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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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突出我行确立的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定位,改善和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
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基本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泛指对客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或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债权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建立完善“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各类小微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在董事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是我行优先发展的基础业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应给予重点保障扶持。
第七条总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类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指导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推动工作。
第八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由分(支)行或小企业事业部具体实施。
各县域支行为我行小微企业授信服务经办支行。
在总行所在地和异地分行设立小企业事业部,专职实施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
第九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实行“四单管理”。
即单独的管理部门,单独的信贷计划、单独的财务核算、单独的信贷评审系统和客户认定标准。
第三章客户的培育、准入、维护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根据小微企业运行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小微企业的培育、授信准入、客户维护和退出机制,有效控制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客户的培育、是指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行,在各行的服务区域内,主动深入社区、街道和专业市场,对所辖小微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情况,主动发现和培育小微企业授信目标客户。
对暂不符合授信条件但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企业逐户建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档案,根据小微企业的各自状况,分别制定小微企业授信培育方案,提高小微企业营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准入基本条件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
2、有明确真实的融资需求,且融资需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3、借款人主体合规。
小微企业授信的借款人主体,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实际情况和有利于我行贷款风险控制管理要求,选择小微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主体,或选择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借款主体,对小微企业授信应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4、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经营活动,贷款行已落实有效的管控措施。
5、已落实还款来源。
6、除信用贷款外,已落实贷款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7、符合借款用途所对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其他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客户维护,是指我行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技术、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和讲信用的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通过持续有效的系统维护服务,培养一批忠诚于我行的小微企业客户群体。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授信客户退出,是指我行对已授信的小微企业客户,因客户自身原因给我行带来不能容忍的风险预期,我行及时采取措施收回信用的风险控制手段。
发生下列现象的授信客户,我行应及时退出:
1、客户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获得银行授信的。
2、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及法律诉讼纠纷已危及贷款按时收回的。
3、客户到期债务不能按时清偿,出现支付危机的。
4、客户主要财务指标恶化危及贷款安全的。
5、客户主营业务下降失去竞争力。
6、客户拒绝配合我行贷后管理、银企关系下降。
第四章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的不同授信环节可同步或合并进行。
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营销与授信受理预调查可同步进行,授信调查与风险审查可同步进行,前期已授信的贷后检查与当期授信调查可同步进行;对小微企业信用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审批环节可合并进行;对同一专业市场的小微企业客户或同一担保机构担保的同一种授信产品,可采取集中批量专业化、标准化的处理。
通过优化贷款操作流程,提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效率。
第十六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为:受理客户申请,授信调查,风险审查,授信审批,签定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按照新规“审贷分离、贷放分离、贷管分离”的基本要求,授信流程各环节的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岗位人员交叉完成。
第十七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以一名有权审批人,一名风险审查官,二名客户经理(其中一名业务营销客户经理,一名授信调查客户经理)组成一个业务拓展团队,共同管理维护一批小企业客户。
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量大的支行和小企业事业部,可由一名有权审批人和一名风险审查官共同审查审批多个客户经理小组营销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
各授信人员分工为:
1、业务营销客户经理。
负责业务营销受理客户申请,收集客户资料,作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辅调查人参与客户的授信调查;授信业务批准后,负责与客户面签授信合同,落实授信条件;贷款发放后负责贷后管理收贷收息工作。
2、授信调查客户经理。
作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主调查人,负责对营销客户经理受理的业务开展授信调查,形成授信调查与业务营销的风险控制屏障;按照贷管分离的要求,负责对授信业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的法律审查和贷款的签发。
3、风险审查官。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实行独立的风险“审查”制,风险审查官由总行贷款审查中心派驻各贷款经营机构,按照总行对各贷款经营机构的信贷授权管理要求,独立承
担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审查工作。
4、有权审批人。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总行根据各贷款经营机构业务现状、资产质量状况,按不同的业务品种实行差别弹性授权,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针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为提高授信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操作实行“三分离,两结合,一整体”的管理原则。
