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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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安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科四流程

廊坊公安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科四流程

廊坊公安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科四流程一、考前准备1、遵守考场纪律2、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有事举手,不懂就问考官,不要怕有人指纹录不上不敢问,结果考官一生气直接让走人了。

3、坐下后首先核对考生信息发现与自己不符要查看是不是自己的座位,如果不是应该再找自己的正确位置,如果座位正确,信息错误要立即报告。

有人做了15个题发现不是自己的,结果两个人同时不合格。

4、调整摄像头位置,对准自己脸部及胸部的上1/3处,有人对着头顶,考了100分也不合格。

5、开始考试要尽快熟悉那个考试专用的小“键盘”,防止点错尤其是动画题,太快。

有个切换键会锁定系统,别点上了!接着开始答题,这些可以预见的问题一定要尽量避免,这在平时练习中就得要求自己做到,养成好的习答题惯很重要。

二、注意事项1、考生根据叫号系统进入科目四理论考场,关闭手机,背包存入储物箱。

2、考生根据叫号系统提示对号入座。

3、入座时阅读考试电脑界面的考试须知,阅读完后点确定开始考试,输入身份证号码。

考生入座时考试界面不是考试起始界面的,点屏幕上的取消进入。

4、考试主界面显示均为科目四考试考场考台,考生实际应考科目以考生输入身份证后自动确认。

5、触摸屏身份证号点不起(需要轻点,慢点)①身份证长度不够(身份证号没有输入完)②身份证尾号X输入不了(身份证号没有输入完)③身份证号输入完后,点不起确定(身份证号输入错误)6、输入身份证后提示错误不能考试:①登陆提示预约时间不对(自动返回后再登陆一次)②登陆提示没有科目四预约信息(身份证号输入错误)当然,相信经过前面几关,后面这个科目四也不会难住大家。

