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doc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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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 人 民银 行 固定 资产 管 理方 法 》 实施 中
存 在 的 问题
( )办 法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不 一 致 一 《 与
1 分 类 不 一 致 .
间 自动 计 算 折 旧 , 法 使 调 单 位 已计 提 的 折 旧额 无 合 并 计 入 调 入 单 位 , 《 法 》 定 , 定 资 产 调 入 而 办 规 固 单 位 应 将 调 入 资 产 的 累 计 折 旧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管理 的 T作量 和难度 。 不利 于 防止 资产 流失 。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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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 0 4治 4 2年 1理 0 业 日 8月 第 行 0 期
( ) 修 后 固定 资 产 的计 价 不 尽 合 理 三 装 《 法 》 对 装 修 后 的 固定 资 产 计 价 规 定 以百 分 办 比作 为 界 定 的 唯 一 标 准 , 是 对 于 年 代 比较 久 远 的 但 房 屋 建 筑 来 说 , 时 的 造 价 ( 在 的 账 面原 值 ) 当 现 比较
的 表 外 科 目 核 算 。 目 前 , 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中 除 电 固
《 法 》 二 章 第 十一条 第 四款 规定 “ 械 器具 办 第 机
类 包括 : 械动 力设 备 、 器 设 备 、 行 机 具 设 备 、 机 电 发 医疗 设 备 、 事 设 备 等 ” 但 是 在 同定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炊 , 中却 没 有 “ 事 设 备 ” 个 二 级 分 类 , 计 集 中 核 算 炊 这 会
是 明 确 固定 资 产 改 、 建 标 准 , 多 少 万 元 以 上 扩 如 的 改 、 建 属 于 固定 资 产 改 、 建 , 可 以增 加 固 定 扩 扩 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b5303a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ac.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银办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10月15日银办发[2010]19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5]313号文印发)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系统是以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固定资产数据集中处理,实时监督,反映固定资产变化,实现对固定资产全方位、动态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系统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及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第四条系统的管理模式分为卡片类管理和汇总类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卡片类管理;总行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汇总类管理。
卡片类管理以卡片要素信息为基础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汇总类管理以采集报表数据信息为基础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五条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系统设置及初始建账、系统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和调拨的处理、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报表管理、系统查询等。
第六条实行卡片类管理模式的单位,系统将管理层次设置为行长办公会、会计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产使用部门,其职责分工如下:行长办公会负责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bf1065b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a8.png)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11.27•【文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列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均适用本规定:一、从事信托、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三、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市场);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法纪、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二)财务计划管理;(三)财务收入管理;(四)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管理;(五)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六)专用基金管理;(七)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章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限于:(一)国家财政拨款;(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利润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有资金;(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公积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四)经财政部批准,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用国家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拨付的资金;(五)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45553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da.png)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7.09.04•【文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七年九月四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财政部、建设银行函复国家计委,同意适当调整施工机械折旧年限,并据以修订全国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为与财务核算工作相适应,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对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国营施工企业应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及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财政部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
二、国营施工企业机械的折旧年限,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改按财政部、建设银行审定的《修订后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折旧年限表》(见附件)执行。
其他固定资产,仍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执行。
附件:修订后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折旧年限表<font size=+1>────────────┬────┬────┬────┬────┬──────机械│耐用│大修间│年工作│大修│折旧类别│总台班│隔台班│台班│周期│年限────────────┼────┼────┼────┼────┼──────一、起重机械│││││────────────┼────┼────┼────┼────┼──────1、履带式起重机│3375│1125│ 230│3│15────────────┼────┼────┼────┼────┼──────2、汽车式起重机│3000│750│200│4│15────────────┼────┼────┼────┼────┼──────3、轮胎式起重机│4000│1000│250│4│16────────────┼────┼────┼────┼────┼──────4、塔式起重机│4800│1200│250│4│19────────────┼────┼────┼────┼────┼──────5、龙门式起重机│3600│900│230│4│16────────────┼────┼────┼────┼────┼──────6、桅杆式起重机│4000│1000│200│4│20────────────┼────┼────┼────┼────┼──────二、土石方机械│││││────────────┼────┼────┼────┼────┼──────1、单斗挖掘机│3500│875│220│4│16────────────┼────┼────┼────┼────┼──────2、推土机│3000│750│200│4│15 ────────────┼────┼────┼────┼────┼──────3、铲运机│2500│625│160│4│16────────────┼────┼────┼────┼────┼──────4、装载机│3750│938│240│4│16────────────┼────┼────┼────┼────┼──────5、凿岩机│1530│510│150│4│10────────────┼────┼────┼────┼────┼──────三、基础工程机械│││││────────────┼────┼────┼────┼────┼──────1、履带式打桩机架│3600│900│230│4│15────────────┼────┼────┼────┼────┼──────2、走管式打桩机架│3600│900│230│4│15────────────┼────┼────┼────┼────┼──────3、柴油打桩锤│1532│766│200│2│8────────────┼────┼────┼────┼────┼──────4、蒸气打桩机│3840│960│240│4│16────────────┼────┼────┼────┼────┼──────四、运输机械│││││────────────┼────┼────┼────┼────┼──────1、载重汽车│2850│750│240│3│12────────────┼────┼────┼────┼────┼──────2、自卸汽车│2475│825│220│3│11────────────┼────┼────┼────┼────┼──────3、机动翻斗车│2250│650│250│3│9────────────┼────┼────┼────┼────┼──────4、平板拖车组│2250│750│210│3│13────────────┼────┼────┼────┼────┼──────5、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250│750│200│3│12────────────┼────┼────┼────┼────┼──────6、混凝土泵运车│2250│750│200│3│12────────────┼────┼────┼────┼────┼──────五、搅拌机械│││││────────────┼────┼────┼────┼────┼──────1、混凝土搅拌机│2625│875│180│3│14────────────┼────┼────┼────┼────┼──────2、砂浆搅拌机│2625│875│180│3│14────────────┼────┼────┼────┼────┼──────六、焊接机械│││││────────────┼────┼────┼────┼────┼──────1、交直流电焊机│2342│781│150│3│15────────────┼────┼────┼────┼────┼──────2、点焊机│2250│750│150│3│15────────────┼────┼────┼────┼────┼──────3、对焊机│1875│625│150│3│12────────────┼────┼────┼────┼────┼──────七、木工机械│││││────────────┼────┼────┼────┼────┼──────1、圆锯│1950│650│150│3│13────────────┼────┼────┼────┼────┼──────2、带锯│3000│1000│220│3│14────────────┼────┼────┼────┼────┼──────3、压鲍│2625│875│180│3│14────────────┼────┼────┼────┼────┼──────4、打眼机│2625│875│200│3│13────────────┼────┼────┼────┼────┼──────5、开榫机│2625│875│200│3│13────────────┼────┼────┼────┼────┼──────6、裁口机│2100│700│180│3│12────────────┼────┼────┼────┼────┼──────八、筑路机械│││││────────────┼────┼────┼────┼────┼──────1、内燃压路机│3000│750│200│4│15────────────┼────┼────┼────┼────┼──────2、沥清洒布车│1200│300│100│4│12────────────┼────┼────┼────┼────┼──────九、垂直运输机械│││││────────────┼────┼────┼────┼────┼──────1、卷扬机│2800│700│210│4│13────────────┼────┼────┼────┼────┼──────2、皮带运输机│2000│500│150│4│13────────────┼────┼────┼────┼────┼──────3、外用电梯│3800│950│240│4│16────────────┴────┴────┴────┴────┴──────</font>。
