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与美国的司法制度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有许多异同之处,下面是对它们的比较:1.君主立宪制vs. 总统制:英国采用的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君主(现为女王),而政府首脑是首相。
君主主要是象征性的角色,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
美国则采用总统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为总统,总统既具有象征职能又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2.内阁制度vs. 分立和平衡:英国的政府是基于内阁制度运作的,内阁成员由选举产生,负责行政事务。
而美国采用分立和平衡的原则,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分散到三个独立的分支机构(行政部门、国会和最高法院),互相制衡。
3.立法机构:英国的立法机构是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上议院(伯爵院)由继承或任命产生,下议院由选举产生。
美国的立法机构是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每个州有两个代表,众议院的人数则根据州人口多少而确定。
4.宪法法律地位: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传统法律和惯例。
美国拥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并赋予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制度机制。
5.地方自治:英国地方自治程度较高,设有苏格兰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负责各自地区的特定事务。
美国的地方自治程度也相当高,各州有较大的权力范围,可以制定和执行特定的法律和政策。
6.法院系统:英国采用的是普通法体系,法官依据先例进行判决,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美国则采用的是法定法体系,法官依据法典和宪法等的规定进行判决,重视宪法解释和个案裁判。
7.选举制度:英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的是相对多数制和议会制,以普选方式选举国会议员。
美国的选举制度则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和独立选区制,以选举人团制度选举总统,并采取单一选区多议席制选举国会议员。
总体而言,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在君主制与总统制、内阁制与分立和平衡、立法机构、宪法地位、地方自治、法院系统和选举制度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的历史传统、制度安排和政治文化的不同。
比较美国和英国政治体制的异同点
比较美国和英国政治体制的异同点
美国:国会是立法机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拥有国家元首的实权,有权组织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但对总统负责;联邦法院拥有司法权。
英国:议会是立法机构;国家元首由国王担任,并无实权;政府由议会产生,政府大臣包括首相,都必须是议会成员,政府对议会负责;法官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行使司法权。
相同点:分权、制衡。
相异点:
(1)美国总统是拥有实权的国家元首,英国国王是没有实权的国家元首。
(2)美国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英国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
1994年葆拉·科尔宾·琼斯起诉克林顿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指控白宫前实习员:莫妮卡·莱温斯基曾与克林顿有染,克林顿均予以否认,琼斯败诉。
但1998年8月17日,克林顿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承认他和莱温斯基有“不适当”的关系,并承认他和莱温斯基的关系是错误的。
不过他强调自己“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要求任何人撒谎、隐藏和销毁证据或做任何其他违法的事情”。
1、面对这个问题,联邦法院能做什么?
宣布总统违宪,予以调查,向国会递交调查报告
2、国会面对联邦法院提交的报告会怎么做?
弹劾
你所知道的美国总统还有哪些,你最欣赏其中的哪一位?为什么?请查阅资料,为他写一个小传。
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美国国父——华盛顿
美国第三任总统,《独立宣言》起草者之一——杰弗逊
美国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林肯
美国历史上惟一四届连任的总统——罗斯福。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②
(二)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思考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而近年来,司法独立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努力的目标,但从目前的现实看,这一目标远远没有得到实现。从外部因素上看,由于司法机关在财政和人事上受制于政府部门,其很难做到不受其他机构的影响,而从内部组织关①
②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及其借鉴意义[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XX.张书林.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7).
