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行文要求,保证各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矿产资源储量(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评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一、申报1、申报时间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提前20日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2、申报材料(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二),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4)正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3-8份。
经评审后,评审机构可保留一份经修改的储量报告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其余报告返回申报单位;(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3、申报复核评审机构收齐申报材料并经审查后,应将申报材料第(1)、(2)、(3)项以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 份连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审查表(格式见附件三),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
评审机构应根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报单位。
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评审机构应与申报单位签订评审合同(格式见附件四)。
二、评审1、评审分工在评审机构尚未成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之前,评审工作遵照如下分工原则:属于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放射性矿产专业办公室组织评审;其余的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2. 6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 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 明,界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 属于此类: 2. 6. 1 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 究的; 2. 6. 2 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 的; 2. 6. 3 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 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 设计未予利用的; 2.6. 4 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 ——指导意见CMV13051-2007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届笫一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1.前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简称新分类标 准)已发布实施多年,但在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 矿山地质测量(储量核实)过程中,对新分类标准的资源 储量类型的确定还存在模糊认识。为进一步理解新分类标 准,正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并与国际开展有效的对比和 交流,在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中国矿 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形成本指导意见。 2.基本概念理解
国土资源部文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68号
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圄 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 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和各矿类(种) 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新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 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刭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 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 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 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 现就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新标准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吉林省矿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依据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矿产资源勘查获得的,以及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矿业权变更、出让、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矿山停办、闭坑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1(四)矿区范围内因矿山开采、生产勘探、改变矿产工业用矿床工业指标或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国土资源行品、管部门认为需要分割、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于评审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申报及受理第六条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区别情况回评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三)勘查或开采许可材料;(四)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资料具实性的书面承诺;(六)地质勘查工作野外验收意见;(七)工业指标推荐书;(八)评审机构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评审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单。
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评审第八条评审机构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简单报告10个工作日;制量规模为中型的和小型复杂报告15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20个工作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常见问题及意见
备案机关: 监督管理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 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部备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
1.附件规整:齐全、清晰、合法、有效 2.权属清晰:
一、评审备案依据
2.考虑到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区进行评价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 “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而针对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国 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 发〔2010〕29号),要求“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 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 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 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 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因此,在对探矿权范围全区进行是否 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评价时,其工作部署的合理性和最低工作量,可结 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 施方案和出具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进行衡量。对于 按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勘查方法和勘查手段开展了勘查工作,完成了勘 查实施方案安排的勘查工作量,普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矿化潜力较大 地区的工作程度达到了普查程度,详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详查区工作 程度达到了详查程度,其余地段根据目前投入的有效工作量尚未发现矿 体的,可对全区做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评价。但必须说明和标示截 至目前未发现矿体的区域,以便探矿权的后续管理。
一、评审备案依据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自1999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改革以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为全省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但也存在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受理不够规范、质量把关不严、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估师考核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指出:“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决定》是推进新时期地质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不仅对加强地质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也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指明了方向。
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业权的核心和基础,是矿产开发利用的直接对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地质勘查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矿产资源需求旺盛,一些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消耗大于保有资源储量的增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也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新任务,迫切需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新形势下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培育和完善地质勘查市场,维护储量评估师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组成部门【法规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法规文号】国土资发98号【颁布日期】1999-04-19 【实施日期】1999-04-19【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作者: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来源: 日期:1999.07.15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常见问题及意见
