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一)安全责任制度。
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内部保卫组织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验证登记制度。
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旅馆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验证主要是查验旅馆客居民身份、军人证、司法机关的释放证明文书、公安机关的身份证明、有身份证号码的其他证件(驾驶证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证件等;查验登记主要包括查验身份证件真伪,登记旅馆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以及入住时间等项目。
(三)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度。
1.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2.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法人、负责人、安保部和客房部、前厅部等部门负责人、客房、总台、安保部门的从业人员花名册;3.及时录入、传送行李寄存、现金及贵重物品寄存、拾物登记等情况;4.及时录入、传送可疑情况报查信息、骚扰登记情况;5.及时录入、传送发生的各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以及系统设置的其他信息;6.及时浏览接收各种通知、通缉、通报、协查,并录入、传送接收回执。
7.因故不能及时录入旅客住宿信息的,要在1小时内补录、传送。
交接班时要检查计算机登记的信息,对未传送的录入信息按规定传送。
其他相关信息或信息变更要及时录入、即时传送。
8.建立系统管理使用日志,将每天入退宿人员信息、录入数量与传输情况如实登记。
如遇计算机无法录入和传输帮障时,应在30分种内与系统维修单位联系,同时告知当地派出所。
(四)访客登记制度。
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门卫或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件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由旅馆工作人员安排会见,提示来访客者遵守访客时间,一般安排在会客室或指定的地点,不宜进入客房会客。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店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的旅店业,包括星级酒店、快捷酒店、旅游度假村等。
第三条旅店业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四条旅店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旅店内部的治安秩序。
第五条旅店业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治安管理员,并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旅店业的经营者应当配备先进的安全监控设备,确保对旅店内部的监控和录像。
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公共区域和关键位置。
第二章客户登记管理第七条旅店接待客人时,应当详细查验客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第八条旅店接待客人时,应当登记客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保留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旅店应当配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客人的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
对于住宿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没有退房的客人,旅店应当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处理。
第十条旅店接待外籍人士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报备工作。
对于有可疑情况的外籍人士,应当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处理。
第三章安全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旅店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旅店应当配备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安全出口应当设置充分明显的标识,方便客人迅速疏散。
第十三条旅店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如门禁系统、警报器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旅店应当配备专用的财物存放柜,在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提醒客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第四章治安巡查第十五条旅店应当定期进行治安巡查,重点检查公共区域、客房、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关键位置。
第十六条治安巡查时发现有可疑人员或者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处理。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宾馆内的客人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宾馆的正常秩序,保持宾馆的良好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宾馆的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以及宾馆内的客人。
第三条宾馆治安管理工作的宗旨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宾馆内部的安全管理,确保宾馆内的秩序良好。
第四条宾馆治安管理工作属于宾馆的基本管理工作,所有员工都应当尊重和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宾馆治安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第五条宾馆治安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宾馆安全保卫部门和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员。
第六条宾馆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宾馆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宾馆的内部治安秩序。
第七条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宾馆安全保卫部门开展安全工作,积极配合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第八条宾馆安全保卫部门和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员应定期组织和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第三章宾馆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第九条宾馆应安排专人负责宾馆大门的开关和门卫工作,严格控制陌生人的进出。
第十条宾馆应安排专人负责监控宾馆内的摄像头,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宾馆应制定消防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宾馆内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宾馆应制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定期清理和检查,确保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宾馆应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宾馆应在宾客入住时登记身份信息,并保护客人的隐私,确保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宾馆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章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宾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流程,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宾馆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报警机制,保证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种安全问题。
第十八条宾馆应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酒店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应急措施卫生管理制度
酒店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应急措施卫生管理制度酒店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第一条、对象:本制度规定适用于酒店和旅馆的治安管理。
第二条、责任:酒店和旅馆的经营者应当为维护治安管理负责,并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设备。
第三条、进店登记:对于所有入住的客人应当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第四条、安保人员:酒店和旅馆应当配备专门的安保人员,对于大堂、走廊、电梯等公共区域进行巡查,防止不法分子进入房间进行犯罪活动。
第五条、安全装置:酒店和旅馆应当配备安全装置,如烟雾报警器、排烟设备、紧急出口标识等。
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条、紧急预案:酒店和旅馆应当制定紧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逃生路线,并进行员工培训,以提高应变能力。