系上看,司法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使司法独立——尤其是审判独立难以实现。以法院为例,由于案件的判决需要庭长、院长的签字乃至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而导致法官审而不判,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畸形司法。可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具有一种坚定的独立意识,它要求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良知判案,不受判案依据之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①通过对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学习了解,不难发现,在其司法制度中,一旦法官由行政机构任命后就不在接受行政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法官的培养、选拔、保障、奖惩都由法院系统中的制度决定,独立的法院系统为法官独立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法官独立首先要法院系统独立,要与行政系统分立。除了机构设置和层级管理上的独立外,组织人事和经费财政也应实现完全独立。
英美法系判例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浅述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摘要:判例法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形式之一,自12世纪在英国产生以来,经过漫长岁月的洗礼,至今仍充满了生机和活力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是建立在英国殖民统治的基础上的,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以后,对判例法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今天美国所运行的判例法已和传统的英国判例法有了很大的区别。
本文旨在从美国判例法的产生、发展、运行机制等动态角度来揭示美国判例法的运行。
关键词:美国;判例法;发展流程;运行机制一、美国判例法制度概述众所周知,美国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逐渐抗争,最后取得胜利从殖民统治下独立出来的。
早在殖民统治时,美国就有了法律。
英国在战胜其他列强后,由于移民的背景和对美国政府的统治,英国的法律在各个殖民地国家生效。
18世纪后,英国法有了大为改观之势变,已经有了相当的近代化并适应了美国殖民地之所需,北美各殖民地普遍设立法庭,在审判中大量援引英国判例,普通法文献和知识传播开来。
特别是1772年威廉?普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在费城出版,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①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美国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1775年至1782年的北美独立战争,扫除了美国法独立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独立战争中及后期一段时间内,英国法遭到了美国人民的强烈抵制和反对。
许多法官律师拒绝引用英国法,有少数则禁止引用英国判例。
1776年,独立宣言》、1777年《邦联条例》和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更表明了美国法的独立化倾向。
继成文宪法制定之后,美国掀起了一个改革法律、编纂法典的大规模运动。
1824年路易斯安那的新奥尔良地区,按照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制定了民法典。
1811年,英国法学家边沁向美国总统麦迪逊建议制定法典。
1846年,纽约州宪法规定编纂成文的系统法典。
1847年,美国法学家戴维斯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被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先后编纂出《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政治法典》、《民法典》和《刑事诉①讼法典》。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世界上明显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尽管两大法系在司法鉴定制度上有些区别,但都有统一的管理机关,都有一定的管理内容。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及特点1、英国。
在管理主体架构上,英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机构是由内政部、检察院、警察局共同成立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
该委员会设在内政部,独立于警察、检察机构。
英国内政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如对英格兰和威尔士"鉴定科学服务局"进行政策指导。
在管理内容上,英国虽无鉴定人资格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但英国内政部掌握着一大批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名单,定期公告,起推荐和引导作用。
如英国就有内政部公布的48位病理学家,又称为科学家。
从1988年起,由英国两个咨询公司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的评估认证。
鉴定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
目前,欧洲12个成员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DNA鉴定技术标准。
从改革的方向上,英国的司法鉴定改革趋势明显地向集中方向发展。
1995年4月,英国对鉴定机构进行了改革,把7个对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收归内政部统一管理,并开始办案收费制度。
2000年11月成立了专家证人注册委员会,对包括在警察局工作的现场勘验人员、社会其它鉴定人员等实行自愿注册制,定期公告专家证人的资信、能力及服务水平。
英国有验尸官制度。
验尸官实质上是验尸决定官,并不直接从事验尸工作。
2、美国。
虽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鉴定体制较为分散,鉴定人的资格主要由行业协会确定。
但也有统一管理的机构,即美国司法部的国家执法与矫正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工作。
目前已建立了DNA、电器、武器、毛发、车灯等数据库。
美国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医学鉴定不属于法庭科学实验室或犯罪侦查实验室,也不隶属于警察系统、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而是由统一独立的机构验尸官办公室或法医局负责管理。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美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
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
各国宪法监督制度
各国宪法监督制度宪法是各国的基本法律,它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的基础,为维护国家的法治和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各国都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国家的角度探讨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美国宪法监督制度美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最早、最成熟的。
美国宪法规定了三种宪法审查的机制:1)共同作用原则。
政府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可以相互监督。
例如,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监督行政部门的行为。
2)宪法审查机制。
最高法院有权审查政府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3)修宪程序。
美国宪法规定了修宪的程序,必须经过国会的通过,并且需要获得州的支持。
这样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
二、英国宪法监督制度英国没有明确的宪法文件,但具有悠久的宪法传统。
英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通过两个机制实现:1)议会监督。
英国国会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包括立法和行政方面。
议会成员可以对政府提出问题,要求政府解释和负责。
2)法院审查。
英国法院可以审查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宪法的规定。
例如,法院可以宣布政府的行为违宪,并要求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德国宪法监督制度德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通过宪法法院实现。
德国宪法法院是独立于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负责宪法的解释和监督。
它可以审查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可以撤销违宪的行为和法律。
德国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最高的,具有约束力,其他机关必须遵守。
