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四种主要合同: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一)班轮运输;租船运输(二)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船运输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二)班轮运输合同三、提单(一)提单的含义及内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功能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3.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三)提单的种类1.货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或收货待运提单2.收货人的抬头: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3.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时间: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提单6. 按提单格式:简式提单;全式提单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调整租船合同的主要规则及其地位主要规则:(一)“波尔太姆”期租租船合同格式(二)“金康”程租租船合同格式(Gencon 94’)地位:格式合同,其效力应受到应适用的国内法的约束;可作为惯例用于解释合同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二)《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四)《鹿特丹规则》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①承运人最基本运输义务:确保开航前与开航当时船舶适航;适货②承运人的免责:过失免责(管理或驾驶船舶);无过失免责③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单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④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⑤货物索赔诉讼时效:1年船舶不适货: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次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基础1. 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办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切业务活动。
2. 起源与发展:国际货运代理起源于15世纪的欧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行业。
3. 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代理人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办理业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1. 企业类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船务代理公司等。
2. 设立条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和办公场所。
3. 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揽货、订舱、报关、报检、保险、仓储、装卸、中转、多式联运等。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责任保险1. 责任类型: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包括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
2. 责任限制: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国际公约等进行限制。
3. 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购买责任保险,以转移因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 保险类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等。
2. 保险条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
3. 保险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理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1. 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地区)运输到另一个国家(地区)的运输活动。
2. 特点:运输能力大、运费低廉、运输速度相对较慢、受气候和季节影响较大。
3. 海上运输方式的分类:班轮运输、租船运输、海上集装箱运输等。
二、海运货物、海运集装箱和海运船舶1. 海运货物:分为普通货物、大宗货物、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
2. 海运集装箱:标准集装箱、特殊集装箱、冷冻集装箱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的需要,采取形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交易方式和内容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下面分别介绍。
1. 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租用一定的船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次或多次运输任务,通常用于长期运输大宗货物。
2. 包船合同
包船合同是指承租人承租整艘船舶,负责整个运输任务,通常适用于长途运输或对货期要求高的情况。
3. 按量租船合同
按量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只租用船舶的一部分载重量或容积,按照实际装载的货物数量或容积计费。
4.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运输货物的义务,并负责货物的安全、完好的到达目的地,通常适用于中小量货物的短程运输。
5. 制造运输合同
制造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不仅有运输货物的义务,还包括售卖或购买的义务,通常适用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与进口商或经销商之间的贸易。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一、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当货主将货物租船给船东时所签订的合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同意承接货物的运输,并提供相应的船舶和船舶设备。
同时,该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装卸港口、货物的数量和种类、运输费用等重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通常分为定租合同和灵活租船合同两种类型。
在定租合同中,货主和船东约定了具体的船舶名称和船舶的使用时期。
而在灵活租船合同中,船东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船舶,货主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使用哪艘船舶。
二、固定期租船合同固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货主与船东签订的在固定时间内进行船舶租赁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货主需支付一定的租金,而船东则负责提供船舶、船舶设备和乘员。
该种合同通常更为灵活,可根据货主的需求来对租船周期进行调整。
例如,货主可以选择长期租赁船舶,以满足持续的货物运输需求;或者选择短期租赁船舶,以满足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运输需求。
三、包租船合同包租船合同是指船东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时间范围,将一艘或多艘船舶全部租给货主的合同。
在包租船合同中,船东需负责运送货物,并提供船舶、船舶设备和乘员等服务。
该种合同通常适用于大型运输需求,货主可根据自身需要租赁一整艘船舶,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运输过程。
包租船合同能够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使货主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运输需求作出及时的调整。
