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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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精品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1.30•【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精品案例2021年,上海海事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精心打造海事审判精品,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1.环境公益诉讼中敏感区附加损失的认定2.航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3.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证明4.军舰与民用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5.新冠疫情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6.液袋运输方式项下货损责任认定7.纽约公约项下涉离岸公司案件的法院管辖权确定8.租约“选港(择地)”条款的适用9.外籍邮轮变价流程及船载物品处置10.再保险纠纷中共同命运原则的适用与例外一环境公益诉讼中敏感区附加损失的认定提要在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非法捕捞造成对生态系统侵害,可以从侵权行为违法性和严重性考量,在直接损失、渔业资源恢复费用外,要求侵权人承担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
案情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被告:蒋某成等六名自然人2020年5月4日至9日,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驾驶船只至长江上海段崇明南门港外侧水域,通过设置数顶深水张网进行非法捕捞,起获渔获物十余次,共计1298.55公斤,接驳后由蒋某成、周某华等人加价出售。
同年5月10日,周某华、夏某军依事先约定在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水闸收购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当日在上述地点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时,被接报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长江刀鱼10.05公斤、凤尾鱼162.30公斤。
六被告非法捕捞的上述1470.90公斤水产品分别为,长江刀鱼(中刀)1.34公斤、长江刀鱼(小刀)58.56公斤、大凤尾鱼54.15公斤、中凤尾鱼145.90公斤、小凤尾鱼1210.95公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十件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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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苑 Maritime Legislation内船东应加大与日本、新加坡和挪威等化学品船船东大 国的合作研究,掌握主动,争取更多共同利益。
在邮轮 防污染领域,国内船东也应积极与日本、新加坡和挪威 等邮轮船东大国的船东开展公约研究,减少规则修订的 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影响。
(三)船企。
中国作为油船和化学品船的造船大 国,国内船企理应积极参与《极地规则》防污染结构性 规定的后续修订中来。
而在邮轮结构性防污染方面,国 内船企也应主动作为,积极加强与意大利、德国、芬兰 和法国等邮轮造船大国的沟通合作。
五、展望和结语在2018年2月份召开的IMO污染预防与应急分委会 第5次会议(PPR5)和4月份召开的IMO海上环境保护 委员会第72届会议(MEPC 72)上,各成员国还就极 地规则涉及的国际航运黑碳对北极区域影响、减少北 极水域船舶使用和载运重燃油风险的措施以及北极区 域性接收设施计划等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作为一 部新生效的公约,《极地规则》的防污染措施在不久 的将来必将面临着大量的增补和修订。
但是,当前《极地规则》各方参与度并不高,主 要表现为:第一,总体提案偏少,只有防止油污染方面较多。
第二,国家和组织参与度不高,基本集中在北极 理事会各国,难以反映各界关注和利益。
并且,各方参 与不够的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规则内容上的不完 善。
对此,建议各界应充分了解并研究当前各国和组织 的不同关切和立场,积极应对,提早布局,掌握主动。
参考文献 [1]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Monthly Energy Review May2017[R]. Washinton: Office of Energy Statistics U.S. Department of Energy.2017, p168. [2]Court Smith. Top 10 Global Fleets worth 516 billion USD[EB/ OL].Vesselsvalue. (https:///singlepost/2018/01/31/ Top-10-Global-Fleets-worth-516-billionUSD)2018.01.31/2018.05.25. [3]UNCTAD/RMT/2017.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Review of Maritime Transport 2017[R].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and Geneva,2017,p34. [4]EIA(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2017.World Crude Oil Production. [EB/OL].(https:///totalenergy/data/monthly/pdf/sec11_5.pdf). [5]UNCTAD/RMT/2017.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Review of Maritime Transport 2017[R].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and Geneva,2017,p29. [6]汪泓等.中国邮轮产业发展报告(2017)[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7]CLIA(Cruise Line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2018 State of the Cruise Industry Outlook and Cruise Travel Trends[R].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十件海事审判典型案例黄西武为充分发挥法院在海洋强国建设中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职能,营造良好的海洋司法环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了2017年度十件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法海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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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海事案例咱来唠唠最高法的海事案例哈。
就比如说有这么个事儿,一艘船在海上运输货物的时候,遇到了恶劣天气。
这船呢,在风雨飘摇中,货物有一部分受损了。
货主就不乐意了,说船运公司得负责赔偿啊。
船运公司呢,觉得这是不可抗力,自己也很冤。
然后这事儿就一路闹到了最高法。
最高法就得仔细看各种证据啦,像当时的气象报告啊,船舶的航行记录啊之类的。
如果气象报告显示这天气确实恶劣得超乎想象,而且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也没有什么违规操作,那可能就会偏向船运公司,觉得这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完全怪他们。
但要是发现船舶本身有些设备老化,或者船员操作有失误,哪怕是很小的失误,那情况就不一样了,可能就得让船运公司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责任呢。
还有一个案子是关于船舶碰撞的。
两艘船在海上航道里,不知怎么的就撞到一块儿了。
一艘船说是另一艘船没按照航行规则来,另一艘船则反驳说当时的航道标识有问题。
这又是一团乱麻。
最高法审理的时候,就得分析到底是谁违反了规则。
要是一艘船确实违反了国际或者国内的航海通行规则,那没得说,肯定得承担主要责任。
但要是发现航道标识真的不清楚,误导了船舶,那可能管理航道的部门或者相关的责任方也得被牵连进来,这赔偿责任就得分摊得更复杂了。
再讲一个海上油污的案例吧。
有艘油轮发生了泄漏,那海面上就全是油花了。
附近的渔民的渔场受到了污染,鱼都死了不少。
渔民们就联合起来告油轮公司。
油轮公司一开始还想抵赖,说可能是别的原因导致的油污。
最高法可不惯着这种说法。
他们查看油轮的维护记录、泄漏当时的情况,还有对油污成分的分析。
如果证据确凿表明就是油轮的问题,那油轮公司不仅要赔偿渔民的损失,还得承担清理油污的费用呢。
而且这个赔偿数额可不小,要算上渔民这段时间的损失,以后渔业资源恢复的费用,那可都是钱啊。