祝大家都能顺利拿到驾照,早日开上自己的爱车在马路上兜风快活。

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通知

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通知

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通知渝公交[]号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交警支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现将《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交通管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通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考试工作行为,提高考试质量,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市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车管站和考试中心应当按本规范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工作第二章考试员管理第三条从事驾驶人考试工作人员,须持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颁发的《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方可从事考试工作第四条考试员实行资格认证考核制度,总队负责对全市汽车类和摩托车类考试员的资格申请考核、资格期满审验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落实第五条考试员岗位管理实行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制度总队车辆管理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考试员实行岗位交流与轮岗;考试员岗位交流与轮岗原则上在车辆管理所内部开展,经总队党委批准,也可在总队直属各单位中进行;区县车管站考试员的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第六条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评判准确第七条届满两年不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得再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收回其《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第八条考试员应当认真做好考场组织工作,落实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以及考试双签名制度,合理安排好考场,以备考生考试和候考,保障考试工作的秩序良好、严谨高效考前点名考试员要在考试前集合考生,出示考试员证,公开考试名单,公布考试要求,核实考生身份考中鉴定考试员要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考核考生,执行考试标准,判定并签注考试成绩考后讲评考试员要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不合格的,要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解答考生疑问;对考试合格的,考试员与考生实行双签名第九条考试员对于不符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得安排考试,并作如下处理:属于不符合考试程序的,应当向业务领导报告,进行调查更正属于前一考试科目签注有误的,应当转前一科目考试员核实属于对考生身体条件有疑问的,应当向业务领导报告,调查核实属于不符合预约的考试时间、地点和考试员的,应当告知考生第十条考试员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提前到达实施考试现场,清理考试场地,制止无关人员滞留考试场地;严格执行考试前检查确认考试场地、道路设施和考试设备仪器是否符合规定制度;严格执行向考生宣布考试内容、方式、时间、纪律和考试合格标准制度;严格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遇特殊、紧急等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避险措施确保安全;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中止并告知考试不合格、舞弊、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考生继续参加考试第三章考试方式、内容和场地要求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在总队指定的考试场地进行第十二条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车管分所、区县车管站考试工作范围划分: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负责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工作;主城区各车辆管理分所只负责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的考试工作;远郊区各车辆管理分所负责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分所经总队同意后可以进行大型客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区县车管站负责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普通摩托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第十三条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场地驾驶技能桩考和项目的考试科目、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第十四条考试场地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设计规范,符合公安部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的设计需要考试场地内的考试设备运行正常、准确;驾驶技能考试场地应当针对考试车辆类型设置相应的候考区、服务项目、“五进”宣传、监控设施、考试项目和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并保持齐全、准确、清晰第十五条科目二桩考项目的考试实行全市联网考试场内应当安装指纹识别系统、自动拍照、自动打印考试成绩设备,由市考试中心每天将考试成绩数据实时录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的“统一版”中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科目一、科目二考场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考试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第四章考试第十七条科目一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考前准备1组织考试人员按照学科考试计划,提前到预约岗预约考试时间,并组织考生准时参考考生迟到15分钟以后,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可另行预约考试时间2考试预约岗受理预约考试时,要求与考生见面,审查《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受理凭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成绩记录》等报考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即:报考手续是否注明培训单位名称;手续是否齐备、准确、有效;印章是否齐全、清晰;有无涂改、伪造、私换照片情况;考生是否经过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3考生凭身份证、受理凭证或成绩记录表进场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对不听从执考人员管理的学员,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程序1对考生进行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私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考生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2安排考生入场,确定考试座位,座位确定后未经考试员同意不得擅自调换3考试员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全场考试时间45分钟4考试完毕后由电脑打印成绩单,交付考生5考生答题完毕后,提交考试受理凭证并迅速退出考场 6考生离场后可采用滚动考试方法另换考生继续考试第十八条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方可预约考试科目二科目二考试按以下各车型考试预约时间进行预约: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考前准备1集体报考者,按计划提前1天凭缴费收据及准考证明到桩考室或分所报考,预约考试时间;2个人报考者,按考试时间凭缴费收据及报考手续到预约岗预约考试;3进行红外线桩考仪考试时,考前应指定安全防护员,防止学员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并根据考试车型及时调整场地图形尺寸和微机设置;4 检查考试车辆有无教练车行驶证、号牌及“考试车”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考试考试程序 1集合全体参考学员;2对参考人员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偷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参考人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3 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做好安抚、鼓励工作,消除参考人紧张情绪和心理压力;4按点名顺序依次上车考试;5上车考试时,再次核实,做到人、证相符,防止替考 6考试完毕后进行集中讲评,当场宣布成绩,并对不合格者指出其失误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对合格者提出希望和要求第十九条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合格后方可预约考试科目三科目三按以下各车型考试预约时间进行预约: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考前准备1集体报考者,按计划提前1天凭缴费收据及准考证明到桩考室或分所报考,预约考试时间;2个人报考者,按考试时间凭缴费收据及报考手续到预约岗预约考试;3检查考试车辆有无教练车行驶证、号牌及“考试车”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考试考试程序 1集合全体考生;2对考生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偷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考生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3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考试路段的起始点; 4按点名顺序依次上车考试;5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合格后,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的考试其他准驾车型应当抽取当天合格人数的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的考试6考试完毕后进行集中讲评,当场宣布成绩,并对不合格者指出其失误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对合格者提出希望要求第五章考试工作纪律第二十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对于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进行指导考试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已通过其他科目考试成绩的,经业务领导批准,取消该考生已通过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向其所在驾校通报,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停训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培训单位、考生对考试员和考试工作的申诉、举报,应及时查处任何人不准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考试员和考生正在进行的考试第二十一条考生应当按照规定的考试程序和操作规范独立完成考试严禁考生携带资料参加考试、考试时应当关闭通讯工具严禁互相商量、替考、场外指导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考生与考试员存有其他利害冲突,考试员有可能对考试评判结果有影响的,考生可以提出回避请求,考试员应当申请回避第二十二条考试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定,在考试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肃考试纪律,严格按照考试科目、项目和标准实施考试,做到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确保考试工作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接受驾驶培训学校、教练员、申请人赠送的礼金、礼券、礼物等;严禁使用培训单位车辆接送,不得接受培训单位、教练员、考生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宴请考试员在考试工作中违反规定,不按科目、项目、标准评判,漏签、错签、涂改考试成绩的,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离岗培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停止执行考试职务考生未经考试,严禁考试员签注成绩单,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他人钱物、接受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宴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员出现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员管理不参加考试者不得进入考试场地;严禁出现抄袭、替考、在考试车辆上做标记、在场地上做标记、在考试项目上做标记等考试舞弊行为;禁止随意走动,接打电话,大声喧哗;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应当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内滞留;科目一考场内禁止吸烟;考试中禁止交谈;禁止携带学习资料入场;科目二考场禁止打手势指挥场内考试人员;不得故意损坏或擅自调整、移动考试设备第六章考试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抽查制度交警总队应当采用明查暗访多种形式定期组织抽查考试员的考试工作,写出书面记录,通报查明问题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考场秩序;考试程序;考试纪律执行情况;《考试成绩表》的签注内容与计算机系统记录内容的一致性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考试责任倒查机制对驾龄在1年以内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审查并记录当事人考试、发证情况,并联合发证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对发证地车管所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形成责任倒查书面材料,存入事故处理档案经倒查发现有档案不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受理考试工作投诉,查处违规考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培训单位违规异地招生、教练员存在派人替考、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或百人考试合格率低于50%的驾校,车辆管理所应及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停止对该驾校培训人员的各科目考试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考场管理规定为了保证考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提供快捷,安全有序的监考服务,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一、考场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汽车总公司协助下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证申领人驾考服务的重要阵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驾校及其驾驶人来考场,须先在车管所办理考试预约,凭《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经门卫值班保安验证后放行进场.三、进声符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维护考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卫生保洁,爱护考场设施,车管按指定地方停放。

