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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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总则1、依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07年7月4日实施;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前要取得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3、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风、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4、证监会及其派出行政监督管理,协会交易所自律管理;二、任职资格和申请材料申请资格申请材料一般董事、监事金融法会类3年或经管5年;大专;独立董事金融法会类5年或具有教学研究高级职称;本科且学士;资质测试;时间精力;2名推荐人;资质测试;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期货3年或其他金融4年或法会5年;(345)本科或学士;资质测试;经理层(总、副总、首风)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资质测试;总:期货3年或其他金融4年或法会5年(345);任高管2年;风:期货3年且交易、结算、风管、合规负责人2年,或期货1年且风管、合规3年;(首风32、13)2名推荐人;资质测试;从业资格;财务负责人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会计职称;从业资格;会计资格;营业负责人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期货3年或其他金融4年;从业资格;注意:1、期货10年或金融高管8年,学历可放宽大专;2、金融法会类硕士研究生,期货外经历可放宽1年;3、在监管机构、自律机构8年申请高管免试从业资格;4、解除、开除满5年,行政、撤销满3年,不适当满2年,才可以申请;5、推荐人为任职1年上董事长、监事主席、经理层;推荐人每年最多3人;特别总结:1、只有高管、法人必须要从业资格;2、除了一般董事、监事、负责人;要资质测试、推荐人;3、一般董事、监事学历只大专其他均本科上;4、时间总结:总(副)经理、董事长、监事主席都345,经理还高管2年,首风32、13;一般董事、监事35、营业部34;独董5年或高级;三、任职情况1、取得资格30日办理手续,未办理失效;2、任用、免除董事、监事、高管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拟免首风,10日前向驻公司派出机构报道;3、境外30%经理层;高管最多2家兼董事监事;独董最多2家;出现兼职5日向派出报告;4、董事、监事、负责人离任资格就失效除非在同公司改任;5、经理层担任董事(除独董)、监事、营业部负责人不需重申;6、董事长、监事主席、独董去其他公司担任,12月内,重申只需:申请书、表、原职情况;四、行为规范1、独董重点保护客户、中小客户的利益;2、董事、监事、高管近亲属从事交易,其5日向公司报告,公司5日向派出备案;五、监督管理1、经理层未任职实行资格年检(下年度每季向派出机构提交年检登记表)2、未年检或未通过年检或5年没任职,取消资格;3、独董、董长、主席、经理层(任职或没任职)至少2年培训1次,取得合格证;4、董事长、总经理、首风不能履职3日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报告;代为履职不超6个月;5、高管变更分工、处分高管监事董事,5日向派出机构报告;6、立案高管、董事、监事3日向派出机构报告;7、1年3次监管谈话、累计3次纪律处分、重大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为不适当人选;8、董事长、总经理离任,要证劵、期货资格的事务所审计,3个月内审计报告送派出;六、处罚1、申请人行贿、欺骗获取资格,撤销,相关人罚款3万;2、受贿罚款3万,严重撤销资格;七、总结与时间相关:1、取得资格30日办理手续,未办理失效;2、董事长、总经理、首风不能履职3日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报告;代为履职不超6个月;立案高管、董事、监事3日向派出机构报告;3、、任用、免除董事、监事、高管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出现兼职5日向派出报告;董事、监事、高管近亲属从事交易,其5日向公司报告,公司5日向派出备案;高管变更分工、处分高管监事董事,5日向派出机构报告;4、拟免首风,10日前向驻公司派出机构报道;5、不能履职和立案是3日其余大多都是5日;。

期货法律法规_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3)_2011年版

期货法律法规_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3)_2011年版

1、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A:2B:3C:5D:8答案: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2、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

A:只参加面试B:只参加笔试C:对学历不作要求D: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答案: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3、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

A:2B:3C:4D:5答案: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

4、()对取得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A:中国证监会B:中国期货业协会C:期货公司D: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答案:A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5、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B: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C: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D: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E:答案:A,B,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4•【文号】证监期货字[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4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期货经纪公司聘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任职资格;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从事经济或者与经济相关的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拟任董事长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要求其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一)在证券、期货或者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管理岗位或者监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二)在教学、科研机构从事与上述金融行业有关的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取得经济、管理、法律类高级职称,并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七年以上;(四)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在核准其任职资格时,派出机构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监管建议,提示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划分董事长和经理层的职权,董事长不得行使按照章程规定应当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行使的经营管理职权,要求公司合理配置其经理层。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期货公司高层人员的管理,规范其任职资格,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监管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期货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等高层人员。

