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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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监管部门依法监督。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

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州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备案;投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县(市)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州、县(市)两级共同监管备案。以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统一进入州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县(市)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由县(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统一进入县(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七条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实行投标资格年审制、网络投标报名制、电子询评标制等制度,具体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第九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低于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竞第十一条.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属于国有投资项目的,其施工单位的选择应当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合格投标人名录库中选择不少于3家进行比选。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应急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本条所列情形,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批准;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招标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取得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

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由州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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