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创业板上市案例法律问题汇总表
拟上市中小板、创业板企业改制上市主要问题、失败案例分析及财税处理共8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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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拟上市中小板、创业板企业改制上市 主要问题、失败案例分析及财税处理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创业板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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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和成长平台。
本文以某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例,分析其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对创业板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技术优势。
2015年,公司成功登陆创业板,募集资金用于扩大产能、研发新产品和拓展市场。
二、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 上市前的合规审查在上市过程中,公司需进行一系列的合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审查。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章程的依据,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结构的合法性审查。
股权结构需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分散、同股同权等规定。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审查。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需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2. 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在提交上市申请材料时,公司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公司需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需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3. 上市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在上市过程中,公司需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监管。
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上市条件。
(2)持续监管。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监管,包括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等。
三、法律分析1. 合规审查的法律依据(1)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审查。
依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2)股权结构的合法性审查。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规定。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审查。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2. 上市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的法律依据(1)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等规定。
新三板法律点案例分析(3篇)
![新三板法律点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25deb4f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9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新三板挂牌。
在这个过程中,股权激励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
然而,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股权激励纠纷案为例,分析新三板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于2016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
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公司于2017年3月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
该计划规定,公司向10名核心员工授予共计1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元/股。
行权条件为: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员工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且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水平。
2018年,公司业绩未达到预期,员工李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时,李某某持有股票期权30万股。
公司认为,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李某某未能满足行权条件,因此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应予以取消。
李某某则认为,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业绩已达到激励计划的要求,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应予以行权。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李某某持有的股票期权是否应予以行权;2.若李某某持有的股票期权不应予以行权,公司是否有权取消其持有的股票期权。
二、法律分析(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性质股权激励计划是企业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将部分股权授予员工的一种激励方式。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效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性: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 公开性: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股东知晓。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履行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行权条件: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明确行权条件,包括业绩要求、工作时间要求等。
2. 行权程序: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明确行权程序,包括行权时间、行权方式等。
创业板的案例法律分析(3篇)
![创业板的案例法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8ed5071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13.png)
第1篇一、引言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近年来,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本文以XX 公司为例,对创业板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6年,XX公司成功登陆创业板,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
上市以来,公司业绩稳步增长,市值逐年攀升。
然而,在上市过程中,公司也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三、案例法律分析1.公司治理结构(1)股权结构XX公司上市前,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主要股东为自然人。
上市后,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优化了股权结构。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构合理,避免一股独大。
XX公司在上市后,通过股权激励计划,降低了大股东持股比例,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2)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XX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选举和任职。
公司董事会成员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及时性XX公司上市后,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例如,在研发项目取得突破时,公司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在发生关联交易时,公司及时披露交易内容、金额和关联方信息。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2)信息披露真实性XX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始终坚持真实性原则。