二、任职资格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无不良诚信记录。

2、熟悉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3、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二)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1、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

2、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工作8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2 年以上,其中从事期货工作 3 年以上。

3、副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工作 6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其中从事期货工作 2 年以上。

4、首席风险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8 年以上,其中从事期货风险管理工作 2 年以上。

5、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专业能力要求1、熟悉期货市场的运作机制和风险管理,具有较强的市场分析和判断能力。

2、具备良好的团队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领导团队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监管部门、股东、客户等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三、任职资格审核程序(一)申请拟任高层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任职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专业资格证书等。

(二)初审公司董事会对拟任高层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

对于符合条件的,提交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拟任高层人员的资格进行审议,审议内容包括其专业能力、职业操守、风险管理能力等。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实施日期】2017.1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期货法律法规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知识点:法律责任● 定义:第五十九条到六十三条为法律责任● 详细描述:第五十九条申请人或者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第六十条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1.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处罚。

()A.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B.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C.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D.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正确答案: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61条。

以上都属于要受到处罚的行为。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期货法律法规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知识点:监督管理● 定义:第四十三条到第五十八条为监督管理● 详细描述: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 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 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高管人员任职要求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高管人员任职要求

本科学士 大专以上 本科学士 本科学士 本科学士
通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本科学士
大专 3年以上 4年以上
特殊 期货从业 期货从业,会计师以上职称或注 册会计师资格 期货从业, 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相关学科教学,研究高级职称及 必须的时间和精力
期货从业,担任机构部门负责以 上职位2年 期货从业,担任交易、结算、风 险管理或合规负责不少于2年 期货从业,具有金融机构风险管 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 或金融机构负责人8年以上 金融,法律,会计专业硕士或以 上学历
期货从业 经理层 财务负责人 营业部负责人 普通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 董事长和监事 会主席 总经理,副总 经理 首席风险官 1年以上 董事长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10年以上 3年以上 3年以上 3年以上 3年以上 3年以上
证券其他金融
会计或法律业务
证监会资 学历 质测试 通过 本科学士 本科学士
4年以上 3年以上 5年以上 4年以上 4年以上 5年以上 5年以上 通过 通过 通过

从业人员管理的法规办法(期货法规)

从业人员管理的法规办法(期货法规)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总则1.依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适用: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任职核准与监管:中国证监会3.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任职资格条件1.任职资格的区别对比,经验(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经验(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学历(大本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经验(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学历(大本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经验(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经验(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学历(大本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经验(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2.放宽的条件A.因经验放宽学历(10年期货业务从业经验,8年部门负责人经验)B.因学历放宽工作年限(放宽工作年限1年,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3.无申请资格:A.因违法违纪违规被期货公司及相关公司解除或开除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满五年B. 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C. 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D.被监管整顿委托撤销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或者整顿期不满3年E.其他期货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意外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期货公司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亲属和主要社会会关系,为期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员及近亲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1.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2.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3.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4.申请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5.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金融、证券或者期货工作3年以上;(三)身体状况良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期货法律法规_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_2010年版

期货法律法规_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_2010年版

1、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核准的任职资格。

A:中国证监会B: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C:期货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D:中国期货业协会答案:A解析:2、申请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经验。

A: 5年以上B: 3年以上C:3年以内D: 4年以上答案:B解析:3、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经验。

A:3年以上B: 4年以上C:5年以上D:不少于2年解析:4、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在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A:3年以上B:4年以上C:5年以上D:不少于2年答案:D解析:5、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不得申请期货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A:4年以上B: 3年以上C:2年以上D:未逾2年答案:D解析:6、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A: 学历证明B:职称证明D:关于独立性的声明答案:D解析:7、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提出申请。

A:中国证监会B: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C: 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D:该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答案:C解析:8、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A:1人申请B:2人申请C: 3人申请D: 5人申请答案:C解析:9、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B:10个工作日内C:20个工作日内D:30个工作日内答案:D解析:10、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A:1/3B:30%C:20%D:10%答案:B解析:11、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兼任董事、监事。