四、运输代理合同运输代理合同是指货主与运输代理商签订的合同,由代理商代表货主负责安排海上货物的运输。
在运输代理合同中,货主将货物的装卸、运输、保险等事宜委托给运输代理商进行处理。
运输代理合同通常明确规定了货物的数量、种类、装卸港口、运输路线和运输费用等重要条款。
代理商负责安排合适的船舶和运输工具,以及管理和监督运输过程。
该种合同能够帮助货主简化运输流程,降低运输风险和成本。
五、海运托运合同海运托运合同是指货主委托海运公司运送货物的合同。
在海运托运合同中,货主将货物托运给海运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该种合同通常明确规定了货物的数量、种类、装卸港口、运输路线以及运输费用等条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的合同,旨在规范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海上运输合同1. 直达合同:直达合同是指货物直接从装货港运输到卸货港,不经过任何中转港的合同。
这种合同适用于海上直达航线比较发达的区域,运输时间相对较短。
2. 转运合同:转运合同是指货物在装货港经过一个或多个中转港进行转运,最终到达目的地的合同。
这种合同适用于目的地比较偏远或者直达航线不发达的情况,可以通过多次转运保证货物的送达。
3. 集装箱运输合同:集装箱运输合同是指将货物装入标准化集装箱进行运输的合同。
集装箱运输合同的特点是增加了货物的保护和安全性,便于装卸、中转和运输过程的管理。
4. 散货运输合同:散货运输合同是指单独运输散装货物的合同。
由于散货无法进行标准化包装,对装卸和运输条件要求相对较高,合同需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性质、装卸方式等。
5. 运费合同:运费合同是指约定货物的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费可以根据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等进行计算,也可以按照固定费率或按比例计算。
二、租船合同1. 期租合同:期租合同是指租赁船舶一定时间的合同。
租船人在合同期限内享有船舶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承担相应的租金、维护费和管理费。
2. 定期租合同:定期租合同是指定期租船,即租户租赁船舶一段时间进行特定项目的合同。
租船人在合同期限内仅享有船舶的使用权,承担相应的租金和维护费。
3. 定航租合同:定航租合同是指租船人根据特定路线和运输需求租赁船舶的合同。
租船人在合同期限内享有船舶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承担相应的租金、维护费和管理费。
4. 货船承包合同:货船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租赁一艘或多艘货船进行运输的合同。
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内负责承运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
三、运输保险合同1.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条件下,对运输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风险进行保险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和特征(2024精)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和特征概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由船舶运输公司与货主、托运人或受托人签订的合同,用于规定海上货物的运输事宜。
海上运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和规范国际贸易至关重要。
本文将会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和特征。
基本形式1.单一运输合同(B/L):B/L是指船东/船舶运输公司与货主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确认货物装船并详细记录了相关的运输细节(如货物名称、数量、装运港口、卸货港口等)。
货主凭借B/L可以索取货物,为其所有权提供合法证据。
B/L通常被分为两类:直达提单(St rght B/L)和可转让提单(Negotiable B/L)。
2.分层运输合同(Multimodal TransportDocument):分层运输合同是一种将多种运输方式整合为一体的合同形式。
它可以在一份文件中包含货物从起运地到最终目的地经过的所有运输环节,并且由同一家公司进行承运。
这种合同形式简化了货主与不同运输公司之间的沟通和跟踪流程。
3.租船合同(Charterparty):租船合同是指承租方和船东之间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船舶的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货物装卸和运输负责人等。
租船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型货物运输或远距离海上运输。
特征1.双边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船舶运输公司与货主或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双方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各自权益和义务以及国际海商法规定的标准条款进行协商和约定。
2.主要条款: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货物描述、装运港口、卸货港口、运费支付方式、货物损坏和丢失的责任分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合同中对于货物的描述应足够详细和准确,以确保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的安全和有效。
3.通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基于国际贸易实践和国际海商法的通用规范,如《国际商会统一可以转让单式提单规则》(UCP600)和《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则》(INCOTERMS)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海上运输货物为目的的合同,涉及货物的采购、运输和交付等环节。
根据合同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海上运输合同: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货物的海上运输达成的合同。
涉及到货物的装卸、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等细节。
2. 船舶租赁合同:当货主需要暂时借用船舶进行自主装运时,与船东签订的合同被称为船舶租赁合同。
合同中详细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租赁船舶的规格要求等内容。
3. 海运代理合同:海运代理合同是指货主与海运代理商之间的合同,代理商负责处理货物的装卸、报关、船舶订舱等手续,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
4. 多式联运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常常需要与其他运输方式(如陆地运输、铁路运输等)进行衔接,此时可以采用多式联运合同,确保货物从起运地到最终目的地的连续运输。
5. 包船合同:当货主需要独占整艘船舶进行货物运输时,与船东签订的合同被称为包船合同。
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整个船舶的租赁期限、费用、船舶使用的方式等。
以上是常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具体的合同内容和条款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与此,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也需要遵守国际海事法以及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合同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合同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
(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
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
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
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
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
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人们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仅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签订协议;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一种租船合同是按一定期间由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