第七条、安全教育:酒店和旅馆应当对客人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卫生安全注意事项、消防安全等,提高客人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客人在酒店和旅馆内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做好记录和警告,恶劣情况下可拒绝入住或劝返。
若客人犯罪,应当立即报警。
第九条、沟通协调:酒店和旅馆应当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协调,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和指导。
酒店旅馆业应急管理制度:第一条、对象:本制度规定适用于酒店和旅馆的应急管理。
第二条、责任:酒店和旅馆的经营者应当为应急管理负责,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
第三条、应急预案:酒店和旅馆应当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预警系统、抢险救援措施等,严格遵守执行。
第四条、应急演练:酒店和旅馆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组织协调,提高救援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应急物资:酒店和旅馆应当配备应急物资,包括灭火器、避险包、食品水源等,确保应急时刻能够及时应对。
第六条、应急疏散:酒店和旅馆应当制定明确的疏散路线和方案,进行演练,并配备必要的指示标志和疏散设施,确保人员疏散安全。
第七条、应急评估:酒店和旅馆应当建立应急评估机制,对于风险较大的区域、设备、人员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____________派出所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严格旅馆信息采集报送制度,旅馆信息系统装机率、住宿登记率、验证率达100%,旅馆单位每天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5、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6、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7、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馆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8、旅馆业实行访客登记制度。
9、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10、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二、奖惩办法1、旅馆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3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4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5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6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7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8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9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旅行、出差时入住旅馆是常有的事。
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旅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我国制定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可不是一纸空文,它对于旅馆业的方方面面都有着详细且严格的规定。
首先,咱们来聊聊开办旅馆需要满足的条件。
可不是随便找个房子就能开旅馆的,那得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和准备工作。
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比如说,消防设施得齐全并且能正常使用,紧急出口要标识清晰、畅通无阻。
这是为了在万一发生危险的时候,能让住客们迅速安全地撤离。
而且,开办旅馆还得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这可不是个简单的流程,需要提交各种材料,包括房屋的产权证明、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情况等等。
公安机关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还会实地查看旅馆的实际情况,确保符合所有的要求后才会颁发许可证。
接下来,咱们说说旅馆对住客的登记管理。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这登记可不是走个形式,得认真核实住客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和退房时间等等。
现在科技发达了,很多旅馆都采用了电子登记系统,但不管用什么方式,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是不能打折扣的。
如果有来访的客人,旅馆也得按规定进行登记。
不能随便让人就进了住客的房间,得保障住客的隐私和安全。
再说说旅馆的安全防范措施。
旅馆得有专人负责安保工作,定期巡逻,监控设备也得安装到位并且保证正常运行。
这些监控录像还得按照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不时之需。
旅馆的工作人员也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发现住客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可不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这是对所有住客的安全负责。
另外,公安机关也会对旅馆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旅馆的登记情况、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等。
如果旅馆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那可是要受到处罚的。
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等,具体的处罚程度会根据违法的情节轻重来决定。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维护旅馆业安全和秩序,保障客人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旅馆业的企业,旨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
二、安全管理2.1 酒店、宾馆、旅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1.设立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监控不少于95%的公共区域并经常检查该系统的运行情况;2.建立记录入住客人信息的制度,收到警察报案后及时提供录像、门锁开启记录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3.适当安排保安,对入住客人进行安全提示,同时协助客人维护其人身、物品安全;4.要求住宿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并对证件进行登记备案;5.客人到达酒店的行李应由酒店工作人员代为搬运,工作人员应检查行李是否有攻击性武器和危险品等物品;6.在公共区域布置与治安有关的公告。
2.2 客房管理1.加强客房锁具的质量控制,保证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2.建立清洁卫生的管理制度,及时更换床单被罩、毛巾、浴巾等床品;3.客房服务人员要定期检查客房设施,确保客房全部设备和用品的完好,不得留下危险品或客人可燃物品;4.酒店员工不得进入客房,除非得到客人的允许或在紧急情况下必须进入;5.客人在退房时应该自觉交还门卡和钥匙,房间清洁人员也应该在整理房间之前检查是否有未归还的钥匙和门卡。
三、应急处理1.当发生治安事故时,酒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采取措施保证秩序。
如遇到火灾、地震、爆炸等突发事件,应紧急撤离入住人员和员工,同时采取灭火等人员应急处置措施;2.酒店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演练,让员工熟知预案内容和流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3.酒店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在应急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四、责任和惩罚1.酒店经营者应当为了防范事故的发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2.对于违规行为,酒店应根据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如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五、监管1.公安机关负责对酒店治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酒店的安全管理;2.区房地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酒店的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管,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细节管理,确保酒店的安全和良好经营行为。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宁,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旅馆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旅馆业客户行为的治安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政治、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不得擅自改动证件内容。
第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人事档案和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培训情况。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七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客房进行严格安全检查,确保客房内设施设备完好。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
