残鉴定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不偏废某一方面的因素。

3)公正性原则:伤残鉴定应当公正、公平、没有利害关系。

4)科学性原则:伤残鉴定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

5)独立性原则:伤残鉴定应由独立的、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避免利益冲突。

2.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办法》,伤残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

1)一级伤残:抢救无效,病情不稳定或病情恶化,生命威胁,需要密切监护或传统重症监护室治疗。

2)二级伤残:存在病情恶化的风险,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密切监护治疗。

3)三级伤残:存在病情变化或病情不稳定的风险,需要一般监护治疗。

4)四级伤残:伤残情况比较轻,不需要特殊医护,可以予以一般治疗。

3. 伤残程度的评估指标伤残程度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下列指标:1)生活能力:包括行动能力、自理能力等。

2)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脑力劳动能力。

3)智力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记忆力、判断力等。

4)心理状况:包括心境、情绪、社交能力等。

5)美容影响:包括面部外貌、体表疤痕等。

二、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1. 赔偿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等。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有所不同。

2. 赔偿计算公式赔偿计算的基本公式如下:赔偿金额 =(医疗费 + 残疾赔偿金 + 丧葬费 + 营养费)* 系数其中,系数根据伤残等级和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调整。

三、附件列表如下:1. 伤残评定报告2. 医院就医记录3. 医药费用清单4. 家庭成员情况说明5. 律师代理委托书四、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赔偿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概述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受伤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福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对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人体损伤,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各类案件。

伤残等级鉴定分为十个等级,依次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其中一级伤残为最高等级,十级伤残为最低等级。

二、鉴定标准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导致无法独立生活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脑、心脏、肺、肝、脾、肾等主要器官完全缺失;- 功能障碍:四肢完全缺失,或者四肢中三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如脊柱损伤导致完全不能自理等。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重度损害,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一只眼、一只耳、一只手或者一只足完全缺失;- 功能障碍:四肢中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如脑损伤导致重度痴呆等。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中度损害,导致生活困难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一只眼、一只耳、一只手或者一只足中度缺失;- 功能障碍:四肢中一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如脊髓损伤导致排便、排尿功能障碍等。

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轻度损害,导致生活受影响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皮肤损伤导致大面积疤痕形成,影响外观和功能;- 功能障碍:四肢中一个关节功能中度丧失;- 其他:如神经损伤导致局部功能障碍等。

5.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轻度损害,导致工作、生活受影响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皮肤损伤导致较大面积疤痕形成,影响外观和功能;- 功能障碍:四肢中一个关节功能轻度丧失;- 其他:如神经损伤导致局部功能障碍等。

6.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轻度损害,导致工作、生活受影响的严重损伤。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的程度和性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和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人体损伤鉴定的重要依据,下面将介绍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损伤程度的划分。

1. 轻微损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短期轻微影响的损伤,如轻微擦伤、扭伤等。

2. 轻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影响,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骨折、轻度烧伤等。

3. 中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需休息治疗,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严重扭伤、中度烧伤等。

4. 重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需长期治疗和康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重度骨折、重度烧伤等。

5. 特重伤,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危及生命的损伤,如重度颅脑损伤、重度烧伤等。

二、伤残程度的评定。

1. 一级伤残,指因损伤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如肢体残缺、器官功能障碍等。

2. 二级伤残,指因损伤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但不影响生活自理的损伤,如重度肢体残缺、严重器官功能障碍等。

3. 三级伤残,指因损伤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损伤,如严重脑损伤、严重精神障碍等。

三、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和评定。

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意外伤害造成的人身损伤等。

四、鉴定程序和要求。

1. 鉴定程序,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2. 鉴定要求,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评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结论。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司法机关进行人身损害案件审理和裁决的重要依据,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人身伤害行标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行标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行标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人身伤害行为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而伤残鉴定则是对受害人伤残程度进行客观评定的重要环节。

我国《人身损害索赔标准》对人身伤害进行了十级标准的定义,以便于对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进行伤残鉴定,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以下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索赔标准》中规定的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于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了解和应用。