如果承租人以租用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或者租期仅为一个航次,或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2024年-国际贸易合同种类都有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种类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已成为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合同作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基础,种类繁多,涉及商品买卖、技术合作、服务提供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种类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船上交货合同(FOB):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合同(CIF):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港,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DES):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港,并负担货物在目的港卸货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目的地交货合同(DDP):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1.国际运输合同:包括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合同。
2.国际旅游合同:包括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合同、旅游目的地与游客之间的合同等。
3.国际建筑合同:涉及国际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合同。
4.国际教育合同:包括国际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服务合同、国际培训机构的培训合同等。
5.国际医疗合同:涉及国际医疗服务、药品销售、医疗器械供应等方面的合同。
三、国际技术贸易合同1.国际专利许可合同:技术提供者将其专利技术授权给技术需求者使用,技术需求者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合同。
2.国际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提供者将其技术秘密授权给技术需求者使用,技术需求者支付技术秘密使用费的合同。
3.国际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提供者向技术需求者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技术需求者支付服务费用的合同。
4.国际技术合作合同:涉及国际技术研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同。
四、国际投资合同1.国际直接投资合同:投资者在外国设立企业、购买外国企业股权或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的合同,它是海上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
根据国际惯例和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海运运输合同海运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发货人或代理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般采用FOB、CFR、CIF等贸易术语,双方协商约定运输方式、货物装载和卸载港口、保险、价格、支付方式、责任承担等事宜,以确保货物从发运到到达目的地的安全性、准时性和经济性。
二、海上多式联运运输合同海上多式联运运输合同是指船舶、铁路、公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运输合同。
发货人通过签订与运输公司的合同,将货物从装货港口运输至到达港口,再由运输公司运抵目的地,将不同的交通方式紧密组合起来,从而实现一条完整的贸易线路。
这种合同模式简化了运输方案的规划、减少了运输时间和成本,降低了货物损失和货运风险。
三、包租船合同包租船合同是指船东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承租人需要长时间租赁一艘全船进行海上货物运输。
包租船合同通常是为了满足大批量、长期、专项运输的需要而签订,并具有灵活性、经济性和高效性的特点,适用于长距离、大批量、高价值、需要快速运输的商品或货物。
四、舱单拼船合同舱单拼船合同是指运输公司与货主签订的一种合同,按货物的数量、大小将许多不同的货物装在调配好的船舱中,以拼装的方式进行海上货物运输。
这种运输合同形式可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低风险等多种优势,适用于少量货物、零碎货物的运输。
五、海上轮船租约合同轮船租约合同是指承租人与船东之间签订的一种商务合同,承租人需要短期或中期租用一艘或多艘轮船进行海上货物运输。
通常情况下,轮船租约合同以单趟货运方式实现,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短期性、小批量的货物运输。
综上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海上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合同之一,不同的运输合同类型在涉及到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规模和要求时,可以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满足产业链的需求。
202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1. 船东承租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船东承租合同是指船东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船东将船舶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同时承担相应费用。
船东在合同期限内不承担船舶日常运营的责任。
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长期租赁。
2. 订舱合同(Charter Party)订舱合同是指货主与船舶经营人之间的合同,货主租用船舶的货舱来运输货物。
这种合同中,船东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包括提供船舶、船员、燃料等,并负责货物的安全运输。
订舱合同通常包括船东与货主之间的协商条件,如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货物数量和费用等。
3. 租船合同(Time Charter)租船合同是指船东将船舶租给船舶经营人使用的合同,船舶经营人负责船舶的运营和管理。
这种合同中,船东提供船舶,并按照约定的时间租赁给船舶经营人。
租船合同的租赁期限通常较长,可以是几个月到几年。
在租船合同中,船东通常不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船舶经营人需自行负责货物的承运。
4. 连纸合同(Through Bill of Lading)连纸合同是指货主与船东之间的合同,用于国际运输中的货物托运。
在这种合同中,连纸合同涉及多个运输阶段,包括起始港口和目的港口之间的陆上运输、海上运输等。
连纸合同将不同运输阶段的运输合同整合在一起,并提供一张综合的货运单据,供货主和承运人使用。
5. 汎航运输合同(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汎航运输合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涵盖多种运输方式,如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和空运等。
这种合同由汎航运输商与货主之间签订,汎航运输商承担货物的综合运输责任。
在合同中,汎航运输商负责货物的整合、转运和安全保障,货主则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6. 冲运合同(FCL Shipping Contract)冲运合同是指货主与冲运代理商之间的合同,用于整柜货物的运输。
在这种合同中,冲运代理商负责整合货物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货物,并协调船运公司运输货物。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2011
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 实情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 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 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呢?
