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证的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证据,在法学界一向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
证据规则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三大协定中关于及时公布贸易法律、法规、处理贸易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案例及依据的承诺,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吸取证据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行政诉讼特点,又颁布实施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载体。
其主要规则有: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质证制度办法
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质证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诉人出庭质证活动,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准确指控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质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程序合法,规范有序;(三)目的明确,讲究方式;(四)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六)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质证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公诉人应加强庭前审查,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审查涉及定罪量刑的各种证据,对据以定罪的证据必须严格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和意见必须高度重视,对定罪疑难且单一的言词证据必须认真复核,对矛盾证据必须严格甄别。
第五条对审查中发现的非法证据应先行排除,对庭审中经质证有非法嫌疑且有相当线索材料证明的证据,应依据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予以调查。
经查证确属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六条公诉人应在开庭前充分预测辩护方可能出示的证据以及可能对公诉方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出的质疑,有效通过庭前会议解决争议,制定质证方案,做好质证准备,并结合庭审情况及时调整质证方案内容。
具体应注意以下方面:[(这一部分内容还可以细化一下,列出证据审查和质证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事项,可以请侦监督和公诉部门提供,以便提醒公诉人在庭前审查和庭中对辩护访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时注意):](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收集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证据的收集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收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五)证据形成的过程;(六)收集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八)证人或提供证据的其他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九)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十)证据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十一)证人的作证能力;(十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第七条公诉人质证应根据辩护方所出示证据的内容以及对公诉方证据提出的质疑,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
质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证行为,提高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质证工作,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的质证活动。
第三条质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质证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二)公开原则:质证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客观原则:质证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四)独立原则:质证工作应当独立于案件审理,不受外界干扰。
第二章质证范围与程序第四条质证范围:(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材料;(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质证程序:(一)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并附具证据清单。
(二)审查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定。
(三)质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质疑和反驳。
(四)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交换证据,对证据进行补充和修正。
(五)证据认证:审判人员根据质证情况,对证据进行认证,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
第三章质证规则第六条质证规则:(一)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关联,具有证明力。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
(三)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四)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
(五)质证结束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对已质证的证据提出异议。
第四章质证纪律第七条质证纪律:(一)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审查证据,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三)审判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四)审判人员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民事证据规则(第13章)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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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的规则
二、提供证据的规则
3、“新的证据”的规则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 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 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 调取的证据。
提供证据的规则
二、提供证据的规则
1、以提供原件原物为原则 2、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 1 )举证期限的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 法院认可;或者由法院指定。 (2)举证期限的长度:指定的不少于30日 ( 3 )举证期限的延长:经当事人申请,可以 延长 (4)期限届满的后果:
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 事人同意的除外。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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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
四、证据交换
5、后果:
对于交换中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材料,庭审时无 需质证,经说明后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没有交换的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证据在案件中 使用。逾期提交的,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当 事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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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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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认证的规则
三、认证的规则
7、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 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 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 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 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摘要: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际应用四、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文: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的提出、接受、审查和质证等一系列程序的规范。
这一规则旨在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便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鉴定意见质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鉴定人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2.鉴定程序:鉴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鉴定的委托、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方法的选择、鉴定意见的提出等环节。
3.鉴定意见的审查:对于鉴定意见,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科学原理和逻辑推理,不得存在矛盾或者不合理之处。
