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销售与陈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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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协议(青瓷和38°新天蓝)

甲方:启东汇龙海蓝酒类

乙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洋河青瓷和38°新天蓝在乙方店内的销售和陈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在店内陈列洋河青瓷和38°新天蓝各2 瓶,并同意每天将其陈列于店内柜台(或货架),陈列酒须整齐显眼,并保证每款酒至少两个陈列面。

二、乙方柜台或货架陈列洋河青瓷和38°新天蓝的时间为一个月(陈列数量及标准参见第一条),自2012年3 月11 日至2012年4 月10 日。陈列期间乙方须积极推销,卖一瓶补一瓶,卖一箱补一箱。

三、陈列奖励。乙方执行以上条款,在陈列协议期结束后甲方将奖励此次所陈列酒,乙方未按陈列标准陈列或陈列时间不足一个月,甲方均有权收回给予乙方的相关陈列奖励。本协议执行的具体陈列奖励为洋河青瓷和38°新天蓝各贰瓶。。

四、本协议有效期为2012年3月11日至2012年4月10 日,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启东汇龙海蓝酒类乙方(章):

代表:代表:

终端地址:

电话:电话:

二0一二年月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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