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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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合同法第二次重述Chapter 1MEANING OF TERMS第一章 合同条款的含义§1. CONTRACT DEFINED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1.合同指的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如果违反此允诺,则法律给与救济;如果其履行了允诺,则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

§2. PROMISE; PROMISOR; PROMISEE.(1) A promise is a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 to act or refrain from acting in a specified way,so made as to justify a promisee in understanding that a commitment has been made.(2) The person manifesting the intention is the promisor.(3) The person to whom the manifestation is addressed is the promisee....(4) Where performance will benefits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promisee, that person is beneficiary.§2. 允诺;允诺人;受允诺人(1)允诺就是以特定方式实施或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使受允诺人正当地认为一个允诺已经作出。

美国著作权转让法律规定(3篇)

美国著作权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在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涉及多个法律文件和判例。

本文将从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基础、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效力、转让的限制等方面对美国著作权转让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基础1. 著作权法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基础主要是《美国著作权法》(United States Copyright Act),该法于1976年颁布,于1998年、2001年、2005年、2008年、2012年、2018年进行了多次修订。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效力等内容。

2. 合同法著作权转让涉及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在著作权转让中,著作权人和受让人之间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有明确规定。

三、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条件1. 明确的转让对象著作权转让需要明确转让的对象,即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被转让。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制作录音制品权等。

著作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

2. 明确的转让范围著作权转让需要明确转让的范围,即著作权转让的地域范围和期限。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转让给特定地域的受让人,也可以将著作权转让给特定期限的受让人。

3. 明确的转让方式著作权转让需要明确转让的方式,即著作权转让是通过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保证转让的效力。

4. 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转让需要明确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转让方有义务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合法的,受让人有义务按照转让合同履行义务。

四、美国著作权转让的效力1. 合法性著作权转让的效力首先取决于其合法性。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转让无效。

美国合同法案例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

美国合同法案例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

一、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1973年)卡普兰法官:原告病人基于被告外科医生对其鼻子实施的整容手术,以违反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13500美元的陪审团裁决。

随后的上诉状对初审法官对赔偿事项的指示的正确性提出了异议。

原告的诉求基于两项理由。

其一,原告声称其作为一个病人,与被告医生签订了一项合同,被告在合同中承诺在原告鼻子中植入塑料从而改善她的外表,使她变得更漂亮;被告实施了这个手术,但是却没有达到他承诺的结果,反而使原告的鼻子产生变形,导致原告在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以及其他损失和费用。

第二项理由是基于此手术,原告认为此种对原告身体的损害构成医疗事故,声称被告医生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对原告的诉求表示否认。

原告主张此案由陪审团审理。

在举证结束后,法官把以上两条诉求提及的责任问题作为特殊问题提交陪审团,并相应地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陪审团的裁决是,原告提起的违约之诉成立,而侵权法上的疏忽则不成立。

作为法官的指示和双方当事人上诉的背景,必须提到以下事实以便陪审团清楚明了。

原告是一个专业演员,被告也得知这一情况。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与原告的主张中提到的相符。

尤其从证物来判断,原告的鼻子术前很端正,只是过高和过长;被告实施了两个手术来压平和削短原告的鼻子,以期它能与原告其他五官更相称。

但是事实上原告不得不又被实施了第三次手术,容貌被破坏了。

她的鼻子现在正中呈球状,旁边还有一条凹线;从正面看鼻梁到鼻尖变得又扁又宽,而且鼻翼两边不对称。

这样的外貌很明显不能通过进一步的手术加以改善了。

但原告并没有说明她外貌的变丑导致了她的失业。

原告给医生的手术费和医院的其他费用共计622.65美元。

法官指示陪审团,首先,原告有权对手术花费的费用得到赔偿。

其次,她可以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直接、当然的、近因和可预见的损失获得赔偿。

这些是为原告的鼻子的变形的损害赔偿—即任何使鼻子变得更坏的改变—包括原告精神上遭受的损害,在此点上陪审团还应该考虑到原告的职业性质。

涉外民事法律案件(3篇)

涉外民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涉外民事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中美两国,涉及合同纠纷,具有典型的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特点。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美国ABC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被告:中国XYZ公司(以下简称XYZ公司)(二)案件事实2018年,ABC公司与XYZ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ABC公司向XYZ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规定,ABC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定金20万美元,设备交付后支付余款80万美元。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018年10月,AB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XYZ公司支付了20万美元定金。