谈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Word版
![谈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Word版](https://img.taocdn.com/s3/m/3c8212b9cc1755270622083c.png)
谈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摘要:文章对固定资产折旧过程中人们容易产生的疑问分别做出探讨,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折旧年限的计算、固定资产减值后的折旧会计处理分别进行了分析和说明,意在使读者能够对折旧有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关键词:折旧;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合计法一、固定资产折旧范围问题过去,会计制度遵循固定资产存在物资损耗不存在或较少存在精神损耗的思想,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要求固定资产只有在使用的情况下计提折旧,不使用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所以,旧会计制度要求闲置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不计提固定资产。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除了“已经提足折旧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括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另外,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现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房屋、建筑物,按新会计准则在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仍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而不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也应计提折旧,即计提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计算问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尤其是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年限是以“实际经历年限”为准,而不是企业“会计年度”的年限,且增加固定资产当月不考虑在内。
即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是在当年3月份,固定资产折旧第一年的时间不是4月至12月,而是4月至次年3月。
【例1】2001年3月份,企业增加固定资产一项,原价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按年数合计法计提各年固定资产折旧如下:第一年,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折旧额:(100-10)×5/15=30(万元)第二年,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折旧额:(100-10)×4/15=24(万元)第三年,2003年4月至2004年3月折旧额:(100—10)×3/15=18(万元)第四年,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折旧额:(100—10)×2/15=12(万元)第五年,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折旧额:(100—10)×1/15=6(万元)三、固定资产折旧因素调整后的折旧计算问题固定资产的折旧因素,包括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709803ca6c30c2259019e54.png)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发文字号】国发[1985]6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代替)【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5.04.26【实施日期】1985.04.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5]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
其补偿方式,实行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或者按产量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第三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农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以及其他国营企业,都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正确计提和合理使用折旧基金,建立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折旧基金(含更新改造基金),应按规定范围专款专用。
第二章提取折旧的范围第五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四)农业企业的经济林木。
第六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一)土地;(二)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三)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
第七条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但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提足折旧的在用固定资产,如果设备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在一九九○年之前仍需继续使用的,可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法律规定(3篇)
![固定资产折旧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80e4a74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8d.png)
第1篇一、引言固定资产折旧是会计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固定资产价值的逐步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不仅反映了固定资产价值的递减,也体现了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
在我国,固定资产折旧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系统扣除的过程。
固定资产折旧的主要目的是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递减,为企业的成本核算、财务报表编制提供依据。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1.直线法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平均分摊。
直线法是最常用的折旧方法,适用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情形。
2.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指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工作量计算折旧,即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折旧额。
工作量法适用于运输设备、建筑设备等以工作量为主要指标的固定资产。
3.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是指固定资产在早期使用年限内折旧额较大,而在后期使用年限内折旧额较小的折旧方法。
加速折旧法可以加快固定资产价值的扣除,适用于技术更新换代较快、使用寿命较短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是指固定资产在会计上计提折旧的期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20-50年2.机器设备:10-20年3.运输设备:4-10年4.电子设备:3-5年5.其他固定资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税法规定1.税法允许企业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折旧方法。
2.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折旧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法对加速折旧法进行了限制,规定企业加速折旧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六、固定资产折旧的法律责任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b8f132956294dd88d0d26ba4.png)
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作者:张晓霞来源:《财讯》2019年第25期摘 ;要:人民银行的固定资产是重要的国有资产组成部分,是人民银行开展业务的重要物资条件。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是基层人民银行必须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是目前在资产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的问题,包括管理意识不高、流程不规范、固定资产分类不够详细以及资产的使用效益有待提高等,本文根据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包括增强管理意识、规范固定资产的操作流程、科学分类以及提高使用效益等。
关键词: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建议一、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1)有些单位管理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两重两轻问题。
首先,重购置轻使用。
有的单位在固定资产的购置方面较为重视,通常情况下会将所使用的项目事先做出预算,根据预算购买固定资产,但是对于购买后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使用,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划,所以导致有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率不高。
其次是重核算轻管理。
人民银行内部的会计部门负责进行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但是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也归会计部门负责,这就导致会计部门更加重视核算职能,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力度不够,所以导致管理效率不高。
(2)操作流程管理不规范在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方面,管理人员的熟练度不够,在管理中容易出现操作性差错。
