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商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贷款业务,保证贷款风险的控制和贷款的合理利用,农商银行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贷款审批流程的合理顺畅。
流程主要分为以下环节:1.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2. 审批初审:银行贷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符合贷款政策。
3. 审批会议:银行召集贷款委员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评估和讨论。
审批会议应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重要条件。
4. 风险评估: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用以确定贷款利率和相关条件。
5. 贷款合同签订: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放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贷后监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不仅关注贷款的审批流程,还重视贷后监管,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和保证贷款的正常使用。
1. 巡回检查: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包括核实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巡回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还款监控: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监控系统,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还款异常或欠款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3. 可行性分析:对于一些重大贷款或复杂贷款项目,银行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还款能力。
4. 提醒与催收:银行应定期向借款人发出还款提醒,并根据还款情况进行催收。
催收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
三、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贷款利率的确定和计息方式的选择,以确保贷款的公平合理。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农商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业务。
为了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化、有效性以及防范风险,农商银行制定了严格的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资格审查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首要的一步是贷款资格审查。
贷款审查员将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品价值等。
只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才能获得贷款。
二、贷款政策制定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商银行将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三、贷款担保措施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贷款担保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抵押品的评估、抵押登记、保证人的选择等。
借款人需要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或找到可信任的保证人,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四、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流程。
这涉及到贷款申请的提交、贷款资格审查、贷款额度的确定等。
农商银行将根据自己的内部程序和规定,对借款申请进行逐步审批,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贷款还款管理贷款管理办法中对还款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农商银行将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同时,对于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农商银行将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六、贷款风险控制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贷款风险控制也有具体规定。
农商银行将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质量评估,确保贷款的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农商银行还将根据市场和经济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总结: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农商银行用以规范自身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资格审查、贷款政策制定、贷款担保措施、贷款审批流程、贷款还款管理以及贷款风险控制等内容。
(管理制度)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发放和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类别农商银行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地产贷款等。
2.企业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3.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居民的小额贷款、生产贷款等。
二、贷款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个人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所贷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2.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税务报表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3.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农村居民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信用社将根据农村居民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将依据审批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签署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
2.贷款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违约的借款人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对贷款实行市场化利率,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
四、贷款风险控制1.审慎核查:银行要审慎核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风险。
2.产业风险:银行应该控制产业风险,避免因产业不景气或行业波动等因素导致贷款违约。
3.市场风险:银行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贷款政策,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责任追究1.追加责任:对于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银行可以采取追加责任、催收等措施,保护银行的权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4•【文号】银监办发[2009]34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各项贷款增速迅猛,尤其是各类项目贷款增长快、管理不到位、行业集中度高、风险隐患大,应引起高度关注。
现将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提示如下:一、主要风险点(一)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增速过快。
今年以来,为确保经济增长,各级政府大量筹集资金用于当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农合机构政府平台公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激增。
截至7月末,农合机构发放政府平台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分别为1552亿元和1238亿元,增幅分别高达89.7%和63.1%,分别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68.6和42个百分点。
从地区来看,政府平台公司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江苏(13.73%)、广西(13.27%)、四川(13.02%)、广东(12.88%)、陕西(6.78%), 5省份合计增加额占全国新增总额的59.7%;房地产开发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省份,广东(24.5%)、上海(12.9%)、江苏(9.8%)、天津(5.4%)、贵州(5.3%) 5省份合计增加额占全国新增总额的57.9%。
(二)项目贷款管理不规范。
一是借款主体资格不合规。
如甘肃省今年新增10笔政府平台公司项目贷款中,8笔由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直接作为借款主体;新增142笔房地产开发贷款中,13笔共计金额3680万元是自然人直接作为借款主体。
二是资本金账户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省份农合机构未建立规范的项目资本金账户管理制度,对资本金未实行专户管理,自有资金与贷款资金在同一账户混淆使用。
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管理行为,促进农村企业融资,加强风险管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农村商业银行自主授信管理下的各类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借款人自主选择农村商业银行担任中介机构,受托为其与贷款银行进行协商、安排融资资金,并对融资资金的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的业务。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银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委托贷款活动合法、规范、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受托方和委托方的约定第五条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贷款总额、期限,利率等有关标准;(二)委托方提供的抵质押物种类、估价、数量、质量等;(三)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管理、处置的规则;(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咨询、交流、通知、公告等;(五)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确立委托贷款的管理机制,实行专人专岗,委托贷款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了解贷款业务知识和风险管理技能。
第七条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建立委托贷款资金流向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确保融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时性、安全性。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第八条受托方应当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减少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质押物的真实合法,评估结果应当为借款人提供合理的担保贷款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委托方需提前告知受托方借款人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担保,减少受托方的风险。