一、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部分功能损伤,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轻微的面部伤疤、轻微的四肢畸形等。

二、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轻度功能障碍,但基本能够独立完成工作和生活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受限的运动功能、轻度言语障碍等。

三、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较重的功能障碍,但仍能够基本照顾自己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较严重的肢体残疾、较严重的言语障碍等。

四、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或者严重失去某一功能,但尚能独立完成一般生活活动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严重的肢体残疾、严重的听力障碍等。

五、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完全丧失某一功能,但能够自理活动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完全失去某个感官功能、严重的智力障碍等。

六、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多种功能,需要他人照料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严重的多重肢体残疾、丧失大部分感官功能等。

七、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完全丧失行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丧失行走能力、丧失大部分感官功能等。

八、八级伤残八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严重的脑部损伤或者其他严重的智力障碍,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的情况。

九、九级伤残九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重度精神障碍或者其他重度心理损伤,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需要长期依赖特殊机构照料的情况。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一、疼痛级别:
1、全残:体态破坏,身体全部机能消失,无法勉力劳动,每日生活
必需帮助,生活不能自理;
2、一级残:双肢或腰以下全残,或仅有双肢残缺半侧或一侧,肢体
机能严重受损,局部肢体有一定的功能,日常生活较自理;
3、二级残:双肢残缺及肢体功能器官严重受损,身体部位有疼痛活
动受限,日常生活有支持者。

4、三级残:双肢丧失一侧,但肢体功能逐渐恢复,日常生活自理,
部分劳动活动能够独立完成,身体有疼痛活动受限;
5、四级残:双肢功能器官有所恢复但有残留,身体有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完全自理,部分劳动有困难;
6、五级残:双肢功能器官部分恢复,轻度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
自理,但有一定劳动活动能力;
7、六级残:双肢轻微残缺,疼痛活动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日
常生活有困难,劳动活动能力减少;
8、七级残:双肢功能有所恢复,疼痛活动受限,但日常生活能力与
劳动能力减少。

二、伤残度评定标准:
1、全残伤残等级评定按受损情况分为三级:90%─100%全残;
70%─89%三级全残;50%─69%二级全残;
2、肢体伤残等级评定。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受害人因事故或其他意外导致的身体损伤进行评定的依据,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将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

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以及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便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一级伤残是指受害人仅有轻微的身体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没有明显影响,可以完全自理。

二级伤残是指受害人有一定的身体功能障碍,但基本上可以自理和从事轻体力劳动。

三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较大影响,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某些日常活动,但仍能从事轻体力劳动。

四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但可以从事脑力劳动或轻体力劳动。

五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不能从事任何劳动,但可以自理。

六级至十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卧床,丧失自理能力,甚至需要他人照料。

在评定这些等级的伤残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生活环境等因素,以便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生活帮助。

在实际评定中,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不能主观臆断或随意提高伤残等级。

评定人员需要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功能评定,了解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以便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定结果。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时,有权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报告,有权要求评定人员进行再评定,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受害人的赔偿和救助,因此评定人员需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总之,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客观评定,评定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和救助,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是什么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是什么

⼈⾝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是什么如果⼤家受到了⼈⾝损害,并且还很严重的,那么⼤家是可以按照规定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先要去做伤残鉴定,那么⼤家知道⼈⾝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完全不能⾃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需要随时有⼈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不能完全独⽴⽣活,需经常有⼈监护;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③明显职业受限;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③职业种类受限;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部分受限,需要指导;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③需要明显减轻⼯作;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常⽣活需要帮助;②各种活动降低;③不能胜任原⼯作;④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严重受限;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③不能从事复杂⼯作;④社会交往能⼒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有关的活动能⼒部分受限;②远距离活动受限;③能从事复杂⼯作,但效率明显降低;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动能⼒⼤部分受限;②⼯作和学习能⼒下降;③社会交往能⼒部分受限;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动能⼒轻度受限;②⼯作和学习能⼒有所下降;③社会交往能⼒轻度受限。

⼆、残疾赔偿⾦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下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2)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75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5年。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2 二级残疾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Ⅲ级。