这些最高法的海事案例,就像海上的灯塔,给以后类似的案子提供了处理的方向。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海事云司法”十大典型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海事云司法”十大典型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82861add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85.png)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海事云司法”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7.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青岛海事法院发布“海事云司法”十大典型案件7月7日,青岛海事法院采用“云发布”形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海事云司法”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院领导带头互联网庭审,当庭调解八起海上运输系列纠纷案。
被告山东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拖欠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运费的八起海上运输系列纠纷案,涉案总标的达620余万元。
副院长独任审判,互联网庭审中当庭调解。
圆满化解纠纷,有力保障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让企业感受到了疫情寒冬下的司法温情,真正做到了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二:执行局实现我院首次出海在线直观展示商品、首次网络直播拍卖船舶案。
疫情期间,为防止人员聚集,又能向所有竞买人平等公正地传递了船舶信息,我院首创对拍卖船舶进行无人机航拍,专业VR技术直播现场验船,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向全国各地的买家展示拍品,并邀请专业验船师在线答疑,为船舶成功拍卖奠定了基础。
之后我院首次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拍卖该轮,全流程网上进行。
经过20次延时,“正和58”轮成交价,成交价2888万余元,溢价1272万,溢价率高达78.7%。
案例三:海事庭互联网召开债权人会议,一刻钟完成3000万分配方案。
海事庭以互联网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集兴翌庆”轮的船舶拍卖价款进行分配,系我院首次。
会议跨越四省、联通八方,整个会议一刻钟完成,近三千万元真金白银分配方案当日裁定,当日分配到位,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审判质效。
案例四:海商庭互联网审判助力跨洲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审结。
海商庭通过互联网审理一起横跨亚洲、太平洋、印度洋、非洲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律师及合议庭成员分别位于三省三市,案件得以顺利开庭并当庭宣判。
案例五:审监庭互联网审判中连线以色列,破解跨国取证难。
该案为我院首例互联网审判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在庭审中首创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当庭展示远在以色列的涉案货物现状,有效破解了影响该案审理周期的域外取证难、公证认证耗时长等难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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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精品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精品案例2020年,上海海事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精心打造海事审判精品,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1.提单共同海损条款中理算地的理解与适用2.外籍船舶域外碰撞纠纷的协议选择法律适用问题3.邮轮延误保险追偿问题研究4.共同海损分摊中的过失抗辩审查5.船舶设施保养保管不当致擅自登船者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6.开启船员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促进邮轮经济持续健康发展7.行政协议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效力认定8.船舶油污损害基金申请追加为申请执行人问题9.英国法下船舶建造佣金支付问题研究10.海上好意同乘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认定一提单共同海损条款中理算地的理解与适用提要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理算条款独立于提单中的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其中对理算地的约定应视为已对理算机构作出约定,无需细化至具体理算机构或实际理算地点。
案情原告:卡尔顿航运公司(CARLTON NAVIGATION SA)被告: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2012年11月15日,原告所属的“SAPAI”轮在中国长江口附近水域与案外人伊索航运有限公司所属“HOUYO”轮发生碰撞事故。
该事故导致“SAPAI”轮第三、四货舱破损进水,部分货物受损。
“SAPAI”轮事发航次装载散装热压铁块27597.98吨、CIF单价每吨348美元、CIF总价9604097.04美元、收货人为被告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公司”),货物保险人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最高法公布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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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2月28日最高法公布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内容为:案例1:陈震、陈春申请强制执行“中威案”判决扣押船舶案(一)基本案情1936年,中威轮船公司将其所有的“顺丰”轮、“新太平”轮租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租用期间,两轮被日本海军“扣留”,后交由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继续运营至两轮沉没。
中威轮船公司尔后通过政治、外交、司法等途径向日本政府索赔两轮损失,均未果。
1988年12月,原告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就该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即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后身)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诉讼期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变更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原告陈震、陈春支付并赔偿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运营损失及孳息、船舶损失及孳息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迟迟不肯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二)裁判结果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停泊于我国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宝韵”(BAOSTEEL EMOTION)轮依法实施扣押,4天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即按照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支付了判决本金2916477260.80日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同时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提供了现金担保。
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宝韵”轮的扣押。
(三)典型意义本案通过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履行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为历时26年的“中威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极大的维护了我国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焦点,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
上海海事法院2022年十大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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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2022年十大精品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3.02.21•【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2022年十大精品案例2022年,上海海事法院持续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现予以发布。