1、小微企业授信“三分离”即“业务营销与授信调查相分离,独立风险审查部门分离,贷款发放与贷款管理相分离”。
通过授信操作过程中的各岗位分离,形成相互制衡相互补充的风险控制机制。
2、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两结合”,一是授信调查与授信审查相结合,授信审查程序提前启动与调查程序同步进行,风险审查官与授信调查员共同深入客户经营现场,掌握客户的真实经营信息,提高风险审查的准确性和审贷效率;二是贷后管理与授信调查相结合,承担贷后管理的客户经理作为授信调查的辅责任人,与主调查客户经理共同进行授信前期调查工作,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特征,参与制定客户融资方案,为贷后管理夯实基础。
3、“一整体”,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营销受理、授信调查、风险审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通过岗位分离与同步操作相结合,形成一个高效快捷的小微企业营销团体。
第五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九条受理客户申请由业务营销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客户授信业务申请时,应根据客户申请授信金额、资产规模、从业人员、年销售额等条件判断客户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范围和我行授信基本准入条件,并按照客户申请授信业务品种的基本管理要求,向客户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和准备的授信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由两名客户经理共同完成,一名营销客户经理(辅调查人)和一名授信调查客户经理(主调查人),授信调查客户经理是授信调查工作的主责任人,负责核实客户经营情况,编制客户财务简表,制定授信方案,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对授信主体和用途的合规性,授信方案的可行性,调查结论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业务营销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客户资料,协助主调查客户经理进行授信调查,参与授信调查的现场核实工作,对授信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和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小微企业授信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客户及其业主和主要股东的个人信用状况调查评价,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制定授信方案和管理建议三部份。
第二十二条客户历史信用状况是判断客户还款意愿的基础,小微企业的还款意愿主要取决于业主的个人信用状况,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调查评价,重点是对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的以下可能影响企业还款意愿的因素进行调查核实。
1、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受教育背景情况。
2、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的个人职业经历,所从事经营的企业有无发生关、停、破产的现像。
3、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的商业信誉情况,有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有无恶意不履行商业合同被诉讼或被媒体曝光。
4、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个人品行情况,有无涉黄、赌、毒等危害社会道德的行为被处罚或被公众媒体曝光。
5、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情况、婚姻状况、生活开支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客户的经营情况调查,重点是对客户业务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性、可持续性、资产负债情况和预期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进行评估核实。
小微企业客户的经营活动,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可以认定其经营行为合规,其经营行为国家有明确的行政许可规定的,客户需取得特许经营资质。
第二十四条针对小微企业生命周期普遍较短的现状,小微企业授信准入的对象必须具有经营能力的可持续性,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呈良性增长;企业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企业经营场地落实,产品有市场、原料有保障、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
第二十五条为克服小微企业财务报表失真,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困难,授信调查原则上不直接采信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对客户的财务分析,以客户经理实际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根据客户的银行结算流水纪录,结合相关购销合同,存货出入库单,工人工资表,水电费和税金支付单证等,分析判断客户经营状况,并据此编制小微企业简易会计报表。
对于家族式小微企业来讲,企业的经营资金与业主家庭的财务收支往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主要是以企业业主的个人身份进行,为此在对企业的财务分析时,应将企业的资产负债与企业业主家庭的主要资产、负债、日常生活开支合并为一个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评价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第二十六条授信金额。
客户经理通过实地调查合理分析判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数量,防止信贷资金被客户挪作他用。
对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申请需求,要根据其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应收账款占用周转情况、库存商品占用变动情况和其他流动资产占用周转等因素,分别测算流动资产各细项因经营规模变动而产生的新增流动资金需求,估算客户融资需求的合理金额,分析验证客户融资需求的真实原因。
对客户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需求,要按照我行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一般要求,在对项目的合规性、项目投资的真实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价基础上,合理测算客户的固定资产项目融资金额,防止客户盲目投资形成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合理选择融资品种并确定融资期限。
首先根据客户申请贷款用途选择合适的贷款品种,并依据信贷调查测算客户的预期偿债能力和担保措施确定贷款期限,力争做到贷款到期日与客户还款资金现金流相匹配。
既要防止贷款期限过长,信贷资金被客户挪作他用的风险,也要避免贷款期限过短客户现金回流不足人为造成贷款逾期。
第二十八条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应坚持将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客户的信誉状况、信贷业务的风险水平、信贷资金的筹集成本、信贷业务的管理成本、授信业务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银企合作状况、客户存贷积数比和当期本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
对不同的小微企业和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实行差别定价,对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客户实行相应的优惠利率激励政策,通过利率杠杆调节,培育提高客户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九条授信审查按授权管理要求由总行派驻风险审查官独立完成。