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报告等文件,均经过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财务规范XX公司上市后,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稳定。
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定期披露财务报告。
在财务规范方面,XX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流程;(2)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3)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创业板上市案例法律问题汇总表(33页)
![创业板上市案例法律问题汇总表(33页)](https://img.taocdn.com/s3/m/8dfd5274852458fb770b5661.png)
15、
爱尔眼科
(300015)
卫生、保健、护理服务业
1、收购前,授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行使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协议的真实性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是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以设备出资置换原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部分会计分录、所履行的程序、变更出资方式的程序合法性;
8、使用同样商号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9、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应完善公司章程;
10、增资的资金来源真实性。
11、
鼎汉技术
(300011)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和公允性;
2、企业资质的申请情况,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3、股东的股权结构、股权性质和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以及是否需转持国有股;
2、
神州泰岳
(300002)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1、历次无偿及低价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情况;
2、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问题;
3、共同实际控制人问题;
4、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问题;
5、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号等问题;
6、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7、补缴税款的风险;
8、国有股转持事宜;
9、无偿受让股权未纳税问题。
3、
乐普医疗
5、劳务派遣的用工制度问题;
6、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界定问题(夫妻关系);
7、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及定价公允性问题;
8、主营业务、董事高管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问题;
9、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8、
上海佳豪
(300008)
新三板法律点案例(3篇)
![新三板法律点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858d162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8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涉嫌违规操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失效、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
此外,甲公司部分高管存在违规行为,涉及股权交易等。
2016年,甲公司因违规操作被证监会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及罚款。
二、案情简介1. 内部控制失效甲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失真。
具体表现在:(1)财务报表编制不规范,存在虚假记载、隐瞒事实等行为;(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部分岗位职责交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3)公司高管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2. 信息披露不真实甲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问题。
具体表现在:(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2)未按规定披露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3)未按规定披露公司高管变更、持股变动等情况。
3. 高管违规行为甲公司部分高管存在违规行为,涉及股权交易等。
具体表现在:(1)高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转让公司股权;(2)高管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3)高管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三、法律分析1. 内部控制失效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导致财务报表失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高管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5d17ff91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0a.png)
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公司上市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涉及到众多法律事项和法律问题。
在上市过程中,公司需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合规运营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对公司的影响以及解决方法。
首先,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可能面临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
在上市前,公司需要审查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并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公司的产品或技术存在侵权行为,可能会面临赔偿责任或无法继续开展相关业务的风险。
因此,公司在上市前应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公司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
其次,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要注意合规问题。
合规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公司应编制合规手册,明确规范内部运作流程,并建立内部合规团队,负责监督和管理合规事项。
同时,公司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合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规范遵从能力。
在上市前,公司还需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再次,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涉外法律问题。
涉外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跨国合规、外国投资法律规定、税收规定等。
在上市前,公司应评估自身涉外业务的合规性,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要求。
同时,公司需要与外籍投资者和外国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加强对跨境交易的法律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此外,公司在上市过程中还需关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问题。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利,操纵市场是指人为操纵证券价格或交易量。
这些行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公司声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严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公司应加强内幕知情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
创业板审核中关注问题、典型案例、常见问题等
![创业板审核中关注问题、典型案例、常见问题等](https://img.taocdn.com/s3/m/419e21ca783e0912a3162a60.png)
创业板审核中关注问题、典型案例、常见问题等编者按:今年6月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启动以来,在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正平稳推进。