四、中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宪法法院和人大监督实现。
宪法法院独立于政府和党组织,负责宪法的解释和监督。
它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可以撤销违宪的行为和法律。
人大监督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委员会实现的。
人大监督可以对政府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宪法的实施情况。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1.引言1.1 概述概述:询问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口供和证词的方式。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询问制度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刑事司法程序运行。
在英国的询问制度中,警察拥有询问权力,并在调查阶段向嫌疑人进行询问,以收集证据和了解案情。
询问权力的来源和范围源自于英国刑事法律体系的规定。
调查人员在进行询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定要求,例如确保嫌疑人被告知他们的权利,如保持沉默和寻求法律援助。
在美国的询问制度中,第五修正案对于被告人的自证排除原则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该原则,任何被告人不得被强迫作证自己有罪,而且有权保持沉默。
美国法律对于询问权力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也颇具严谨性,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法国的询问制度中,审讯权力由法官行使,并负责诸如调查、审理和判决等职责。
法国的审讯程序也有相应的法定要求,例如确保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有权保持沉默。
此外,法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审讯权力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个国家的询问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异同。
例如,在警察询问过程中的权力来源和程序上有所区别;被告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在不同国家也存在差异。
然而,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法国,询问制度都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对彻底调查案件、获取关键证据以及确保被告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的询问制度在国内外刑事司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对于了解这些询问制度的机制、程序和保护措施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不同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的实现。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Article Structure)是一篇长文的组织和布局方式。
通过合理的文章结构,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主题,并且使文章更具逻辑性和条理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32《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美国和英国的政治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英国的政治制度有何不同?近年来,美国和英国经常成为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除了因为两国对全球贸易、气候等问题的立场不同外,它们的政治制度也不尽相同。
那么美国和英国的政治制度到底有哪些不同呢?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科普。
一. 国家元首在美国和英国的政治制度中,国家元首的职责相当不同。
美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而英国的国家元首是女王。
不同的国家元首不仅有着不同的权力范围,而且从容貌、仪态到着装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
总统作为美国国家元首,拥有极大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外交权等,而女王则是英国的象征性元首,职权受到很大限制,没有实际的权力。
女王的职责主要是宣传国家政策,以及代表英国举行各种国事活动。
二. 立法机构在两国的政治制度中,立法机构的职权也存在一系列的不同。
美国的立法机构是国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
它们在美国政治制度中起着重要的角色,有着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而英国的立法机构则是议会,包括议会下院和议会上院。
它们的职责是审议法案和议案,最后交由女王签署成为法律。
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的议会上院是由一批长期继承或任命的成员组成,其权力较为有限。
而议会下院则是由民选的议员组成,是议会的主体。
三. 执政机构在美国和英国的政治制度中,执政机构是政治实权的代表,其职责也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的执政机构是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由总统任命,并经过国会批准。
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司法部门则负责处理法律纠纷和执行司法职能。
而英国的执政机构则是由首相及其内阁成员组成,其职责包括治理国家、处理政策和行政管理等。
四. 政治选举制度在美国和英国的政治制度中,政治选举制度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异。
美国实行总统直接选举制度,即美国公民通过选举人团来选出总统。
选举人团由各个州的代表组成,最后将连任总统的提名人选送至国会审批。
而英国则是议会制,由选民直接选举议员组成议员阵营。
选举结果最终决定了新一届政府的形成。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
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
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
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
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
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
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
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
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
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
英美法系与英美法院系统
大陆法系的法律就像长在盆里的树。
法典的结局就如同盆景的命运一样。
绝世经典的盆景正如旷世法典一样稀少而弥足珍贵。
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就像大地里的树。
大地的树扎根于土壤的深处,自取所需,自生自灭,它顺应的是自然的法则——最为神圣也最为稀松平常的法则。
一、英国宪法1.宪法的构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
《权利请愿书》:(1628年,查理一世)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集议于国会,谨奏于圣主国王陛下:昔国王爱德华一世临朝时,曾制订一项条例,通称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
又国会复于爱德华三世御极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规定,此后不得强迫任何人违反本意,借贷款项与英国之君主,良以此种贷款既背天理,且又违反英国人民所享之权利与特权,又按英国其他法律之规定,亦不得强迫任何人向英国君主作任何类似之捐献,或任何其他类似之捐献。
是故根据上述法律、与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国法律与规章,陛下臣民可谓生而享有此种自由,即非经国会同意,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之自由。
但在最近,却不幸有与上述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发生。
于是有些委员会派出人员,分赴各郡,称奉诏命,强迫人民,对于陛下缴纳种种之款项,人民如不遵照办理,则彼等动辄勒令立誓,必须恪遵枢密院及其他机关之传唤,出庭应询。
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
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却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之骚扰。
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
《人身保护法》(1679年,查理二世)全文20条,主要内容为: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违者可处罚金。