4.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则,包括质证的主体、质证的方式、质证的程序等。
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鉴定人的资格: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性,避免因为程序不当而影响鉴定结果。
3.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对于鉴定意见,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科学原理和逻辑推理,不得存在矛盾或者不合理之处。
4.规范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则,这样才能保证质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规范,可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仲裁质证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仲裁过程中,质证是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辩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仲裁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仲裁质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仲裁质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仲裁质证期限的法律规定。
二、仲裁质证概述1. 质证的概念质证,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辩的行为。
质证旨在查明案件事实,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为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提供依据。
2. 质证的意义(1)确保仲裁公正。
质证有助于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保障双方在仲裁过程中的平等地位,避免仲裁庭作出偏颇的裁决。
(2)提高仲裁效率。
通过质证,仲裁庭可以迅速了解争议焦点,提高仲裁效率。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质证有助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对方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仲裁质证期限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通知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质证意见。
”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指定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指定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指定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四、仲裁质证期限的确定1. 法定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质证期限一般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2. 仲裁庭指定期限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指定质证期限。
书面质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书面质证是司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一种诉讼行为。
在我国,书面质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书面质证的法律规定,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程序规则、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定义书面质证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行为。
书面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三、适用范围书面质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当事人之间就某一事实存在争议,需要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
2.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3.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为了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四、程序规则1. 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数量、来源等。
2. 质证对方当事人收到书面证据材料后,有权要求质证。
质证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逾期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3. 质证程序(1)质证时,当事人应当陈述证据材料的内容、来源等,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说明。
(2)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提供证据的原件、复制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3)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原件、复制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4. 质证期限(1)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证。
(2)质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五、法律效力1. 书面质证证据的效力(1)经质证确认的书面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
(2)未经质证的书面证据材料,法院可以依法审查其证明力。
2. 质证结果的法律效力(1)经质证确认的书面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摘要:
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
1.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定义
2.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作用
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
1.鉴定人出庭作证
2.鉴定意见的质证方式
3.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
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意义
1.保障司法公正
2.提高司法效率
正文: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疑和确认的一系列规则。
它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在我国,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律师的质询。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公正性,有利于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
其次,鉴定意见质证规则规定了鉴定意见的质证方式。
质证方式主要包括书面质证和口头质证。
书面质证是指将质证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口头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律师对鉴定意见进行口头质疑和答辩。
这两
种质证方式可以确保诉讼双方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最后,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明确了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
质证内容主要包括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方法和过程、鉴定意见的依据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质证,可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有利于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正确的审查判断。
总之,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是什么
举证质证⽅法与技巧是什么纠纷发⽣之后当事⼈要证明⾃⼰所说的是合理、合法,必须要进⾏举证质证,⽽举证质证的⼯作做的好不好,都会直接影响到⾃⼰的权益或是诉讼的判决,要能够掌握相关的技巧,那么,举证质证⽅法与技巧是什么?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举证质证⽅法与技巧是什么1.及时举证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企图在法庭辩论时⽤此证据作为驳倒对⽅的“秘密武器”。
2.按序及时举证A.原告举证B.被告举证C.科学举证---代理⼈应当寻找与⾃⼰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如果⾃⼰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寻找有利于⾃⼰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
(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当事⼈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证据⽬录格式);在证据⽬录中对每⼀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摘录,并作说明;在证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份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本右上⾓空⽩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致;具体来说:---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
把握好举证中⼼。
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的、漫⽆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应紧紧围绕⾃⼰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举证,这就是举证中⼼。
质证规则docx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不能自认,否则免除对方的质证责任。
出示证据时,表明证据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