一、评审备案依据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1)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 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 划定矿区范围。《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7〕65号):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省厅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 矿登记手续仍由省厅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部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 由部办理)。(3)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 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无报告的应编审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4)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 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明确是否提交评审备案文件,但国土资发[2007] 68 号文 规定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要用评审意见书的结论,推定应评审备案,实践中也在评审备 案)(5)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 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鲁国土资发[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5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写,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业权设置、变更、延续、出(转)让、上市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二、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承担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技术要求,把好核实报告的质量。
三、凡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的矿产储量评估师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学习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审核和评审工作。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受理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时,凡发现有不符合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一律不予受理,不得评审。
二○○七年四月二日附件1、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略)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略)3、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提纲(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13•【文号】国土资发[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部组织制定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八月十三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八月目次1 总则2 矿山地质测量3 资源储量分类4 资源储量估算5 资源储量损失6 回采率7 资源储量报销8 矿山资源储量台帐9 矿山储量年报10 附则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和损失率计算附件2 煤炭储量损失及损失率计算附件3 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附件4 设计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附件5 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表)格式附件6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表)格式附件7 矿石损失统计台帐格式附件8 矿山储量年报编写格式1 总则1.1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2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1.2.1 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1.2.2 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1.2.3 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关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暂行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暂行规定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海南省矿业协会承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业务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暂行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范畴《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可供矿山开发利用的矿产勘探报告和详查报告,矿产普查报告,矿产勘查中间(阶段)性报告,用于矿业权评估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压覆报告和分割报告,开发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供小小型矿山开发利用的建筑用砂、石材和粘土矿点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应提交的有关资料1、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其单位盖章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图、附表及其电子文档;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5、矿产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报告;6、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7、评审机构认为应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程序和要求1、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直接向海南省矿业协会(简称省矿协)提出评审申请并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申请表,提交制作清晰、齐全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图、附表及相关资料。
要求提交的储量报告和闭坑地质报告为小型一式三份,中型一式五份,大型一式七份,矿点储量报告和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一式二份。
评审、备案完成后,除上报和存档各一份之外,其余报告退回提交单位。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交评审时,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与省矿协签订矿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合同(格式见附件3),缴交评审费用,开给税务发票。
3、由省矿协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并组织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为主)和矿产储量评审专家助理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组组长由省矿协指定的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担任,评审组成员在评审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评审组由相关专业的评估师和评审专家助理组成,评审人数为:小型储量报告2~3人,中型储量报告3~5人,大型储量报告5~7人,矿点储量报告1人,矿产资源储量的核实报告、压覆报告、分割报告和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各2人。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解读(国土资源部文件)
2. 6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 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 明,界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 属于此类: 2. 6. 1 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 究的; 2. 6. 2 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 的; 2. 6. 3 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 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 设计未予利用的; 2.6. 4 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
3.特别处理 3.1 经勘探及可行性研究表明矿产项目是经 济的,及在建、正常生产矿山,按编码原则,控 制的基础储量应为112b,储量为112,实际分类时 归类为122b和122。同理2M12、2S12归类为2M22、 2S22。(错。注:这种情况实际不存在出现了就是勘探) 3.2 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相关储量报告 可直接采用代码表示资源储量类型。 3.3 资源储量类型应与勘查阶段和相应勘查 研究程度一致,同时满足地质控制程度和其他勘 查研究程度。资源储量类型不仅与地质工程控制 程度有关,还与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 明程度、可选冶性能研究程度及工艺利用研究程 度等因素有关,特别是与涉及安全生产的开采
三、探矿权人应在新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和要求,并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中加以 明确。 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巳有地质勘 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 第下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 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 四、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大中型煤 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 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 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 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 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刭详查。 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 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三、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正文:----------------------------------------------------------------------------------------------------------------------------------------------------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2003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说明:
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
(1)石油:油田,
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
(2)地热:地热田;
(3)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
(4)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1)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
(2)地热:电(热)能;
(3)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仅限331、332、333),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13908—92)中的A+B+C+D+E级(表内)储量;
(4)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资讯来源:发布人:中国矿产行业信息网。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及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
四、评审机构的责任 1.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审基本条件。 2.对申请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附件的齐全性和 有效性进行审查。 3.对受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时组织评审。 4.对提交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妥善 保管,遵守保密规定。 5.向矿业权人通报评审进程和评审结果。 6.对评审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7.根据通过评审的报告和专家意见对评审意见书的编制 质量进行审核。
综合性规范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类 矿组(种)规范
技术文件
宪法 法律
矿 矿地 矿
区 产质 产
水 资矿 勘 文 源产 查
地 质
综 合
实 验
矿 山 闭
工 勘测 坑
程 查试 地
地 评质 质
质 勘 探
价 规 范
量 管 理
报 告 编 写
规 规规
范 范范
.