A:2家公司B:3家公司C:4家公司D:5家公司答案:A解析:报告。

证监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证监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证监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发文字号】证监发[2002]6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部分失效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1.23【实施日期】2002.0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的通知(2002年1月23日证监发[2002]6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期货业协会,各期货经纪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我会制定了《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消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实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为贯彻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期货公司的核心人员,对于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期货从业人员直接服务投资者,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诚信水平,对于期货市场的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两个管理办法对原《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修改,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方式,引导高素质人才进入期货行业,以提高期货经营机构管理队伍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任职资格管理的适用范围。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等经理层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等其他人员。

二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的人员适用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相应的申请与核准程序。

三是适当提高了任职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从业经历、通过资质测试等。

四是强化对任职资格的管理,实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与实际任职的分离。

经理层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即使未实际任职,只要其按规定参加培训和通过年检,任职资格仍可保留5年,在此期间,实际任职时只须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是增加了“行为规则”一章,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总体界定,从职业道德和尽责角度提出明确要求。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职资格的申请和评审第一条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过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二条任职资格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二)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无违法违规行为;(五)无不适任情形。

第三条任职资格的申请者须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培训证明等。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设立独立的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查任职资格申请。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结果和意见。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在评审结果出台后,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在公示栏上公示。

第三章任职资格的监管和控制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任职资格的监管和控制制度。

第八条任职资格的监管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定期审核任职资格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二)加强对任职资格申请人的考核和培训;(三)加强对任职资格的年度复审;(四)对任职资格申请人进行纪律处分或解聘等措施。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建立任职资格申请人的档案,包括个人简历、相关证明材料、考核评审结果等。

第四章任职资格的考核和培训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定期对各高层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十一条任职资格的考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笔试、面试、实操等形式。

第十二条任职资格的培训应包括法律法规、市场行情、风险管理、业务知识等方面内容,培训形式可以是集中培训或在线培训。

第五章任职资格的复审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定期对各高层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复审。

第十四条任职资格的年度复审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德行、遵纪守法等。

第十五条任职资格的复审结果应通知相应的高层人员,并在公示栏上公示。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7(000)007
【摘要】<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2007年7月4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8页(P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J], ;
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J], ;
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J], ;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J], 无
5.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转发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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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重点标识

4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重点标识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注:工作日全是5个工作日,除非:1、免除首席风险师决定前10日报告2、临时任职高管人员3日内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外。

临时任期只有6个月3、违规被调查,期货公司自知悉日期3个工作日内报告4、30天办理任职,取得任职资格30天上任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2、独立董事期货、证券、会计、法律5年以上或有高级职称;本科且学士;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有时间和精力其中下列人不可以担当:①在期货公司或关联方范围任职的人员及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②在持股5%以上、前5名股东、有业务联系和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人员及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③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④近1年内担任上述①-③的人员⑤在其他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的人员3、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期货3年/其他金融4年/会计、法律5年本科或学士;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5、总经理、副总经理:期货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期货经验3年上/金融业务4年上/法律会计5年上担任期货、证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具有相当的经验6、首席风险官:期货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期货3年和风险、交易、结算、合规负责人2年经验/ 期货1年,经验3年(以下不需要证监会认证资格)1、一般董事、监事期货、证券、会计、法律3年以上或经济管理5年以上;专科(唯一的专科学历)4、财务负责人:期货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7、营业部负责人:期货从业资格本科或学士期货3年/金融4年经验。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期货法律法规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知识点: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定义:第二十条到第三十六条为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详细描述:第二十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二十一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2 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 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 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

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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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各高层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公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公布日期】2007-07-04【生效日期】2007-07-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七月四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下列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与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与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奋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与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者具有有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与精力。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一)在期货公司或者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要紧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要紧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者操纵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申请董事长与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一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二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很多于2年,或者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者合规负责人职务很多于2年;或者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第十四条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能够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七条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能够放宽1年。

第十八条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与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能够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与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第二十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授权,能够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与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二十一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者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

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推荐人应当熟悉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说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与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任人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或者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与资历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或者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者其派出机构能够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一)拟任人死亡或者者丧失行为能力;(二)申请人依法解散;(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五)申请人或者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七)申请人或者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任职决定文件;(二)有关会议的决议;(三)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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