庭审举证的方法与技巧:1、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熟悉案情●综合考虑●证据筛选。
●证据分类,●列出清单。
●“分工负责” :当事人、代理人的合理分工。
2、依据案件特点制定举证计划●举证方式:精心策划●举证计划:因案而异●举证思路:及时调整●举证时机:及时举证●举证效果:疑证不举●举证误区:“多多益善”●举证禁忌: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彼证我用:●举证倒置。
●恰当发问,证据为我所用。
质证应遵循的原则1、合法。
2、求疑。
3、有利。
质证技巧:听的技巧●聚精会神看的技巧●仔细辨别问的技巧●充分准备●简明扼要●因人而异●逻辑严密●随机应变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对书证的质证(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源是否可靠?形成是否合法?制作的背景?内容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法律相抵触?形式是否符合要求?有否伪造或者变造?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来源是否可靠?有否伪造或者变造?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方法: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
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问题:录音、录像及电子技术资料,有可能剪辑、加工、伪造。
如何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1、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2、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时,应注意是否真实?●3、如果对对方当事人陈述认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慎重对待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避免造成对已不利的后果。
●策略:对当事人陈述该类证据,无相关证据佐证,对已方不利的陈述,一律不予支持。
质证规则.doc
质证规则-(4)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49条)。
(5)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50条)。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52条)。
(7)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51条)。
(三)[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专家辅助人,也称诉讼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和其它专业方面具有特殊知识或经验的人,类似于法官或法庭顾问,其即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也不同于鉴定人。
这次司法解释称之为专业人员。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力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
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48条)。
(四)[重新鉴定规则](1)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9条)。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坚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刑事举证质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举证质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刑事举证质证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刑事举证质证的定义刑事举证质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出示、辨认、质证、辩论的活动。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出示,即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二是证据的质证,即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辩论。
三、刑事举证质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应当提出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对刑事举证质证的具体程序、要求、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证据法》对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运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刑事举证质证的原则1.客观真实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2.合法原则: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4.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充分、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5.平等原则: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五、刑事举证质证的范围1.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4.鉴定意见: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和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所作的记录。
6.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质证规则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质证规则质证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由诉讼当事⼈采⽤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式就法庭上所出⽰的证据材料进⾏对质、辩论,以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确信产⽣影响的⼀种诉讼活动。
质证是当事⼈的⼀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的前提,体现了正当程序的精神实质,是⾔辞原则、直接原则的具体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并由当事⼈互相质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由当事⼈互相质证,未经当事⼈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60条规定:“当事⼈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要求以书⾯⽅式发表质证意见,⼈民法院在听取对⽅当事⼈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质证意见送交对⽅当事⼈。
”由此可见,当事⼈提供的未经质证的证据属于证据材料的范畴,只有通过对证据材料相互质证筛选后,那些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质证程序在本质上是通过当事⼈对证据的相互质询来确定证据可信度及证明⼒⼤⼩,是对证据进⾏筛选的过程。
⼀、质证是诉讼主体⾏使诉权的重要⽅式质证的过程是通过诉讼主体在法庭上展⽰证据并对对⽅当事⼈举证予以反驳,从⽽对证据进⾏筛选,这个过程给当事⼈提供了增强⾃⼰举证⼒度、消弱对⽅证据证明⼒的机会。
由于当事⼈的关注点集中在让案件向有利于⾃⼰的⽅向发展,质证程序给了诉讼主体举证、辩论使案件事实朝着有利于⾃⼰⽅⾯认定的均等机会,法官也正是通过双⽅举证,辩论的过程来实现内⼼确信并筛选出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质证是法庭辩论的重要内容质证的⽬的是通过当事⼈对法庭上出⽰的证据材料进⾏辨认、质询、辩驳,确定证据可信度及证明⼒⼤⼩。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摘要: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1.鉴定人的资格和回避2.鉴定的过程和方式3.鉴定意见的出具和送达4.鉴定意见的质证和采信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意义和作用正文: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认证的规范和程序。
它对于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鉴定意见质证规则主要规定了鉴定人的资格、回避、鉴定的过程和方式、鉴定意见的出具和送达、鉴定意见的质证和采信等内容。
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便为诉讼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1.鉴定人的资格和回避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关机构的认定。
鉴定人在诉讼中享有独立鉴定的权利,但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对涉及自己利益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鉴定事项,应当回避。
2.鉴定的过程和方式鉴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或者企业标准进行。
鉴定的过程和方式应当符合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鉴定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鉴定意见的出具和送达鉴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者鉴定人签名。
鉴定意见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权利和期限。
4.鉴定意见的质证和采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意义和作用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最新版)目录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际应用四、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影响正文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就其鉴定结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程序,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这一规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鉴定意见质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以便就其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和说明。