会计部门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调拨以及审批,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以及登记、保管等实物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以及日常维护,尽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分工,但是由于工作之间衔接性有时不畅通,所以导致管理容易出现纰漏。
(3)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标准不够细化目前人民银行内部有的固定资产分类不够详细,有的资产分类不好掌握,特别突出表现在机械器具的分类管理上,对有的电器设备的分类不够准确和模糊,如有些单位将包装机等归为机械器具,而有些单位将包装机等归为其他财产。
另外,有的固定资产的计价也不够准确,首先对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人民银行内部的会计部门要按照销售方给出的发票入账,而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运输等费用没有作为入账的部分,所以这就导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实际成本计价之间并不吻合。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f8ce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da.png)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1997年9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和1993年五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339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419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75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目录(一)综合类(二)预算管理类(三)国家债务类(四)税收类(五)工业交通财务类(六)商贸金融财务类(七)行政事业财务类(八)农业财务类(九)农业综合开发类(十)社会保障财务类(十一)外汇外事财务类(十二)世界银行类(十三)基本建设财务类(十四)会计管理类(十五)注册会计师管理类(十六)财政监督类(一)综合类1.关于基层税务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1986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2.请抓紧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3.关于明确工会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复函(198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出)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出)5.对关于要求明确财政“专户储存”资金是否计息以及如何计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6.关于批准船检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的复函(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发出)7.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8.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2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9.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10.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11.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12.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发出)13.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二)预算管理类1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15.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出)16.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出)17.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18.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出)1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20.关于重申中央四个部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必须严格执行“三七”比例分成的通知(1989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21.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22.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23.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发布)24.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25.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1991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26.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27.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28.关于外地驻浦东、海南、深圳地区集团单位购买几种主要专控商品指标单列试点的通知(1993年4月2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29.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管理范围的通知(1993年4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30.关于对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委托审批权的通知(1993年5月2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31.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三)国家债务类32.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1987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1993年6月21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7月22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35.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1993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36.关于提高特种定向债券手续费率的通知(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出)(四)税收类37.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1974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38.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3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40.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2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41.关于对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5月8日财政部发出)42.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出)43.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年7月5日财政部发出)44.关于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4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4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48.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49.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50.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5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52.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54.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5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55.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出)56.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1985年4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57.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58.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59.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6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5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布)61.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年9月4日财政部发布)62.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6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8日财政部发布)64.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出)65.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5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66.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5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67.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68.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5年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69.关于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70.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6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布)71.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72.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73.关于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74.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75.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76.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1日财政部发布)77.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3日财政部发出)78.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布)79.