为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增进与保荐人的沟通,我们整理了受理审核情况、政策动态、常见问题解答与典型案例,及时向行业通报最新情况。
初期,将每月编写一期动态,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动态仅供保荐人内部交流,请勿外传。
一、创业板发审总体情况1.IPO审核概况截至2020年7月31日,我所共受理首发申请363家;召开反馈会164家次,发出问询函129份;召开初审会13次,审议48家公司的申请。
2.再融资审核概况截至2020年7月31日,我所共受理再融资申请147家,召开反馈会69家次,发出问询函65份;召开初审会或审核会审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9家公司申请,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的10家公司申请。
3.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概况截至2020年7月31日,我所共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8家,召开反馈会4家次,发出问询函4份。
4.上市委会议概况2020年7月,我所召开11次上市委会议,审议通过44家公司的申请,其中首发34家,再融资10家。
另外有1家公司因重大事项取消审议。
5.注册概况2020年7月,我所提请证监会注册33家,其中,首发29家,再融资4家。
证监会同意注册12家,均为首发企业。
6.发行上市概况2020年7月,共有9家公司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二、发审政策动态1.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监管问答2020年7月31日,为增强上市公司监管及并购重组审核工作透明度,证监会将涉及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及并购重组审核的监管问答进行整合,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监管问答废止。
此次整合,主要是对不符合《证券法》等上位法精神或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予以废止。
一是《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对明确相关规章适用的问答进行合并,包括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等内容,相较于原问答提高了法律层级,内容无实质变化;二是《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主要对涉及同类问题的各项问答整合合并,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问答做相应修订,共有16项内容,包括募集配套资金、业绩补偿承诺及奖励、内幕交易核查要求、分类审核安排等。
新三板法律点案例(3篇)
![新三板法律点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20c9db1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b3.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重要的融资平台,吸引了大量创业公司挂牌。
然而,在股权激励、公司治理等方面,新三板公司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纠纷的案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创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挂牌新三板。
公司成立之初,核心团队共4人,其中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30%、25%、25%、20%的股权。
2017年,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拟将公司5%的股权奖励给公司员工。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将向甲、乙、丙、丁四人分别转让1%、1%、1%、2%的股权,作为激励给公司员工。
具体激励对象、激励条件、股权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2018年,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10名激励对象,并制定了详细的激励方案。
然而,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公司内部出现了纠纷。
部分激励对象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
公司董事会则认为,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获得全体股东同意,且符合公司利益,拒绝修改方案。
三、争议焦点1.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2.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需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3. 董事会是否有权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四、案例分析1.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优先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未违反该规定。
首先,股权激励计划并非股权转让,而是公司将部分股权作为激励奖励给公司员工。
其次,公司董事会已将股权激励计划通知全体股东,并获得了全体股东的同意。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2.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需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新三板案例法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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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平台,旨在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新三板市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违规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等。
本文将以某公司违规交易为例,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某公司于2016年1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主要从事某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5月,公司因涉嫌违规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内部人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参与公司股票交易,操纵股价。
2. 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信息。
3. 违规交易:公司通过关联方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三、法律分析1. 内部人控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本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参与公司股票交易,操纵股价,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 信息披露不充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3. 违规交易《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公司通过关联方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内部人控制手段操纵股价,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对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内部人交易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案例中,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3. 案例中,公司涉嫌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拟IPO公司20类法律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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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公司20类法律问题汇总(一) 历史出资问题1) 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目前来说,历史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无形资产出资。
2) 资产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3) 资产不完整,出资不真实均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4) 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
1、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1)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
