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一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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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一项是()。
A.劳动权
B.休息权
C.物质保障权
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
标准答案: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和物质利益,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物质基础。(退休人员的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生命安全权)。
公民的基本社会经济权利是中国宪法学者根据宪法文本的规定进行的解释学分类。它们通常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退休人员的生命安全权,工作权,休息权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际人权学者呼吁,公民社会和经济基本权利与第二代人权之间存在高度的交叉关系。例如,在三代人权中,财产权属于第一代人权,是自由权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源于5月4日的宪法。除了通过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规定进行根本性改变外,这些改变还包括宪法思想,权利内容,保护方法等方面。尽管对宪法进行了四次全面修订,但其他社会经济权利的规范形式却
基本不同。在中国法律体系发展最落后的时期出现的“第七个五年计划”宪法忽视并否认了许多重要的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公民有工作权和受教育权。工人年老,患病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都有休息的权利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原因值得进一步澄清。
所有权利制度的安排与权利的价值观念密切相关。从比较法制度的角度来看,将社会权利纳入西方国家宪法与社会状态概念的出现有因果关系。“社会状态的思想最初是针对工业化和资本主义带来的负面后果的修正。其目的是为社会现实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平衡的措施,弥补其不利的立足点,并增加他们的机会。发挥自己的作用。”它从“早期预防和控制穷人的骚乱和维持社会秩序,以及在工业化和社会解构之后,国家担负起避免社会问题的社会关怀责任,演变为保护公民免受一般性生命风险(老年,疾病和死亡)侵害的法定强制性保险[2]在中国,宪法规定的社会权利被认为是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义者性质的结果[3]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新中国的立宪主义者主张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现实。“我们应该写什么可以立即实施,不要写下无法实施的内容。例如,随着生产的
发展,民权的物质保障将在未来扩大,但我们所写的内容仍在逐步扩大……”[4]在1980年代以前,中国的综合国力并不强大,当时,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得到了制度化的保障,例如以公有制为核心的所有制,生产和交易制度得到了保障。以计划经济为主要形式,覆盖全国的公共医疗体系,在农村广泛应用的“五保”体系等,这种安全强调公平,注重满足基本穷人的生存需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5条进行了重大修正。原来的规定是:“国家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公有制。通过经济计划的全面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国家确保国民经济的计划和比例协调发展。“。“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或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订后的内容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制度。“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并改善宏观调控。”“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法干扰社会和经济秩序。”宪法的修改不仅意味着中国的巨大变化。经济体制,但也意味着过去一套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体系不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城乡安全水平极高失衡,治安标准水平,治安设施分布和治安投资额明显不合理;社会保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合法化水平不高;政府在整个治安工作中的主
要作用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当前宪法的第14条中增加了一段,作为第四段也就是说,“国家应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市场经济基于自由竞争的原则,强调最大程度地尊重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由上述宪法修正案引起的中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和安全制度的变化,需要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