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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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案例:

甲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甲以厂房作抵押300万元,乙、丙作为保证人。由于甲未按期支付本息,A银行起诉甲、乙、丙,由于抵押物价值只有300万元,故乙代甲偿还了200万元。问:乙代付的200万元可否向丙追偿?该如何追偿?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担保法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律师分析:

从《担保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可见,乙代偿200万元后,应首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且保证人之间一般应平均分担。可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要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应当要经过先向债务人追偿的程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的做法并非如此。法院一般允许保证人在向债务人追偿的同时将其他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以上述案件为列,乙可以将甲和丙都列为被告,法院一般会判令甲返还乙承担保证责任的代偿款200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丙应对甲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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