(六)关于提单的国际 条约
英国普通法的严格责任 →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 →1893美国《哈特法》 及各国立法→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为:班轮提单和 租船提单
6.其他几
案例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 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 的?(2002)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
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
2.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 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包运合同,亦称海上货物 运输总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两种 以上的运输方式的合同。
二、提单运输
(-)提单概念
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 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 付货物的书面凭证。特点:
6)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索赔通知为15日,诉讼时效 由1年改为2年
三、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1.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也称程租船合同,是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 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 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法律特征
①船方即出租人按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把货物运 送到目的港,船舶出租人对船舶具有控制权; ② 船舶出租人必须提供一艘适航的船舶,航行时必 须按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 运往卸货港。 ③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舱 位或部分舱位。 ④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装卸时间、 滞期费、速遣费是该合同的特殊内容。 ⑤航次 租船合同是格式化的合同 。如波罗地海国际航 运公会制订的《金康合同》(Gencon),《奥 斯特拉尔》(Austral)。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 时间租船合同(Time Charter)时间租船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用于雇佣船只一段特定的时间。
在此合同下,承租人(租船人)以每月或每日的租金支付船东(出租人)来使用船只。
时间租船合同通常用于长期货物运输,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支配船只,以适应货物运输的需求。
此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承租人支付租金给船东,无论船只是否用于运输货物。
承租人承担船只的运营和维护成本,例如船员工资、油料费用等。
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只负有保管义务,并应保持船只在合同约定的操作范围内。
2.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航次租船合同是另一种常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类型。
在此合同下,承租人雇佣船只进行特定的货物运输航行,而船东按载运货物的数量和距离收取租金。
航次租船合同通常用于季节性或一次性货物运输需求。
该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船东负责船只的运营和维护,并承担船只相关费用。
承租人支付货物数量和航行距离相关的租金。
船东负责船只并提供运输服务,包括装载和卸载货物。
3. 海上托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ent)海上托运合同是一种多次或长期货物运输的合同形式。
在此合同下,承运人(船东)同意按约定时间和运输需求托运货物给托运人。
这种合同适用于频繁的货物运输业务,如长期合作的物流供应链。
此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托运人承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按约定的航程和时间承担货物的运输责任。
承运人承担船只的运营和维护成本。
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货物运输数量和距离进行结算。
4. 共同运输合同(Consortium Agreement)共同运输合同是多个船东或承运人合作运输货物的一种形式。
在此合同下,船东或承运人通过组成联盟或共同船队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共同运输合同通常用于集装箱运输等大规模货物运输需求,以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成本。
该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联盟成员共同分享运输资源,如船只、码头和设备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一、普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普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约定运输条件、责任和权利的一种合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普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CIF合同:CIF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含义是“成本、保险加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根据这种合同,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并负责购买运输所需的保险,以及支付货物的运费。
合同一旦成立,风险和责任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2. FOB合同:FOB合同是指“离岸价”(Free On Board)合同,根据这种合同,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并将货物装上船舶。
一旦货物装上船舶,风险和责任即转移给买方。
买方负责支付货物运输的费用和保险费用。
3. CFR合同:CFR合同是指“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合同,根据这种合同,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并支付货物的运费。
一旦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风险和责任即转移给买方。
买方负责购买货物的保险。
4. FAS合同:FAS合同是指“离岸装运港价”(Free Alongside Ship)合同,根据这种合同,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并将货物放置在船舶旁边的指定地点。
一旦货物放置在指定地点,风险和责任即转移给买方。
买方负责支付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用。
二、特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除了普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包船合同:包船合同是指承运人与货主之间达成的一种特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这种合同,承运人承诺提供整船的运输服务,而货主则支付相应的运费。
这种合同适用于大量货物或特殊货物的运输需求。
2. 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是指租船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特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这种合同,租船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目的港。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十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班轮运输是指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为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租人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两三个国家的运输。