英美司法制度
辩护制度
一是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 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二是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 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 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英美司法制度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
01 法院组织
03 陪审制度
目录
02 司法审查权 04 辩护制度
英美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 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法院组织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 法院组织体系。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 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 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 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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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权
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 再具有法律效力。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但随着社会的发 展,审判节奏也要求效率化,逐渐限制了陪审制的运用。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150题)1、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
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
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
江某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
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
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D.江某构成盗窃罪【答案】 D2、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
下列哪一做法无助于消除此现象?A.甲市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承诺对合理合法的诉求依法及时处理B.乙区通过举办“群众吐槽会”建立群众利益沟通机制C.丙县通过地方戏等形式普及“即使有理也要守法”观念D.丁市律协要求律师不得代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答案】 D3、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
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答案】 A4、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B.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C.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答案】 A5、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下列哪一项?()A.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B.使民主制度法律化C.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D.集中体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答案】 C6、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概了解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理解⼀些法律英语和合同总总是有好处的,起码看起来不会觉得很陌⽣。
以下我根据《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书整理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概,其实就是按照根据英⽂概括成中⽂⽽已。
这是⼤概,具体的⼀些制度等有时间了慢慢整理出来。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1、民法与刑法英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只要是判例法。
笼统的说英国法律分为私法(private law)与公法(public law),更明确来说,英国法律分为民法(civil law)与刑法(criminal law),民法是处理法⼈(legal person)和独⽴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之间的纠纷,⽽刑法则是国家对⼀些不法⾏为的惩罚。
在民法中,由民事主体提出诉讼请求(give rise to a claim),要求赔偿(compensation)或法院发放限制令(injunction),⽽在刑法中则是有国家就犯罪⾏为提起公诉(prosecute)。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关于各个法律领域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与实体法(procedural law)相⽐,程序法则是处理法律执⾏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
3、英国的宪法(constitution)英国是君主制(Monarchy)国家,元⾸是国王(the monarch),但是国王授权政府处理国家事务。
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parliament)有两个众议院(chamber):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与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
上议院与下议院由各⾃独⽴的原则设⽴的。
下议院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是选举产⽣的,⽽上议院议员(senate)则多数是指定(appointed)的,少数为替代世袭议员(the hereditary peers)⽽选举产⽣。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英国和美国都是西方民主国家,但其政治制度有一些显著差异。
首先,英国采取的是君主立宪制,而美国则是共和制。
英国的国家元首是女王,她的权力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实际上的决策权掌握在议会手中。
美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他是由选举产生的,担任行政权力的最高职位,有较大的决策权。
其次,英国政府采取议会制,由众院和上院组成。
众议院的议员由全体选民选举产生,大体上代表了不同的地区。
上院由一些终身或限期的成员组成,包括了一些贵族和主教。
议会是英国政府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行为的机构。
美国政府则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分支组成。
行政权力由总统和其所属的行政机构行使,立法权力由国会行使,司法权力由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和州的法院来行使。
再次,英国没有宪法文件。
它的宪法主要是以惯例和法律方式存在。
这也使得英国宪法较为灵活,可以相对容易地进行修改和调整。
而美国有一部宪法文件,它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准则,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这也使得美国的宪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不易改变的特点。
最后,英国的政治体制相对集中,更倾向于中央集权。
政府对地方议会的管理和控制力度较大。
美国则是联邦制度,国家政府与各个州之间的权力分配相对平衡,州政府具有一定的自治
权和独立性。
总的来说,英国政治制度强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度,政府相对集中;而美国政治制度强调共和制和三权分立,政府权力相对平衡。
这些差异在两国的政治和行政运作上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和特点。
关于英美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律制度作为世界上最为成熟和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往往能反映出各自法律制度的特色和优势。
本文将以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和英国“辛普森案”为案例,对比分析英美法律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方面的异同。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一家公寓前被枪杀。
洛杉矶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面临谋杀罪的指控。
2. 侦查与起诉在美国,侦查和起诉工作主要由检察官负责。
在辛普森案中,洛杉矶检方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收集证据。
