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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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Safety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age
标准号:GB 16542-1996
替代标准号:
实施日期:1997-3-1
为了确保乘罐人员安全,本标准规定了竖井提升用罐笼的设计、制造和使用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徐州煤矿安全设备制造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其中、李晓飞、庞奇志、王红汉、苏良俊、恭晓光、周豪、倪守强、郑锡恩、张宝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罐笼设计、制造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罐笼设计、制造、使用和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323—87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T 3633—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
GB 11345—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T 14952.1—94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的封孔质量评定磷-铬酸法
GB/T 14952.2—94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的封孔质量评定酸浸法
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 16541—1996 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罐笼cage
供竖井提升矿石(煤)、废石(矸石)和升降人员、材料、设备用的容器。
3.2 罐体cage main body
不含首、尾绳悬挂装置和导向装置、防坠器的罐笼本体部分。
3.3 悬挂装置suspension assemblies
首绳悬挂装置与尾绳悬挂装置的统称。
3.3.1 首绳悬挂装置head rope suspension assemblies
罐体与首绳(提升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
3.3.2 尾绳悬挂装置tail rope suspension assemblies
尾绳(平衡钢线绳)与罐体底部的连接装置。
3.4 导向装置conveyance guide assemblies
滚轮罐耳、滑动导向套、滑动罐耳的统称。
3.4.1 滚轮罐耳rolling guide shoes
罐笼沿刚性罐道正常运行的滚动导向件。
3.4.2 滑动导向套sliding directive sleeve
罐笼沿柔性罐道正常运行的滑动导向件。
3.4.3 滑动罐耳sliding guide shoes
罐笼在运行中起导向作用,在进出车水平起稳罐作用,过卷或过放时进入楔型罐道起安全作用的滑动导向件。
3.5 防坠器cage dog
当提升钢丝强或其悬挂装置断裂时,阻止罐笼坠落的保护装置。
3.6 制动绳braking rope
在防坠器起作用时,供其抓捕机构捕捉的钢丝绳。
3.7 缓冲绳buffer rope
罐笼坠落后用以吸收下坠罐笼的动能以保证罐笼制动过程平稳的钢丝绳。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罐笼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
4.1.2 每个罐笼应在明显位置设由软铝板制成的铭牌,铭牌内容包括:罐笼型号、外形尺寸、额定载重量、自重、允许乘载人数、制造单位、生产日期等。
4.1.3 罐笼顶部应设置可拆卸的安全篷(保护伞)和栏杆。
4.1.4 罐笼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并具有供应单位的合格证。允许以性能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材料代替,主要零件的材料代用,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4.1.5 材料代用后,厂家应向用户提供代用材料和原材料的型号、规格及因材料代用使罐笼增加或减少的重量,并测出罐笼实际重量,记入铭牌。
4.1.6 悬挂装置和防坠器,由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装置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4.1.7 当井筒淋水量超过5m3/h时,罐体顶部应设弧形淋水棚。
4.1.8 除侧板、盘体盖板、安全蓬、淋水棚外,必须整料制作。
4.1.9 所有弯曲、锻造和冲压零件,不得有裂纹、断口麻点等缺陷。
4.1.10 焊缝应平滑、整齐,不应出现烧穿、裂纹、弧坑等缺陷。
4.1.11 铆钉应牢固完整,不得有歪斜、裂纹、松动等缺陷。
4.1.12 罐笼的所有零件必须检验合格,外购件和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
4.1.13 零部件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符合GB/T 3633的规定。
4.1.14 除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构件的接触面外,零、部件组装前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铝合金罐笼的钢铝接合部位,应作防止电化学腐蚀的处理;作阳极氧化处理时,氧化膜的封孔质量评定应符合GB/T 14952.1、GB/T 14952.2的有关规定。
4.1.15 组装后的罐笼,所有相关运动的零、部件应活动灵活到位,无卡阻现象。
4.2 罐体
4.2.1 罐体制作及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框架应采用经强度校核合格的钢材或铝合金制作;采用铝合金制作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外,受压杆件还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罐体侧壁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mm(煤矿不小于1.5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强度的铝合金板制作;罐体侧壁靠近罐道部分,禁止使用带孔的板材;
——罐底应能经受正常或紧急落地时所产生的冲击力和应力;且应满铺厚度不小于4mm的无孔花纹钢板或具有同等强度的无孔铝合金板;
——罐体各弦梁内的联系横梁,应尽量布置在承受矿车轮压的部位,横梁的间距根据弦梁上铺板的承载能力确定。
4.2.2 罐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层或多层罐笼最上层的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
——提升人员时,按允许乘载人数计算,每人所占底板面积不得小于0.2m2。
——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罐体两侧的最小安全间隙,固定车厢不得小于50mm;翻转车厢不得小于75mm。矿车与罐体两端的最小安全间隙不得小于100mm。
4.2.3 罐体内两侧应设置供乘罐人员扶握的扶手。扶手与罐体的连接强度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其受力状况确定。扶手的设置高度应为1600mm±50mm。
4.2.4 罐笼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罐笼门应采用钢或铝合金制作;
——罐笼门的形式须经设计和使用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罐笼门不得向外打开;
——罐笼门应有锁闭装置,防止因受摇动或振动而自行打开;
——罐笼门关闭后,其上部边缘离罐体底板不得小于1200mm;下部边缘离罐体底板不得超过计划250mm;横竖杆各自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
4.2.5 载矿车的罐笼,罐体内必须调协坚固可靠的阻车器,阻车器的阻爪在阻车时不得自行打开。采用橡胶压块式阻车器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采用带连杆装置的阻车器时,罐体底板必须设置检查孔,检查孔应用厚度不小于4mm的钢板封闭。
4.2.6 罐体顶部应设顶盖门,多层罐笼的中间隔板上应设人孔,顶盖门和人孔应用可打开的厚度不小于4mm的钢板封闭。
4.2.7 载矿车的罐体底板应敷设轨道,且应敷设与轨道等长的护轨,严防罐内矿车掉道。轨道与摇台搭接部位应耐磨、耐冲击、易更换。
4.2.8 罐体采用焊接时,其主要受力连接点的焊缝强度不得低于母体材料的强度。
4.2.9 罐体偏心力矩不得大于200N·m。
4.3 悬挂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