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8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7月10日财政部发出)81.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82.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1986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出)83.关于征收银行、保险系统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发出)84.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出)8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出)86.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87.关于石油工业服务性业务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出)88.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89.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1986年11月15日财政部、水电部发出)90.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9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9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6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93.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纳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出)94.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9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96.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87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97.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出)98.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99.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1987年3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00.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布)101.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02.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103.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布)104.关于改进新建、扩建啤酒项目以产品税归还贷款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105.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106.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107.关于对工会系统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108.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财政部发出)109.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出)110.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111.关于对无醇啤酒、啤乐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12.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113.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114.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116.关于个人认购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给予减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照顾的通知(1992年7月13日财政部发出)117.关于临时调整鱼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118.关于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119.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120.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121.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122.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123.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124.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五)工业交通财务类125.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1962年9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126.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1972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127.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1975年5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128.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1978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129.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1979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出)13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1981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131.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1982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132.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1984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133.关于对部分行业和部门所属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通知(1986年5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出)134.关于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135.对黑龙江省《关于罚款收入和罚款支出财务处理意见的请示》的复函(1987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出)136.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987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137.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的复函(1987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出)138.关于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业务中若干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7年3月9日财政部发出)139.关于国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归还技术开发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函(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140.关于(87)财工字第32号文件中“减免税收期限”的起讫时间如何掌握的复函(1987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141.关于核定邮电企业留利中三项基金比例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142.关于大型合成氨设备折旧年限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1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1987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144.关于同意邮电勘察设计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复函(1987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145.关于邮电企业应用企业留利归还贷款问题的复函(1987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146.关于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147.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148.关于同意调整民航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用定额标准的复函(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出)149.关于如何处理赶工速调费的复函(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150.关于对上海市审计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151.关于企业“绿化费用”和“劳动保险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8年2月5日财政部发出)152.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货轮船员从事职责外劳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8年5月3日财政部发出)153.关于国营企业到国外开展“四技”所得人民币收入财务处理的复函(1988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154.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88年5月7日财政部发布)155.关于不同意企业从成本中提取“酬劳金”的复函(1988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156.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6月3日财政部发布)157.关于中央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158.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159.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160.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出)161.关于从国外买进旧船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的复函(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162.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延伸服务劳务手续费处理意见的复函(1988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163.关于同意改变邮电通信企业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的复函(198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164.