2) 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关注目前权利证书的有效性。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要说清楚,是否有完整权利;3) 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考察是否职务成果。
4)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
(反馈中也是反复问)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也可以接受;5) 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
专利技术存在委托开发情形的,关注协议具体内容,权力归属、成果分配等内容。
6) 专利技术的信息披露文件列示的专利并不是越多越好,不看数量更加看重质量,如果很多但是真正又有的不多也没意义。
7) 视情况要求出具其他股东的确认意见,发行人提示风险或作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或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出资不到位的处置:1) 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2) 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1个会计年度;3) 出资不到位<30%,补足即可;4) 注意上述出资不到位所占比例均是指占当时注册资本比例。
(二) 资产和业务形成1) 创业板更加关注资产和业务的形成;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如评估、审计等;职工如何安置;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是否存在纠纷等;2) 资产完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是否完整;3) 业务独立:独立于实际控制人;4) 资产与业务的形成:国企、集体企业,无纠纷和债务,若有债务,则要明确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承担金额;5) 要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方面的产权转移手续未完成的影响发行条件;资产过户要尽早完成,资产完整性有运行时间的要求,不是在申报前解决就可以。
创业遇到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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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投身于创新创业的大潮中。
然而,在创业过程中,法律问题成为许多创业者面临的难题。
本文将以一家初创公司股权纠纷案例为例,分析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某初创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要从事互联网行业。
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占股比例分别为20%、16%、12%、8%。
公司成立后,四人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丁之间在股权分配、利润分配、公司治理等方面产生分歧。
三、案例分析1. 股权分配纠纷在案例中,甲、乙、丙、丁四人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导致股权分配纠纷。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收益分配的权利。
”因此,甲、乙、丙、丁四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收益。
解决途径:甲、乙、丙、丁四人可以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股权分配比例。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2. 利润分配纠纷案例中,甲、乙、丙、丁四人在利润分配方面存在分歧。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公司章程未对利润分配作出规定,则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解决途径:甲、乙、丙、丁四人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利润分配比例。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3. 公司治理纠纷案例中,甲、乙、丙、丁四人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分歧。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按时出席。
”若股东会召开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
解决途径:甲、乙、丙、丁四人可以协商一致,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违法召开的股东会决议。
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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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1月
江 西 金 融 职 工 大 学学 报
J u a f in x ia c olg o m lo a g iFn n eC l e J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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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业板 上 市 的相 关 法律 问题 解 析
问题 。
一
足主板 上市 要求 的企 业 才 能获 得 资 本 , 能 实 现 资 才 本 市场 上 的资本运 营 , 而数量 更多 的 中小企业 、 长 成 型企业 却无 法实 现 融 资需 要 。我 国有 千 万家 企 业 , 但 是 目前只 有 10 60多家上 市公 司 , 而美 国仅 纽 约 和
家 的扶持 , 也需 要 市 场 的 自我 挖 掘 。美 国高 新 技 术 产业 的领先 地 位为 全 世界 所 公 认 , 美 国之所 以 能 而 发 展 出今 天全 球最 强 大 的 高新 技 术 产业 , 一个 重要 的原 因就是 其拥 有 以风 险投资 和创业 板 为核心 的 资 本市 场融 资体 系 。发 达 的风险投 资使 得 大量 的高科
题 作 深入 解析 。
关键 词 : 业板 ; 创 资本 市场 ; 赌 协 议 ; 形 资 产 对 无
中 图分 类 号 :8 0 9 F3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5 7 2 1 ) 1 0 4 0 17 5 5 (0 0 0 — 0 3— 3
20 0 9年 以来 , 了 尽 快 推 出创 业 板 , 家 已经 为 国 发布 了《 次公开 发行 股 票 并 在创 业 板 上市 管 理办 首
济增 长点 , 家宝 总理 最 近 也 召开 新 兴 战 略性 产业 温 发展 座谈 会 , 就发展 新 能源 、 能环保 、 节 电动汽 车 、 新
创业企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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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A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从事互联网技术研发与服务的创业型企业。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三持有60%的股权,李四和王五各持有20%的股权。
经过几年的发展,A公司逐渐在市场上崭露头角,然而,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股权分配、公司管理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经过1. 股权分配纠纷随着公司的发展,张三认为自己的股权比例过低,影响了他在公司中的话语权。
于是,张三提出要求增加股权比例,但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
张三认为,公司成立之初,他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而李四和王五只是提供了少量资金,因此他应该获得更高的股权比例。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张三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做出突出贡献,股权分配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
2. 公司管理纠纷在股权分配纠纷的基础上,张三对公司的管理也产生了质疑。
他认为,李四和王五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张三对公司管理缺乏了解,其指责毫无根据。
3. 法律诉讼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三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股权比例,并要求李四和王五退还其在公司中的股权。
李四和王五则反诉张三,要求其承担因股权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1. 股权分配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鉴于张三在公司成立初期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精力,法院酌情将张三的股权比例调整为65%,李四和王五各持有15%的股权。
2. 公司管理法院认为,张三对公司的管理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四和王五存在徇私舞弊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三关于公司管理的诉求。