风险审查官根据参与信贷实际调查掌握的具体情况,对客户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借款用途的合规性作出评审意见,对信贷调查报告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进行风险分析,归纳揭示本笔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并提出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对是否同意本笔授信业务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
第三十条授信审批。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审批由各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人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审批人对信贷调查和风险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有否定权,但否定必需有明确理由和依据,审批人不得随意否定信贷调查和风险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
审批人对信贷调查和风险审查否定的授信业务,不得批准同意实施,但可要求客户经理对相应事项重新调查,提请总行贷款审查中心进行复审。
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批人应对授信品种、金额、用
途、期限、利率、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管控措施等事项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七章签订合同和用信管理
第三十一条签订信贷合同。
业务营销客户经理负责按审批意见与客户面签各种授信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相应的担保登记手续,落实授信审批条件。
第三十二条贷款的法律审查与发放签发由授信主调查客户经理负责,贷款签发人按授信审批意见要求,审查提交签发的授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是否与审批意见一致,授信审批条件是否已全面落实。
未落实授信条件或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不得进行贷款发放签发。
第三十三条贷款的支付由管户客户经理根据信贷调查制定的融资方案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按客户实际资金需求量办理放款支付手续,确保贷款资金的流向与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有明确交易对象的,贷款资金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通过借款人帐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避免贷款资金长时间滞留在借款人帐户被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无法事先确定交易对象或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即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提款的,管户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报贷款资金的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对客户的帐户分析,凭证查验和对客户的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防止借款人以自主支付的方式,规避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管户客户经理应按照审批意见要求和信贷调查融资服务方案设定的风险管控措施,持续的对借款人实施有效授信后管理。
重点检测销售回行,现金流变化,贷款本息分期偿还情况和担保变化等情况。
通过分析借款人的工资、水电费、税金支出情况,推断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通过分析客户库存变动和货款回笼情况,判断客户的销售是否正常;通过对客户的大额资金流向分析监测,判断客户的资金运用是否与主营业务一致,是否存在分散投资和盲目扩张的风险;通过对客户的结算帐户存款、应收应付帐款和销售收入的变动情况分析,判断客户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
第三十七条在授信业务存续期间,管户客户经理应按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对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动态持续的风险监测。
当检查发现客户可能发生影响贷款偿还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应及时向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监督管理,对实行分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客户,须将借款人能否按期还本付息作为贷后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当小微企业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因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与借款人实际现金回流不匹配形成贷款逾期的,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在落实借款人资金回流监管措施后重新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2、贷款发放后,因市场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贷款逾期的,应督促借款人调整经营计划筹措资金归还贷款。
并要求借款人对延期还款计划提供新的保证措施。
对借款人偿还逾期贷款困难较大和难以落实新的担保措施的,贷款行应立即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或向保证人进行追偿,防止延误有利清收时机扩大风险。
3、因借款人主观故意拖欠贷款本息的,贷款行应立即向借款人进行追偿,保全借款人和担保人有效资产,防止借款人转移资产悬空银行债务。
第三十九条对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分类,按照《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要求采用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基本方法,并结合借款人的其他风险特征和贷款的担保措施综合确定。
第四十条建立小企业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总行应指定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全辖各机构小企业授信业务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客户资料,定期向银监部门报送和向全辖各机构通报,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企业及其业主予以联合制裁和公开披露,各机构不得向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企业及其业主和其他实际控企业提供新的授信。
第四十一条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各级授信人员,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和相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出现风险时,依我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人员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等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应免除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第四十二条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管理要求,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下列情况应起动问责程序:
1、办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履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基本义务的;
2、越权审批或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
3、违反我行单项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
4、发放多头贷款的;
5、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不良贷款率超过规定容忍度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