同年11月,XYZ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交付给ABC公司。

然而,在设备交付后,ABC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

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ABC公司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YZ公司退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诉讼请求1. 退还定金20万美元;2. 支付违约金10万美元;3. 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50万美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XYZ公司承担。

三、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一)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ABC公司与XYZ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XYZ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一)陈锦华针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美国合同法中有两种可能的救济方式,一是金钱损害赔偿(money damages),二是强制令(injunctive relief)。

金钱损害赔偿顾名思义,是指由法院判决违约方支付一笔金钱给未违约方以赔偿其损害(关于如何执行判决以取得赔偿,因不在合同法范围内,笔者将另文说明);强制令是指由法院下达一个命令给违约方,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或不得从事特定行为,如果违约方不遵照命令执行,可能因藐视法庭而被监禁。

在普通法体系中,金钱损害赔偿传统上被认为是对权利的法律救济(legal relief),而强制令则是属于裁量权的衡平救济(equitable relief),这种区分到如今仍然适用。

金钱损害赔偿是对合同违约行为推定的救济方式,也是各方都有权取得的救济;而强制令只有在不适用金钱赔偿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采取。

本文拟先简单介绍金钱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自一九三六年Lon Fuller教授及其学生William Perdue教授联合发表钜著阐述三种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应受保护的利益以来,现代美国合同法的损害救济理论及判例就沿此脉络发展,一九八一年(第二次)合同法重述(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第344条也将其纳入。

根据他们的论述,三种应受保护的利益包括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及恢复原状利益。

美国合同法认为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金钱补偿可以救济这三种利益,对金钱赔偿的衡量,也根据三种利益或标准来判断,亦即期待标准(expectation measure)、信赖标准(reliance measure1)、恢复原状标准(restitution measure)。

期待标准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会处于如同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情况;信赖标准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会处于如同该合同尚未签订前的情况(为了便于理解,读者不妨将之视为“成本”标准);恢复原状标准则是在使未违约方取得赔偿后,违约方会处于如同该合同尚未签订前的情况(亦即剥夺违约方因签订本合同而获得的任何利益)2。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合同法是一门研究合同缔约、履行和解除等问题的法律学科。

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下文将探讨美国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以及其适用情景。

一、损害赔偿原则在美国合同法中,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1. 合同履行损害赔偿合同履行损害赔偿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美国,根据《合同法典》第二章第74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有权要求违约方补偿造成直接损失和可能损失的不应付的现金合理费用”。

2. 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当一方违背合同约定,致使对方遭受损失时,受损失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美国合同法,当一方违约时,受损方有权以多种方式要求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可能损失和继续履行的成本等。

二、损害赔偿的适用情景在美国合同法中,损害赔偿的适用情景相当广泛,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阐述。

1. 合同违约当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例如,甲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货款,但未按时付款,乙方因此未能按时采购原材料而导致生产中断,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可能损失。

2. 故意欺诈如果一方在合同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以欺骗对方,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合同法中有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该原则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故意欺诈。

例如,甲方在销售合同中故意隐瞒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3. 无过失责任美国合同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无过失责任。

当一方在合同中明确免除了对方的过失责任时,造成的损害由免责方自行承担。

例如,甲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承担对方因使用租赁物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当乙方因使用租赁物而遭受损失时,甲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英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英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英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引言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英美合同法是指英国和美国的合同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建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对英美合同法中常用的名词进行解释,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内涵。

1. Offer(邀约)在英美合同法中,offer是指一方作出关于一项合同的明确、不可撤销的要约。

它必须包含足够具体和清晰的条款,以展示出出价人的意图和愿望达成契约。

如果一个邀约被另一方明确接受,那么一项契约就形成了。

2. Acceptance(接受)接受是指一方明确表达其接受对方的邀约,愿意履行合同条款。

接受必须是明确的、一致的和无条件的。

如果接受中有任何附加条件或变化,那么将被视为一项反邀约或反要约,不构成有效的接受。

3. Consideration(对价)在英美合同法中,对价是指为了获得他人的承诺而付出的一种经济或有形的利益。

契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双方都给予对方一定的对价,这是一种衡量契约公平性和真实意图的标准。

对价可以是金钱、货物、服务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

4. Capacity(能力)在英美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能力是指他们能否在法律上订立有效的合同。

成年人具有完全能力,可以订立所有类型的合同。

然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无法理性思考的人则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5. Breach(违约)违约指的是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