然而,在起诉阶段,检方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警方在搜查辛普森住所时,发现了一些血迹,但未能确定其来源。
其次,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找到直接指向辛普森的证据。
此外,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对证据进行了大量质疑,使得检方难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3. 审判1995年,辛普森案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疑。
最终,陪审团经过长达13天的审议,裁定辛普森无罪。
4. 执行虽然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但他在此过程中被大量媒体曝光,形象受损。
此外,辛普森还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持有枪械等罪名被判刑。
三、英国“辛普森案”1. 案件背景英国“辛普森案”与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在时间上相隔近30年。
2012年,英国著名足球员安德鲁·辛普森的前妻雷切尔·乌伊苏帕尔在伦敦家中被勒死。
伦敦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
2. 侦查与起诉在英国,侦查和起诉工作由警方和检方共同负责。
在辛普森案中,伦敦警方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收集证据。
随后,检方以谋杀罪对辛普森提起公诉。
第12讲英国的司法制度
无偿提供法律志愿,被视为“社会的公仆”
常常是社会的领导人物。
• 全国性的法律职业组织:
美国律师协会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会员还包括法官、具有律师资格的公务员、公司职员、 大学教授等。
共十六页
美国的法律(fǎlǜ)职业--法官和检察官
• 联邦(liánbāng)法官由美国总统从律师、政治家霍法律教师中 任命,但须经参议院批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 院的法官实行终身任命制,专门法院的法官实行任期制。
House of Lords 上议院
Court of Appeal
(Division Division) 上诉法院(fǎyuàn)刑事分庭
Crown Court 皇家刑事法院
Coroner’s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治安(zhì ān)法院
共十六页
美国(měi ɡuó)的法院系统
共十六页
• 独立检察官 -美国独具特色的制度。 -从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中
的人选任。 -享有较大(jiào dà)的独立权:组织人事权、
调查 权、传讯权、汇报权、起诉权。 -任期与案件审结一致。
共十六页
英国的法律(fǎlǜ)教育
• 英国宗教改革前一些最早的大学,如牛津大学等,在法律教育方面仅 学习罗马法和教会法,而不学习英国本国的法律(主要是普通法和衡 平法)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比较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比较概述: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决定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因历史、文化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比较并探讨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旨在了解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美国的法律制度:美国采用的是联邦制度,其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和州法构成。
美国宪法是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和个人的权力和责任。
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并适用于全国范围。
州法在各州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例如刑法、家庭法和房地产法等。
此外,美国以案例法为基础,判例法在法律解释和判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英国的法律制度:英国采用的是英国普通法制度,也被称为判例法制度。
英国没有宪法法典,而是依靠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治理。
英国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上议院和下议院构成。
判例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官的判决在相似案件中具有约束力。
英国法律体系重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人权保护。
德国的法律制度:德国采用的是民法制度,以立法为核心。
德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有联邦和州两级法律体系。
联邦法适用于全国,而州法在各州具有自主权。
德国法律体系强调权力的平衡和法治原则,注重合法性和正当程序。
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采用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宪法为核心。
中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权力机构。
中国的法律体系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组成。
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中国法律体系强调集中统一的特点,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日本的法律制度:日本采用的是民法制度,深受德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日本宪法规定了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日本有国家级和地方级的法律体系,国家级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
日本法律体系注重法规的明确性和严谨性,法律解释由法官和专业法律学者共同参与。
法律制度的影响:不同的法律制度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注重个案解决和法官的裁量权,而采用民法制度的国家注重立法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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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与美国的司法制度篇一:美国的司法制度/什么是美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陪审团审判!什么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外行领导内行!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它像英国普通法一样历史久远,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罗马法。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
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
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
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个不懂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
这种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
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有罪,这类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律和法理。
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凭借普通人的简单逻辑、社会经验和天地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
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警方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总统大选中的选票之争,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
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
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众所周知,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立宪修宪和制订颁布法律,而在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
否则,再好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其名。
而陪审团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陪审团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
陪审团成员一般在附近社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引诱和贿赂陪审团成员。