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165.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166.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167.关于增加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几项工作任务(工业交通部分)的通知(1989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168.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169.关于进口物资实行代理价后国营企业库存物资发生的价差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出)170.关于民航企业医疗机构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171.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缴纳横向配套发展基金等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90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出)172.关于平价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0年4月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173.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出)174.关于企业家属委员会经费如何列支问题的复函(1991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175.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176.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177.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178.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91年4月19日财政部、建设部发布)179.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1991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180.关于加息不能进成本的复函(1991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181.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182.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1991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183.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发出)184.关于修订《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1991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18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1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布)187.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8月3日财政部发布)188.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六)商贸金融财务类189.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6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190.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191.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192.关于地方不得自行减免大中型商业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出)193.关于外运公司加快载货汽车折旧期限的复函(1986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194.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的规定(1987年4月8日财政部发出)195.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196.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1988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197.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198.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199.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5月3日财政部发布)200.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201.关于传真机、电传机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202.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203.关于商业部直属国营公司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等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204.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205.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206.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七)行政事业财务类207.关于修订机要交通员押运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6年1月24日财政部发出)208.关于出版社、报社调整工资7.50元列入成本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209.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一九九○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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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一九九○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0(000)006
【摘要】为了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改造,结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现对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一九九○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一九九○年之前还可继续提取折旧。
这一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再计提折旧和大修。
这部分固定资产,应单独核算。
【总页数】1页(P24-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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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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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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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一直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包括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投资效益不高以及缺乏创新的运营模式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投资效益,以及探索创新的运营模式等对策。
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可以提升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从而更好地支持银行的经营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将会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持续不断地优化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化的环境。
这样才能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为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对策,制度,投资效益,运营模式,健全,优化,创新,结论,展望未来。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行业的不断壮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固定资产管理面临着种种挑战和困难。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固定资产运营模式等方面。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也制约了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研究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国有商业银行更好地管理固定资产,提高经营效益,提升竞争力。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投资效益,探索创新的固定资产运营模式,从而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2 研究目的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固定资产运营模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研究旨在探讨对策,包括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优化固定资产配置以提高投资效益,以及探索创新的固定资产运营模式。
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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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2011-05-02 09:39:54)转载标签:财经税法上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首先,七类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固定资产折旧都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下列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计算扣除:一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是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是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是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是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除上述明确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情形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情形都可以税前扣除。