四、考场仅供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考试专用,确需前来熟悉、练习人员,应先征得车管所领导同意,在没有考试任务的情况下,考场接到通知才能安排。

五、考试结束,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离场,不得在考试滞留观望,影响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场工作人员将劝其迅速离开,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章守纪,共建文明考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主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潮安县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驾照考试管理制度交通考试管理规定

驾照考试管理制度交通考试管理规定

驾照考试管理制度交通考试管理规定1. 概述本文档旨在规定驾照考试管理制度和交通考试管理规定。

通过明确考试的要求和流程,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准确性,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2. 考试申请2.1 考试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 具有合法居民身份;-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申请。

2.2 考试申请流程:- 前往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驾驶经历证明材料;- 缴纳相关考试费用。

3. 考试科目3.1 理论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道路交通法规、交通信号和道路标志等;- 考试形式为选择题和判断题。

3.2 实际驾驶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起步、转向、变道、超车、停车和掉头等;- 考试评分根据驾驶员的操作技巧、安全意识和交通规则的遵守程度。

4. 考试评分4.1 理论考试评分:- 考试总分为100分;- 正确答案得分,错误答案不得分。

4.2 实际驾驶考试评分:- 考试总分为100分;- 操作规范得分,违反交通规则扣分。

5. 考试成绩和证书5.1 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表示;- 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各自独立计分。

5.2 驾驶证书:- 考试合格者将获得驾驶证书;- 驾驶证书为有效期为10年。

6. 考试违规处理6.1 如考试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情况:- 作弊行为;- 故意妨碍他人考试等。

6.2 违规处理措施:- 取消考试资格;- 暂停考试申请资格一定时间。

7. 考试监督与投诉7.1 考试监督:- 考试过程中应加强监督,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7.2 投诉处理:- 构成不正当行为的投诉将得到相应处理;- 监考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监考资格。

8. 其他事项8.1 考试费用:- 考试费用由考试申请人自行承担;- 考试费用一般不予退还。

8.2 考试周期:- 考试周期根据申请人数和考试资源安排确定;- 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延期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30•【文号】国办发〔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需求,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服务管理水平,推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着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

