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海南省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联络员的确定: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并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办公室,联络员如有变更,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第三条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一)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二)协调督促所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三)分析汇总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四)提出推进本部门(单位)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六)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第四条联络员会议制度:(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内容包括: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临时会议根

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三)各部门(单位)需提交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合理化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以书面形式随时报送。(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由本部门(单位)委派相关人员参加。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节能工作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