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环境法的现状与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环境法的现状与发展
作者:尚淑红
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11期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得到重视,环境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依托。本文从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出发,分析了国外环境法的现状与趋势,阐述了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环境法现状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
1 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
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实施者对环境的破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由第三方承担,即外部不经济性。所以,在追求最高利润的背景下,实施者都会想方设法的挖掘、利用自然资源,而对可能需要的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估计不足或完全不计算。
合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现行的环境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直接型,即直接制定和实施环境法律,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措施,同时也为各种经济行为和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依据与保障。二是间接型,即以经济手段为依托和杠杆,按照有偿使用资源环境的原则,通过市场的调控,使得经济行为的实施者在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负担相应的成本与代价,从而间接的将环境成本纳入开发预算,督促经济行为的实施者考虑并选择最有利于降低环境成本,提高利润率的实施方式。三是自我型,即以教育宣传为主要手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组织的环保意识,鼓励他们改变破坏环境的行为。一般说来,直接型的法律制度越完善,管理与经济水平越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就越强烈,自我型环保模式的作用就越大。总的来讲,直接型、间接型与自我型环保方式是一种主从关系,直接型为核心,间接型与自我型为补充。
2 国外环境法的现状与趋势
从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不断加剧,国外的环境法迅速发展,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拥有独立的执法部门。具体表现为四点:一是在很多国家,环境保护已经被列入了该国的宪法,并占据重要篇幅;二是许多国家制订了根
本的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法全面、综合程度高;三是与根本环境保护法规配套,各国还颁布了大量具体的环保规章与制度;四是很多国家还有许多由地方政府制订的结合当地实际的环保法规。
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各国的环境法的发展也展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一是格局的系统化,环境立法不断深入,各个部分之间不断协调,形成有机的系统;二是形式法典化。很多国家的环境立法都在由分散立法向集中的法典化过度;三是内容的国际化。环境问题不再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问题,而关系着全人类的发展与昌盛,保护环境本身也需要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任务。
3 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方向
3.1环境法的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
环境法的发展必须要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即在立法和实践的过程中始终考虑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要引入环境正义这一理念,以在环境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环境正义主要解决弱势群体的环境资源被侵犯,以及他们无辜承受环境污染与毒害的问题。在过度开发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的今天,环境正义要求弱势群体拥有平等享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主要公平的分配社会资源,保护弱势群体避免被动的遭受环境的迫害。
3.2环境法的发展要贯彻可持续发展观
目前,世界各国对环境法的研究一直在深入开展,而这些研究的共性与特点就是在寻找环境法的哲学基础。一直以来,各种积极的环保观念与做法广泛推动了环境法的研究,但在如何解决法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与矛盾的问题上却饱受困扰,这个根本问题严重影响着环境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与确立,使得我们能够科学的审视我们也往的环境保护实践和环境法理论研究,同时为环境法的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可持续发展观突破了环境法发展的理论瓶颈。可持续发展观对主客体关系进行了颠覆性的重组,使得环境法研究能够重新认识其社会法属性和合理性、人与自然的关系等,为环境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与支持。
(2)可持续发展观为环境法发展提供了伦理依据。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是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他为环境法的创新提供了认识依据。以生态伦理为基础的环境法必须进行其理论的合法性论证,可持续发展观中蕴含的妥协艺术有力的协调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与冲突,缓解了发展观念之间的对立,为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伦理依据。
(3)可持续发展观为环境法发展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可持续发展观中处处体现着多元化的视角,它为环境法理论创新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可持续发展观首次将社会的发展视为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性体现,不再将经济和技术视为发展的唯一指标。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环境问题不再单纯的是法律问题或者技术问题,而是要透过现象去查寻其背后的事实。这对于环境法的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
[3] 曾珍香,顾培亮.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分析与评价.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