严格培训质量,严把考试关口,严守考试标准,强化新驾驶人安全意识养成,提升安全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文明素养,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坚持便民利民。

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程序,尊重群众意愿,推行自主选择,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广大群众考领驾驶证。

——坚持开放竞争。

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利用社会考试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公正廉洁。

实现培训、预约考试、考试、驾驶证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严密规范,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严格违规问责,坚决查处违法腐败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政策法规:公安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解读(三)

政策法规:公安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解读(三)

公安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解读(三)3年以下驾龄肇事死亡倒查发证民警责任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加强考试民警教育培训、应用科技评判监督系统、完善内外监督机制,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化水平有所提升。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考试不规范、考试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一些地方考试项目不落实,考试员执法随意性大;一些地方异地申请人数量不符合当地暂住人口实际情况,考试比例明显偏高;个别民警收受贿赂、违规发证等问题时有发生。

解读:为进一步严格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的监管,123号令明确了考试工作监管机制和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一是完善考试工作监管机制,建立驾驶人考试业务数据分析核查机制,完善考试能力、考试质量公告制度等社会监督机制。

二是明确考试员工作纪律,对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核发驾驶证的,减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作弊的,收取培训机构、教练员、考生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实行考试责任倒查,设置考试工作纪律“高压线”,明确民警违规考试发证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试发证民警的责任。

对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上级部门可以暂停其业务或者指派人员接管业务。

具备6项条件才有资格申请校车驾驶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了124号令,以前对于校车没有要求和规定。

20 11年,甘肃庆阳和江苏徐州连续发生两起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中,甘肃庆阳正宁县“11·1 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0名幼儿死亡,43名幼儿受伤,肇事校车非法改装、严重超载,事故教训惨痛,影响十分恶劣。

124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发放管理以及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解读: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23号令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公安部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则总第一章考试预约第二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三章考试员第四章考场和设施第五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七章.则总第一章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第一条本规范。

(自治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第二条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设区的市或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第三条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应当设置受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第四条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未按规定使用的,监管系统。

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不得组织考试。

.考试预约第二章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第五条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第六条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科目三考试场次,应当科学安排科目二、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7.30•【文号】公交管[1996]142号•【施行日期】1997.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公交管〔1996〕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29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通知如下:一、“两个办法”实施后,凡以前下发的文件(见附件一)中与“两个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除纳入全国统一管理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外,办理增驾、审验、换证、考试等业务使用的书表,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

三、机动车驾驶证式样暂时不作变动,1996年9月1日前已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继续有效,按原签注的有效期到期换证,换证时按新的规定签发。

已经签发的实习驾驶证,实习期满后直接换证,初次领证日期按原核发实习驾驶证的日期签注。

四、从1996年9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的证号栏签注身份证件号码,“单位或住址”栏一律签注身份证件上的住址,属于外国(地区)人的,签注居留证件上的住址。

档案编号(原证号)签注在副证“姓名”栏之下,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应分别编排档案编号。

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签注项目和签注说明见附件二。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的印制和填表说明见附件三。

五、对暂住人员签发学习驾驶证后,受理的发证机关必须向其长期居住地发证机关查询申请人是否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从受理之日起,应在7天内发出查询通知。

被查询的发证机关自收到查询通知起,应在7天内予以回复,查询结果应记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为附件四所列内容。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6〕13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推动落实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公安部制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16年3月21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新驾照考试规定

新驾照考试规定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考试工作纪律

考试工作纪律

考试工作纪律第一篇:考试工作纪律考试工作纪律考试前,考试员应当点名、核对身份和预约考试凭证、目测参考人员身体条件(发现异常的应责成复查)、向被考人告知计算机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宣布考试纪律。

告知考试员姓名、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严禁伪造、篡改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严禁接受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考试中,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

