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宪法中的家庭法制度及其改革

宪法中的家庭法制度及其改革

宪法中的家庭法制度及其改革关键信息项:1、家庭法制度的定义与范围2、现行宪法中家庭法制度的主要内容3、家庭法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方向4、改革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条款与调整5、改革的影响与意义6、改革的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7、改革的监督与评估机制11 家庭法制度的定义与范围家庭法制度是规范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监护关系、赡养关系等方面。

其范围涵盖了家庭的组成、家庭成员的权利保障、家庭财产的分配与管理等诸多领域。

111 家庭法制度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法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它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保障,有助于解决家庭内部的纠纷,维护家庭的和睦与安宁。

112 家庭法制度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家庭法制度与民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领域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例如,在财产分配方面,家庭法与继承法存在交叉;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又与婚姻法紧密相连。

12 现行宪法中家庭法制度的主要内容现行宪法规定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121 对婚姻自由的保障宪法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22 对家庭成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明确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等权利义务关系,强调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和支持。

13 家庭法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方向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131 加强对家庭成员人格尊严和个人权利的保护注重个体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消除性别、年龄等因素带来的不平等现象。

132 适应社会变迁,解决新出现的家庭问题如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跨国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等。

133 促进家庭功能的发挥,增强家庭的社会支持作用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持,共同应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作者:叶魏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非婚生子女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法律地位及保护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基于此,在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与准正制度,可以充分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认领准正作者简介:叶魏魏,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89-02一、问题提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内的经济、社会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深刻的影响到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

传统的伦理道德与前卫开放的思想互相冲击碰撞,曾经有序的关于性爱和婚姻家庭的观念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在社会上,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也在不断的出现,由此带来的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上海法治报》曾经对飞婚生子女进行如下报道:“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却往往遭遇身份瓶颈”、“私生子难讨亡父遗产”等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其很大程度的上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规定不全。

对于这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希望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规定及存在问题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从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井无区别。

但是从生育的社会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自古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受到歧视和虐待。

无论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规定,还是在资本主义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非婚生子女都有一定的歧视条款。

在早期的英国普通法上,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生母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亲子关系上的指导上以平等原则不断的贯彻,各国法律开始不断关注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荷兰的特殊法律规定(3篇)

荷兰的特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荷兰,这个位于欧洲西北部的国家,以其独特的文化、美丽的风景和宽容的社会环境而闻名于世。

然而,在荷兰的法律体系中,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荷兰社会的价值观和独特的思维方式。

本文将探讨荷兰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一、安乐死与协助自杀荷兰是世界上最早允许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国家之一。

根据荷兰的法律,成年人有权在自愿、知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请求安乐死或协助自杀。

这些条件包括:患者必须遭受无法治愈的痛苦、经过充分的治疗后仍然无法缓解痛苦、患者必须具有明确的意愿等。

荷兰的安乐死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以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患者必须向医生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医生在确认患者符合条件后,将向一个由医生、律师和心理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提出申请。

委员会将对患者的请求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委员会批准,医生将实施安乐死或协助自杀。

荷兰的安乐死法律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许多人认为这是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关怀;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这可能导致滥用,甚至对某些群体产生歧视。

二、同性婚姻与伴侣制度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2001年,荷兰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并在法律上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法律体现了荷兰社会对平等、自由和多元的价值观。

除了同性婚姻,荷兰还实行了伴侣制度。

根据伴侣制度,男女或同性伴侣可以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通过签署一份伴侣合同来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伴侣合同的内容包括财产、继承、抚养子女等方面,与婚姻合同相似。

荷兰的伴侣制度在世界上也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它为那些不愿意或不能结婚的伴侣提供了一种合法的身份确认和权益保障。

三、毒品政策荷兰对毒品政策有着独特的做法。

在荷兰,大麻和软性毒品被视为合法,但受到严格的管理。

荷兰政府允许在指定的咖啡馆内销售和消费大麻,但禁止销售给未成年人。

荷兰的毒品政策旨在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

民事三妻四妾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三妻四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古代,三妻四妾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婚姻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等级制度和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这种婚姻制度已被现代法律所禁止。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民事三妻四妾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

二、三妻四妾的定义及历史背景1. 三妻四妾的定义三妻四妾,即一个男子可以拥有三个正妻和四个妾室。

在古代,正妻地位较高,妾室地位较低,但享有一定的权利。

这种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中普遍存在。

2. 历史背景三妻四妾制度源于古代的宗法制度,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家族血脉的纯洁和延续。