/
煤煤铀 铁 、炭矿 、 泥地地 锰 炭质质 、 地勘勘 铬 质查查 矿 勘报规 地 查告范 质 规编 勘 范写 查
范
灰 岩 及 白 云 岩 、
水
泥
质地盐 勘质类 查勘矿 规查产 范规地
范质 勘 查
文、
40 、
96 号 文 等
原
规
料 矿
范
产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三、省厅规定 1.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云国土资[2002]28号) 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09]32号)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
确定专家组:根据评审目的、矿种和资源储量规模确定报告评 审专家组人员数量及结构。专家组人员数量一般为5~9人,按 需要由地质、水工环、采矿选矿等专家组成,由经验丰富的地 质专家担任专家组长。 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 能力强的行业权威专家或技术人员。专家应按公平、回避、保 密、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储量审核专家库中选聘。 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专家组长全面负 责报告审查。其他专家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报告进行审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
(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各储量评审机构,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储量评审及矿业权评估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等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事项作进一步规定和明确:矿业权人依法新做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核实的资源储量较其以往最近一次处置价款时核实的资源储量有增加的,一律应当对新增的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并缴纳价款。
2014年1月13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6•【文号】国土资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
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附件: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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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
2007年 第 1 号 关于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 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一指导意见 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已经中国 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 ——指导意见CMV13051-2007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届笫一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1.前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简称新分类标 准)已发布实施多年,但在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 矿山地质测量(储量核实)过程中,对新分类标准的资源 储量类型的确定还存在模糊认识。为进一步理解新分类标 准,正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并与国际开展有效的对比和 交流,在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中国矿 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形成本指导意见。 2.基本概念理解
七、凡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 续。因已有的建筑(设)因素(如铁路、村庄)、自然生态因素(如 水源地、公园保护区)、法律社会因素(如禁止开发地段)等事实压 覆的矿产资源,不必履行压覆审批手续,但应在资源储量报告中分割 出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或预测资源量,经矿产 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作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许可证)、矿业权 变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 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 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的部分扣除。 八、大中型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应根据评审意见书 的结论、满足矿山建设设计要求的勘探或详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论证的矿床工业指标等进行,应有独立一节描述设计利用资源储量 情况,划分资源储量类型,计算采区回采率、矿井回采率等资源利用 指标。 申请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或 其组织的专家审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68号
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圄 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 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和各矿类(种) 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新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 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刭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 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 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 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 现就实施新标准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九、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的正文开头加附不 超过400字的文字摘要,主要内容应包括勘查区(矿区) 地理区位、面积、勘查单位、工作时间、主要工作量、勘 查(核实)投入、地质矿产特征、基本认识及主要成果、 主要结论、主要建议等。 十、有关确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具体技术处理, 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煤炭资 源勘查开发遵循《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 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 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新标准规范的培 训和实施,重点抓好矿山企业实施新标准规范工作。对执 行新标准规范过程中所遇各种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土资源 部储量司。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预可行性研究应在评审通过的详查报告或勘探报告基 础上进(预)可行性研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完成。 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床、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矿,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国±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 可以不做可行性研究。 六、矿山停采、闲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 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 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对残留矿产资源进行再开发 利用的,应根据已评审备案的闭坑(停采)地质报告,进 行可行性评价或者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确定资源 /储量类别,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重新进行占用矿 产资源储量登记和采矿权申请。
一、自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 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 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 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 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须依据新标准规范 及本通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矿业权审批管理、资源储 量管理、资源规划与评价及矿讪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须 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 二、矿产资源勘查执行单矿类(种)规范。尚无对应 单矿种规范的矿产地质勘查,可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 规范总则》并参考产出特征、加工选冶性能相近的矿种规 范要求,编写勘查工作设计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凡无法 类比或单矿类(种)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遵循《固体矿 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的原则规定。
三、探矿权人应在新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和要求,并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中加以 明确。 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巳有地质勘 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 第下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 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 四、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大中型煤 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 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 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 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 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刭详查。 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 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