第八条旅馆客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入住,并及时报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
第九条旅馆客房应当配备应急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畅通。
同时,在客房内应当设置紧急求助电话等手段,方便客户在紧急情况下与旅馆及公安机关联系。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要求客户凭有效证件登记入住,并记录有关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排查。
第十一条旅馆业经营者不得随意泄漏客户隐私信息,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旅馆业经营者对具有妨碍其他客户正常休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客户有权制止并报警处理。
第十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客户货物和财物的保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如客户丢失财物或货物,应当积极配合客户报警处理。
第五章治安防范第十四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依照规定设置安全巡查制度,确保旅馆内外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记录关键区域的视频画面。
视频监控设备的录像资料应当保存至少15天以上。
第十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馆周边环境的管理,清除卫生死角、堆放物品等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地方。
第十七条旅馆周边的街道、巷道、人行道等公共环境应当加强治安巡逻,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民、游客的人身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旅馆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等相关主体,在旅馆业经营过程中,推行有效的治安管理措施,维护旅馆业的安全稳定。
二、旅馆业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1.注册登记:旅馆业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在相关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2.安全设施:旅馆业经营者应落实安全设施的配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监控系统、报警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人员管理:旅馆业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顾客登记:旅馆业经营者应要求旅客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登记相关信息,以便需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协助调查。
5.安全宣传: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三、从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1.安全巡查: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旅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窗户、门锁等是否正常运行,并认真记录巡查情况。
2.安全意识培养: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熟悉应急预案,并能迅速应对各类安全威胁。
3.待客礼仪:从业人员应友好热情地对待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引导旅客保持良好的住宿秩序,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4.防范犯罪:从业人员应密切关注旅客的行踪和行为,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四、旅客的权益和义务1.住宿安全:旅客有权要求旅馆业经营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住宿条件,并保证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信息登记:旅客应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信息,并配合旅馆业经营者的登记要求。
3.文明礼仪:旅客应遵守旅馆内的秩序和规定,文明礼貌地与从业人员和其他旅客交往,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4.自我保护:旅客应提高安全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从业人员或公安机关。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馆业的各类旅馆。
第三条旅馆业包括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旅馆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旅馆管理责任第四条旅馆业单位应设立治安管理部门和专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旅馆内部的治安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客房及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划定责任区域和范围,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演练。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客房进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房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客房内应配置有效的防盗门、防护网,提供安全可靠的窗户和门锁,确保客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旅馆业单位应定期对客房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电路、家具、卫生间等设施设备完好,避免发生火灾、漏电等事故。
第十一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客房内人员的身份核验,禁止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入住。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核实员工的身份信息,确保员工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禁止有犯罪记录或不良背景的人员从事敏感岗位的工作。
第十四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员工从业人员应依法穿戴工作牌,随时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六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楼道、通道、楼梯、电梯等公共区域的监控和巡查。
第十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设立监控中心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来宾的身份确认和登记,收集有效的身份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安管理工作。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旅馆,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客栈、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3、旅馆的方位图、平面图;4、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说明;5、治安保卫人员的配备情况说明;6、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治安责任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明确治安保卫责任。
第九条旅馆应当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住宿登记制度;2、访客管理制度;3、财物保管制度;4、安全巡查制度;5、情况报告制度。
第四章住宿登记第十条旅馆应当实行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制度,逐人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旅客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证件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实时将旅客登记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妥善保管旅客登记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经营秩序,维护客人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应遵循“防患于未然,以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旅馆的安全和安宁。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旅馆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旅馆的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保卫部门应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馆应设置完善的监控系统,对公共区域和重要部位进行实时监控。
监控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条旅馆应加强对入住客人的安全管理,严格登记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并对入住客人进行身份核验。