违约可以是部分违反或完全违反合同条款。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通常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包括要求履行合同、索赔损失或终止合同。

6. Damages(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救济措施,旨在弥补受损一方因合同违约或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损害赔偿通常以金钱形式支付,以反映受损一方的实际损失或补偿其承受的不利影响。

7. Performance(履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要求执行其合同义务。

履行可以是按期进行、提供货物或服务,或遵守具体的条款和条件。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

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合同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常见的约定形式,而合同法是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并规范交易活动的法律体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合同法对损害赔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探讨美国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并对其特点和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一、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恢复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处于没有违约行为发生的地位。

因此,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损害赔偿的分类在美国合同法中,损害赔偿可分为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形式。

1.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因合同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一般易于计算并有明确的证据证明。

例如,当货物交付延误导致买方无法按时生产产品并导致损失,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的生产成本、人力资源浪费等。

2.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合同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损失,往往难以准确计算或无法直接证明。

例如,当供应商延迟交货导致买方错失市场机会,买方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间接损失,如失去的商机、声誉损失等。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美国合同法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损失计算对于实际损失,一般使用直接计算方法进行确定。

当合同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具有明确的计算依据时,可以通过计算实际损失的金额来确定赔偿金额。

2.预见性损失计算预见性损失是指当事人可以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某种损失可能会发生,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预见性损失。

3.公正赔偿计算当事人可以根据公正原则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如果经济损失无法明确计算,造成的损失超出预见范围,但又实际发生了,可以根据损害性原则进行公正赔偿计算。

四、损害赔偿的限制和免除在美国合同法中,损害赔偿并非无限制的。

合同法中设有一些限制和免除损害赔偿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作者:未知一、美国合同的法律渊源: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意思表示一致(a meeting of the minds of between the parties):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demonstrating they both understand and agree to the essentials of the deal)。

2、具有合法的“标的(consideration)”: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something of value exchanged by each of the parties, such as cash, goods, or a promise of doing something)。

3、具有明确的“协议(agreement)”: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agreement)”形式,(typically evidenced by both parties signing a written contract, although oral contract can be valid, too, in some situation)。

4、合法的主体(the legal competence of each party):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 not minors and be of sound mind)。

三、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 contract definitions):1、样板文件(boilerplate):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contract legalese),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无直接关系。

包括通知条款(notice)、适用法律条款(governing law)、律师费费用条款(payment of attorneys’ fees)等等。

体现中外法律差异的案例(3篇)

体现中外法律差异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本文以一起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中外法律差异。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智能手机,并在我国申请了多项专利。

随后,甲公司将该款智能手机推向国际市场,并在美国市场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甲公司发现美国市场存在大量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于是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三、中外法律差异分析1. 专利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可以申请专利。

在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但在专利保护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1)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

(2)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较为严格,要求专利申请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美国专利法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相对宽松,对专利申请的要求相对较低。

2. 专利侵权认定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但在侵权认定上存在差异。

(1)我国专利侵权认定主要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强调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美国专利侵权认定则更加注重侵权行为的故意性。

(2)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如不侵权、无效、超过诉讼时效等。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除了可以提出抗辩外,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抗辩。

3. 损害赔偿我国《专利法》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美国《专利法》同样规定了损害赔偿,但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差异。

(1)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金额主要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确定。

英美合同法

英美合同法

Chapter 1. Formation of Contract
Section 1. Mutual Assent 合意 合意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相一 在英美合同法中, 致。在英美合同法中,合意是判断合同约束 力和当事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 力和当事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也是 合同成立的标志。 合同成立的标志。
合同contract源出自于法语contractus,古称 契约。什么是合同?按照最简单的定义(the simplest definition),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承诺(A contract is a promise enforceable at law)。 Notwithstanding, not all promises are enforceable, even when in writing. That is why we must learn American&British Contract law
西方早在圣经中就有关于上帝在西乃山与以 色列人立约的记载。诺亚方舟就是借上帝和 诺亚的契约而建造的。 But with thee will I establish my covenant; and thou shalt come into the ark, thou, and thy sons, and thy wife, and thy sons’ wives with thee. 但我要与你立约,你以及你的儿子、妻子和 儿媳,要与你一同进入方舟。
Definition of Contract
Contract Law of China: Contracts referred to in this Law are agreements between equal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altering and terminating mutual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美国的合同

美国的合同

美国的合同
美国的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可以涉及
各种各样的交易,包括买卖、租赁、雇佣和合作协议等。

