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社[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
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5日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26日鲁政办发[2000]1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14号)下发后,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顺利完成了中央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向省里的移交,对加强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调剂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中央属企业移交后,对部分市的养老保险统筹影响较大。
为保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做好转制单位的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继续按现行管理体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
二、科研、勘查设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央所属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的市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当地社会统筹;各主管部门也要督促所属单位,尽快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避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
——结束——。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办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尽快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实现基金监督由事后向事前和事中监督的转变,逐步实施对基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金监督体系,有效化解风险,保证基金安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xx〕54号)和《关于做好金保工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xx〕181号)的要求,特制订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意义(一)近几年来,我们对非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了探索。
目前,非现场监督检查基础工作仍然滞后,已成为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一个制约因素,因此,启动非现场监督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非现场监督是通过实时采集、整理基金管理数据,分析基金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基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基金风险的一种监督手段。
非现场监督具有连续性的特点,通过非现场监督,可以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不间断地观察和预测,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实施非现场监督是加强基金监督的一项战略安排,也是强化监管手段的一项重要措施。
逐步开展非现场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形成相互推动的格局,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实施全方位监督。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基金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紧密结合基金管理的实际状况,积极开展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
二、推动非现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要求和原则,研究制定开展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要坚持抓住重点、分层启动、逐步提高、不断定善的指导思想,从本地社保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引入非现场监督机制和手段,建立起措施完备、数据准确、目标规范、传送畅通的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体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1•【文号】劳社部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得到加强,但仍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挤占挪用现象仍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续运行。
近日,审计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审计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审计署和省级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
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认真地贯彻实施,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近年来,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各地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前,我省各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正在逐步整合,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是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
特别是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做好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办理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精细化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xx]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xx]11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与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遵守财经财经纪律,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担负重要职责。
财政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对基金实施和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基金的收入、支出与使用;对基金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办理财政专户基金的日常用款拨付手续;对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实行积极的保值增值措施,包括按时办理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等;同时,负责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等。
第二章基金预、决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基金决算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布置编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
积极推行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已实行社会保障预算编制试点的市,基金预算要与之很好地衔接。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复的基金预算执行,及时调度基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立刻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初预算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报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五日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基金监管,建立畅通的工作渠道,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
第二条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
第三条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
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要情报告制度包括:要情报告、结案报告、要情统计报告、要情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要情报告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六条要情分为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要情报告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重大要情应在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
知鲁政办发[2017]54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22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构建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4号)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3号) [J], ;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4号11月3日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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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2007】54号文
鲁政办发〔2007〕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稽核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狠抓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地促进了社保基金增收节支。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稽核工作的地位作用,不断增强做好稽核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管理,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
目前,一些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问题比较突出。
加强稽核工作既能促进参保人数外延式扩大,又能确保基金内涵式增长,同时,还能有效防范社保基金流失。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核工作。
无论由哪个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严格履行稽核职能,认真筹划,精心组织。
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稽核实效。
二、加强稽核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整合稽核资源建立健全稽核机构队伍是开展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地要依据《稽核办法》,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要求,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并选配高素质人员充实稽核队伍。
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兼顾各个险种调整充实稽核人员。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等待遇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
等待遇发放渠道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09]115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7
【实施日期】2009.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等待遇发放渠道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4号)要求,第15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和企业离休干部按机关标准理顺有关待遇增加部分的列支渠道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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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建设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理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但仍然存在执法体制不顺畅、执法程序不规范、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4号)要求,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
(一)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级政府,要保障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性质和独立性,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确需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9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
通过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收入范围、支出责任,调整财力分配结构,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逐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
重点解决好财政困难县人员工资、基层运转等基本保障问题,保证基层机关事业人员工资按国家标准正常发放,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调动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原则。
一是明确责任,健全机制。