SPAR航运有限公司诉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案号:(2018)沪72协外认1号审判组织:胡永庆、金晓峰、王蕾案例编写人:金晓峰提要互惠关系的认定并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
若根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世嘉有限公司(GLOBAL EMINENCE LIMITED)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沪72民初463号审判组织:韦杨、杨婵、宋秉章案例编写人:杨婵提要被保险船舶的实际管理情况与安全管理体系不符,违反了ISM规则,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构成船舶不适航。
当此种不适航与船舶全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陶征武不服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号:(2021)沪72行初1号审判组织:沈军、单宇驰、邱浩案例编写人:单宇驰提要共同非法采砂的认定应综合考量主客观四要件,在已有证据证明运砂船系与未取得许可的采砂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采砂的情况下,应由运砂船对其不具有共同违法的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中关于共同非法采砂的定义部分仍属有效,但罚则部分应适用《长江保护法》第91条。
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航标处诉唐山锦福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21)沪72民初471号审判组织:辛海、单丹、乔艳红案例编写人:单丹提要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碰撞船舶相关方负担。
2017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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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年浙江法院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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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年浙江法院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4•【分类】其他正文2018-2022年浙江法院海事审判典型案例7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及海事审判工作会议,首次向社会发布中英文双语《2018-2022年浙江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及海事审判工作报告》,并发布2018年至2022年浙江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及浙江法院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正确解读巴西法律规定,规范无单放货承运人举证责任标准——海宁某塑胶有限公司诉宁波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某船务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某船务(英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海宁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与宁波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货运代理关系。
2018年2月,塑胶公司因案涉出口巴西的货物委托货运公司向承运人订舱。
某船务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代理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接受货运公司订舱,于同年3月28日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并通过货运公司交给塑胶公司。
某船务(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于同日签发海运提单,交由船务代理公司。
2018年5月3日,案涉货物卸离船舶由巴西纳维根特斯港海关控制,由巴西联邦税务局封锁,并于2018年5月8日被他人提取。
案涉全套无船承运人提单仍由塑胶公司持有,案涉全套海运提单仍由货运公司持有。
塑胶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货运公司、船务代理公司、船务公司赔偿因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及运费损失合计46040美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海上货物运输目的港为巴西纳维根特斯,根据目的港法律,承运人须向当地码头交付货物,船务代理公司对此已提供了相应证据,该事实也为我国法院多起案件所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承运人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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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案例5“三湖蓝宝石”轮系列扣押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6月9日,申请人阿联酋阿曼国际贸易公司(OMEN TRAD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因与被申请人韩国三湖海运株式会社(SAMHO SHIPPING CO.,LTD)债务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三湖蓝宝石”(SAMHO SAPPHIRE)轮。
此后,又有六家境外债权人,申请对该轮采取扣押措施,债权人涉及七个国家和地区,债权总额达600余万美元。
此外还有该轮抵押权人韩国釜山银行的抵押债权超过4000万美元。
(二)裁判结果武汉海事法院于2011年6月11日在南通对“三湖蓝宝石”轮实施扣押。
船东三湖海运株式会社由于有两条船连续遭到索马里海盗劫持,公司经营遭受重创,已被韩国法院列入破产保护。
由于船东无力提供担保,依照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依法将被拍卖。
部分船员在船舶被扣押后,情绪极不稳定,要求弃船回国。
韩国驻武汉领事馆向湖北省外事办发出照会,对被扣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表示关注。
由于当时国际航运市场并不景气,该轮的拍卖价格估计只有1000多万美元,远不够抵押权人一家受偿。
同时,拍卖船舶还要支付检验、评估、拍卖费用,船东将会承担巨大的损失。
因此拍卖结果无论是对船东、抵押权人还是普通债权人来说均无一受益。
武汉海事法院积极地与各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释明中国法律,分析拍卖的成本和结果,经过耐心细致而艰苦的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三湖蓝宝石”轮抵押权人釜山银行拿出45万美元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支付,各普通债权人同意解除对“三湖蓝宝石”轮的扣押。
2011年9月23日,武汉海事法院解除对该轮的扣押,“三湖蓝宝石”轮安全驶离南通,开往釜山。
(三)典型意义“三湖蓝宝石”轮系列扣押案,涉及多个国家的多方当事人,协调难度大。
加之该轮为化学品船,船长、船员均为外籍人员且来自多个国家,扣押期间的船舶安全与船员安抚工作都是巨大挑战。
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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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8.08.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通报(中英文对照本)Shanghai Maritime Court Report on Trials Involving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10 Typical Cases2017前言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上海勇当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着力构筑新时代发展的战略优势,全力增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加快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海事审判在深入实施国家战略和服务保障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方面肩负更加重大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提高海事司法的战略定位和服务层级,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上海基地和智慧海事法院上海基地为重要工作载体,通过区域性先行先试的实践探索,不断提高海事审判工作水平,完善创新海事诉讼机制和审判方法,促进海事审判发展和航运纠纷解决,打造服务国家战略和航运业发展的高端智库和对外交流平台,着力建设具有更大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加公正高效便利、能够充分适应和积极促进航运贸易发展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这本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展示了过去一年以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职能、妥善审理和解决航运业及相关产业链上案件纠纷的主要情况;同时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的总体概况、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以使国际国内业界和社会充分了解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在今后给予我们大力支持,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PrefaceGuided