在古代,婚姻被视为家族之间的一种联姻,而三妻四妾制度则是家族联姻的一种表现。

此外,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也使得男性可以拥有多个妻子。

三、现代法律对三妻四妾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于1950年颁布。

该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禁止重婚、纳妾等违法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2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婚姻法》和《刑法》外,其他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与三妻四妾相关的法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四、三妻四妾的法律后果1.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根据《婚姻法》和《刑法》的规定,重婚、纳妾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当事人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离婚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三妻四妾制度的存在,往往会引发离婚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第 2 卷第 1 8 期
2 1年 2 01 月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J u na o E s Ch n Ja t ng Un v r i o r l f at ia ioo i e st y
、0 _ 8 N O ,l 2 .1 Fe , b.201 1
文 章编 号 :0 50 2 (0 10 .0 60 10 .5 3 2 1 ) 1 8 .5 0
“ 最大利益 ” 的概念 最早见 于 15 年 的(L 99 J童权 利宣言》 该宣 言规定 :儿童应受 到特别 保护 , 应通过 , “ 并
法律和其他方面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 , 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 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 , 得到身体 、 心智 、 道德、 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在为此 目的而制订法律时应 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 此 ”
被认 为是世 界各 国处 理关 于儿 童事务 所必须遵 守 的原 则 , 为保护儿 童权利 的一项 国际性 指导原则 。 成 儿童最 大利益 原则具 体运用 在亲子 关系 的私法领 域 中 , 特别 是细化 到关 于未成 年子女 权益保 护时 , 也
收 稿 日期 :0 01.5 2 1.11
开辟 了新 的保护 子女 权利 的发 展方 向和法 理解 释 1 子 女最 大利 益原则 的涵 义 . 2
论非婚 生子 女法律 保 护 的价 值 定位
— —
子 女最 大 利益 原 则
李余 华 , 宇 张
( 华东 交 通 大 学人 文社 会 科 学学 院 , 江西 南 昌 3 0 1 ) 3 0 3 摘要 : 非婚 生子 女 法律 保 护 问题 是我 国婚 姻 法 中的 一 个 重要 课 题 , 于非 婚 生 子女 法律 保 护 的 立 法 , 对 首先 应 以婚 姻 法 的价 值 定 位 为 蓝 本 确 定 其基 本 原 则 , 女 最 大 利 益 原 则作 为非 婚 生子 女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价 值 定 位 和 最 高指 导 原 则 , 国立 法 应 依 子 我

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

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

法制时空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是在稳定的婚姻家庭中出生,他们在成长中不能得到有力的物质帮助,在教育、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也面临诸多不利。

并且,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在我国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尤其未成年人占据一部分比例,他们是否可以健康的成长,涉及到的非婚生子女的敷衍权及其他自然人应具有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合理公平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国俗称为私生子,韩国民法称之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未婚或者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历史上的“婢生子”和“奸生子”就是属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有两个含义,一是经生父认领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者其生父与生母结婚,从而与生父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二是未经生父认领抚育,也未经强制认领,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之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本质相同,就父母身份不同,即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合法夫妻。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属性上与婚生子女有区别。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和生育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在历史上曾长期遭受歧视,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得等同,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同婚生子女同样的保障。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远低于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就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1950年《婚姻法》第15条第1、2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部分;直至子女18岁为止。

美国非婚生育法律规定(3篇)

美国非婚生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婚生育,即未婚父母生育子女,在美国是一个相对普遍的现象。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生育政策的调整,非婚生育在美国逐渐被接受。

然而,非婚生育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包括子女抚养权、监护权、抚养费、亲子关系确认等。

本文旨在对美国非婚生育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知识。

二、美国非婚生育的法律地位1. 法律认可非婚生育美国各州法律普遍认可非婚生育的合法性,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 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不论其父母婚姻状况,均为美国公民。

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公民权利。

三、非婚生育的法律关系1. 亲子关系确认(1)出生证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通常由母亲签字,但父亲的名字并不一定出现。

若父母愿意,可在出生证明上注明父亲身份。

(2)亲子鉴定:若父母对亲子关系存在争议,可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

2. 母亲权益(1)母亲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包括抚养、教育和照顾等。

(2)母亲有权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3. 父亲权益(1)父亲有权要求与子女建立亲子关系,包括探视权。

(2)父亲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的抚养权与监护权1. 拥有抚养权与监护权的条件(1)母亲:母亲通常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与监护权,除非法院认为母亲不适合。

(2)父亲:父亲需证明自己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且对子女的成长有益。

2. 拥有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变更(1)母亲:若母亲因故无法履行抚养职责,可申请法院变更抚养权与监护权。

(2)父亲:若父亲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与监护权。

五、非婚生育的抚养费1. 支付抚养费的条件(1)父亲需承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2)母亲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抚养费。

2. 抚养费的计算方法(1)根据各州法律规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

(2)通常,抚养费占父亲收入的固定比例。

六、非婚生育的法律程序1. 亲子关系确认(1)父母双方自愿确认亲子关系。

婚前生孩子的法律规定(3篇)