第七条旅馆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旅馆的安全。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旅馆应设置24小时前台服务,做好客人来访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客人房间信息和旅馆安全规定。
第九条旅馆应保障客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旅馆应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十一条旅馆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预警。
第十二条旅馆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旅馆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客人和员工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按程序进行,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019年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word范文 (2页)
2019年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X 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3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4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5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6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7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8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9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电竞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XX省行政区域内旅馆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文旅、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旅馆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第六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要求的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三)有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四)根据经营规模配备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开办旅馆的,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从业人员名录;(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经营场所房屋属于自建房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六)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设施安装配备相关材料;(七)利用住宅申请开办旅馆,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办法_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简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要求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治安员,开展治安巡逻、执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治安隐患。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落实客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住宿信息登记、留存、查询系统,确保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4.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设备,如安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
5.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具体规定1. 旅客登记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在旅客办理入住手续时,要求旅客出示有效证件,并将身份信息、住宿时间等相关信息登记在旅客登记簿上。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旅客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未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旅客,拒绝其入住,并报告公安机关。
2. 旅馆安全设施的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适量、合理安装消防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演练,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不少于30天。
3. 旅馆业员工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拒绝录用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员工考勤制度,严禁员工擅自离职、调离工作岗位。
四、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责任和处罚1.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馆业经营者,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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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公共秩序,维护旅馆和旅馆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游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的所有旅馆,旅馆,旅馆,旅馆,旅馆,旅馆,建筑物,招待所,度假村,山区度假胜地,疗养院,俱乐部,接待站等(以下简称旅馆)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军队在广东省开业的旅馆,应当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旅馆业实行专门的行业许可证制度。
工商,旅游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饭店业的管理。
第四条旅馆经营者,游客和旅馆的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的公共秩序。
第五条经营旅馆,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建筑物安全,营业场所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旅馆所在地与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仓库和加油站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设立安全机构并提供安全人员;
(4)客房的一,二层通道,可攀爬的门窗均装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门窗暗装。
锁有贵重物品的保险箱;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和预防设施;
(5)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并使用经公安部检查合格的饭店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6)客房内每张床的地板面积应符合国家宾馆行业卫生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从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说明归还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的理由。
第七条申请旅馆业特殊行业许可证,应当填写特殊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信息:
(1)酒店建筑结构质量安全评价材料;
(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材料;
(3)房屋产权证明;属于房屋租赁业务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出租人的产权登记的法律程序;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旅馆名称;
(5)有关酒店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信息;
(6)有关安全技术和预防设施安装的信息;
(7)关于酒店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装的信息;
(8)标有消防室,设备,通道等的编号。
第八条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内部结构或者变更经批准开业的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由原发给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办理。
通过更改程序。
饭店关闭或者变更营业,应当在关闭或者变更营业前,将饭店行业特殊营业执照退还给发给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饭店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酒店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如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产保管,值班检查,情况报告等;
(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