在美国,签订合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在美国,合同必须满足一些基本要求才能被视为有效。

首先,合同必须是双方
自愿签订的,而不是被迫签署的。

其次,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交易的对象、价格、交付日期和付款方式等。

此外,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法律。

一旦合同签订完成,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一方违反
了合同,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或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合同法是由各州来管理和执行的。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合
同法规定,因此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执行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都应该了解并遵守所在州的合同法规定。

总的来说,美国的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规范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双方也应该遵守合同中的规定,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正当性。

美国合同法违约

美国合同法违约

美国合同法违约篇一:美国合同法美国合同法合同的定义在美国法律研究所的第二次合同法的重述时,合同被定义为一个承诺或一组对法律的违反承诺给予补偿,以某种方式或性能的法律承认责任。

合同也是一个协议体现各方的互相同意。

达到互相同意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它。

这是通常被称为双方意见一致。

口头合同是有效的在许多情况下,除了某些法律规定的必须写作。

合同的基本元素有一些基本元素为一个有效的合同——能力,互相同意的考虑等等。

首先,双方订立合同时必须有法律能力。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不能完全理解他的权利和自然,目的和法律影响的合同,他将不会有能力合同。

这些人通常涉及未成年人,这是18岁以下的人在大多数州的法律,美国精神低能,醉酒者和吸毒者。

然而,涉及未成年人的合同是没有空隙但可撤销的;它可以证实或推翻了他的监护人是基于正义和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的安全事务。

与此同时,合法权利来处理合同的对象是必要的,或者也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没有互相同意,没有有效合同。

通常互相同意了提供和接受。

根据合同法2日重申,“要约的表现意图是不能随意绑定由另一方接受。

”为一个有效的报价,应该涉及一些具体条款,受要约人可以只是说“我接受”。

例如,如果写的人,我想要卖掉我的房子,这不是一个报价,因为我没有提到价格,房子的建设面积等等。

它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

重要的是要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报价通常是发送到某些人,包括具体条款,但是邀请治疗通常是向不确定的人,比如一个广告在报纸。

接受也有一些要求。

如果受要约人改变提供并将其发送给要约人,它不会接受任何更多,它被称为还盘,这意味着一个新的报价。

同时考虑在合同中必须存在。

考虑的教义要求承诺他的契约者收到好处。

的好处可以不同的形式,如钱,商品,或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考虑是足够的,但不一定是足够的,各方之间交换的价值。

只要考虑向要约人有足够的价值,那么这被认为是足够的考虑。

合同法的大多数在美国合同法判例法。

美国法律案件裁判文书(3篇)

美国法律案件裁判文书(3篇)

第1篇案号: [案件编号] [法院名称] [裁判日期]原告: [原告姓名] [原告地址]被告: [被告姓名] [被告地址]案由: [案件性质,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审理法院: [法院名称]审判人员: [审判员姓名]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姓名]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一、案情概述本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金额]元作为[付款原因]。

然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支付上述款项。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但被告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

为此,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款项并非事实,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因[具体原因]未能支付。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1. 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金额]元作为[付款原因]。

2. 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支付上述款项。

3.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但被告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

4. 被告承认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判决理由1.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两大法系合同法比较(二)

两大法系合同法比较(二)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分析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分别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主要以以往成熟的判例为判决依据;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主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

两大法律体系在各种法律细则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和分歧,下面就二者在合同法方面的一些方面做一些比较和分析。

一、两大合同法基本理论上的差异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不仅表现在法律的形式及思维方式上,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有时也迥然不同。

一些英美法的法律制度在大陆几乎是一无所知,其中之一就是约因学说。

一个合同的允诺对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他明确地要求受要约人付出一定的代价作为交换,要么履行一种行为,完成或者付出什么,要么答应以后的履行义务。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美国教授吉尔莫宣布约因理论的死亡后英国的约因理论仍然生机勃勃。

另一个是合同规则的利益性(相对性),一个合同不能斌予合同以外的人以权利。

因此,一方当事人允诺向第三方付款的合同对于该第三人是没有效力的。

在英国,合同的相对性即使在今天也被认真地坚持着,尽管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上其他国家早已承认了涉他性合同,《法国民法典》第21条规定:人们在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时,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果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

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学者也不知道私法与公法的划分。

政府合同与私人合同都是同样对待的。

他们也不知道强制性规则与非强制性规则的区分。

各国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比较

各国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比较

各国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较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违约⽅在其⾃⾝利益遭受违约⽅⾏为严重损害时得以采取的⼀种违约救济措施。