第十一条受托方应当在委托贷款存续期间对借款人的资信、前期承诺是否兑现、用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是否与监管机构要求符合等进行监督,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资本状况和借贷记录等。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促进信贷业务风险防控和经营稳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履行商业银行职责的同时,应当注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积极支持农民、农村合作组织和乡村企业发展,推进现代化农业、乡村旅游等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应当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经营,保护客户利益,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机制,保证业务安全和合规。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制度和安全保护机制,确保授信与客户之间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的合法身份、经营合规、经济实力等相关信息,并对客户建立档案,注明授信额度、用途、期限、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并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完成授信业务。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对信用风险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应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应当以贷款合同为准,严格控制借款人用款用途,防止违规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审批授信业务时,应当注重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抵押物价值等相关因素,以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审批授信业务时,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确保资金用途真实合法,担保物真实有效,授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授信时,应当明确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资金流向真实合法,担保物有效可靠,及时跟踪和催收拖欠款项。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多项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信贷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透明化制度,做到监管与管理无缝对接,风险评估与防范同步推进。
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项目融资风险,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四条项目融资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项目融资业务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或公司业务部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授信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其中,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资金不能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像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者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是指农业发展银行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商业性项目提供的贷款支持。
第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项目。
第四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综合授信。
第五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评估、发放、管理和回收应当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第二章项目评估第六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评估应根据项目的可行性、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测进行,并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项目评估内容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财务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第八条项目评估的结果应当经过农业发展银行的审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九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审批流程,并经过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和授信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资产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合作,定期进行贷后监管,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五章贷款回收第十六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协商,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催收和清偿。
第十八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处置不良贷款。
农商银行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农商银行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我行各营业机构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一次授信、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行、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
第六条合作社向贷款行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有关材料;(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三)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四)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五)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六)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易贷”个人工程机械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易贷”个人工程机械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银行个人工程机械贷款业务行为,推进我行个人贷款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民法典》、《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融易贷”个人工程机械贷款(以下简称个人工程机械贷款)是指*农商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工程机械的贷款。
工程机械是指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路面机械、压石机械、混凝土机械、起重机械等用于土石方施工、路面建设养护、流动式起重装卸作业以及其他建筑工程施工需要的机械装备。
第三条*农商银行开展个人工程机械贷款分直客式与间客式两种。
直客式个人工程机械贷款指我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自行购买工程机械的人民币资金贷款。
间客式个人工程机械贷款指我行向在与我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经销商或厂商处购买指定品牌工程机械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银行所辖营业部、各支行开展个人工程机械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向*农商银行申请直客式个人工程机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备有效户籍及身份证明,在我*有固定住所。
(三)具备稳定的合法经营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收入;(四)能够支付不低于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五)个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与我行建立工程机械贷款合作关系的工程机械经销商或厂商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须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经营效益较好,年营业收入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二)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专户,第一次存入50万元保证金;(三)必须是经过工程机械生产厂家指定的特定经销商或代理商,且资金实力较强,经营业绩良好,有完善的销售服务配套保证,信誉可靠;(四)所代理的品牌须是国内或国际知名品牌;(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年审,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效益较好;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该行业时间在3年(含)以上,经营项目合规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逃废债,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和交叉违约行为,且申请日无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六)遵纪守法,股东、董事、监事和现任高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大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大全第一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大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项目贷款,指我行按照国家政策,自主选择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项目的商业性本外币贷款。
其中外币指其他国家、地区的主要可兑换货币(目前指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
凡属于上述性质的贷款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坚持防范风险、服务客户、专款专用、全程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对象和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按本办法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
借款人分为既有法人和新设法人。
既有法人是指已存在的企事业单位,新设法人是指为项目建设而新组建的项目法人。
第五条贷款条件。
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的企业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二)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四)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且符合国家和我行有关项目自有资本金比例的规定;(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应该进行评级的客户,其信用等级应为A级(含)以上;(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七)申请外币贷款,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八)具备所申请具体贷款品种的其他条件。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资产状况证明等。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二节贷款审批1. 农商银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行主管组成。
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
2.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依规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3. 农商银行应公开贷款审批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一节贷款发放1. 农商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所需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节贷款管理1. 农商银行应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2. 农商银行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贷款风险防控1. 农商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2. 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