by Xi Jinping’s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Shanghai bravely play its role of a spearhead in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and a pioneer in innovative development,strives to build up new strategic advantages in thechanging time,does whatever it can to strengthen the core functions of Shanghai as 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financial,trading,shipping,and science and innovation center,and accelerates the building of an outstanding global city and a socialist modern international metropolis with worldwide influence.Maritime trial shall play a greater role in penetratingly implementing national strategies and serving and providing protectionfor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Shanghai,in particular in term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With emphasis on the work of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Shanghai Maritime Court further enhances the strategic positioning and service level of maritime justice,tak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hanghai base of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justice center and the Shanghai base of the intelligent maritime courts,continuously improves the quality level of maritime trial by taking the lead in implementing regional pilot projects,perfects and innovates maritime litigation mechanisms and adjudication methods,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ial and resolution of shipping disputes,creates a high-end think tank and an exchange platform serving national strategi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and strives to build an international maritimejustice center that has greater international credibility and influence,that operates more fairly,efficiently and conveniently,andthat fully adapts to and actively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shipping-related trade.This Report presents the key information about Shanghai Maritime Court’s performance of its judicial functions by operation of law,and its proper adjudication and resolution of the cases and disputes related to shipping industry and the relevant industrial chains during the last year.At the same time,it systematically reviews the overallsituations,the working experience and typical cases in trying the cases involving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over the recent years,aiming at allowing peopl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hipping industry and the society to fully understand maritime trial so that they will give us firm support and put forward more valuable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目录第一部分上海海事法院2017年审判情况综述一、海事海商纠纷概况(一)案件数量(二)案件概况(三)主要质效指标(四)重大精品案件二、海事审判特色工作(一)发布五年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工作持续创新发展(二)内外合力,护航自贸区(港)、“一带一路”建设(三)设立智慧法院实践基地,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四)开设“海事大讲堂”,提升队伍内涵式发展水平(五)助力航运保险和航运金融业发展,诉讼保全责任险得到广泛应用三、海事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风险提示(一)冷藏集装箱运输货物受损引起案件频发(二)全程物流服务商海外运输区段管理风险应得到重视(三)海域使用权取得转让的规范管理有待司法和行政机构加强治理(四)国际私人物品运输市场乱象丛生,托运人应注意风险防范(五)企业“一照多址”试点施行后的诉讼送达问题值得关注第二部分涉“一带一路”案件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一、2015-2017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二、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的工作机制和主要做法(一)完善涉外案件委托和送达机制,突破制约审判效率瓶颈(二)充分依托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切实提升审判工作质效(三)积极推进审判公开,建设“最透明”海事法院(四)建设青年法官翻译员队伍,主动对接国际海事司法前沿(五)遴选专家咨询员和专家陪审员队伍,加强海事审判专业力量(六)加大精品案件对外推介,提升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七)统筹整合研究和实务力量,拓宽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工作途径三、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承运人有合理依据怀疑货物不适运、威胁船货安全的,采取的停航晒货等合理措施不构成不合理绕航案例二:海事强制令制度在纠纷解决中的适当应用,可以在诉讼开始前避免损失的扩大或将其尽可能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有效保障了货物运输物流网络的畅通高效案例三: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案例四:在生鲜货品海上运输中,承运人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的冷藏箱处于符合运输合同目的的使用状态。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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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案例1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2日,捷喜货代公司与重庆公路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捷喜货代公司代重庆公路公司办理161台车辆设备的出运事宜,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为也门荷台达港(HODEIDAH)。
货物运抵目的港顺利交货后,重庆公路公司未能按约向捷喜货代公司支付运输协议下的应付费用。
2015年2月4日,重庆公路公司向捷喜货代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称由于当地局势不稳定,其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从沙特项目基金收到工程预付款,故而拖欠捷喜货代公司费用,并承诺将于2015年3月2日前付清所有拖欠费用,但此后并未支付。