由于此种救济将导致双⽅合同关系终⽌的后果,各国对其均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在具体规定上存在着较⼤差异。

本⽂拟对各主要国家的合同法或判例法以及国际统⼀合同法有关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进⾏⽐较、评析,以期为进⼀步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后,没有履⾏或没有完全履⾏以前,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根据⼀⽅当事⼈的意思表⽰,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为。

⼀般说来,合同⽣效后,当事⼈⼀⽅不得擅⾃解除合同,但在履⾏过程中,有时会产⽣某些特定情况。

例如,由于对⽅当事⼈严重违约,从⽽使债权⼈订⽴合同的⽬的不能达到,这样合同的存在对债权⼈来说已不具有实质意义,合同即使在以后能够被遵守,债权⼈的⽬的仍不能达到,因此应允许债权⼈宣告解除合同,从⽽使其从已被严重违反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但是,这并不是说,⼀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如果对法定解除权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就会导致各种交易关系轻易的消灭,既不符合⿎励交易的⽬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甚⾄常常会损害合同双⽅的利益,特别是在⼀⽅虽已违约,但违约当事⼈能够继续履⾏,⽽⾮违约⽅愿意违约⽅继续履⾏的情形时,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继续履⾏,⽽不能强令当事⼈消灭合同关系。

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继续履⾏才符合当事⼈的订约⽬的,才能更好地保护⾮违约⽅的利益。

鉴于以上考虑,对⾮违约⼀⽅的法定解除权,各国均规定了⼗分严格的条件和限制,但由于各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不统⼀,各国的规定存在着较⼤差异。

本⽂拟对各主要国家的合同法或判例以及国际统⼀合同法有关法定解除条件进⾏⽐较、评析,以期为进⼀步完善我国《合同法》法定解除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英国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将合同条款分为两类,⼀类是条件条款(conditions),也被称为主要条款;另⼀类是担保条款(warranties),也称为次要条款。

美国合同法案例-恶意违约的惩罚性赔偿——怀特诉本考斯基

美国合同法案例-恶意违约的惩罚性赔偿——怀特诉本考斯基

二、恶意违约的惩罚性赔偿怀特诉本考斯基Supreme Court of Wisconsin,1967。

37 Wis.2d 285,155 N.W.2d 74.【1962年,怀特一家购买了一套没有独立的供水设备的房屋,与本考斯基一家的水井水管相连。

怀特一家与本考斯基一家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内容为本考斯基一家承诺为怀特供应为期十年的水,除非市政当局供水或水井干涸或怀特一家掘了自己的水井。

怀特一家支付400美金购买一个新水泵和水油箱,并且承诺每月支付3美金并且其中一半的费用用来支付未来的维修费用。

至1964年,一开始友好的新邻居关系现在恶化并变得敌对起来。

在这一年本考斯基切断了供水系统共计9次,根据怀特夫人的记录,一般都在一个小时以内并且发生在傍晚或清晨。

本考斯基先生辩称,切断水供应是为澄清水管中的积沙,或者提醒怀特一家注意他们家的用水过多了。

怀特一家起诉本考斯基一家,基于违约的理由而向法院寻求补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陪审团宣布一个特别裁决,即发现本考斯基一家而已关闭怀特家的供水系统造成扰乱。

补偿性损害赔偿被设定在10美元,惩罚性赔偿为2000美元,但是在被告的动议中补偿性损害赔偿减到了1美元,并且没有克以惩罚性赔偿金。

怀特一家提起上诉。

】威尔基法官认为。

本上诉案件中涉及到两个问题。

1、初审法院在把补偿性损害赔偿从10美元降到1美元的判决是否是正确的?2、在违约之诉中是否应当支持惩罚性赔偿金?陪审团对补偿性赔偿的减损在初审时举出的原告受到损害的证据是供水系统被切断了数次。

三件由供水系统的切断而造成的不方便被原告详细列举了出来。

怀特夫人证明,由于缺水造成有一次预示冒出臭味,有两次她不得不把孩子带到邻居家洗澡。

基于这些证据,法庭指示陪审团:在违约之诉中,原告有权获得由被告违约自然地或直接造成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害的赔偿。

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由违约而自然造成的金钱损失和不方便,称之为补偿性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并未有可以计算的金钱损害,如果发现因违约而使原告造成了损失但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原告可以获得象征性赔偿。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当一方有过错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有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的制度。

