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doc

合集下载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城市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责任制。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基本建设、日常维护、应急保障等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防火防爆、环保等工作,不断提高人防工程的运行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建设和维护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倡导“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安全文化,促进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全面提升。

第八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更加安全、更加美观的人防工程。

第九条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建共享安全的格局。

第十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积极落实城市应急管理责任,提高城市综合应急管理能力,确保人防工程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保障功能。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建设标准,专业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和设计经验。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充分考虑公众利益,提高人防设施的适用性和便利性。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地下空间利用、生态环境等因素,注重人防工程与城市其它设施的协调性和一体化。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杜绝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中的人防工程项目,包括人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和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由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政设施等相关部门负责,同时加强与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本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第七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人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发布、宣传和培训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第九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人防工程项目立项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功能、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资方等相关信息,并需提交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应经过专业人士的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如有必要进行调整或变更,需重新提交审批,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项目立项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避免对城市风貌和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流程中应明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第十五条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项目的安全、实用和节能。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防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应当以提高人民防空意识,加强城市防空设施建设,保障防空能力为宗旨,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任务。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科技兴防的原则,合理布局,高效利用,提升人防能力。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人防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正合理、便民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空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

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禁止廉价劣质建设,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进度。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人防工程管理第十条人防工程建成后,应当划定明确的管理边界,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标识标牌,确保管理区域清晰可见。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由专门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防办制定。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城市人防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应当做到定期巡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障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设施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密施工、质量控制、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经济合理、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主要任务是组织实施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建设。

第二章项目策划第五条项目策划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进行综合研究、科学论证、明确目标,为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第六条项目策划应制定全面、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计划,确定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工程内容等重要内容。

第七条项目策划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综合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因素,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项目策划包括项目前期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九条项目策划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设计标准、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计划等内容,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十条项目策划应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计划,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资金使用、技术保障等内容,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项目策划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实施过程有序、高效。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二条项目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项目的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应按照项目策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综合考虑项目的功能要求、工程地质、环境影响等因素,设计出科学合理的方案。

第十四条项目设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设计方案合理、可行。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小区人防工程_管理规定(3篇)

小区人防工程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人防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人防工程的管理,包括人防地下室、人防掩蔽部、人防通道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兼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小区人防工程的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人防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小区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纳入小区整体规划,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人防工程规划要求,与城市人防规划相衔接;(二)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类型、规模和功能;(三)确保人防工程与小区其他设施的功能互补、相互协调;(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人防工程利用率。

第六条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人防工程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二)人防工程建设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三)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确保工程安全、可靠;(四)人防工程建成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小区人防工程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人防工程应优先用于战时防护,和平时期可根据需要用于平时防护和综合利用;(二)人防工程的使用应遵循“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人防工程资源;(三)人防工程的使用应确保战时防护功能,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八条小区人防工程的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人防工程档案,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二)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功能正常;(三)对进入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四)制定人防工程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小区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人防工程应取得物业管理部门的批准;(二)使用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使用功能;(三)使用人防工程应缴纳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四)使用人防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

人防使用管理规定(3篇)

人防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功能,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

人防工程包括人防指挥工程、人防防护工程、人防配套工程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二)合理规划,充分利用人防工程资源,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三)科学管理,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率,确保战时人防功能;(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制,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人防工程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二)符合战时人防功能要求;(三)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使用;(四)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了建设任务;(二)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三)人防工程具备战时人防功能;(四)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人防工程的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保证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不得影响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三)加强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四)按照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战时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六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标准;(四)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报告;(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规划许可证;(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五)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六)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措施;(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循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保证人防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隐蔽部位的记录和标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一、管理机构1.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2. 项目管理人员:负责人防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问题等。

3. 专职监理人员:负责对人防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管理,包括消防、环保等。

二、立项阶段管理1. 立项审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项审批,确保项目具备合法性。

2. 项目计划编制:明确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工程量、预算等重要信息,做好项目准备工作。

3. 设计方案审查:对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合同签订: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三、施工阶段管理1. 施工单位管理: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3. 施工过程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过程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验收阶段管理1. 工程验收组织:组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

2. 工程质量检查:对人防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3. 工程验收合格:经过验收合格后,向相关部门申请颁发人防工程建设合格证明。

五、管理制度文件管理1. 制度文件起草:定期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文件的起草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

2. 制度文件审批:制度文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3. 制度文件执行:确保制度文件的执行,对制度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六、管理流程监督1. 管理流程规范: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流程,确保管理流程规范有序。

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定.doc

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定.doc

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护战时人员和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战时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考虑人民防空需要而修建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屋管理、价格、工商、税收、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配合人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将人民防空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第二章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各级政府应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应考虑人防需求。

人防部门应参与的规划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防护设计审查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应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其他地下工程考虑人防需求。

地下空间开发考虑到人民防空需要,不计入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计算,但享受人民防空工程费。

的优惠政策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出入口的建设用地、孔口、伪装房屋及其他设施,规划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保障用地。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

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

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安全、合理、高效地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一、建设主体的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具备建设人防工程的条件;2. 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必须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并成立专门的建设组织机构;3. 建设单位必须明确人防工程的建设目标、任务、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4. 建设单位必须保障人防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公开建设进展情况。

二、设计与施工管理要求:1.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能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2. 设计单位必须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的施工方案编制,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3.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4.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检测与评估体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5.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施工安全,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6.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验收与使用管理要求:1. 进行人防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确保达到相应的设计要求;2. 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定期维护,防止设备老化或失效;3.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维修和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4. 建设单位必须定期进行人防工程演练,提高人防工程的应急处理能力;5. 对人防工程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改工作。

四、监督与惩处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行政监督;2. 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过程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3.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4. 对于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或损失,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纠正和整改。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10830【实施日期】 19910830【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促进平战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它的根本任务是为战争和灾害来临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条件,避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

平时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经济,也是加强城市立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三条人民防空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则,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水平.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抓好本规定的实施。

计划、建委、财政、城建、规划、土地、税务、工商、物价、电业、电信、银行、公安、防疫、环保、物资和人防等部门,要按本规定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章名】第二章人防建设资金第五条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多渠道、多来源筹措人防战备建设资金.地方自筹资金,我市每年按地方财力的1‰安排.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按税后积累的1%缴纳,由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由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用于本系统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1-2%的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我市采取统一收取“四项费用”的方式,以代替出义务工。

收取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单位.“四项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四项费用”标准,按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5元收取.由区人防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也可委托税务等有关部门代收。

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人防工程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保证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对人防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内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不得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人防工程及有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

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

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3、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

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三)建设程序人防工程建设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l、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规模、防护要求、战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目的、依据、地点、条件和环境保护,战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4、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8、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四)项目划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划分为四种类型:1、大型项目:(1)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2)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

2、中型项目:(1)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2)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

3、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

4、零星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五)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的审批权限人防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1、大型项目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2、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3、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

人防工程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六)发包与承包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投标制度。

实行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2、国家和省重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4、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可以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5、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6、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1、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计深度要求;(5)其他有关依据性文件、资料。

7、人防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工作基本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要符合国家要求。

8、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

9、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人防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当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委托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单位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负责防护方面的专项审查。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执业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3、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1)《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3)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4)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5)其他有关规定。

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1)人防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5、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2)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3)由建设单位填写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4)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5)工程勘察成果报告;(6)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的各专业计算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