婚前生孩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日益开放,婚前性行为和婚前生育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在法律层面,我国对婚前生孩子的规定较为严格。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婚前生孩子的法律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信息。

二、婚前生育的法律概念1. 婚前生育:指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怀孕并分娩的行为。

2. 非婚生子女:指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所生育的子女。

三、婚前生育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婚前生育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第二十二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由其生父母共同承担。

生父、生母不得因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而拒绝抚养和教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进行了规定:(1)第九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2)第十条: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由生父母共同协商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婚前生育进行了限制:(1)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第二十二条:公民在结婚登记前,应当接受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了解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对婚前生育的保健进行了规定:(1)第二十条: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身体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2)第二十一条: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男女双方同意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可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四、婚前生育的法律责任1.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根据《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由生父母共同承担。

2.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关于结婚、离婚、抚养孩⼦等内容。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第五编婚姻家庭第⼀章⼀般规定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零四⼗⼀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未成年⼈、⽼年⼈、残疾⼈的合法权益。

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千零四⼗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章结婚第⼀千零四⼗六条【结婚⾃愿】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

第⼀千零四⼗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不得早于⼆⼗周岁。

第⼀千零四⼗⼋条【禁⽌结婚的情形】直系⾎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

第⼀千零四⼗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结婚生子法律后果(3篇)

未结婚生子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未婚生育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然而,未婚生子在法律上存在一系列的后果,这些后果涉及到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未结婚生子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未结婚生子法律后果概述1. 父母身份认定在我国,未婚生子的父母身份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未婚生子的母亲为法定监护人,但父亲的身份认定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继承权问题未婚生子在继承权方面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地位。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父母身份认定困难,可能影响到子女的继承权。

3. 婚姻登记未婚生子在法律上不受婚姻登记的约束,因此,子女的出生不影响父母的婚姻状况。

4. 教育抚养未婚生子在受教育、抚养等方面与已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

但未婚父母在履行抚养义务方面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

5. 社会保障未婚生子在社会保障方面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父母身份认定困难而影响到子女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具体法律后果分析1. 父母身份认定(1)父亲身份认定:未婚生子的父亲需要通过以下途径确认身份:①母亲同意:母亲需出具书面证明,同意该男子为孩子的父亲。

②亲子鉴定:通过亲子鉴定确定该男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③法院判决:在无法确认父亲身份的情况下,可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父亲身份。

(2)母亲身份认定:未婚生子的母亲为法定监护人,无需进行法律认定。

2. 继承权问题未婚生子在继承权方面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地位。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父母身份认定困难,导致子女的继承权受到侵害。

3. 教育抚养(1)受教育权:未婚生子享有与其他子女同等的教育权利,包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

(2)抚养义务:未婚父母需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包括生活费、教育费等。

4. 社会保障未婚生子在社会保障方面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父母身份认定困难,导致子女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

四、应对措施及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未婚生子法律后果的认识,引导未婚父母依法维护自身及子女的权益。

澳洲家庭法律规定(3篇)

澳洲家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家庭法律体系健全,涵盖了婚姻、家庭关系、监护权、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澳洲家庭法律的基本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澳大利亚的家庭法律制度。

二、婚姻法律1. 婚姻登记在澳大利亚,结婚必须进行法律登记。

双方当事人需向当地政府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件。

登记后,双方成为合法夫妻。

2. 婚姻效力澳大利亚承认一夫一妻制,合法婚姻不受宗教、国籍、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的限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

3. 婚姻解除澳大利亚法律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已分居12个月以上;或夫妻一方无法忍受另一方的不合理行为,经法院判决离婚。

三、家庭关系法律1. 监护权在澳大利亚,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

父母双方对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若父母离婚,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判决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

2. 抚养权抚养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

离婚后,抚养权归父母双方共同行使,除非法院认为某一方不适合抚养子女。

3. 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法院在判决探望权时,将充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四、财产分割法律1. 婚姻财产澳大利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割。

2. 遗产继承澳大利亚法律承认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继承人;法定继承是指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五、家庭暴力法律1. 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恐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

2. 法律责任澳大利亚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施暴者将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受害者有权向警方报案,寻求法律援助。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核心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非婚生子女有哪些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呢?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母给付生活费等。

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

一、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2、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3、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4、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

这就是说,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5、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的保障1、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前,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因此,缺乏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因此,国家应以法律强制力,社会应以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溺婴等危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2、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

因为只有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才能使其可能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母或者生父任何一方的缺少,都使非婚生子女在事实上不可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出生的事实,对非婚生子女生母的确定是准确的,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谁,如果其生父不自觉地承认,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证明和确认,如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保护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保护