庭审中,重庆公路公司以目的港所在国也门发生战乱为由,主张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经查,涉案货物原本将用于重庆公路公司在也门承接的阿姆兰—亚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该项目团队人员在2015年3月的也门撤侨事件中已撤回国内,项目因此搁置。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目的港所在国发生战乱,影响的是公路建设项目,重庆公路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受到波及,但其不能因为无法收到公路建设项目下的合同款项而免除向捷喜货代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
故判决重庆公路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解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法律、文化、地理状况复杂各异。
在“走出去”参与投资、合作、建设过程中,遭遇政局动荡、战乱、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势变更都在所难免,本案即是由此引发纠纷的一个典型事例。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目的地也门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一,所运送的货物系用于国内企业通过海外竞标承接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海事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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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十大典型案例如下:案例一:一艘船舶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货物配载,船舶入港后因重心偏移过大,发生倾覆事故,导致船舶沉没,船上大量原油泄漏,造成海水污染。
海事部门依据《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对涉海污染事故查处,明确违反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将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一艘无船名船号、无有效证书、无船舶入境签证的“三无”船舶被海事部门查获。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加强对“三无”船舶等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防止非法船舶进入港口,维护港口安全。
案例三:一艘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货物泄漏,船上人员未采取应急措施,而是试图向附近船舶和过往船员求助,但未果。
最终导致危险货物扩散,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海事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一艘货船因操作不当,发生船舶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船员缺乏必要的应急训练和技能,且船舶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
海事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强化船员应急培训和技能培训,完善船舶消防设施设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案例五:一艘涉嫌超载船舶被海事部门查获,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船存在货物积载不当、船容不整洁、管理混乱等问题。
海事部门依据《港口及航运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该船予以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加强船舶监管力度,打击超载等违法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案例六:一艘小型渔船在海上作业时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渔船破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该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设备,且船员操作不当。
海事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强化小型渔船安全管理,加强渔船应急救援设备配备和船员操作技能培训。
最高法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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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7•【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1:文某(VAN)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基本案情】文某(VAN)系“Qng94600TS”“Qng94619TS”两船的所有权人,并担任“Qng94600TS”船船长。
2020年7月,文某带领10名外籍船员从境外驾船进入我国海南岛东侧陵水海域并开始由南向北至琼海、文昌近海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水产品作业,后被海警局查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在我国南海伏季休渔期间,驾驶渔船在我国领海内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文某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文某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文某服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发生在我国南海海域的外籍人员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进行水产品捕捞的海事刑事案件,表明我国法院依法对我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实施有效司法管控,彰显了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对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惩处,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起到严厉警示作用,展示了海事司法为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发挥的重要作用。
海口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要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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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9月2日举行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通报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等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
“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
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
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
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
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
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
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
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
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及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是陈洽群设立的中威公司,该公司不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两轮的登记所有人,无权主张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的财产,陈震、陈春根据遗嘱,行使两轮的索赔权依法有据。
中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
![中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https://img.taocdn.com/s3/m/cda0a0b9b0717fd5360cdc72.png)