发现考生有作弊、替考行为的,应立即中止考试,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如查实参考人员有作舞弊行为的,已经通过考试的成绩无效。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十九条规定: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有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试规定农业部第42、72号令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工作有明确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准予驾驶的机型和代号《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1)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3)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规定,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1)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2)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3)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原文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原文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根据公安部第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公安部有关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严肃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体现驾驶人考试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驾驶人考试工作,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确实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如下规定:一、考试员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一)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安部《泉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同时取消考试员资格,按支队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1、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2、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的。

3、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的。

4、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的。

5、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的。

6、其它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二)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中止考试员资格,按支队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1、不按规定当场签署意见并公布考试成绩的;2、刁难、训斥考生的;3、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二、驾驶人培训机构纪律规定驾驶人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暂停受理该培训机构驾驶人所有科目为期三个月考试预约业务,同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

1、利用学员考试机会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以外的所谓“攻关费”等其他费用的;2、发现本机构教练员违规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予制止且没有对教练员进行严肃处理的;3、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教练员纪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其列入黑名单信息库,取消其招收学员的资格,同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1、学员考试时,向学员收取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其它费用”)的;2、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学员纪律规定学员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按照规定取消考试的各科目成绩。

广西驾考考场规章制度

广西驾考考场规章制度

广西驾考考场规章制度一、考试时间及地点1.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通常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和下午,具体时间以考试通知为准。

2. 考试地点:广西驾考考场位于各地驾驶员考试中心,考生可以选择就近的考场进行考试。

二、考试方式及流程1. 考试方式:广西驾驶员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生必须通过理论考试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2. 考试流程:(1)理论考试: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学车证和驾驶证原件到考场报到,参加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包括交规常识、安全文明驾驶知识等内容,考试形式为选择题或判断题。

(2)实际操作考试:合格理论考试后,考生须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包括倒车入库、起步、直线行驶、曲线行驶等内容。

考试过程中需听从考官指挥,按照规定路线进行驾驶。

三、考试标准1. 考试标准:广西驾考考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考试标准进行考核,考生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才能通过考试。

2. 合格标准:理论考试通过分数为90分及以上,实际操作考试每项评分不得低于80分方为通过。

四、考试纪律1. 考试纪律:考生需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携带手机、耳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不得交谈、抄袭等。

2. 作弊行为:一旦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将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再次参加考试。

五、考试安全1. 考试安全:考试过程中,考生需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遵守交通信号灯、礼让行人等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 考试环境:考场设施和车辆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考试前进行检查,确保良好状态。

六、考试结果1. 考试结果:考试结束后,广西驾考考场将及时通知考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领取驾驶证,不合格者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参加考试。

2. 考试评议:考生可以向考试管理者申请考试评议,对考试结果提出异议,经审核属实的可重新安排考试。

七、其他规定1. 特殊情况:考试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考生可向考试人员说明情况,寻求帮助解决。

2. 拒绝接受:对于不遵守规定、有意图干扰考试秩序的考生,考试管理者有权拒绝其参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督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督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督规范
本文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督工作,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下是考试监督的规范内容:
1. 考试场地与设备
- 考试场地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安全、舒适的环境,暂时关闭可能影响考试的噪音源。

- 考试场地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包括计时器、监控设备、考试工具等。

2. 考试人员资格与培训
- 考试人员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考试程序和规范。

- 考试人员应保持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得有任何与考试结果有关的不当行为。

3. 考试程序与要求
- 考试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确保每位考生都接受相同的考试内容和环境。

- 考试应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和考试大纲,评估考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 考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控制考试进度,确保公平性和效率性。

4. 考试作弊与违规行为
- 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重视考试作弊的预防和惩处工作。

- 对于发现的考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取消考试资格等相应措施。

5. 考试结果的处理与评定
- 考试结果应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定,并及时通知考生。

- 考试结果的处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考试管理规定进行,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 考试监督的监督与反馈
- 考试监督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考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反馈意见,应及时处理和回复,以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驾考场规章制度范本

驾考场规章制度范本

驾考场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考试组织1. 考试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驾驶证考试工作。

2. 考试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考试员、考试车辆和考试设施,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3. 考试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考试工作。

4.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工作制度,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考试内容与方法1. 驾驶证考试分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