非 婚生 子 女 , 广义来 说 , 父 母 在 婚姻 存 续 期 间 以外 所 生 育 的 从 足 子女 , 括婚 前 、 外性 行 为所 生子 女 和养 子女 , 扶 养关 系 的继 子 女 包 婚 有 以及未 经 丈夫 同意 、 后 丈夫 又不 予认 可 的人 T授 精所 生 的子女 。 事 1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 养 养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都 是 在 原 本 没 有 血缘 关 系 的 自然 人 之 间 产 生 拟 制 的父 母 子 女 关 系 。所 不 同 的 是 养 子 女 一 经 养 父 母 合 法 收 养 , 便 与 养 父 母 成 立 父 母 子 女 法 律 关 系 , 生 父 母 之 间 的权 利 义 务 终 与 止 。而 继 子 女 只 和 有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 继 父 母 产 生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与生 父 母 之 间 的法 律 关 系 并 不 必然 终 止 。养 子女 的 法 律地 位 与 亲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相 同 ,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继 子 女 与 养 子 女 的法 有 律 地 位 相 同 。在 非 婚 生 子 女 中 , 养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的 保 护 最 完 整 。 对 2 工授 精 所 生子 女 . 人 科 学 技 术 的发 展 , 动 了 现 代 人 工 生 育 技 术 的 发 展 , 决 了很 带 解 多 生 育 的难 题 , 也带 来一 系 列 新 的 法 律 问 题 , 点 之一 是人 工 授 精 难 所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人 工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很 难 判 断 , 由此 带 来 人 工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南 谁 来 抚 养 , 否具 体 有 继 承 权 等 一 是 系列 法 律 问 题 。 目前 我 国没 有 关 于 人 丁 授 精 所 生 子女 方 面 的 正 式 立法 , 只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几 个 批 复 , 司法 实 践 中作 为指 导 性 文 在 件 。因 此 , 于人 T 授 精 所 生 子 女 而 言 , 于 非 婚 生 子 女 中 最 缺 乏 对 属 法 律 保 护 的 群 体 。一 方 面 , 国 生 育 技 术 没 有 规 范 化 , 一 方 面 , 我 另 与 我 国传 统 的生 育 观 念 有 关 系 。 3婚 前 或 者 婚 外 所 生 子 女 . 在非 婚生 子女 的几 种 类 型 中 , 前 或 者 婚 外 所 生子 女 占 较 大 部 婚 分 , 是最 需要 关 注和保 护 的群体 。我 同婚姻 法 很早 就 规定 婚 前 或 者 也 婚 外所 生子女 的法 律 地位 。1 0 我 国 婚 姻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非 婚 9 年 5 “ 生 子女享 受 与婚生 子 女 同等 的权利 , 任何 人不 得 加 以危害 或歧 视 。 ” 二 、 行 非 婚 生 子女 保 护 制 度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现 我 国传 统 的 婚 姻 家 庭 法 中 , 属 泛 指 一 切 由 血 缘 和 婚 姻 联 系 亲 起 来 的人 际 关 系 , 法 律 上 则 是 仅 指 发 生 在 一 定 亲 属 权 利 义 务 的 在 人 际 关 系 , 括 宗 亲 , 亲 , 亲 。法 律 赋 予 婚 前 或 者 婚 外 所 生 子 包 姻 女 与 婚 生 子 女 在 亲 属 权 , 承权 等 方 面 同 等 的 权 利 , 是 在 实 践 操 继 但 作 中 , 婚 生 子 女 的 的保 护并 不 是 像 养 子 女 和 继 子 女 那 样 完 整 , 非 尤 其 是 未 成 年 非 婚 生 子 女 , 体 存 在 以 下 问题 : 具 第 一 , 统观 念 难 以很 快 转 变 。虽 然我 国婚 姻 法 以及 多 项 相 关 传 法 律 明文 规 定非 婚 生 子 女 与婚 生 子 女 享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地 位 , 是 由 但 于 我 国是 一 个受 传 统 思 想影 响很 深 的 国家 , 直 以 来 非 婚 生 子 女 在 一 社会 上 都 受 到 人们 的歧 视 , 然 我 国婚 姻 法 也 不 会做 特 别 规定 。 不

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纵览我国立法历史沿革不难看出,自婚姻制度出现以来,婚生子女皆为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所诞生。

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也随之产生。

无论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比,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非婚生子女在遭受社会层面带来的舆论压力的同时,法律层面的权益往往也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随着结婚率大幅下降,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及非婚生育群体,并且近年来呈现明显走高趋势。

如何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体现相应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定权利行使方面趋于平等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考量的关键问题。

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非婚生子女落户难、抚养难、落户难、入学难等一系列繁复零碎的问题[1]。

因此,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仍需进一步得到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仍需提上完善日程。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概念及隶属地位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一对相对的法律概念。

在理论层面以生父母之间是否建立有效的婚姻关系为认定的基准,因而将所生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属。

尽管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摒弃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划分[2]。