即使利害关系人企图贿赂陪审团,但由于陪审系12人组成,往往使当事人在贿赂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望而却步。
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
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
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媒体影响。
另外,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15年。
违法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介入案情,致使利害关系人心存顾忌,知难而退。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
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陪审员对案件判决的结果不负个人责任,没有持续的社会舆论压力。
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便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
陪审团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较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部门的“关系学”,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份依赖,避免法官独裁专断的负面影响。
时下中国流行的“保证司法独立运作”的呼声,仅仅是在企图限制司法系统外部的权力对司法运作的渗透与干扰,但根本没有从任何角度对司法内部的独断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
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部门及其司法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无论在人事上,还是财政上均存在着高度依存的关系,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的条件下,法官如何独立?法官又凭什么能独立?陪审团制度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
人们常常批评道,陪审团成员往往带有明显的种族、阶层或地域色彩,在一些有争议性的大案中倾向于放纵嫌犯,致使民主的审判偏离公正的方向。
实际上,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困惑和头疼的责任,即在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从而大大减轻了法官的社会压力,维护了法官的权威和声望。
在争议性诉讼中,经常会面临摸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案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陪审团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把法官从司法困境中解脱出来,超尘拔俗,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而不被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所纠缠。
像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或罗德尼·金被殴案这类轰动一时、争议极大的司法案例,如果改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无论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都将声名狼籍,遗臭万年,永世不得翻身。
由陪审团承担事实任定责任,则使对司法部门心存怨恨者找不到攻击目标。
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司法大权,但却使法官的“护法神”形像高大完美。
陪审团制度的最令人困惑之处在于,由12个未经法律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外行人指手划脚,越俎代庖,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民事侵权作出独立的判断,这种制度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事实上,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正在于相信普通百姓对案件中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至关重要的是公平的司法程序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
陪审员从涉案当事人所在社区选出,他们与当事人属于“同样的人”,更能够代表特定社区的流行价值观,因而对于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和裁决较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
聘请各个学科领域的高级专家、教授学者充任陪审员,能否解决陪审员专业训练不足、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问题吗?问题在于,所谓高学历、高智商、高收入的专家知识分子群体,其道德情操和对事实问题的判断未必就一定高于普通百姓。
在分工精细的学术环境中,专家学者多为“知识残废”,是查阅专业索引、阅读资料、拼凑论文的行家,离开家门半步就找不到北,稀里糊涂,丢三拉四,夸夸其谈,一问三不知,不食人间烟火。
另外,专家学者自身也有其特殊的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们能否保持客观和中立的公正立场就大可令人怀疑。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高级专家、教授学者一般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回答辩诉双方律师的当庭质询,向陪审团和法官解释仅供参考的专业性意见。
对陪审团制度的另一指责是耗费巨额金钱和效率低下。
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和规则复杂冗长,在个别重大案件中,往往费时数周;律师向一群法律的门外汉解释案情和证据,自然比向法官一人说明证据远为困难;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造成“悬而不决的陪审团”,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成本,造成司法案件的严重积压。
总之,纳税人的金钱花得像淌海水,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似乎总是遥遥无期。
那么,“陪审团制度花费过大”的论点是否成立呢?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90%的案件未能进入审判程序;在已正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0%左右的案件由陪审团审判,绝大多数案件以检辩交易的形式收场。
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悬而未决”、开庭重审的案件仅占总案件的2%左右。
据司法部门统计,采取陪审团审判方式的案件,其诉讼成本比普通案件增加了大约40%左右。
换言之,陪审团审判制度使美国司法部门的整体诉讼成本增加了大约5%,远非人们想象得那么昂贵不堪。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采用陪审团制度增加了5%左右的诉讼成本。
但是,只有将增加诉讼成本与促进司法公正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总统选举制度,的确耗费甚巨,劳民伤财。
比如,在2004年大选中,民主共和两党的候选人至少破费了10亿美元。
问题在于,如果破费了10亿美元,使国家最高权力得以程序性交替,避免政局动荡和社会动乱,这笔钱难道花得不值吗?中国人难道就缺这10亿美元吗?截止至2006年2月,中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8500亿美元,超过日本和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
据中共中央党校主办《学习时报》第326期文章披露,中国政府官员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一年的花费,触目惊心,骇人听闻,总数高达6000亿人民币,大约相当于政府年度财政收入的20%左右。
如今之中国社会,吃喝玩乐时挥金如土,超英赶美,一掷千金,面不改色。
可是,稍一谈及民主政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成本,立马哭钱喊穷。
这不是金钱问题,而是心态问题。
陪审团制度是宪政民主的常设免费学校,对国民性格影响深远。
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
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
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这是男子汉大丈夫的气魄,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
”“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
”托克维尔还强调:“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份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
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
”“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
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
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