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3 三级残疾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Ⅲ级。

2.4 四肢残疾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受伤程度,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受赔偿的权益,那么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对这个标准都不是很了解,下面跟随我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2、面部、耳廓3、听器听力4、视器视力5、颈部6、胸部7、腹部8、盆部及会阴9、脊柱四肢10、手11、体表12、其他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包括这12个方面,具体鉴定标准可以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赔偿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物件致害责任;(5)医疗事故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3、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4)动物致害责任;(5)工伤事故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也参考了相关的医学鉴定标准和法律实践经验。

下面将就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轻伤、重伤和特别重伤三个等级。

轻伤是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重伤是指对身体健康造成较严重的损害,导致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减损;特别重伤是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导致严重的劳动能力减损,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等级的伤残,其赔偿标准也是不同的,轻伤的赔偿金额相对较低,而特别重伤的赔偿金额则相对较高。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于医学鉴定和司法实践。

医学鉴定是对受害人伤残程度进行客观评估和鉴定的过程,医学鉴定人员会根据受害人的病历、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等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

而司法实践则是指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相关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最终确定伤残赔偿金额。

医学鉴定和司法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共同确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最后,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

不同的人在受到相同程度的伤害后,其伤残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受害人已经存在部分伤残或患有其他疾病的,其伤残鉴定标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判断。

这就需要医学鉴定人员和司法机构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确保伤残鉴定标准的公正和准确。

总之,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其确定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也需要参考医学鉴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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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1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2010]刑他字第43号)(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10]43号《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对于你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你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0年五月五日民事审判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什么标准作者:崔丕喜发布时间:2008-11-06 16:58:2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和请求伤残赔偿,导致涉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切入点是伤残评定问题,但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残标准多样,对这类案件该依据何种标准评残和赔偿,各地做法不一,以致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因此有必要对何种情形适用何种评残标准统一认识。

首先我们应了解一下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

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

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适用一切自然人。

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为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

伤残评定标准多样存在的问题:1、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时,无相应的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各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人员常根据自己的喜好、关系的远近来随意适用各行业、地方等的鉴定标准,甚至有的鉴定机构得到当事人好处就按伤残级别高的标准评定。

由于这些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且有的条款不明确,内容上存在相互冲突,形成的鉴定结论偏差较大,如青年脾切除,如果按《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其结果可达伤残五级。

而如果按《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其结果却是八级伤残。

两者结果相差三级。

这种混乱局面使案件的承办人员无所适从,意见很大,社会各界对此也多有议论。

2、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评定标准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

当事人事先取证,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均采取避轻就重的方法,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总体来看,《交通事故》标准要比《职工工伤》标准严格。

比如,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按照《交通事故》标准构不上伤残,但按照《职工工伤》标准却可以构成9级伤残。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客观上也对适用标准更是无所适从。

一些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时,明确要求法官指定应适用的标准,这就为法官左右司法鉴定提供了便利。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有些地方法院自行规定,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事故》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职工工伤》标准以外,其他的损伤致残有条件地比照《职工工伤》标准。

这些规定只是权宜之计,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且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鉴定机构没有约束力。

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定。

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损伤(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标准重新鉴定。

现阶段,各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的鉴定适用较多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一个是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两个标准,除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分别适用各自标准评残外,对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残的评定,两个标准都有使用。

对于国家赔偿、工伤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以外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何种标准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的鉴定对象是特定主体,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不适用一般自然人。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就不能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虽然仅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但对其他伤害案件也应作相同对待,否则违反相同的事情相同对待的法制相统一原则。

第二种意见: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经卫生部评审通过并发布的,卫生部门应为伤残程度评定的专业部门,《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评定,也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在理论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就是对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标准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职工工伤事故伤残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及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有明显的区别,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与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都属于侵权赔偿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

如何确定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案件评残适用何种评残标准,首先有必要掌握交通道路赔偿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

一、《工伤标准》与《道路交通事故标准》的区别:(1)两者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

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评残,用《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往往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有时甚至二、三、四个等级,如脾切除,按《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评定为五级伤残,而按《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却是八级伤残,两者相差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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