但是从我国目前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观之,其仍然保留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称谓。

当前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存在着出生说、受胎说等相关学说之分。

出生说认为,子女出生时其生父母没有形成合法且有效的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女之间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重要前提。

受胎说认为,女方在受胎期间男女双方没有建立起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从而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女方是否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内受胎为重要前提。

目前我国学界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没有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婚姻登记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其主要类型包括:可撤销婚姻期间与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未婚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婚外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以及女方因遭受强奸行为所生的子女等。

现代社会以来,尽管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非婚生子女并未得到真正的认可和接受。

非婚生小孩可以改姓吗

非婚生小孩可以改姓吗

非婚生小孩可以改姓吗导读:非婚生小孩是否改姓?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变更,但需与生父协商一致。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姓名权、抚养权和继承权等。

一、非婚生小孩可以改姓吗在非婚生子女改姓的问题上,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变更。

1.需要明确的是,非婚生子女改姓应当与生父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随意变更。

这是因为,改姓不仅涉及到个人的身份认同,也关系到家庭关系的稳定。

2.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有权申请变更姓名。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非婚生子女,如果需要变更姓名,应由其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而对于十八周岁以上的非婚生子女,如需变更姓名,则由本人直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值得注意的是,改姓并非随意之举。

在决定改姓之前,非婚生子女及其监护人应当充分了解改姓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改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二、非婚生小孩的权利义务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并有权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同时,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2.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

3.这意味着,在上述情况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

当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到平等对待,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非婚生小孩的权益保护有效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确认其身份,即确认谁是其生身父母。

只有确认了他们的身份,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1.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认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因此,法律鼓励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主动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同时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力度。

日本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日本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子 、 幼子方 可有 继 承权u 。 庶 』
近代 以来 ( 9 纪初 到 2 1世 O世 纪 中叶) 随着 人 ,

日本 非 婚 生 子 女 法 律 地 位 的 历 史 变 迁
日本非 婚生 子女 的法 律 地 位 经历 了从 早 期 备 受 歧 视到 近 代 以来 逐 步 改 善 , 到 当代 趋 于 平 等 再 保 护 的时 代 变 迁 。在早 期 备 受 歧 视 阶段 ( 代 到 古 中世 纪) 虐待 和歧 视 非婚 生 子 女 的 现象 在 世 界 各 , 国普 遍存 在 。与 当时 欧美 国家 对 非婚 生 子 女 的 苛 刻做 法相 比, 代东 亚 , 古 因传 统 的 父 系社 会 和 一 夫 多 妻制 度 , 国对 非 婚 生 子 女 的待 遇 略 为 宽 厚 。 各 如在 中国古 代 法 制 下 , 婚 生 子 女 之 地 位 虽 然 比 非 婚生 子女 低下 , 但如 果 经 其 生 父相 认 , 律 上 亦 发 法 生 父子女 关 系 , 且 可 以 享 有 一 定 的继 承 权 。 日 而
关键词 : 非婚 生 子 女 ; “家” 度 ; 女 最 佳 利 益 制 子
中图分类号 : 3.3 D9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4 4 8 2 1 ) 3 O 4— 6 1 0 —2 5 ( 0 0 O 一O l 0
非婚 生 子女 (l gt t hl) 中国俗称 “ I e imaeC i , l i d 私 生 子” 早 期 的 英 国 普 通 法 称 为 “ 亲 之 子 ” 韩 国 , 无 ,
关 系 , 不 得 向生 父 提 出认 领 的要 求 , 所 谓 “ 但 即 不
本 的亲子 法在 二 战后 ( 9 8年 ) 14 曾经 历 重 大 修 订 , 其关 于非 婚 生 子 女 的某 些 规 定 , 时也 曾 具 有 相 当 当进 步 的历史 意 义 。但 修订 后 的新 法 在婚 生 和非 婚 生子女 与父母 关 系 的成立 和 效 力 方 面仍 保 留 了 定 的差 别 待 遇 , 至 今 日也 无 修 改 。这 些 规 定 时 已明显违 背 当代 国 际 亲子 法 的 发 展趋 势 。 日本 法 有关 非婚 生 子女 的具 体 规 定及 其 背 后 有 哪些 独 特 的历 史 、 化 背 景 , 得 深 入 研 究 。特 别 是 , 文 值 随着 中 日民间交 流 的 频 繁 , 国人 和 日本 人 间 的 婚 姻 中 关 系及非 婚 同 居 关 系 日益 增 多 , 必 然 引 发 大 量 这 的子女 婚生 或非 婚 生 法律 地 位 的 争 端 。从 解 决 现 实 问题 的 角 度 , 有 必 要 认 真研 究 日本 非 婚 生 子 也 女 的法律 保 护制度 。

