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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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

54号)

发布时间:2009-08-31 信息来源:办公室字体:大中小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进我省社会保险制度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石,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建设,加大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但是,随着社会保险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管理链条加长、环节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仍存在部分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基金保值增值不够、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等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监督、维护基金安全为己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保证基金安全完整。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合力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涉及面广、环节多、链条长的特点,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基金全过程、全方位、多角度的管理监督。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各有关部门既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职责,健全和完善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存储、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支付合规、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相互监督、自动预警、运转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控制经办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审计部门要继续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定期和不定期审计,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财政部门要通过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强化预决算等手段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监察部门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纪违规案件,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作用,积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及时汇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信息。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管理机构和群众代表开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实现应收尽收和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从政策制度、组织机构、监督方式、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充分发挥金保工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功能,加快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化和非现场监督能力建设,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即时监督。探索建立金保、金审、金财工程的有机结合,加强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

建立大案要案快速查处机制和报告制度。加强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建立举报案件查处持续跟踪机制,检查转办案件的处理情况,提高案件查处质量。认真执行要情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要情报告责任制,完善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处置重大问题,维护基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法规政策,强化基金管理。对结余的社会保险基金,除按规定预留支付费用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为国有商业(或国有控股)银行定期存款,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擅自投资运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计息办法,落实活期存款的优惠利率政策。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效益意识,积极探索基金保值增值的措施办法,特别是做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归集基金的保值增值政策研究工作,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提高资金回报水平,尽可能实现结余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继续抓好整改工作,彻底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规问题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定。对未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上缴财政专户不及时、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储存、多头开户、拨付不及时、延压支付、不严格执行预算等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整改目标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09年年底前予以彻底纠正。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缴费办法。严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机构代征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以前年度形成的代征机构滞留、延压收入等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和纠正,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对参保单位漏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准确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对有缴费能力的单位,要加大征缴力度,确保足额征缴;对符合缓缴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缓缴协议;对破产倒闭的企业,要按司法程序抓紧清算;对恶意欠缴、逃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从严惩处。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支出范围、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对违规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能力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指导。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及管理纳入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目标责任制度,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组织机构和监督能力建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备与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督力量和队伍建设,培育打造一支专业技术能力过硬、廉洁自律要求高、协调配合能力强的基金管理监督队伍,从组织上为基金安全提供坚实保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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