二十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用船舶的承租人。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承运人的范围有所扩大,出现了“实际承运人”或“履约承运人”即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送,并按约定付给运费的人。
二十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适航在内容上可以概括为适航、适员和适货。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部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能够抵御预定航线的一般风险。
适员指妥善配备船员,即船员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的需要,在质量上则应能胜任工作。
此外也要装备船舶和配备船上供应品。
适货指货舱适于装载货物。
2、管货义务。
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妥善是指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在履行管货的义务时应发挥其通常管理货物的技能,在货方所运货物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应依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货技能。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作者:Cheney 日期:2008-01-11做外贸,你有碰到海上运输合同吗?本文简单的给你介绍一下海上运输合同的种类。
以后将会有更多这方面的外贸知识呈现给大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
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
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
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
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
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人们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仅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签订协议;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一种租船合同是按一定期间由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
如果承租人以租用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或者租期仅为一个航次,或者如果以租用的船舶作为承运人经营班轮,则也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
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我们这里不讨论期租合同:第一,除上述情况外,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性质,而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若货运代理人作为承租人以期租船舶承运货物,他就成为承运人,而不再是货运代理人;第三,货主若以期租进行货物运输,需要具备航海知识和货物配载技术,对船舶需要有专人管理等。
国际贸易及货物运输合同管理知识分析.pptx
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关于统一提单 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68年《维斯比规则》(《修订关于统 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 定书》)
1978年《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 物运输公约》)
美国:代表货主利益,对滥用合同自 由原则进行限制,率先通过《哈特法 》,明确规定“承运人最大限度的免责 范围:即承运人如已谨慎处理使船舶 适航,并妥善地配备了船员,供应品 等各种装备,则船长、船员等驾驶船 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或天灾、公敌行 为等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 负责任。 ”
在INDIA GOVERMENT V WEST COAST STEAMSHIP(1964) 案中,一 轮由加拿大装运小麦到印度加尔各答 ,在途经菲律宾附近海域时,触礁搁 浅,致使货物受到严重损害。货主认 为如果该轮装了雷达和其它一些电子 助航设备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主张 船舶不适航。但法官审理该案时指出 ,当时在定期货轮上配备雷达还不是 很普及,因此判决船舶是适航的。
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谨慎处理 使船舶适航、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 、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等义务,以及承 运人免责和责任限制,采纳《海牙-维 斯比规则》的有关规定;关于承运人 的责任期间、货物迟延交付,活动物 与舱面货的运输、承运人的受雇人或 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实际承运人等内 容,吸收或参照了《汉堡规则》的有 关规定。
提单的正面记载
货物名称、标志,包数,件数,重量 或体积等;承运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船舶名称;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 ;装货港及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提单签发日期、地点、份 数;运费的支付方式;货物表面状况 ;承运人的签名。
提单背面条款
管辖权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 人责任期间条款;赔偿责任限额条款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诉讼时效 ;危险货条款;甲板货、活动物条款 ;装卸货物条款;共同海损、新杰森 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运费及其 它费用条款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班轮运输合同(Liner Contract):这是最常见的海上运输合同类型,通常由班轮公司提供。
合同中会规定货物的运输路线、运费、装卸时间、责任限制等条款。
2. 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 Contract):这种合同涉及船舶的租赁,可以是短期或长期。
租船合同通常包括船舶的详细规格、租金、租期、货物类型、装卸条款等。
3. 多式联运合同(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这种合同涵盖了货物从起始点到目的地的整个运输过程,可能包括海运、陆运和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
4.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Freight Forwarding Contract):在这种合同中,货物运输代理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包括与班轮公司或租船公司协商运输细节。
5.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Contract):这是一种长期租船合同,承租方支付租金以使用船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运输。
6.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Contract):这种合同是基于单次航程的,承租方支付运费以完成特定航程的货物运输。
7. 货物运输合同(Carriage of Goods Contract):这是一种基本的合同类型,涉及货物的运输,通常包含运输方式、责任、费用和保险等条款。