非婚生子女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非婚生子女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在有婚姻基础 的家庭 , 没有任何理 由去歧视非婚生子女 。 在我 国, 非婚生子女 仍处于一 种弱势 的地 位 , 我国法律 对其的保护依 旧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连概念都尚未完全 的统

子女法律地位法》 ,在生活费请求费 和继承权方面提高 了非 婚生子女 的地位 ,使之与婚生子女十分相 近。丹麦在 16 90
Theor Resear y ch
学 理 嬲 论
非 婚生子 女有关法 律 问题硇搽 讨
马 平
( 安行 政学 院 淮 法政 部 , 苏 江 淮安 2 30 ) 2 0 1

要 :我 国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一直处 于上升趋势 , 并且 日益成为严 重的社会 问题 。本文从非婚生子女 的概念 , 法
作 者简 介 : 马平 ( 9 3 ) 女 , 1 6 - , 江苏宿迁人, 淮安行政学院法学副教授, 主要从事宪法行政 法研 究。
Fa X ue Y a n j
☆ 法 学 研 究 受父母 的婚姻是否合法 而受到侵害 , 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 对
子女给与同等 的保护 。目前 我国对非婚 生子女 的法 律保 护主 要 体现在立 法保护上 , 律 明文 规定非 婚生子 女与 婚生子 法
为前提 , 只有特定 的亲属之间才享有继 承遗产的权利 。能够
依 照法定继 承和遗 嘱继承形 式享有 继承权 主体 的只能是 自 然 人。继承法规定 , 自然人可 以基于 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 承权 : 因婚姻关 系取得 ; 因血 缘关系取 得 ; 因抚养 , 养关系 赡 而取得 。 父母子女之 间相互享有继 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
直到近代 , 在人权 思想 的影 响和价值观 的变化下 , 社会
念对非婚生 子女有所改变 , 但是在 实际社会 中 , 们的合法 他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历史背景
历史背景
在古代东亚地区(中国、日本、朝鲜等),非婚生子女与妾所生的子女同样称为庶子或庶女,但正式妾待所 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实际地位可以相差很远。在中国古代,男性的宠婢如生下子女可纳为妾,但并非必然。有 些宠婢即使生下子女,仍然得不到任何婚姻名分,她们所生的子女有时也会不容于家庭,常会于生父去世后被生 父的正式妻妾逐出家门,有些则被视为奴婢看待,甚至生父也不把他们当作子女看待。例如汉朝的卫青是母亲卫 媪与平阳县吏郑季私通所生之子,在生父家中被歧视、虐待。有时生父的妻妾无子,而宠婢或其他婚外情人有子, 这些非婚生子常会被生父视为正室的嫡子抚养,生母却未必得到名分,亦不能与儿子相认。有些得不到生父抚养 的非婚生子女会跟随母亲另嫁他人,视继父为父亲,并跟继父姓。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
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 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户口
户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 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 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及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规 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

非婚生子女抚养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案件生发

非婚生子女抚养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案件生发

非婚生子女抚养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案件生发
王薇
【期刊名称】《重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0(000)004
【摘要】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反映了我国在非婚生子女抚养方面的立法不足与现实困境:立法原则不明确;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二元划分不科学;亲子关系确定规则缺失;公法制度的保障不力。

为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受抚养的权利,顺应"子本位亲子法"的发展趋势,我国亲子立法应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建立统一的亲子关系确定制度,增设子女抚养保障措施。

【总页数】5页(P51-55)
【作者】王薇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委党校政法教研室,广东东莞52308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南京市六家基层法院四年(2011-2014年)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制度,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确定其法律地位,怎样才能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等同的法律地位呢?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方法是通过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

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使非婚生子女转化为婚生子女的法律行为。

根据各国立法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自愿认领,也称任意认领,是生父母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并自愿对其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具有如下特征:⑴须有生父母承认自己为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的意思表示。

许多国家和地区均规定,对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母均可以认领。

但有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直接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关系通过分娩事实确认,无须认领。

⑵认领以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存在为条件。

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须有事实上父母子女关系之存在,才能成为有效之认领。

对于已成年之非婚生子女,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及胎儿能否被认领,通说认为可以,但又有限制。

对胎儿的认领应取得其母同意,对已成年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应取得其本人同意,对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应取得其成年的直系卑亲属同意。

⑶非婚生子女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

此种也称为拟制认领。

所谓抚育,不限于教养,也不限于生父与生母曾否同居,但生父必须有以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而为抚育、认领的方式。

⑷认领人具有认领的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认领属其真实意思表示,认领当然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智力状况正常情况下所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认领,应视为有效。

自愿认领的,可采书面形式对意思表示进行记录;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意思表示,但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

生母认领子女通常只需证明子女确系生母分娩的事实即可,如出生证、产院的出生记录等。

生父、生母或子女要求公证的,应办理公证手续。

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得推定。

认领亦可依遗嘱的方式进行。

遗嘱其他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认领的效力。

强制认领,是指有充分事实证明当事人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而当事人不予认领的,经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非婚生子女的血缘关系,令其认领。