3. 损失赔偿法院认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权纠纷并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因此驳回了李四和王五关于损失赔偿的诉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创业企业中常见的股权纠纷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股权分配问题创业企业在设立初期,股东之间的股权分配往往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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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相同商号问题;
9、自有房屋的产权证问题;
10、未全部缴纳社保问题;
11、国有股转持事宜。
7、
汉威电子(300007)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专利权属变更问题;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问题;
3、最近一期销售收入的确定问题(确认依据、方法、时点和金额);
4、关联公司的注销问题;
2、关联方的业务及持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情况;
3、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
4、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的重大违法行为。
5、
探路者
(300005)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代持情形;
2、股权结构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稳定性;
4、公司借款给员工使用的具体情况(借款时间、员工姓名、借款金额、用途及是否用于受让股份等);
10、租赁房屋的备案问题;
9、
安科生物
(300009)
实物药品业
1、国有股东股权转让至自然人的合法合规性;
2、历次股本演变情况及自然人股东身份;
3、股东代持、股权清晰及潜在纠纷情况;
4、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性;
5、新增股东近五年的履历情况;
6、控股子公司的注销情况;
7、股权受让的资金来源;
8、关联关系;
5、劳务派遣的用工制度问题;
6、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界定问题(夫妻关系);
7、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及定价公允性问题;
8、主营业务、董事高管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问题;
9、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8、
上海佳豪
(300008)
专业、科研服务业
1、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合法合规性及价格公允性;
2、国有股东出资的相关批复文件;
3、发行人将主要业务转给子公司实施的商业安排合理性及潜在风险(合同履行、税收、保密等);
4、实物出资的履行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5、债权抵免收购款、占用资金的情况;
6、与关联方之间大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自有资产的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9、分红的个税缴纳情况;
10、办事处场所使用权情况;
11、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设立、存续及经营的合法性;
1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销售获得的政府批准和许可情况;
14、网站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
10、
立思辰
(300010)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1、业务模式的创新性、可持续性、被复制的风险及市场竞争情况,业务的独立性;业务合作中的保密等义务以及该等义务是否对发行人收入、盈利构成重大影响;
3、增资的原因及价格公允性,Fra bibliotek增股东的关联关系;
4、房屋租赁合法性及潜在的风险纠纷;
5、募集资金投资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市场前景;
6、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合理性及资金来源;
7、商标取得及注册进展情况;
8、发行人现有房产及承租房屋是否满足公司的经营需求;
9、重大资产重组问题;
10、独立董事资质问题;
11、高管的竞业禁止问题;
3、
乐普医疗
(300003)
专用设备制造业
1、专有技术出资情况;
2、一致行动人问题;
3、关联关系和交易行为;
4、增资和股权转让未履行国家发改部门的核准手续;
5、股东的资格(中方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问题);
6、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问题。
4、
南风股份
(300004)
专用设备制造业
1、股权演变及历次出资情况(解除集体企业挂靠关系);
8、使用同样商号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9、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应完善公司章程;
10、增资的资金来源真实性。
11、
鼎汉技术
(300011)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和公允性;
2、企业资质的申请情况,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3、股东的股权结构、股权性质和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以及是否需转持国有股;
创业板上市案例法律问题汇总表
创业板上市案例法律问题汇总表
序号
股票简称
(代码)
行业
证监会关注法律问题
1、
特锐德(300001)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关联关系;
2、业务、人员和财务等独立性问题;
3、同业竞争;
4、发行人使用商号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5、商标、专利及其他财产权的办理情况;
6、发行人资金占用情况;
11、募投项目是否须经环保部门的批准备案及募集资金的运用;
12、因公司改制时追溯调整利润事项补缴税款情况。
12、
华测检测
(300012)
专用、科研服务业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认定(第一大股东非控股股东);
2、关联关系;
3、发行及回购员工限制性股票的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发行程序、合法合规性、实施情况及潜在纠纷等;
4、关联交易行为及定价公允性;
5、关联方的披露情况;
6、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7、租赁房屋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8、商标的注册申请情况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对未来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9、专利及专有技术情况以及与核心技术人员之间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10、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收入等情况,收购价格公允性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关联关系;
2、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3、增资价格差异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4、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
5、关联公司及同业竞争问题;
6、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竞业禁止以及人员独立性问题;
7、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8、核心技术情况(申请专利进展、类型、来源、保持新先进性、权属等);
9、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备案情况以及折旧摊销对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12、经营活动超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的情况。
6、
莱美药业
(300006)
医药制造业
1、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2、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拥有其他公司股份、权益和知识产权的情况;
3、关联方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4、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5、股东之间是否是一致行动人及股份代持问题;
6、产品的创新性(包括技术来源、生产过程、销售模式、市场容量、医疗运用、未来成长性及类似竞争产品);
7、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缴纳情况。
2、
神州泰岳
(300002)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1、历次无偿及低价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情况;
2、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问题;
3、共同实际控制人问题;
4、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问题;
5、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号等问题;
6、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7、补缴税款的风险;
8、国有股转持事宜;
9、无偿受让股权未纳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