8. 货物保险合同(Cargo Insurance Contract):虽然不是直接的运输合同,但货物保险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每种合同都有其特定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不同的运输需求和商业安排。
在签订合同之前,通常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以确保符合双方的利益和法律要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经贸中几种主要合同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为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国港口经由海运送到另一国港口的协议。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租船合同;而是班轮运输。
(一)租船合同:即采用租船运输方式的承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租船合同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对租船合同的法律,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各国一般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旗国法或合同缔结地法。
我国《海商法》规定,当事人有选择的依当事人的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提单:1、提单的含义和法律意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所承运的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双方已经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单据,但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本身不是合同,但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存在;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自提单签发之日起,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在目的港交货为止;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货物仅交付给持有提单的人。
2、调整提单的法律:调整提单的法律,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
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在提单中有规定,如果未规定的,一般适用与提单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调整提单的国际法目前主要表现为《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1924年签订,1931年生效,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有:(1)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两项义务,即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即承运人应提供适航的船舶和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移、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所运送的货物(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过失免责——承运人的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毁损——免责无过失免责——火灾、海上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公敌行为、当局的扣留、拘禁、扣押、检疫限制、、、、、、、(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装上船时其至货物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钩至钩”或“舷至舷”原则(4)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声明并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如使用集装箱的、托盘等的,注明集装箱内货物件数,否则以一件计算;(5)货物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发现货物有损害的,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诉讼时效:1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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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四种主要合同: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2.国际立法:海上运输方面:《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航空运输方面:《华沙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际货约》。
3.满载排水量=空船重量+货物重量+船舶总储备重量+船舶常数4.货运船舶载重线标志由甲板线、载重线圈及各载重线组成。
5.船舶的舱容系数:是指货舱总容积与净载重量之比,即每一净载重吨占有的货舱容积。
6.亏舱率:亏舱容积与船舶货舱舱容的比值。
7.货物的积载因素(stowage factor):是指货物的单位重量所占的单位体积。
8.船期表、运价表、班轮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9.承运人的责任期间:①《海牙规则》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②《汉堡规则》和有的国家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在目的港交货时止的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托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10.①提单的属性:1货物收据属性2物权凭证属性3运输合同属性。
②海运单的属性:海运单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的属性,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
③航空货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属性。
11.提单的种类:(一)按收货人记载方式分:1、记名提单2、指示提单3、持有人提单(二)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1、清洁提单2、不清洁提单(三)按运输方式分:1、直达提单2、转船提单3、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四)按照签发人不同分:1、船舶所有人提单2、租船人提单3、无船承运人提单(五)特殊提单:1、倒签提单2、预借提单12.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汉堡规则》“完全过错原则”。
《海牙规则》“不完全过错原则”13.装运港单证:(1)托运单也称订舱单: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是班轮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收货单—大副收据:是船舶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证明货物已经装上船舶的单证。
收货单是托运人凭以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的凭证。
(3)配载图和积载图:配载图是大副在装船前按装货清单编制14.卸货港单证:提货单—小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回提单时签发给收货人的用以提取货物的单证。
一般都印有“不可流通”字样15.班轮运价附加运价也称附加费:(1)超重附加费:每件毛重超过规定重量时所加收的附加运费。
(2)超长附加费:每件货物长度超过规定长度时所加收的附加运费。
(3)直航附加费:托运人要求将货物直航运至非基本港时所加收的附加费。
(4)转船附加费:在货物需在中途港转船时所加收的附加运费。
(5)港口附加费:班轮公司对情况复杂,装卸效率低和港口费用高的港口加收的附加运费。
(6)燃油附加费:在国际燃料市场价格上涨时加收的附加运费。
(7)选港附加费:托运人有选择卸货港要求是所加收的附加运费(8)变更卸货港附加费:在运输途中货方要求变更原卸货港口时加收的附加运费。
(9)港口操作费:为货物装卸在港口内的某些操作而加收的费用。