强制认领是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的有力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大多数国家的亲属法都有强制认领或认领之诉的规定。

强制认领之要件:第一,有请求认领人。

关于请求认领人的范围,一是非婚生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

非婚生子女得当然为请求认领人,若非婚生子女已死亡,其直系卑亲属基于一定利害关系如继承关系,也得提起认领之诉。

二是生父母。

在现实生活中多为由生母提出针对生父之强制认领之诉,但在生母遗弃婴儿的情况下也可由生父提出针对生母的强制认领之诉。

三是有关代理人。

第二,有被请求认领人,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

这里讲生母也作为被请求认领人,主要是指子女不随生母生活的情形,特别是生母抛弃子女的情形。

由于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效力只溯及该子女出生之时,但第三人已得之权利,不因此受到影响。

因此,非婚生子女对于已死亡的生父母或其继承人不得请求认领,因而也不发生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继承死亡生父母遗产的问题。

第三,有请求事由,即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间存在正式的血缘关系。

认领有三点法律效果:其一,非婚生子女经认领后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与认领其的生父或生母之间发生亲属法律关系;其二,认领效力溯及子女出生之时,但第三人已得利益不因此而受影响;其三,认领非婚生子女后,不得任意撤消其认领。

但若认领意思表示不真实,认领人因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而为的认领,则认领人可以提起认领无效之诉,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否认认领之诉。

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之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准正制度,通过该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而被婚生化,即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之地位。

这种制度巧妙地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相连结,这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较好的途径。

准正始于罗马法,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设有准正制度。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对准正的形式具有不同的规定:⑴罗马法对妾、准配偶所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分别为婚姻准正和皇帝诏书准正。

⑵法国民法有婚姻准正与婚生宣告准正两种,而后一种是在生父、生母不可能结婚(如一方已死亡或患有精神病等)时之代用方式。

意大利民法也分为婚姻准正和法官宣告准正。

⑶日本民法只有婚姻准正,但以认领和婚姻为条件。

婚前认领者,子女因父母之结婚而当然为准正即为婚姻准正;婚前未认领者,子女在父母结婚后须因父母之认领而获准正。

荷兰民法只有婚姻准正,须于婚前或结婚时进行认领方为有效。

我国台湾地区也实行婚姻准正,不加任何限制和条件。

⑷英美法在英国的准正法和美国的统一亲子关系法颁布实施后,确立了婚姻准正制度。

非婚生子女因亲生父母结婚而当然为准正。

通观上述各国立法例,准正需具备如下要件:一是父母子女间须有真实的血缘关系。

换言之,父母必须同时为子女的生父母,生父而非生母或生母而非生父见结婚不得发生准正之效力;二是生父母间结婚。

如生父母间的结婚为无效婚姻,则不发生准正之效力,因无效婚姻本为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不发生结婚之效果。

可撤消婚姻在撤消之前已有效成立,撤消之力不溯及既往,故可发生准正的效力。

关于准正后之法律效力,外国法均规定非婚生子女准正后当然成为婚生子女或视为婚生子女,其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相同。

但何时起生效,各国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从父母结婚之日起生效,有的规定具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之效力。

其实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准正是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最佳途径,生父和生母结婚后,子女身份上原有的缺陷已完全得到弥补,其一切法律后果与自始为婚生子女的无异。

经生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仅发生与生父“单线”的亲子关系,同理,经生母认领的就仅与生母在法律上发生“单线”的亲子关系,而经准正的非婚生子女其婚生性最强。