其次,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来源不同,计税基础确定应对号入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是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是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是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是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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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摘要企业发展中需要一定的资源作为支撑,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相关的资产折旧问题,尤其是固定资产折旧,在整个企业发展中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当期的收入和纳税,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使用的折旧方法,通过适当的折旧可以起到优化企业管理的目的。
文章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借助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性,构建一个积极有效的现代化处理方式,以便于企业合理选择适合自身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使企业利润达到最大化。
为了使得研究更加具有针对性,本文选择鞍钢作为实际研究对象,重点分析鞍钢在固定资产折旧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实现其快速发展的目的.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影响目录摘要 (1)一、研究绪论 (4)(一)研究背景 (4)(二)研究内容 (4)(三)研究意义 (4)二、固定资产折旧概述 (4)(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 (4)(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5)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的影响-—以鞍钢股份为例 (6)(一)鞍钢股份折旧年限变更的动机 (7)(二)鞍钢股份折旧年限变更的影响 (7)(三)鞍钢股份折旧年限变更的目的 (8)四、固定资产折旧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9)(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注意的问题 (9)(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建议 (10)五、研究结论与不足 (10)(一)研究结论 (10)(二)研究不足 (11)(三)未来展望 (11)参考文献 (12)一、研究绪论(一)研究背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表明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企业要想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要采用一种更为有效的现代经济发展利用方式,发挥固定资产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的同时可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
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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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
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我部于10月13日颁发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中提出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但现有的固定资产不按新标准调整,仍按原标准进行管理。
二、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以后,分类折旧额低于综合折旧额补提折旧差额时,应按月(季)综合补提一笔,不需分类补提。
三、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改固定资产综合折旧为分类折旧,是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实施,并将具体实施办法及时报送我部备案。
No.3585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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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0.12.27•【字号】京财商[1990]2532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补充规定(京财商(1990)2532号1990年12月27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经济核算,正确计算折旧,改变现行的办法,将综合折旧改为分类折旧。
现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一、下列物品就其性能和用途均属于易耗、易碎或频繁更新的物品,无论价值大小,一律做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和管理。
1、霓虹灯、广告灯箱及服装模特;2、各种非机动车;3、磅秤(不包括地磅);4、苫布(包括蓬布、油布);5、熏蒸帐、枕木(包括垫木、垛架)、风车、水泥条(墩)、跳板;6、劳动用畜;7、营业用货柜、货架、陈列柜;8、家具(包括沙发);9、餐厅、楼梯用非纯毛地毯;10、玻璃器皿;11、保管用储油大木桶(包括木制油箱、油柜);12、土油榨、小钢(片)磨;13、小型轧面条机、简易售粮器、简易售油器;14、小型的土油地、5立方米以下的酒罐、10吨以下的食用油罐、10立方米以下的非食用油池及20立方米以下的非食用油小油缸、10立方米以下的氨水罐、20立方米以下的氨水池、腌制池、生产用池和财政部批准的可以在商品流通费列支的其他物品。
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作为固定资产,但不得提取折旧。
对于包含在房屋造价内土地,只要能够划分开的,或土地上基本不进行建筑的,支付的土地征购费用均作为单独的场地项目入帐,不得提折旧。
如征用的土地支付的补偿费已计入土地上有关的房屋建筑物价值内应尽量将土地征购费和地上建筑物价值划分清,分别入帐,如确实难以划分开的,可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关于商贸金融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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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贸金融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杨茂盛
【期刊名称】《内蒙古财会》
【年(卷),期】1991(000)001
【摘要】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6年财政部额发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988年财政部印发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国营商贸金融企业从1989年1月1日起实行分类折旧办法。
由于这是一啊新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陆续收到一些来信和来电,请求明确有关问题。
现就一些普遍性问题,作一简答,仅供工作中参考。
【总页数】2页(P42-43)
【作者】杨茂盛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相关文献】
1.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J],
2.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J], 无
3.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J], 无
4.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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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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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东电三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东电三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第二节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第三条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仪器仪表;(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五)达到预定可适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四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按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五条根据我公司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并根据我公司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我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以《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附表中所列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为依据(详见附件);净残值率按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四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第六条我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一)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二)我公司按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计算折旧的依据为月初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
(三)我公司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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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89]25号发布日期:1989-1-28执行日期:1989-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折旧的范围第三章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第四章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第五章折旧基金的使用第六章折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精神,加强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和经济核算,财政部颁发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新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即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各类设备以及低于标准、但财政部门专项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均为固定资产。
现有的固定资产仍按原标准进行管理。
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原综合折旧办法同时废止。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由各一级分行具体组织实施。
各类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由一级分行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下发所属单位执行。
根据人民银行的情况,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固定资产折旧仍按季提取并计入成本。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执行。
