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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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8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尽可能建立物业行业协会或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在设立后二十日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税务、工商、质检、消防等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培训。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业主的隐私,不得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有礼貌待人敬业,妥善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索要、收受业主财物,不得与业主发生经济纠纷。

第四章物业费和收费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五条物业费收费项目应明确,不得将非物业服务项目纳入物业费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向业主提供服务,不得无理由拒绝听取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内积极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代表业主维护业主权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选举产生,履行协商、监督、管理等职责。

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

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物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对于保障住宅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安全至关重要。

武汉作为中国重要的城市之一,住宅区物业管理也具备特殊的重要性。

本文将探讨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提升住宅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安全。

正文内容:一、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1.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概念和特点2.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问题和挑战3.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4.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对住宅区居民权益的保障二、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组织管理1.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和承担责任2.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3.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与价格规定4.住宅区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方式和渠道三、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1.住宅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2.住宅区环境保洁管理3.公共照明设施和绿化管理4.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四、住宅区物业安全管理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2.住宅区消防安全设备和培训3.住宅区入口、出口和小区门禁管理4.住宅区监控系统和安全巡逻五、住宅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1.住宅区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2.物业人员素质和培训3.住宅区居民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4.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力总结: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改善住宅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提升社区安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和居民履行义务等。

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住宅区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方式和渠道,并加强物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品牌形象。

只有如此,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才能真正实现优质服务和社区安全的目标,为居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社区安全与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物业权益,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规范的原则,推动住宅区居民自治,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维护住宅区的环境卫生和治安秩序。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卫生、照明、绿化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及时的应急服务。

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认真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住宅区居民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住宅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十三条住宅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调整物业费的金额或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费收费台账,做好相关凭证和账目的保管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物业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住宅区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住宅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出人员的管控,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武汉物业管理制度最新

武汉物业管理制度最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武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最新版本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4.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1.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组成。

三、物业服务企业1.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2.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事项。

3.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四、物业管理区域1.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大会确定,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2.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由业主共同享有和维护。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住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等住宅物业管理。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住房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定期进行组织调整,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及时公布小区的工作动态、经营收支情况等。

第七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住房销售和租赁管理第八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住房销售和租赁方面的相关信息,并向业主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住户按照规定向其提供真实、准确的住房租赁信息,并对租赁行为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住宅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租金支付方式、维修责任等内容,并依法签订,并向住户提供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住户进行房屋租赁情况的检查,发现违规租赁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健全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机制,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参与公共设施管理的议事活动,听取居民意见并及时解决设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使用的范围、时间以及维修责任,并向住户公布和告知。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或楼宇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和整治,确保小区或楼宇的环境干净整洁。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1. 物业: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组织在房屋销售后,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固定装置的维修、养护、管理的专业机构。

2. 物业服务:指物业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屋业主、住户提供的以维修、养护、保洁、安全、绿化、卫生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

3. 物业管理:指物业对所管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固定装置实施维修、养护、保洁、安全、绿化、卫生等管理工作的行为。

4. 物业管理人员:指物业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5. 物业费用:指物业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修缮基金、公共事业费等。

第三条目的和原则本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社区生活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单位宿舍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各方行为。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区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保洁工作;2. 绿化、庭院、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3. 门禁系统的维护与管理;4. 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与保养;5. 垃圾收集与处理;6. 社区安全巡逻与保卫工作;7. 河湖、水域的清理与保护;8. 对小区内非法占用共用部分的整治;9.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10. 居民投诉处理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要求物业服务应具备以下要求:1. 提供公平、公正、优质的服务;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3. 重视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确保社区安全;4. 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维修和保养,对破损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5. 定期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与友好;6. 积极回应和解决业主和住户的投诉与意见;7. 合理收取物业费用,做到费用透明,切实为业主提供合理支出。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6日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7月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市、区房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新时代对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提出了“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奋斗目标。

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现实需要,《条例》修订和实施,正是践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

新修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方略,以《物权法》为根本遵循,将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条例》的施行是我市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对物业管理领域的领导,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改善人居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助力城乡社会治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区房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提供以下内容:保洁、保安、绿化及环境卫生管理、维修及设备管理、收费管理、客户服务等。

物业服务提供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居民的合理期望。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1.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周期、服务费用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2. 物业服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1. 物业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经过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用于维护、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提供方提出,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公示,并告知所有居民。

第四章物业纠纷处理第一节物业纠纷的调解1. 居民对物业服务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提供方提出投诉,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居民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节物业纠纷的仲裁和诉讼1. 物业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2.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复杂的物业纠纷,居民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服务提供方可能会面临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居民,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物权、居住条件和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物业的正常管理和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和合同精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推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一节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事宜,制定物业管理规约。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不少于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出席,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方可开展业主大会议事程序。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业主大会主席(或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负责人)主持,由物业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业主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二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应具备高度责任感和良好道德品质,能够代表业主的利益,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协助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评审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和年度收支情况等。

第三节物业管理机构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是物业管理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管理物业项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和标准,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秩序。

第三章物业权利和义务第一节业主权利第十六条业主享有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的权利,并以相应的专有部分享有和共同使用整体共有部分的权利。

第十七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行使相应的决策权。

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

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

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武汉市的物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管理方式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制、业主委员会制或其他合理方式,与业主建立紧密联系,听取业主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 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设备2. 清洁和卫生3. 安全管理4. 环境保护5. 社区活动组织等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响应业主的投诉和需求,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的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物业管理决策2. 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履行职责3. 共同使用和维护公共设施4. 提出合理要求和意见等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3. 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4. 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等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2. 物业管理机构的运营成本3. 社区公共活动的开展等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和调整应当合理、公正,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审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提升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物业管理工作均应以自愿为原则,业主有权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应公平、公正对待业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第五条合理收费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用于物业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

第六条公开透明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开物业管理信息,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选聘程序和条件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明确选聘程序和条件,并公开遴选结果。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维修维护和安全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维修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住宅区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公共卫生和环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进行住宅区的公共卫生、环境管理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安全和舒适。

第四章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欠费,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处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

第十二条监督权利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的监督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用户会议业主有权参加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行使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主监督和决策权。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武汉市设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受理相关投诉和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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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8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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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范本1: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武汉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物业共有部位的安全、卫生,修缮维护公共设施;2. 组织、管理物业共有设施的建设和维修;3. 监督业主遵守公共秩序,禁止违法行为的发生;4. 组织居民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及时解决问题;5.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权利与义务第五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使用并维护其专属部分;2. 使用并共同维护物业共有部分;3. 拥有物业共有设施的使用权;4. 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表决权;5.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3. 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安全、卫生;4. 参与物业管理及维修。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注册的营业执照;2. 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3. 有充足的人员和设施;4. 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资金。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合理的比例缴纳,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物业维修费用;2.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3.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最新-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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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篇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9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19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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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规划、⼟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务、⼯商⾏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会成⽴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作,指导、监督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 (⼀)以建设项⽬《国有⼟地使⽤证》宗地图⽤地范围线为准,⼀个项⽬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然街坊或者封闭⼩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的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建设项⽬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的,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设施设备⽐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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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 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 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 承担。 第三节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 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 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 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 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 会议批准)[1] 编辑本段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节 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 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三节 业主大会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 第二节 车位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 物业的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
第二节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 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 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 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 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 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 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 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 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 计总和计算。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 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 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 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 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 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 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 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 料。 编辑本段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 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 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 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 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 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 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 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 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 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 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 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 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 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 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 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 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节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 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 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 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 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 84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 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 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 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 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 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 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 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 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 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 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 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 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 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 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 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 第十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 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 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 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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