在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例如在美国,有些州已经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运用广泛。

对于我国,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来谈一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当一方的过错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应该进行的一种经济赔偿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对方的过错而遭受经济损失。

(一)美国在美国,不同州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比较完善的。

例如,在加州、纽约州和纽约市等地,都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过失原则在过失原则下,当一方的行为导致离婚时,它应对无过失方进行经济赔偿。

例如,如果一方外遇导致离婚,那么他将承担其妻子(或丈夫)的额外开销,如律师费、治疗费等。

2、承诺原则在承诺原则下,当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做出了某种承诺,但未能履行时,它应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赔偿。

例如,如果一方答应帮助对方还清债务,但却没有实现承诺,那么它将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3、补偿原则在补偿原则下,当一方的行为导致无过失方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时,它应该对其进行经济赔偿,代表无过失方获得公平补偿。

例如,当一个丈夫在婚姻中长期心理虐待妻子时,妻子很可能遭受经济、心理等各方面的损失,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她需要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英国英国离婚法制度主要是基于家庭法、合同法与制度位置法。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应用在合同法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紧缩派和松散派。

紧缩派主张需细究过错,根据过错严重情节决定损害赔偿多少;松散派强调婚姻关系终止时实际经济损失的补偿,无先后顺序之分。

英国法院主要采用松散派立场。

美国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美国合同法是由各个州的法律和普通法原则组成的,并受到宪法的约束。

作为商业和个人交易的基础,合同法在美国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美国合同法的一些要点。

1. 合同的要素:为了成立有效的合同,需要以下要素:合意,明确的条款,双方的法定能力和合法目的。

双方需要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共识,并理解和意愿地同意合同的所有条款。

2. 合同的形成:合同可以以口头、书面或默示的方式形成。

大多数州的法律赋予书面合同更高的效力,因为书面合同更容易证明其内容和双方之间的意图。

3. 合同的解释和解释:如果合同的某些条款存在模糊或可多种理解的情况,法院将根据各种因素来解释和解释合同,包括各方的交流、行为和交易背景。

4. 违约和救济措施: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通常有权寻求救济,例如索赔损害赔偿、要求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寻求其他适当的救济措施。

违约的救济取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违约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受影响方的利益。

5. 无效合同:如果合同存在某些违法行为、不当影响、欺诈、威胁或其他无效因素,法院可以裁定合同为无效。

无效合同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通常需要恢复到合同之前的状态。

6. 合同的禁止和限制:根据美国法律,某些类型的合同可能被禁止或受到限制,如合同限制个人基本权利、合同歧视或与公共政策相冲突。

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合同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7. 合同争议和解决方式:当合同争议发生时,当事人通常可以选择通过私下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合同条款和法律对特定争议的约束。

美国合同法是一个复杂而动态的法律领域,在实践中涉及许多具体的纠纷和细节。

此外,合同法还受到各个州法律的差异和其他关联法律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可能会有所差异。

对于需要处理或了解美国合同法的人来说,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个性化和具体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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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二)陈锦华合同违约造成损害时,未违约方为取得使自己处于如同合同已被适当履行地位的损害赔偿时,一般而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该损害必须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foreseeability);(2)该损害必须是确定且可计算出的(certainty);(3)该损害必须是未违约方无法避免的(avoidability)。

本文将逐一简述。

首先是损害的可预见性,经典案例可追溯到1854年的Hadley v. Baxendale1。

该案中,原告Hadley经营一家磨坊厂,因为蒸汽机曲柄轴断裂,导致整个磨坊厂停工,原告必须向某外地厂商订制一个新的曲柄轴,故委托本地货运公司Baxendale将原曲柄轴寄去该厂以便仿制,原告让员工到被告办公室办理寄运,当时原告员工曾告知被告员工说磨坊厂在取得新曲柄轴之前都无法运转,因此被告必须立即安排运送,原告员工並询问何时可寄出,被告员工说第二天就可寄出,原告员工同意而且还特别交代被告要加快寄送速度,但事实上该曲柄轴的寄送仍被延误了,导致原告比预期的时间迟5日取得新品,原告因此起诉被告请求赔偿磨坊厂5日无法运营的损失。

法院在审酌本案时认为,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损害的范围,应仅限于双方在缔约时可预期的范围,而判断是否双方在缔约时可预期,有两个方式:一是在公平合理判断下,该损害通常会因违约而自然产生;二是虽然该损害不在通常会自然产生的范围内,但原告在订约时曾向被告特别说明时,也可被视为双方在缔约时均已知晓并可预期。