表中所列电子计算机折旧年限,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92号文件已做补充规定,即微型计算机(含单板机、电子记帐机等专用机)折旧期为六年,小型计算机系统折旧期为七年,大、中型计算机系统折旧期为九年。
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值3%至5%的范围内,由一级分行确定,报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备案。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需要低于原值3%或高于原值5%的,须报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同意后执行。
三、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后,按分类折旧办法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取折旧的行,其少提数额,在一九九三年底前可以分季综合补提,并在“0364营业支出”科目“固定资产折旧费”帐户后增设“补提折旧费”帐户单独反映。
四、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有关章节的规定将做相应修改,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1988年10月13日(88)财商字第47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能金融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精神,加强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和经济核算,我们制定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核算固定资产折旧。
按分类折旧办法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取折旧的企业,其少提数额,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一九九三年底前可以补提,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反映。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不再补提。
附件:二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保险企业停止实行综合折旧办法,改按“试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分类折旧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二章提取折旧的范围第四条“试行条例”所称“固定资产”,商业、粮食、外贸企业是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金融保险企业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各类设备以及虽达不到上述标准,但财政部门专项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
虽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除外。
第五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各类设备;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第六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一、土地;二、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的道路、围提、驳岸、露天地坪、贮池(槽)、码头、护岸、护坡,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审查同意通过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三、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四、建设工程项目,未正式交付使用以前试用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实现会计电算化而购置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微型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其购置费按照国家规定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这类固定资产应单独列出,视作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
第八条连续停业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其设备在停用期间不得计提折旧。
处于半停业状态的企业的各类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减半提取折旧。
第九条企业通过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期满产权归承租方的,应由承租企业计提折旧。
租赁费中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应视同提取的折旧。
企业租赁的固定资产,产权仍属出租方的,由出租固定资产的企业计提折旧,在租赁费收入中补偿。
第十条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但在一九八九年以前已经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如果性能尚好,仍需继续使用,经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经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下同)批准,可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继续按原值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折旧。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再提取折旧。
第十一条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由于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予以提前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
确属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提前报废的设备,其未提足的折旧,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补提。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第三章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第十二条计算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用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购建成本为原值。
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调入或购置价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后的价值为原值。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
通过改建、扩建后增值的固定资产,应以增值后的新价值为原值。
企业接受赠送和从海外分支机构调回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按现值估价确定原值。
第十三条企业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下同)和工作量法。
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下列专业设备的折旧,按工作量法计算、提取:一、客、货运汽车的折旧根据单位里程折旧额和实际行驶里程计算、提取;二、大型吊、运设备按每台班折旧额和实际工作台班计算、提取。
不具备单独核算条件的客、货运汽车和大型吊、运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也可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除第十四条规定者外,其余固定资产的折旧,均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提取,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每年均等计算、提取。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提取,并计入当月成本(费用)。
按季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可按季提取和计入该季成本(费用)。
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应从购建入帐后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至提足折旧或按规定停止计提折旧时止。
第十七条季节性使用的生产、加工设备,其全年应提折旧,要在生产、加工期内全部提足,计入生产期的成本(费用)。
季节性使用的空调、采暖设备,其全年应提折旧,应按十二个月均等提取。
第四章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第十八条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各类固定资产实物磨损和自然损耗价值的大小分别确定。
具体折旧年限按“试行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执行。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平均年限法的年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
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使用年限×100%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12固定资产季折旧额=固定资产月折旧额×3二、工作量法的折旧额按照设备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规定的总工作量确定。
计算公式为:(一)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预计净残值)/规定的总行驶里程(二)每台班折旧额=(原值-预计净残值)/规定的总工作台班数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残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值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某些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需要低于原值3%或高于原值5%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在用期间已提折旧和从购置到报废的月数,计算补提。
计算公式为:月补提折旧额=(在用期间已提折旧额)/在用期间月数补提期月数=(应提折旧额-已提折旧额)/月补提折旧额第五章折旧基金的使用第二十三条折旧基金是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
企业提取的折旧除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按国家规定用于归还贷款以及用于交纳租赁费外,应按规定专项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折旧基金可以同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或业务发展基金统筹安排,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在保证正常大修理的前提下,可将大修理基金同折旧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营业性固定资产同非营业性固定资产所提折旧应分别管理。
营业性固定资产所提折旧不得用于非营业性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俱乐部等)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购置。
第二十七条折旧基金由企业按规定掌握使用。
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平调、集中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第二十八条企业之间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有偿调剂资金,集中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六章折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编制长期和年度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改造、更新。
第三十条企业经理(厂长、行长)对本企业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