2016年中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彰显了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统一海事审判尺度、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落实了“围绕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指导各海事法院提升司法水平”的任务。
据悉,2016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紧紧围绕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与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提升海事审判理念、统一海事案件裁判尺度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形成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海事案例。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参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特选取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西特福船运公司与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颖勤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案,王某等15人与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绍兴县金斯顿针纺织有限公司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毛某某与陈某、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诉徐闻海事局行政处罚案,德国航运贷款银行诉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舍库萨格凯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案,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等10件案例予以公布。
2016年十大典型海事案例2016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紧紧围绕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与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提升海事审判理念、统一海事案件裁判尺度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形成一批典型海事案例。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参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特选取10件刊载如下:1.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ConocoPhillipsChinaInc.)、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位于渤海海域中南部的蓬莱19-3油田于2011年6月发生溢油事故,导致该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由国家海洋局等7家行政机关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康菲公司作为作业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精品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精品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f7fea79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f7.png)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精品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9.02.13•【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精品案例2018年,上海海事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精心打造海事审判精品,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1.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效力分析2.海事VTS中心指令不免除船长安全航行责任3.外籍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准据法及赔偿责任限额问题研究4.责任保险项下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判断标准5.货代扣单致第三人清偿是否构成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认定6.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7.“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纠纷”的理解与认定8.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问题9.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10.仲裁协议中“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认定01 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效力分析提要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通常由提单正面的保留性批注和载明的“不知条款”构成,保留性批注有效的前提是承运人“没有适当的方式核对”。
不知条款的效力应当结合主客观因素,在个案中具体判断。
主观方面,应当判断承运人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客观方面,适当的核对方式不仅应从现实可行性角度考虑,还应当考察其在经济上的合理性。
案情原告:环球斯皮德公司(Global Speed Di Guccini Bruno & C. S.A.S.)被告: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2016年1月,原告向案外人兆旺公司购买涉案货物,共计38包铜丝,总重为50004千克,CIF总价为155012.40美元。
原告于2016年2月通过信用证方式向兆旺公司支付了上述货款。
涉案货物于2016年1月8日和1月10日装箱,原告公司代表到场见证了集装箱装载情况并出具了检验声明书。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9年十大精品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9年十大精品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38a9932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5b.png)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9年十大精品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9年十大精品案例2019年,上海海事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精心打造海事审判精品,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一、产品质量责任约定不因侵权诉由而排除适用二、锚泊船在碰撞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三、邮轮包船立约定金纠纷中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四、巴西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五、香港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六、明确涉外多式联运合同适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意思自治七、保证风险实质性加重致保证责任免除的要件分析八、PICC仓至仓条款中“到达”词义的理解九、无证游艇的司法拍卖问题十、案外人异议之诉不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而中止一、产品质量责任约定不因侵权诉由而排除适用提要买卖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之合法有效约定,当事人应予遵守和履行,不能因保险人以侵权为由提起代位求偿之诉而排除其适用。
案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罗尔斯-罗伊斯海事有限公司(ROLLS-ROYCE MARINE AS)2013年6月11日,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公司”)、中国船舶工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船厂”)作为买方,与乌斯坦设计和方案有限公司(ULSTEIN DESIGN & SOLUTIONS AS,以下简称“乌斯坦公司”)作为供应商签订设计和设备供应协议(以下简称“总供应协议”),由乌斯坦公司为外高桥公司承建的“H1340”轮采购建造所需的众多设备,其中就包括涉案的主推进设备。
该协议定义条款载明,分供应商(SUBCONTRACTOR)为任何向供应商乌斯坦公司提供设备或其部件和调试的分供应商。
2016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