本案1 9 Ex.341. 156 Eng. Rep. 145 (1854)符合第二种情况,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该5日期间无法运营磨坊的利益损失以及相应的员工薪资。

损害的可预见性因此得以确立。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除了确立损害可预见性原则外,还确立了被告违约而必须赔偿原告利益损失(lost profits2)的原则。

这个原则在以后的几个著名案例中均被遵循,而在Florafax International, Inc. v. GTE Market Resources, Inc.3中,奥克拉荷麻州最高法院阐释得更清楚,亦即只要符合以下三要素,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未获得的未来利益或预期利益的损失,都应当获得赔偿:(1)该损失在双方订约时都可认知到;(2)该损失是直接或几乎直接因违约而产生,即存在因果关系;(3)该损失可被合理地精确衡量或估算。

取得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的第二个条件,是损害的可确定性。

相较于Hadley v. Baxendale法院认为关闭磨坊厂造成的利益损失是可确定的,在Winston Cigarette Mach. Co. v. Wells-Whitehead Tobacco Co.4中,法院认为因建筑工程迟延导致开店延期的预期利益损失,因不符合损害的可确定性原则,故无法获得赔偿。

法院认为因违约而未发生的交易无法作为计算损害的基础,因为这些交易是否成立取决于太多因素,例如市场浮动情况等,原告宣称遭受的损失多属臆测,因此不应同意。

此外,关于预期利益可确定性的另一个著名案例是Chicago Coliseum Club v. Dempsey5,本案中世界重量级拳击手冠军Jack Dempsey曾答应某俱乐部与Harry Wills赛拳,双方并签订合同,但后来Dempsey为了与Gene Tunney赛拳而未履约,2利益损失不属于间接损害(consequential damages)。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第351条第(3)款限制间接损害以符合比例原则。

3 933 P.2d 282 (1997)4 141 N.C. 284, 53 S.E. 886 (1906)5 265 Ill. App. 542 (1933)于是俱乐部将Dempsey起诉请求赔偿其预期利益的损失,但伊利诺州上诉法院驳回该请求,法院说面对大众公开的拳击赛,其收入取决于诸多不同因素,例如主办公司促销能力、拳击手声望、天气、场地容纳量等;这类娱乐活动缺乏像一般有组织事业所具有的稳定性要素,而要取得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却是必须提供给法院或陪审团能依照一般证据规则达到合理确定程度的证据,本案不符合此规定,因此原告无法获得这部分的赔偿。

本案原告除请求预期利益损失外,还请求被告赔偿其在签约前支出费用的损失,包括其先与另一拳击手签约并同意给付定金的损失,但法院也驳回了该请求,法院说未违约方可获得的赔偿,应仅限于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害,而原告在与另一拳击手签约并同意支付定金时,与被告之间尚未达成任何协议,因此被告不应为原告的此一行为负责6。

一个有趣的对照案例是英国上诉法院的Anglia Television Ltd. v. Reed7,该案中男演员Robert Reed已与制片公司签约答应主演电视剧“The Man in the Wood”,Reed后来却拒演,导致该剧因找不到替代人选而被迫放弃拍摄。

制片公司于是将Reed告上法院,请求其赔偿在双方签约之前就已产生的支出,包括聘请一位导演以及其他主要演员的费用。

本案法院认为,如果在双方约时可以合理认知到签约前已经产生的费用,则这些费用也在损害赔偿的范围内,本案法院认为被告在签约时应当知道原告已经花费许多金钱,并且也可以合理推论说被告在签约时已认知到如果他违约拒6本案法院允许原告取得的损害赔偿,仅限于在双方签约后、被告违约前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其中不包括原告为限制被告参加与Tunney的拳击赛而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所产生的规费及律师费。

后续:Dempsey在该场拳赛中因分数落后Tunney被判输,隔年双方再赛时,Dempsey虽然击倒Tunney,但因未立即回到角落而丢失分数,最终仍被判输。

7 3 All E.R. 690 (C.A. 1971).演,所有支出将全部被浪费掉,因此法院同意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应当赔偿这些支出,不论其是发生在签约之前或签约之后8。

