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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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3~ 2014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案例题目 空壳公司敛财 非法集资诈骗——潘学成

课程编码 02692 选课班 A01

课程名称 法务会计 任课教师 荣莉

学 号 0111739 姓 名 曾艳子

学 院 会计学院 专 业 注会

考试时间 2014年6月4日

附件3

江西财经大学2013~2014第二学期课程案例分析考试评分表课程名称及代码:法务会计 02692 提交时间:2014/6/4

任课教师:

目录

一、背景 (1)

二、案情 (1)

2.1 利用外国公司身份,侍机行骗 (2)

2.2 假借海外上市融资,骗取合作 (2)

2.3 印制空壳公司股票,公开销售 (3)

2.4 承包经营加大激励,疯狂敛财 (3)

2.5 假冒公司股东签名,继续行骗 (3)

三、罪行剖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4)

3.1 集资诈骗罪基本特征 (4)

3.1.1 犯罪客体 (4)

3.1.2 犯罪客观方面 (4)

3.2 集资诈骗罪基本解释 (4)

3.3 集资诈骗立案标准 (4)

3.4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5)

3.5 非法经营罪的基本特征 (5)

3.5.1 犯罪客体 (5)

3.5.2 犯罪客观方面 (5)

3.5.3 犯罪主体 (5)

3.5.4 犯罪主观方面 (5)

3.6 非法经营罪的基本解释 (6)

3.7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6)

3.8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6)

四、犯罪手法与判决 (7)

4.1 犯罪手法 (7)

4.2 判决 (7)

五、启示 (7)

参考资料 (9)

空壳公司敛财非法集资诈骗——潘学成

一、背景

2004年4月,潘学成(台湾省籍)、韩枫通过他人以韩枫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又以张桃盛为首席代表,设立了上海代表处,并开始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将向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者非法出售股票。同年5月,潘学成、韩枫获悉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欲赴海外上市后,又与陕西唐宇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陕西唐宇在海外设立公司,设定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协议签订后,潘学成即指使韩枫通过他人以陕西唐宇负责人王群安等人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其后,潘学成制作了虚假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宣传资料,虚构了王氏公司投资陕西唐宇1,400万元的事实,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陕西唐宇的规模,编造了陕西唐宇海外上市模式等。潘学成、韩枫还指使被告人张桃盛等人招募员工,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散发上述虚假宣传资料,将所谓“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灌输给被害人,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骗取不特定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在销售王氏股票过程中,还诱骗被害人支付一定的差价后将部分先前投资的新农业股票转换为王氏公司股票。

其后,通过各种方式设立投资咨询公司等继续对外销售股票。至2005年2月案发,被告人潘学成、韩枫共骗得章某等数百名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

二、案情

被告人潘学成、韩枫,潘学成是持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他在上海认识了黑龙江女子韩枫。潘学成在获悉韩枫长期在上海从事推销国内“一级半市场”的股权转让工作,并拥有一定客户群及推销人员的情况下,起意与韩枫合作,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境外金融市场的不了解,通过销售所谓“海外市场”股票实施诈骗。两人一拍即合,希望在非法证劵交易上有所作为。

2004年3月,潘学成、韩枫通过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招揽张某某、宗某某、金某及孔某某等人,以西安某农业股份公司海外上市为名,

向投资者推销美国现代新农业公司股票。

2004年5月至6月,潘学成、韩枫谎称可以帮助陕西某药业公司通过“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赴美国上市融资,引诱该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在美国设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2004年7月至10月,潘学成、韩枫注册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销售点,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王氏公司股票。此外,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农业公司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发,共有252人购买了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学成、韩枫二人占有和挥霍。

2.1 利用外国公司身份,侍机行骗

所谓的美国必得利公司,实际上是潘学成、韩枫通过网络找到一家可以代办在美国注册登记公司的中介,仅支付数千余元办理费用,以韩枫名义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的空壳公司。其目的就是利用中国投资者对境外金融市场不了解,借机行骗敛财。之后,潘学成搜意韩某在上海设立必得利公司代表处,并在上海万航渡路的环球大厦租了三套房子作为办公地点。从上海代表处的工商登记来看,其业务范围是从事有关能源、环保工业、农业、制造业领域的市场调研及业务联络,并不具有经营证劵业务资格。

2.2 假借海外上市融资,骗取合作

2004年5月,潘学成、韩枫经他人介绍结识陕西某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在获悉该公司欲赴海外上市筹集资金用于发展后,便起意以该药业公司海外上市为由,通过销售境外公司股票方式实施诈骗。于是,潘学成和韩枫一同来到西安,由潘学成以必得利公司执行长名义与药业公司签订综合顾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药业公司设立海外公司,并提供海外公司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币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其中1400万元归药业公司使用,剩余资金供必得利公司辅导其海外上市使用。

协议签订后,潘学成指使韩枫通过他人,支付1万余元代办费用,以药业公司股东王某某等11人名义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王氏公司,公司注册股份5000万股,由王某某担任公司总裁,韩枫任秘书。一个没有实际资金投入的空壳公司就这样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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