2.质证程序:质证程序包括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法庭可以传唤鉴定人、调取鉴定材料、听取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意见,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3.鉴定材料的审核:鉴定材料应当在质证过程中进行审核,以确保鉴定结论的依据充分、合法。
4.鉴定结论的采纳:只有经过质证程序,鉴定结论被法庭采纳后,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际应用在实际司法案件中,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有助于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为法庭公正审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
同时,这一规则还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四、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影响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一规则,法庭可以对鉴定结论进行全面审查,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从而避免因错误鉴定结论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此外,这一规则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当事人滥用鉴定程序,拖延诉讼。
总之,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代理原告规范化之七-质证意见规范
代理原告规范化之七质证意见规范工作规范1.庭前核实被告证据1.1工作规范: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及时阅卷,对于当庭举证的,应考虑被告可能提出的证据。
被告可能提出的证据可以依据被告抗辩理由来一一进行预演。
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详见《常见案由抗辩意见一览表》、《通常要素审查表》,以及精准化的内容。
1.2工作成果:被告庭前证据核实函。
1.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客户参与。
2.分析被告证据证明力并定性2.1工作规范:分析被告的答辩状、证据目录、申请书、代理词等是否明确承认了对其不利的事实。
分析证据能否直接证明被告答辩的观点,以及理由、事实等。
分析证据能否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
分析证据是否导致原告主张事实或诉讼请求真伪不明。
分析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
分析是否有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持有的书证,而该证据有利于原告主张权利。
对于该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被告抗辩证据可分为,直接抗辩力、间接抗辩力和无抗辩力。
对于被告的直接抗辩力证据应庭前确定应对方案,或增加反制证据。
对于被告的间接抗辩力证据应补强证据。
2.2工作成果:被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
2.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3.拆分比对答辩所依法条3.1工作规范:找准被告答辩可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将法律拆分为法律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各类案由的主张权利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依据,参照《常见案由起诉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依据表》。
将被告现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与法律要件、结果要件进行比对。
3.2工作成果:法律要件与事实比对报告。
3.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4.形成质证意见4.1工作规范: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准备好质证意见。
要和客户一一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别是要和客户了解清楚被告是否有原件,是否有渠道取得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
关联性质证意见的理由要准确、有针对性,对证明力提出异议,要紧紧围绕着被告答辩观点、要主张的事实和事由的关联性进行质证,不能概括说“关联性有异议”。
质证意见范本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证据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
质证意见:1、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出示的就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是知道该商标是正在申请注册之中的;2、原告以及被告的相关材料上都明确标注“TM”标识;3、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并可以查询的,原告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是应该知道该商标的注册状况的。
4、商标申请人把商标授权公司并同意公司转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且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证据二网页宣传复制光盘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证据三 xxx报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因为:1、原告提交的XXXX报第三版和四版中缝的有原告加盟店“xx省xx市连锁加盟店"字样,足以说明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印制的.2、原被告的“xxx加盟合同”于2007年9月3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xxx报系于2007年10月20日首次送印;3、该证据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原告告知其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对此明知且认可.且原告自己的门头招牌和印刷的报纸(xx案中提交的报纸是xxx印制的)上显著标注“TM”标识。
证据四 xx手册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1、原被告的“xxx加盟合同”于2007年9月3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xx手册系于2007年10月20日首次送印。
质证有哪些规则.doc
质证有哪些规则-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 、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 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证据交换与展示规则](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21条)(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37条)。
; (3)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38条)。
(4)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据复制件、复制品或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40条)。
(二)[质证内容与方式规则](1)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2)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39条)。
(3)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有关部门鉴定(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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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规则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四个基本环节(取证、举证、质证、认证)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基本程序之一。
“质证”概念的明确和强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诉讼模式和司法理念的转变。
一、质证的主体、对象和内容(一)质证的界说目前,我国学者对“质证”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质证是指“当事人在当庭出示证据和证人作证之后再接受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质疑,以验证该证据和证言是否客观真实,有无证明力。
”①有人认为,质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通过辨认、言词辩驳或其他方式予以质询(含质疑),以供审判人员审查真伪的诉讼活动。
”②有人认为,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当事人就其举证和法院依职权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通过出示、辨认、询问等质证方式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
③有人认为,质证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而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等活动”。
④还有人认为,“质证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听取、核对、辨认、询问等方法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诉讼活动。
”⑤笔者认为,在界定质证的概念时,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质证不等于认证,也不等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在诉讼活动中,质证是认证的必要前提,质证是为认证服务的,但是二者属于司法证明的不同环节,而且,质证属于当事人的行为,认证属于法官的行为,不可混为一谈。
另外,质证与证据的审查判断虽有密切关系,但也不能等同。
严格地说,质证只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方式或途径,二者在主体和内涵上都有很大差异。
第二,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
虽然在质证的过程中可能要对证据进行辨认、说明和解释,但是这些行为并不代表质证的本质特征。
如上所述,质证虽带有审查证据的性质,但并非所有对证据的审查都属于质证。
对本方证据的审查不属于质证的范畴,从中立角度对证据进行的审查也不属于质证的范畴,只有从对立的角度对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才是质证,才体现了质证的本质特征。