![2016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https://img.taocdn.com/s3/m/77f13356e45c3b3567ec8bbe.png)
产值下滑给予技术分析并出具 《 技术咨询报告》 。 栾某某 等2 1 个受污染区域渔民不接受行政调解 , 以该报告作为
鉴 定结 论 , 向天津 海 事法 院起诉 , 请 求康 菲公 司与 中海 油 公 司连带 赔偿 其 养殖 损 失和鉴 定 费用 、 诉讼费。
认 定 当事 人证 据 的证 明力 , 最 终认 定被 侵 权 人 提 供 的
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二审 判决 驳 回上诉 , 维 持原 判。
、
栾 某 某 等 21 人 与 康 菲 石 油 中 国有 限公 司
( C o n o c o P h i l l i p s C h i n a l n c . )、中 国海 洋石 油 总公 司 海 上污 染 损害 责任 纠纷 案
法合 规 : 无论 是 中国 公 司还 是 外 国公 司 , 在 法 律 面 前一
2 0 1 1 年 出具 《 近岸调查报告》 , 记载7# g 关海域的污染情
况。 经 农业 部 与中海油 公 司、 康 菲公 司协 商确 定 , 康 菲公
司 出资1 0 亿元 人 民币的赔 偿 补偿 款 , 其 中7 . 3 1 5 亿 元 用于
为发挥 典 型案 例 的示范和 参 考 作用 , 近 日, 最 高人 民 法 院公 布 72 0 1 6 年海 事 审 判十 大典 型 案例 , 以彰 显海 事 司法在 维护 国家权 益、 引领 国际海 事规 则 、 统 一海 事审 判
尺 度、提 升海事 司法公 信力等 方面的作用 。
一
对 于 养 殖 损 失程 度 和 数 额 的 举证 没 有达 到充 分、 确定 的 程 度。 鉴于 审理 过 程 中对 栾 某 某等 2 1 人 损 失进 行 评 估 、 鉴 定 的条 件 已不 具 备 , 应 结合 本 案 相 关证 据 及 案 件 事 实 对 污染 程 度 及损 失 数额 进 行 综合 认 定 。结合 相 关证 据及 案件 事 实 , 参 照 乐亭 县 人 民政 府 确 定 的赔 偿 补 偿 标 准 , 天 津 海事 法院 判决 康 菲公 司赔 偿 栾某 某 等2 1 人 损 失人 民 币1 6 8 3 4 6 4 . 4 元 。栾某 某 等2 1 人不服 , 提起上诉。 天 津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42e2839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3c.png)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0•【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日照市某渔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深蓝一号”黄海冷水团养殖项目是我省国家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重大项目,也是我国首次在开放海域开展规模化三文鱼养殖的创举。
作为该项目核心的“深蓝一号”,是世界最大、我国首个全潜式深海养殖装备,由日照市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委托湖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设计、建造,某海洋大学作为技术研究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了《研制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2018年5月31日,“深蓝一号”出坞前往黄海冷水团预定安装海域,拖航过程中发生两次倾斜事故;2018年6月29日,“深蓝一号”被扶正并完成海上安装。
2018年7月,渔业公司投入首批三文鱼鱼苗后,又出现网箱网衣破损、部分鱼苗逃出网箱等情况,渔业公司委托第三方将“深蓝一号”拖至船厂进行维修、改造,后研究院接手第三方的维修、改造工程;2019年6月,“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完成;7月,研究院完成“深蓝一号”的安装和交接。
就“深蓝一号”建造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后,渔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研制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亿元,研究院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渔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修理费用4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研制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成立并有效,渔业公司与研究院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于“深蓝一号”被拖带至预定海域并安装交付完成时。
“深蓝一号”因不适拖和拖带时间过长发生倾斜事故,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责任比例分担救助和临时修复产生的费用。
“深蓝一号”既已交接,则渔业公司应依约支付欠付的费用,研究院应对“深蓝一号”的质量瑕疵依法承担修理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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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9月2日举行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通报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等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
“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
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
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
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
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
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
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
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
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及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是陈洽群设立的中威公司,该公司不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两轮的登记所有人,无权主张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的财产,陈震、陈春根据遗嘱,行使两轮的索赔权依法有据。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合同义务。
商船三井应当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
两轮并未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被日本军方扣留,是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违反合同约定所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明知船舶所有人为陈顺通,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对两轮财产权利人的侵权。
鉴于两轮已经灭失,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船舶所有人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该法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给付租金和侵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
两项诉请的诉讼时效均至1988年12月31日届满,中威公司于1988年12月30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的诉讼时效因中威公司提出诉讼已经中断,陈震、陈春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作出(1989)沪海法商字第25号民事判决:对中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商船三井向陈震、陈春支付并赔偿两轮的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共2916477260.80日元。
中威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0号终审判决,驳回各方当事人的上诉。
商船三井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民申字第126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商船三井的再审申请。
由于商船三井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上海海事法院于2014年4月19日依法对到达我国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马迹山港的商船三井所有的226434吨“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了扣押。
