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防火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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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五、建筑内的厨房。

说明:对于耐火温度的表述一般用耐火极限的方式。

耐火极限: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厂房分为五类,

甲类: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扭送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到<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丙类: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类:

其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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