在质证活动中,质疑和质问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对证据的内容提出质疑是质证的根本目的,对提出证据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等)进行质问是质证的基本形式。
简言之,因疑而问,有疑有问;问以解疑,问以证疑。
由此可见,仅对对方证据提出不同的看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质证。
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却相当普遍。
一方举证之后,另一方针对其证据发表不同意见,似乎就算质证了。
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质证似乎仅仅是对被告人的讯问,再加上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辩论。
然而,这种质证往往会流于形式,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综上所述,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包括检察官)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
质证是诉讼双方反驳和攻击对方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帮助和影响法官认证的重要途径。
(二)质证的主体质证的主体,即有权在审判中对证据提出质疑和进行质问的人。
虽然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质证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为了更好地加强庭审,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草案作了以下修改补充:……至于证据是否确实,在法庭上由双方质证,进行核实,……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质证……。
”⑥由此可见,质证主体是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中,质证的主体包括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其中,被告人当然是质证的主体,但是其一般都让辩护律师代行质证。
被害人也有权进行质证,但是因为检察官的质证往往与其同向,所以一般也没有必要再行单独质证。
诚然,如果证据与其附带民事诉讼有关,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质证。
因此,代表人民和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律师,是在审判中实际进行质证的主要人员。
法官是否属于质证的主体,学界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是质证的主体。
其主要理由有三:第一,法官是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者,他有责任保证质证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否则,作为认证基础的质证就失去保障,并且,法官对因质证失误造成错案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法官虽然不是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法律上赋予其审判职责,足以成为其质证的动因;第三,实践中法官在庭审时对证人有权进行质询,对证据进行审核,这实际上是在行使质证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不是质证的主体。
其主要理由有四:第一,如法官成为质证主体,势必影响其公正形象;第二,缺乏法律依据,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已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第三,质证主体与举证主体应当是一致的,法官不是举证责任主体,由此也不能成为质证的主体;第四,法官认定证据和事实是在当事人质证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在自己直接质证的基础上进行的。
⑦笔者基本上同意后一种观点。
在审判过程中,质证当然要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但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听证”,主要职责是保障质证的公正和有序。
虽然法官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证人、鉴定人等提出问题,但那是审查证据的需要,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另外,如果说法官应该对审判中出现的错案负责,那也是因为其认证失误,而不是因为质证失误。
总之,法官是审查证据的主体,是认证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在此还有必要指出,侦查人员对于自己收集到的证据也要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提出疑问,但是他们的行为也不属于质证,他们不是质证的主体。
明确当事人(为了叙述的简便,笔者在下文中用“当事人”代表各种诉讼活动中的质证主体)是质证的主体,对于准确把握质证的性质和正确认识质证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质证的对象质证的对象,又称为质证的客体,即在审判中由一方提出并由对方进行质疑或质问的证据。
在这个问题上,学界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质证的对象包括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换言之,质证的对象既包括言词证据,也包括实物证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质证的对象仅包括言词证据,不包括实物证据,因为实物证据是“哑巴证据”,质证主体不可能对它进行“询问”。
⑧笔者认为,质证的对象不应仅限定为言词证据,而且应包括诉讼法规定的全部七种证据。
首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没有把质证局限在言词证据的范围内。
例如,前文引用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民事诉讼法第66条,都把质证的对象表述为“证据”,没有限定为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第24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所有类型的证据都可以成为质证的对象。
诚然,针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质证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针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来说,质证的基本方式是质问或交叉询问。
针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来说,质证的主要方式是对证据的内容或特征提出质疑,也包括对收集、提取、保管、提交该实物证据的人进行的交叉询问。
在讨论质证对象的问题时,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否接受质证及如何接受质证,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的不是彻底的抗辩式诉讼模式,而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所以法官在审判中还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
关于法官自行收集证据的质证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很不一致。
有的法院让当事人质证,有的法院不让当事人质证,有的法院只是分别征求一下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意见,就算质证了。
笔者认为,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应当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一般都要经过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考虑到诉讼成本、司法效率、保守机密等方面的要求,法官可以决定对某些证据免于质证。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当事人双方均已认可的证据无须质证。
质证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这也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进行质证的权利。
其二,对于那些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且不宜让对方当事人知晓具体内容的证据,法官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质证,自行审查后直接认定。
不过,并非所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都可以免于质证。
其中有些证据只是不宜向社会公开,无需向对方当事人保密,因此仍然可以质证,只要采用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质证即可。
总之,免于质证属于质证规则中的特例情况,必须严格掌握。
(四)质证的内容1.证据的资格证据资格是质证的基本内容或首要内容。
对证据资格进行质证,主要是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
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当然不具备证据资格。
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自然也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这些规定都可以作为对证人资格进行质证的法律依据。
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质证的主要内容。
对于具备证据资格、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真实可靠性提出质疑。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1)从证据的来源质疑证据的真实可靠性;(2)从证据的内容质疑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例如,对于一个鉴定结论,诉讼对方可以提出如下质疑:检材来源是否可靠;检材是否受到污染;鉴定使用的方法和仪器是否科学;鉴定结论与该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之间有无矛盾等。
前两项属于对证据来源的质疑;后两项则属于对证据内容的质疑。
3.证据的价值证据的证明价值也是质证的内容。
对于真实可靠的证据,诉讼对方仍然可以对其证明价值提出质疑,即质疑该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形式和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对证据的证明价值提出质疑,就要以关联的形式和性质为基础,看其关联的形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关联的性质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
例如,侦查人员在某盗窃案现场上发现一枚指纹,经过指纹专家鉴定,确认该指纹就是被告人留下的。
审查结论表明,这枚指纹确实是在该现场上提取的,因此来源是真实可靠的;指纹鉴定结论的得出也是科学的,因此内容也是真实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