明确各级财政的管理职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强化省市责任,做到权责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二是积极稳妥,突出重点。
省以下财力调整以增量调节为主,保证各级的既得利益,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
新增财力重点向县乡倾斜,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
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在全省统一政策指导下,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的财政体制和管理模式。
四是公平合理,简明规范。
方案设计和实施办法力求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2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2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德政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2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精神,提升全市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及中央、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是提供公益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要载体,是建设区域经济文化高地、打造幸福德州的重要力量。
加强事业单位监管,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行为,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二、事业单位监管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公益服务水平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保护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
(二)任务目标。
通过强化主体责任,拓宽监管范围,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多主体、大监管”的事业单位监管模式,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事业单位日常运营,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鲁政办字〔2023〕15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8日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科技政策的协调配合,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政策协同支撑体系,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创新创业领域聚集,营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工作走在前、开新局,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科技信贷供给能力(一)强化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
创设总规模130亿元的科创和“专精特新”再贴现引导额度,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
引导银行机构运用降准释放资金,加大科技型企业低成本信贷投放力度。
设立“鲁科贷”品牌,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任选一笔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所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省财政、市财政、贷款银行按照35%、35%、30%的比例给予风险分担,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90%。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保障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已成为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提高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文将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建议: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1.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应具备高效的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
2.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评台,实现对基金运营情况的及时监控和全面分析,为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健。
二、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措施1. 制定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并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2.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执法,对于违规使用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以震慑违法行为。
3.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三、加强社会各界参与,共同监督1. 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倡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加强社会监督,推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各界代表组成,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基金监管工作的改善和提升。
3. 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监管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增强社会的信任度和参与度。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是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措施,加强社会各界参与,共同监督,将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营,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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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
54号)
发布时间:2009-08-31 信息来源:办公室字体:大中小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进我省社会保险制度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石,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建设,加大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但是,随着社会保险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管理链条加长、环节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仍存在部分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基金保值增值不够、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等问题。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监督、维护基金安全为己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保证基金安全完整。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合力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涉及面广、环节多、链条长的特点,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基金全过程、全方位、多角度的管理监督。
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各有关部门既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职责,健全和完善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存储、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支付合规、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相互监督、自动预警、运转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控制经办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审计部门要继续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定期和不定期审计,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财政部门要通过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强化预决算等手段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
监察部门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纪违规案件,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作用,积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及时汇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信息。
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管理机构和群众代表开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实现应收尽收和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从政策制度、组织机构、监督方式、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充分发挥金保工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功能,加快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化和非现场监督能力建设,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即时监督。
探索建立金保、金审、金财工程的有机结合,加强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
建立大案要案快速查处机制和报告制度。
加强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建立举报案件查处持续跟踪机制,检查转办案件的处理情况,提高案件查处质量。
认真执行要情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要情报告责任制,完善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处置重大问题,维护基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法规政策,强化基金管理。
对结余的社会保险基金,除按规定预留支付费用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为国有商业(或国有控股)银行定期存款,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擅自投资运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计息办法,落实活期存款的优惠利率政策。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效益意识,积极探索基金保值增值的措施办法,特别是做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归集基金的保值增值政策研究工作,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提高资金回报水平,尽可能实现结余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继续抓好整改工作,彻底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规问题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定。
对未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上缴财政专户不及时、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储存、多头开户、拨付不及时、延压支付、不严格执行预算等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整改目标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09年年底前予以彻底纠正。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缴费办法。
严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机构代征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以前年度形成的代征机构滞留、延压收入等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和纠正,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对参保单位漏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准确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对有缴费能力的单位,要加大征缴力度,确保足额征缴;对符合缓缴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缓缴协议;对破产倒闭的企业,要按司法程序抓紧清算;对恶意欠缴、逃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从严惩处。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支出范围、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对违规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能力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指导。
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及管理纳入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目标责任制度,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组织机构和监督能力建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备与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督力量和队伍建设,培育打造一支专业技术能力过硬、廉洁自律要求高、协调配合能力强的基金管理监督队伍,从组织上为基金安全提供坚实保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