违约损害赔偿的第三个条件是损害的可避免性。

常见的案例是,当屋主与建筑公司签订盖屋合同并给付定金,房子盖到一半时,屋主反悔不建,则大多数美国法院的意见和处理原则是,虽然屋主的违约行为给建筑公司带来了“价值上的损失”(即扣除定金的未付款金额),但也节省了后续的建筑成本(即避免的成本),而且建筑公司可以将已购买的材料转卖或用到其他工程中(即避免的损失),为使建筑公司不因损害赔偿而处于比缔约前更优越的地位,这些节省下来的资源都必须从建筑公司得请求的损害赔偿中扣除。

这些避免损害的原则在合同法都普遍被遵守,但因个案不同而有不同表现形式。

例如在Rockingham County v. Luten Bridge Co.9,原告承建北卡罗来纳州Rockingham郡(被告)的一座桥梁,当工程进行到一半时,被告因郡内人民反对而通知原告停工不必再建,但原告却故意忽视该通知并继续将桥梁建筑完工,然后到法院起诉被告请求全部合同价款作为损害赔偿,针对本案,美国上诉法院最后只判准了原告获得在接到通知前已经产生的费用损失以及该合同的利润,驳回了原告接到通知后仍继续施工所产生的费用损失。

本案即是损害避免原则或损害降低原则(the mitigation principle)的代表性案例。

但是当损害避免/降低原则适用在劳动案件时,法院也做了许多限制。

首先可以参考Parker v.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10,其中,演员Shirley MacLaine8对此争议,(第二次)合同法重述(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采取折中方案,其349条规定未违约方有权基于信赖利益请求损害赔偿,包括为了准备履约或在履约过程再产生的费用,但须扣除违约方可合理证明的未违约方将因合同如期履行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9 35 F.2d 301 (4th Cir. 1929).10 3 Cal. 3d 176, 89 Cal. Rptr. 737, 474 P.2d 689 (1970)与电影公司缔约主演一部音乐剧Bloomer Girls,后来电影公司变更计划不拍摄该片,改成提供另一部电影Western, Big Country, Big Man的女主角让MacLaine主演,但MacLaine拒绝演出该电影,并将电影公司告上法院请求给付原合同的价款,电影公司在此主张避免/降低损害原则11,认为原告应当接受另一部电影的角色以避免或降低损害,但加州最高法院拒绝电影公司的主张并判决MacLaine胜诉,因为法院认为只有当新工作与原工作在地点、内容、时间、状态等各方面均是相当的(comparable)、或大致相当的(substantially similar)情况下,才可以因为劳工拒绝新工作(亦即拒绝避免或降低损害)而将其应赚得的薪资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

类似案情的另一个著名的例子是Boehm v.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12,其中原告Frank Boehm在美国广播公司(ABC)已任职14年,1982年他担任副总并负责洛杉矶的销售业务时,ABC解除其副总职务并提供一个新创造出来的职位给他,但原告拒绝,认为虽然两个职位的基本薪资相同,但新职位的补贴、退休金、职责等均与原职不同,而且以前从未有过此类职位,有可能是ABC作假虚设的职务,因此不愿就任并将ABC起诉到加州地方法院,请求非法解雇的违约及侵权损害赔偿。

美国上诉法院除了延续前案原则,认为新工作必须是与该劳工被剥夺的前工作相当的、或大致相当的(substantially equivalent)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避免/降低原则,并更进一步指出,前雇主对两份工作的相等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如果新工作不同于前工作或劣于前工作,劳工有权拒绝,且劳工没有义务证明其已避免或降低损害。

11根据加州法律,被非法解雇的劳工有责任通过合理努力寻求其他工作收入以降低损害,换言之,如果前雇主能证明该劳工在诉讼期间已经从新工作赚得薪资或以合理努力应能获得工作并赚取薪资,则前雇主可自损害赔偿中扣除同等金额。

12 929 F.2d 482 (9th Cir. 1991)另一种限制损害避免原则适用的是交易量损失(lost volume)案件。

例如在Neri v. Retail Marine Corp.13,买方向卖方购买游艇,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后悔不买,卖方将买方告上法庭并请求合同价款,买方主张卖方可以将该游艇转卖给他人以避免或降低损害,但法院拒绝该主张,法院认为,卖方是游艇销售业者并且固定从游艇制造厂进货,因此卖方始终有机会将该游艇卖给其他顾客,如果卖方的损失可以从第二笔交易中扣除,则卖方只达成一笔交易而不是二笔交易,卖方会因此处于比缔约前更不利的地位,此即交易量损失原则(lost volume doctrine)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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