科目一为理论考试,科目二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2.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

3.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场地驾驶技能、文明驾驶习惯等。

4. 科目三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驾驶技能、文明驾驶习惯、应急处理能力等。

5. 考试方法:科目一、科目三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科目二采用实际操作考试方式。

四、考试合格标准1. 科目一考试合格标准:满分100分,90分为合格。

2. 科目二考试合格标准:满分100分,90分为合格。

3. 科目三考试合格标准:满分100分,90分为合格。

4. 考试不合格的,可以重新预约考试,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考试纪律1. 考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1)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2)考试过程中作弊、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3)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4)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2.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1)收受贿赂,滥用职权;(2)泄露考试试题、答案;(3)参与作弊,为考生提供便利;(4)其他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驾考中心考务人员管理制度

驾考中心考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驾考中心考务人员管理,提高驾考工作质量,确保驾考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驾考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驾考中心全体考务人员,包括考试员、安全员、监考员、资料员、保密员等。

第三条驾考中心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驾考工作流程;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考务人员岗位职责第四条考试员职责:1. 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和考试标准,对考生进行实际操作考试;2. 考试过程中,确保考生安全,防止发生意外;3. 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考试顺利进行;4. 认真记录考试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安全员职责:1. 负责考试场地、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考试环境安全;2. 负责考生、考务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3. 考试过程中,负责现场秩序维护,确保考试公平、公正;4. 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问题。

第六条监考员职责:1. 负责监督考试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2. 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3. 记录考试情况,确保考试过程真实、完整;4. 考试结束后,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资料员职责:1. 负责整理、归档驾考相关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准确;2. 及时提供驾考中心所需的各类资料,保障驾考工作顺利开展;3. 负责驾考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第八条保密员职责:1. 负责驾考中心保密工作,确保驾考信息的安全;2. 对驾考中心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3. 及时发现并制止泄密行为,对泄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驾考中心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规定2013年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规定公安部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和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简称124号令),对驾驶证申请和考试等做出重大修改,其中,驾照理论科目一考试由原来的一次考试分为两次。

《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规定和《124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123号令》《124号令》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2013年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规定《123号令》记分项由38项增至52项《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提高: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科目一考试内容有啥变化?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一考试将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作为科目一,放在学员接受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作为科目三中的一个考试项目,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外收费。

■科目二考试内容有啥变化?原部门规章规定,小型汽车科目二训练项目共10项。

《123号令》优化了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项目:一是简化了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

二是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等两个项目调整至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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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根据公安部第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公安部有关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严肃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体现驾驶人考试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驾驶人考试工作,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确实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考试员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一)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安部《泉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同时取消考试员资格,按支队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1、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2、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的。

3、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的。

4、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的。

5、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的。

6、其它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
(二)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中止考试员资格,按支队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1、不按规定当场签署意见并公布考试成绩的;
2、刁难、训斥考生的;
3、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二、驾驶人培训机构纪律规定
驾驶人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暂停受理该培训机构驾驶人所有科目为期三个月考试预约业务,同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

1、利用学员考试机会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以外的所谓“攻关费”等其他费用的;
2、发现本机构教练员违规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予制止且没有对教练员进行严肃处理的;
3、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教练员纪律规定
教练员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其列入黑名单信息库,取消其招收学员的资格,同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1、学员考试时,向学员收取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其它费用”)的;
2、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学员纪律规定
学员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按照规定取消考试的各科目成绩。

1、在考试中向考试员行贿的;或主动通过培训机构、教练员交纳其它费用的;
2、隐瞒或包庇培训机构、教练员向其收取其它费用的;
3、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其它
举报人主动举报培训机构、教练员索取其它费用的,支队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守秘密。

1、凡提供有效证据,举报培训机构、教练员向学员收取其它费用的,支队将负责追回被收取的其它费用并全部退还给学员。

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2、举报人为培训机构或者学员的,在按上述规定奖励的同时,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优先安排考试。

学员已经考试合格的,考试成绩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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