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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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项目
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廊坊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冯书忠
地址:廊坊市常甫路51号
联系电话: 传真:
受委托方: 恒拓(廊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秦龙
地址: 廊坊华夏幸福城朗园4-1107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商品房销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开发的苏荷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销售代理事宜达成下述约定:
第一条委托销售项目概况
1、1名称: 苏荷糖 ;
1、2位置: 廊坊市光明东道以北、东安路以东 ;
1、3规模:占地面积: 67199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279972 平方米;
第二条委托销售范围
委托销售范围为:甲方开发建设的苏荷糖三期商业项目,具体由甲方指定。
第三条销售代理期限
自2016年1月1 日至2016年 12月31日止。
第四条销售代理方式
4、1乙方采用下述第1种销售代理方式:
1.乙方销售工作人员进驻甲方项目现场售楼处开展销售代理工作。
2.乙方在其自有或乙方租赁的场地开展销售代理工作。
4、2其她约定:上述销售代理方式为非独家代理销售,甲方有权组建自有销售队伍或委托第三方销售代理商另行开展代理销售。
4、3乙方不得以自己名义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自行向商品房买受人收取认购定金、房款。
第五条乙方经营信息备案、销售代理负责人及销售代表
5、1乙方应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
案手续,并向甲方提供已备案证明。
5、2乙方销售代理负责人为: 吴立元 ;
其权限为:代表乙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
5、3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销售代表名册清单(加盖乙方公章)。本合同履行中,乙方销售代理负责人或销售代表发生变更的,乙方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甲出具销售代理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售楼代表变更名册清单。
5、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表现,向乙方提出人员变更的要求,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将满足甲方要求的经理级以上(含经理级)10日内、经理级以下7日内人员调整到位,若未调整到位的,甲方有权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措
施进行督促。
5、5乙方销售代理人员应具备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
第六条乙方代理工作内容
乙方代理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可就乙方具体代理工作内容另行约定并作为合同附件:
6、1与甲方聘请的顾问公司进行有效沟通,从营销角度协助完善产品定位及产
品设计的工作;
6、2从市场营销、客户需求的角度协助顾问公司提供总体营销项目定位、营销策略及各阶段销售计划建议;
6、3结合工程计划,协助确定合理的开盘时机;
6、4建议模型、效果图形式及数量、设计风格、制作周期等,推荐模型及效果图制作商,并协助甲方控制效果;
6、5推荐及协助甲方确定专业的广告公司,并在销售过程中协助监督广告公司及时完成各项推广工作、监督执行效果;
6、6结合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蓄客执行计划建议(如开盘组织、客户联谊活动及展会等);
6、7根据本项目总体销售目标的要求并结合市场及竞争项目情况,在每期开盘前提供销售物业价格策略建议,协助确定合理的开盘价格、户型价格差、价格调整策略;
6、8建立本项目销售管理体系:
1)结合乙方累积的销售管理经验,协助完善销售团队的建设方案与各项销售管理制度;
2)组建销售团队完成对销售团队的管理与控制。
6、9进行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1)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对销售流程及销售技巧方面进行培训;
2)在开盘前及销售过程中配合顾问公司协调开发商相关部门及合作方(设计师、物业管理等)的有关专家对销售人员进行产品与服务方面
的培训;
3)在开盘前及销售过程中对人员进行考核及筛选,经甲方委派顾问公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10完善客户服务工作:
1)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定期进行客户联络,做好客户关系维护;
2)向客户催办按揭贷款手续;
3)进行客户投诉的沟通处理;
4)办理交房手续。
6、11其她约定:上述销售代理方式为非独家代理销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销售代理商另行开展代理销售。
第七条双方责权
7、1甲方责权
7.1.1为保证营销策划工作的按时完成,需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有关资料;
7.1.2保证本项目按既定计划准时开工,并按正常工程进度施工,及按国家房屋质量相关标准交付使用;
7.1.3甲方委派顾问公司全程参与乙方项目营销策划、销售工作,了解掌握乙方的工作情况、进度并及时协调甲、乙双方的配合工作;
7.1.4甲方对乙方的各种方案建议与计划有审核批准权,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7.1.5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妥之处,随时提出修改意见;
7.1.6参与乙方组织的有关调研、策划工作会议,审阅有关文件资料;
7.1.7按规定办理本项目开发及销售法律手续。根据双方确定的销售计划书有关时间要求,保证本项目各期物业在正式开盘销售前具备: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文、规划方案审批通知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工证、销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7.1.8保证在各期物业正式开盘前完成与按揭银行的签约工作,使满足银行签约条件的买家具备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
7.1.9派出专职人员在现场,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1)办理销售收款,款项进入甲方帐户(包括房款、定金、诚意金等);
2)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
7.1.10根据本合同第九、十条有关内容,准时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
7.1.11提供以下设施、销售工具及承担相关费用:
3)提供样板间、销售中心等,并承担设计、制作、安装及使用费用(包括
销售中心、样板间水费、电费、物业人员费用等);
4)户外广告牌、工地围墙广告的审批及制作费用;
5)展示会、促销及客户联谊活动(含奖品部分)、模型、报纸等媒体广告、
宣传品(包括楼书、海报、户型图单页、客户通讯等)制作、发布等所
有宣传推广费用;
7.1.12根据项目营销的需要甲方有权自建销售队伍,同时还可委托第三方、利用其她分销渠道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销售;
7.1.13甲方有权依据市场及销售情况适时进行房屋销售价格调整。
7.1.14乙方如未完成双方确认的季度回款指标,且连续三个月团队回款在项目排名末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需在解约2个月内完成对已售房源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