∙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适用中止的法律规定2018最新吗 /y/hy/1058936.html∙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收集/y/hy/1058935.html∙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y/hy/1058934.html∙诉讼前达成婚内离婚协议是否可作为离婚依据/y/hy/1058933.html∙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诉请离婚/y/hy/1058932.html∙“试离婚”有没有法律依据/y/hy/1058931.html∙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y/hy/1058930.html∙离婚房产过户免个人所得税/y/hy/1058929.html∙夫妻分居,共有房产如何处置/y/hy/1058928.html∙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标准/y/hy/1058927.html∙怎样写离婚协议书 /y/hy/1058926.html∙为房产争子女目的实现反悔被驳/y/hy/1058925.html∙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y/hy/1058924.html∙婚后协议能否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y/hy/1058923.html∙无过错方离婚超过一年将丧失索赔权利/y/hy/1058922.html∙婚前一方替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时,房产应如何分割/y/hy/1058921.html∙离婚协议契约签订注意事项2018最新/y/hy/1058920.html∙复婚要办理登记手续吗/y/hy/1058919.html∙协议离婚要照片几寸/y/hy/1058918.html∙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什么/y/hy/1058917.html∙离婚房地产分割知识点问答/y/hy/1058916.html∙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可自动解除吗/y/hy/1058915.html∙分居 /y/hy/1058914.html∙避免财产分割转移产权钻法律空子反失新房/y/hy/1058913.html∙丈夫在妻子哺乳期起诉离婚,能获得支持吗/y/hy/1058912.html∙华侨在中国如何离婚/y/hy/1058911.html∙起诉离婚必须携带的证据/y/hy/1058910.html∙离婚了,房子怎样析产/y/hy/1058909.html∙隐匿夫妻财产,能否重新分割财产/y/hy/1058908.html∙哪些婚姻属无效婚姻/y/hy/1058907.html∙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y/hy/1058906.html∙结婚不成依靠法院索回彩礼/y/hy/1058905.html∙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办法/y/hy/1058904.html∙离婚后,财产应当如何分割/y/hy/1058903.html∙同居关系纠纷如何处理/y/hy/1058902.html∙重婚罪会有几年的徒刑,会怎么判/y/hy/1058901.html∙什么婚姻属可撤销婚姻/y/hy/1058900.html∙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的处理/y/hy/1058899.html∙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y/hy/1058898.html ∙离婚赔偿医疗费 /y/hy/1058897.html∙涉外婚姻离婚协议书/y/hy/1058896.html∙精神病患者如何离婚/y/hy/1058895.html∙离婚成本有什么 /y/hy/1058894.html∙分家析产非儿戏赠予房产要慎重/y/hy/1058893.html∙离婚时,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y/hy/1058892.html∙协议离婚手续如何办理/y/hy/1058891.html∙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y/hy/1058890.html∙以结婚为条件的婚前赠的效力如何/y/hy/1058889.html∙法院审理婚姻撤销案件应适用什么流程/y/hy/1058888.html∙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需要证据/y/hy/1058887.html∙什么叫男女平等 /y/hy/1058886.html∙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请 /y/hy/1058885.html∙“小三索赠房”,同案不同判(一)/y/hy/1058884.html∙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有些疾病不能结婚/y/hy/1058883.html∙怎么样协议离婚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y/hy/1058882.html∙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结婚/y/hy/1058881.html∙离婚了别想要房子 /y/hy/1058880.html∙婚前按揭房婚后增值离婚纠纷案例分析/y/hy/1058879.html∙协议离婚存在哪些不规范/y/hy/1058878.html∙谁应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y/hy/1058877.html∙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y/hy/1058876.html∙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y/hy/1058875.html∙妻子能否在丈夫身患乙肝时起诉离婚/y/hy/1058874.html∙登记离婚 /y/hy/1058873.html∙办理离婚登记的,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当场发给离婚证/y/hy/1058872.html∙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y/hy/1058871.html∙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诉请离婚/y/hy/1058870.html∙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y/hy/1058869.html∙赠给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y/hy/1058868.html∙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证据如何收集/y/hy/1058867.html∙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书范本/y/hy/1058866.html∙婚姻协议限制离婚无效/y/hy/1058865.html∙离婚时没还完的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吗/y/hy/1058864.html∙离婚后,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收益应如何处理/y/hy/1058863.html∙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y/hy/1058862.html∙走近“新婚姻法” /y/hy/1058861.html∙离婚协议书应包括哪些内容/y/hy/1058860.html∙婚房只写了老婆名字老公要离婚只能净身出门/y/hy/1058859.html∙离婚时,对于私房应当如何处理/y/hy/1058858.html∙离婚中如何认定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y/hy/1058857.html∙采用协议离婚有什么好处/y/hy/1058856.html∙如何一次马上解决离婚问题/y/hy/1058855.html∙婚姻名存实亡房产分割引争议/y/hy/1058854.html∙妻子刚刚生育,能否起诉离婚/y/hy/1058853.html∙先提出离婚会不利吗/y/hy/1058852.html∙什么是重婚 /y/hy/1058851.html∙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如何办理离婚手续/y/hy/1058850.html∙重婚罪的证据 /y/hy/1058849.html∙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二:证据合法收集/y/hy/1058848.html∙三种手段处置婚前财产/y/hy/1058847.html∙协议离婚的两种方法/y/hy/1058846.html∙哪些婚姻行为是禁止结婚的情形/y/hy/1058845.html∙协议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出的法院是否支持/y/hy/1058844.html∙离婚中的证据原则 /y/hy/1058843.html ∙户口的约定处理 /y/hy/1058842.html∙哪些人属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y/hy/1058841.html∙美国纽约州离婚管辖权相关法律条文的翻译/y/hy/1058840.html∙离婚协议中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y/hy/1058839.html∙一波三折的婚房纠纷/y/hy/1058838.html2018年离婚房产过户费用和程序/y/hy/1058837.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