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2]149号)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桂价费〔2017〕5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司法厅、气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取消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二)取消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现场踏勘、选址等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是围绕《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许可开展的工作,是政府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不得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并收取费用。
(三)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及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执行现有收费标准。
上述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后,各地和有关专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属于政府职责的工作事项不得转移为市场经营服务收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放开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形成价格:(一)城市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和维护收费;(二)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定价,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司法鉴定中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和种子、化肥鉴定服务收费;(四)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2]149号)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广西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新规定
1. 按桂价费〔2011〕55 号文第一条(二)中的规定,降低“2010 年定额”第 69 页“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标准,降低后的“建设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见表 1:
序号
1 2 3 4 5 6
表 1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一
工程概(预)算 M(万元)
编制报环告境表影响 ~ ~ ~ 0.72 1.44 1.44 2.88 2.88 5.04
以上 5.04
注:1. 本表中的收费标准适用于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
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
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所
我区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新规定
——写在“2010 年定额”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
赵虎林
摘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 年版)颁布实施三年以来, 国家、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新规定进行了解读,介绍 了在网上阅读和获取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的方法,并对该《定额》提出了修 改建议。
6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2012 年 3 月 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 号文),该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一年。一 年以后的 2013 年 9 月 1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正式发布了“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3〕88 号文),该文件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该文件在第一点中指出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是工程造价服务机构。 目前我区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咨询的工作中,使用该文件的附表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费时,经过分析并确定了收费项目的计算基数后也可参考执行。
2024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常用版(四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常用版委托人(甲方):咨询人(乙方):委托人(甲方):代理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项目规模:工程送审造价为人民币_____元二.合同内容1.项目结算审查三.合同工期:本合同期限为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合同价款及费率本合同收费标准依据区物价局桂价费[_____]____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项目按送审造价的及审查核增/减额的之和计费,打八折。
单个项目计费金额不足元,按元收取。
五.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方式1.本合同的结算审核服务费为乙方结算审查工作完成并提交成果(一式肆份)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支付方式: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六.双方约定(一).甲方有权利或义务完成以下事项。
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应负责与本业务有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4.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结算代理相关费用。
(二).乙方有以下权利或义务1.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审查以下内容A.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B.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C.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及单价;D.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E.工程变更、签证、索赔及违约费用;F.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价差计算;G.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H.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2.乙方保证结算审查成果的准确性3.乙方必须做好保密工作,结算审查结果除甲方签字代表外,不能告知其他任何人。
如乙方泄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4篇)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甲方(委托方):乙方(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工程结算审核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根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桂价费【20_____】____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单个项目咨询服务费按审定工程造价的4‰计,不足人民币壹仟元按壹仟元整(¥1000.00)收取。
2、支付时间: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间完成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费。
三、甲方应于委托审核项目前3工作日内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审核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3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10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经委托方复审认可后出具正式报告书3份。
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盖章)_____ (盖章)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电话:_____ 电话:_____ 开户行:账号: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二)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请浏览本站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桂价费〔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15〕32号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县(城区)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5项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放开的定价权。
二、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价经字〔2000〕88号),自治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00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45号),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347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2007〕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第一款第(三)、(四)、(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88号)及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注:1、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2、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3、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4、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1.2系数计收;一般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0.8系数计取,市政桥梁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计取。
5、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6、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如: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500万元×4.00‰=2.00(万元);(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5000-1000)万元×2.00‰=8.00(万元);合计收费:2+1.5+8=11.5(万元)工程结算审核公式=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如:某土建工程送审造价5000万元,核减200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基本费:500万元×4.00‰=2.00(万元)(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5000-1000)万元×1.50‰=6.00(万元)效益费:200万元×5‰=19.50(万元)8、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建设项目从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设计、施工)到竣工结算(决算)各阶段环节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
注: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201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贺政发〔2015〕27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贺政发〔2015〕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和完善收费制度,加强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4号)文件要求,现将《贺州市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目录》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审批部门变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目录》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政府定价事项的调整、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中介服务事项的调整由有关部门(单位)向市审改(编办)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目录》管理并公布实施。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审批部门与下属事业单位、与主管的行业协会彻底脱钩,切断审批部门与中介机构利益关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县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开展了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全面审核,提出了处理意见。
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结果(一)取消31项自治区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8项,公益性收费项目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0项(详见附件1)。
(二)降低72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452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3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1项(详见附件2)。
(三)下放1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部分审批权限,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项(详见附件3)。
(四)将78项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37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1项(详见附件4)。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下放权限或转为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桂价费〔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桂价费〔2015〕111号区直各单位,各市、县物价局:为推进经营服务收费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经营服务收费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其具体收取范围、标准应按照目录清单中的要求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实施。
三、未纳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收费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按照自愿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下一步,根据清理情况,将取消一批原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发文公布。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五、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收费公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附件: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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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和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有两种收费方法,审核方法1=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审核方法2=送审造价×相关费率。
两种收费方法只能二选一,由委托方与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2、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3、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4、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5、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按土建工程收费标准乘上0.8系数计取.
6、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7、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如: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4.00‰=2。
00(万元);
(1000-500)万元×3。
00‰=1.50(万元);
(5000—1000)万元×2。
00‰=8。
00(万元);
合计收费:2+1。
5+8=11。
5(万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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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
自治区物价局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
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 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
督。
七、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试行期满后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
1、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和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有两种收费方法,审核方法1=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审核方法2=送审造价×相关费率。
两种收费方法只能二选一,由委托方与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2、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3、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4、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5、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按土建工程收费标准乘上0.8系数计取。
6、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7、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如: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500万元×4.00‰=2.00(万元);
(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
(5000-1000)万元×2.00‰=8.00(万元);
合计收费:2+1.5+8=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