3. 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提前还款等。
第五章贷款违约处理1.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 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有权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由农商银行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遵循评级、授信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规定。
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贷款操作流程包括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公示)、贷款审议与审批、咨询、提款与支付、贷后管理与收回、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一)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农商银行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和经营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的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项目融资业务办理条件第四条在贷款行申请办理项目融资业务的借款人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六)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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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和经营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的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项目融资业务办理条件第四条在贷款行申请办理项目融资业务的借款人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六)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
以新设立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相关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保、土地、规划、安全生产和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五)项目资本金已落实的证明文件。
(六)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包括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产品支付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七)贷款担保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项目融资金额、期限及相关管理要求第六条项目融资金额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需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风险水平和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七条项目融资期限是指贷款第一笔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和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要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的发放。
第八条项目融资须实行分期还款。
要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一)应从项目建设期完成时即开始还款,并应采用按月或按季还款。
(二)还款金额应与项目建设、运营进度相匹配。
第九条项目融资贷款的利率按照我行对外公布利率执行。
第十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可根据项目建设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十一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一)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可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四章项目融资业务的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第十二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尽职调查:(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机构设置、治理结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实力、财务状况、融资状况;股东的行业地位、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三)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审批核准情况等。
(四)项目市场分析,包括项目市场环境、供求关系和未来变化趋势等。
(五)项目投资及偿债能力分析,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和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
(六)贷款担保情况。
第十三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贷款审查人员应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项目融资进行全面风险评价,审查内容重点包括:(一)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合法、合规性。
(二)项目建设条件。
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动力等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和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设备的采购引进情况。
(三)项目可行性。
包括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现状、价格和竞争能力、盈利能力等。
(四)项目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获得性。
(五)项目效益与风险。
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合理性,项目投入运营后产生的现金流量足以支付生产经营费用和偿还到期债务的可靠性。
(六)项目发起人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整体经营情况等。
(七)项目风险的分担,项目风险在各个项目参与方之间分配的合理性。
(八)其他风险。
包括行业基本面、大宗商品价格风险、供应环保风险和成本风险等,以及可能对项目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项目资产或项目收费权可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应要求借款人将项目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收益权为贷款设定担保。
必要时,可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第十五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商业保险,并将贷款行设定为第一受益人或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
第十六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定提款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核、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履行国家的环保、土地、安全生产、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三)借款人同意贷款行参与项目重大决策。
(四)借款人承诺在贷款行开立经营收入专户,并与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承诺项目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付等中间业务在贷款行办理。
同时,该账户资金对外支付须满足约定条件。
(五)项目资本金已落实,并与拟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足额到位,与贷款配套使用。
(六)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七)借款人所提供的提款用途证明与约定用途相符。
第十七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贷款资金支付要求、受托支付起点标准、贷款宽限期、经营收入账户余额等设定贷款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授信业务审批书中要求的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五章项目融资贷款发放和支付第十九条项目融资贷款发放前,应按规定流程进行前提条件核准,确认借款人符合约定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控,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交易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金额与交易对象相符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即时将该笔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对一些特定项目,必要时,贷款行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二十三条不满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受托支付标准的,贷款行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也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特点与风险状况,自行设定更严格的受托支付标准。
第二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五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六条贷款行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并应按规定对抵质押品价值进行重估和贷款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阶段,要密切关注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在项目建设成本超支的情况下,对有完工担保的或其他建设成本超支安排的,应要求完工担保人或有关责任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项目建设成本超支款。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预算金额确需追加贷款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行按规定流程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查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的试生产阶段,应密切监督项目试生产情况,确认实际的项目生产数据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融资文件规定的完工标准。
第三十条在项目经营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所在行业风险情况、项目经营状况及收入状况,项目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达到评估水平,项目经营收入是否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回笼贷款行,要对项目经营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若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或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停止办理贷款手续或与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应放贷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项目融资业务到期应全额收回。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展期、再融资或重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各贷款行参照本办法执行;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适用房地产贷款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