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技术创新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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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技术创新文献综述

混合所有制改革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已成为当前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的举措。过去的国企改革未能建立起有效促进技术创新的公司治理机制。因此将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公司治理、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研究做出综述,为探讨如何借助混改,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技术创新效率提供参考。

标签:混合所有制改革;技术创新;公司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高度。随后,广东、上海等多个省市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写为混改)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国家新常态下实施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早在2006年国家提出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确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技术进步在宏观上是经济长期增长的三大因素之一,在微观是企业不断提高企业价值的源泉。在中国人口红利等优势日渐消失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成为转换经济增长方式重要途径。国企改革多年,很多国企已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完成了混改,形式上已经形成了满足严格法律法规要求的治理结构,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创新效率仍不能满足国家发展战略要求。下文将对混改与公司治理、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研究做出综述,为探讨如何借助混改,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技术创新效率提供参考。

1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研究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混合所有制成为研究焦点。混合所有制说法早在1997年十五大官方文件中就已出现,并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有明确的论述,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就是混改的实践。郑志刚(2015)较详细地论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历史逻辑,主要是过去的经济改革并不能改变非公有经济不平等竞争的地位,国有资本占有垄断经营和资源优势,而国有资本的股份制改革,并没有使国有控股企业经营完全市场化,并且提高运行效率。在混改的认识、主要问题和实现的思路上有大量的论述。(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14,黄速建,2014,厉以宁,2014,杨红英、童露(2015)。

国企混改可以降低政策负担提升经营效率(胡颖和刘少波,2005;陈林和唐杨柳,2014)。刘晔、张训常、蓝晓燕(2016)研究了国有企业改革后的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化,发现混改有助于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并且提升效果好于私有化。殷军(2016)从民营股东和国有股东的成本优势角度出发,分析了混改提升效率的影响因素,并且构建了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和民营股权的最优比例分析模型。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7)以广青科技深化混改的案例,分析了国有股东和民营企业如何优势互补,通过员工持股等机制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混改的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制衡,起到治理效应(云

宏、汪茜,2015)。马连福、王丽丽、张琦(2015)发现简单的股权混合并不能够改善公司的绩效表现。汪平、邹颖、兰京(2015)提出不同性质股权的资本成本不同,混改应该考虑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展开。

2混改与公司治理的研究

杨红英、童露(2015)的研究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三个方面提出混改下国企公司治理的构想。具体来看,将混改与公司治理相结合的文献主要研究集中在股权关系和结构上。郝云宏、汪茜(2015)以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鄂武商”为案例研究发现,民营股东与国有股东进行适度控制权争夺是符合效率原则的市场化行为,参股股东可以通过引入关系股东、争取董事会席位及运用法律制度等路径制衡大股东。李文贵等(2015)以混改为背景,研究发现非国有股权比例与民营化企业的创新活动显著正相关,研究结果有助于澄清有关混合所有制的争议。员工持股是混改背景下出现的新兴公司行为,张衔等(2015)认为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定位存在偏差,重短期集资与谋利,轻长期激励与参与,逐渐演变成了“少数人持股”,加剧了分配不公,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内部治理机制方面,郑志刚(2015)大胆提出国有资本应扮演没有表决权的“机构投资者”的积极股东角色,并积极加以改进独董制度,改善内部治理机制。梁小惠(2015)提出应着力构建构成合理、具有较强独立性的董事会、结构科学、具有充分监督职能的监事会、设置独立的责、权、利高低一致的经理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杨红英等(2015)认为公司内部治理需明确混改中“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的方式组件双层董事会,在董事会内部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何国成(2014)研究了混改背景下国资国企审计的问题。

3公司治理与技术创新的研究

Bollec(2011)对公司治理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作了较全面的综述,指出技术创新的三个特点——投资专用性、创新过程确定性和未来收益不确定性决定了需要通过股权结构、激励制度等公司治理机制设计来解决激励专用性投资。Tylecote &Conesa (1999)比较了不同公司治理制度下的公司的技术创新,发现公司治理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有决定性的影响。股权集中度或者大股东持股,影响股东在企业中控制权、收益权和承担的风险,从而影响技术创新。股权集中有利于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管理层集中持股、外部机構投资者控股的公司比分散持股公司有更多的创新(Francis&Smith,1995;杨建君和盛锁,2007)。Vito等(2010)认为,技术创新有较高的个别风险,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大,不愿意承担技术创新项目投资的风险,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技术创新呈负相关关系越显著。也有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技术创新无明确关系的研究杨建军等,2010;冯根福和温军(2008)。股权性质即不同所有权性质的大股东,由于在持股动机、监督或者风险承担能力上存在差异,会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决策。国外比较关注机构投资者对创新的影响。Hill等(1988)认为机构投资者厌恶风险,比较注重短期收益,会给管理层压力,减少长期项目和创新投资。Aghion 等(2009)认为机构投资者在信息分析和监督管理层上有优势,产品市场竞争使管理层排斥风险较高的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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