16.不定期租船的三种方式:1.航次租船:简称程租,是由出租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承租人指定的港口间进行一次或多次货物运输的租船运输方式。
2.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调度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3.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调度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7.航次租船的方式:1、单航次租船2、往返航次租船3、连续单航次或连续往返航次租船4、包运合同18.世界上最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为《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约代号为“金康”(GENCON)。
19.定期租船与其他租船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等相关费用,并负责船舶航行及内务管理事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2、出租人负责保证船舶适航及各项准备工作。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日常调度和营运,支付相关费用。
4、租金按船舶装载能力和租用时间计算。
20.定期租船运输合同格式: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代号为“波尔的姆”(BALTIME)。
2、《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代号为“NYPE’ 93”,又称为“纽约土产格式”21.佣金:是指租船经纪人代办租船交易所得到的报酬。
通常为运费或租金的1.25%,由船东支付。
22.租船合同洽商:一般由经纪人来完成,包括1、询盘2、报盘3、还盘4、接受四个环节23.LIFO管装不管卸,FILO管卸不管装,FIO全部由货主装卸FULL LINER TERME货主都不管24.船级社是船舶建造及船舶技术状况的专门检验机构。
25.受载期: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船舶预定抵达装货港并装货准备就绪的日期。
26.解约日:也称销约日,是指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如果船舶不能在约定日期内抵达装货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日期。
27.与船舶有关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由承租人支付28.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CQD)的含义:承租人保证按照装卸港口惯常的装卸方法和能力,尽快完成货物装卸,只要装卸正常,装卸时间由出租人承担。
29.滞期费:如果实际货物装卸时间超过允许时间,承租人必须就超过的那部分装卸时间向出租人支付损失补偿。
30.装卸时间的起算:GENCON合同规定:如果NOR在上午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点钟起算;如在下午递交,装卸时间从第二天上午6点钟起算。
31.海上货物留置权:德国、日本、瑞士,承运人对运输货物都享有留置权,而不考虑货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中国、美国,留置对象限定在债务人货物范围内。
32.时间损失=[(合同船速-实际平均船速)×总航行时间]÷合同船速33.具体交船地点的规定方法:①到达引航站交船②在引航员登轮时交船③在泊位交船④在上一港口引航员下船时交船①→④承租人风险越来越大34.对转租租金、转租运费的留置:(什么情况可留,什么情况不可留)35.(多选)国际公约赔偿限额对照(单位:SDR)每件或每货运单位责任限额每公斤毛重责任限额每件或每货运单位责任限额每公斤毛重责任限额《多式联运公约》920 2.75 8.33《海牙规则》161《维斯比规则》666.67 2《汉堡规则》835 2.536.多式联运单据:与海上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基本一致:1、表明合同或证明合同功能2、货物收据功能3、货物交付凭证功能4、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的物权证明功能。
37.(选择)集装箱交接方式:整箱接收整箱交付:①门(D)—门②门—场(CY)③场—门④场—场拼箱接收拼箱交付:站(CFS)—站。
整箱接收拼箱交付:①门—站②场—站拼箱接收整箱交付:①站—门②站—场38.货运事故原始证据:海事声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
39.(选择)准备索赔文件:①索赔函②提单③卸货报告、理货报告、货物溢卸、短卸报告、货物残损单等卸货单证④货物残损公正检验报告、重理单⑤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40.索赔权利的保全:也称海事请求保全,是指对海事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海事请求民事权利得以保障,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行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41.海上货物运输索赔权利保全的形式:①货物赔偿担保书②船舶扣押③海事证据保全42.香港地区铁路运输的特点:租车方式、两票运输4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①班机运输方式②包机运输方式③集中托运方式(分运单主运单)④航空快递(四大快递DHL、FedEx、USP、TNT)44.航空快递业务形式:①门到门(或桌到桌)服务②门(桌)到机场服务③专人派送45.航空运价种类:①特种货物运价②普通货物运价(GCR)③等级货物运价◆简答:①Jupiter条款的内容:在租约中规定,如果装卸时间起算后货物仍未备妥,承租人则应每隔若干日支付滞期费,否则出租人有权取消合同。
②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含义:在两船互有责任的碰撞中,如果受损失货主向非载货船索赔全部损失,非载货船在赔偿货主后,又向载货船索回其按照责任比例应当承担的部分,那么,载货船可以依据航行疏忽免责条款,将这部分赔偿向本船货主索回。
③新杰森条款的含义:在因船长驾驶疏忽导致共同海损事件时,如果这一疏忽是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货方则不得拒绝共同海损分摊。
④【停租条款】:在船舶租用期内,因约定的原因而影响或妨碍对船舶的使用时,租船人有权对无法使用船舶的时间中止租金的规定◆简答:国际多式联运:概念: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的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方式。
特征:①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②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承担承运人的运输责任③必须是国际货物运输④必须使用多式联运单据⑤必须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不间断的运输优点:①统一、简单②缩短了运输时间,降低事故率③降低了运输成本,节约运输费用④有利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运输◆简答:承运人责任形式:①统一赔偿责任制。
指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统一承担责任,各承运人只对其区段运输承担责任,但赔偿责任都适用同一种法律规定的法律制度②网状赔偿责任制。
指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责任,各承运人只对其区段运输承担责任,但不论两者谁来承担责任,赔偿责任都按照该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③独立赔偿责任制。
指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不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负责,各区段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按照该区段的有关法律确定◆简答:我国《海商法》规定的12项承运人免责事项:(1)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免责;(2)火灾免责;(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的限制行为或依法扣押;(6)罢工、停工、禁止工作;(7)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和财产;(8)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缺陷;(12)非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过失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