商船三井于2014年4月23日根据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全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2014年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裁定,解除对“BAOSTEEL EMOTION”轮的扣押,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三、典型意义本案系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租船合同的履行及标的物的灭失发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历史久远。
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围绕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有无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属于普通的商事合同及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的关键点有三:一是事实以及案件性质的认定。
本案纠纷产生年代久远,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对所有证据逐一认证,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关于案件定性,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未将两轮安排在安全的海域航行,反而将中国籍的两轮安排在日本沿海航行,致使两轮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其违约行为与两轮的毁损和灭失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对两轮财产权利人的侵权。
二是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原告方通过遗嘱继承等方式,祖孙三代接力,始终不放弃诉讼权利,在原告权利主体资格上,具有一以贯之的延续性,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被告作为义务主体,其历史沿革及权利、义务继受关系的脉络也很清晰。
从签约时的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到1964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被并入日本海运株式会社,至1989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被并入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至1999年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又被并入商船三井。
历史斗转星移,然涉案租船合同的签约主体即原、被告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脉络依然清晰,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继受关系仍旧存在。
三是诉讼时效问题。
尽管纠纷发生于上世纪三十年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根据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告方在1988年12月30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
本案生效判决最终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强制措施得以执行。
在商船三井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情形下,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船舶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2: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在厦门口岸经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外代)担任马士基公司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代理人。
在2005年3月3日之前,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海公司)均能从厦门外代处正常提取马士基公司的集装箱,从事进出口集装箱拖运等陆路运输业务。
马士基公司于2005年3月3日通知厦门外代停止向瀛海公司提供马士基公司的集装箱及集装箱铅封。
瀛海公司遂以马士基公司等不接受其代理货主订舱托运造成其损失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马士基公司等向瀛海公司提供货运订舱和相关服务,并不得拒绝瀛海公司接受委托办理与马士基公司等有关的集装箱进出口货运和陆路集装箱运输业务。
二、裁判结果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国际班轮公司不是公共承运人,不负有法定强制缔约义务,据此判决驳回瀛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马士基公司属于公共承运人,其明确表示不与瀛海公司发生业务关系,违反了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马士基公司等不得拒绝瀛海公司依业务惯例要求的订舱和相关运输服务。
马士基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公共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用事业性服务并具有垄断地位的运输。
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商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公用事业,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垄断性、价格受严格管制的特征,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公共运输,其承运人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焦点为国际班轮运输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公共运输”。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再审判决,具有三个层面的指导、参考价值。
一是填补了立法空白。
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共运输”作出了具体阐释,明确了公共运输的基本特征,强调了《合同法》规定公共运输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本意是克服其垄断性问题。
二是澄清了理论和实务长期存在的认识误区。
本案再审判决进一步明确,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是英美法或者我国海商法理论上所讲的“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但不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
三是有效规范了国际航运市场。
国际航运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我国港口集装箱总量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中国有10个港口排入全球二十大集装箱港口。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再审判决为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与发展明确了一项带有普遍意义的规则,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案例3:JP摩根大通银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1997年6月19日,JP摩根大通银行(以下简称摩根大通)与包括海流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海流公司)在内的五借款人订立了贷款合同,约定由摩根大通向五借款人提供贷款3500万美元。
1997年6月27日,摩根大通与海流公司签订担保契据,约定以海流公司所有的“航海者”轮向摩根大通抵押,为3500万美元贷款设立第一优先抵押权,并在伦敦巴哈马籍船舶注册官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1999年7月7日,摩根大通与海运国际公司签订了一份200万美元的透支贷款协议,海流公司同意对该透支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0年7月18日,双方又签订第二份担保契据,以“航海者”轮再次为200万美元透支贷款设立抵押并进行了登记。
2002年3月14日,摩根大通以海流公司拖欠其抵押贷款本息7323377.26美元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航海者”轮。
3月15日,该院裁定扣押了该轮。
3月22日,摩根大通在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摩根大通申请,“航海者”轮被依法拍卖,由摩根大通以594万美元买得。
二、裁判结果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贷款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和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抵押船舶的船旗国为巴哈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船舶抵押权纠纷应适用船旗国法律,即《巴哈马商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