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件成年人抢劫罪辩护的案例

合集下载

武汉市抢劫罪成功辩护案例

武汉市抢劫罪成功辩护案例

武汉市抢劫罪成功辩护案例
案情简介:程某某,武汉市蔡甸区人,2014年1月因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批捕,其父母万分着急,通过网站与肖小勇律师取得了联系。

肖小勇律师在听取程某某父母的陈述后,向他们详细的分析了案件可能的走向。

在经过多方努力无果后,2014年1月17日程某某父母委托肖小勇律师作为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肖小勇律师第一时间与办案的警官取得了联系,了解办案警官对案件掌握的基本情况。

第二天,肖小勇律师就到看守所会见程某某,向程某某详细的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并就案件当中出现的几个关键点进行了询问。

在肖小勇律师的积极沟通下,案件很快被移送到区检察院,肖小勇律师立即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复印案卷。

通过对案卷的详细研究,找出案卷中与程某某本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到看守所会见程某某,再次详细核实几个关键点,初步向程某某及其父母表明辩护的方向。

因同案犯中几个人都表示自愿认罪,案件很快又被移送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安排在5月18日开庭审理。

开庭前,肖小勇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联系,给被害人一定的补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在庭上,肖小勇律师从法定减轻处罚、酌定从轻处罚等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最终,肖小勇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全部予以采纳,当庭宣判: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程某某及其家人都表示服判,对肖小勇律师的办案结果表示很满意。

2018-王超、王梓、王小龙抢劫案word版本 (4页)

2018-王超、王梓、王小龙抢劫案word版本 (4页)

2018-王超、王梓、王小龙抢劫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超、王梓、王小龙抢劫案王超、王梓、王小龙抢劫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西刑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超,男,18岁(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外事学校学生,住北京市宣武区天宁寺西里1号楼3门10号(户籍地为本市西城区温家街1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屈京德,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梓,男,17岁(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外事学校学生,住北京市宣武区广外湾子街5号楼3门301号(户籍地为本市宣武区马连道中里一区5号楼甲门50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王金生,男,汉族,43岁,无业,住址同被告人王梓,系被告人王梓之父。

指定辩护人孟超,北京市名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小龙,男,17岁(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外事学校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安祥南里8单元816号(户籍地为本市石景山区何家坟村136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王猛,男,汉族,41岁,无业,住址同被告人王小龙,系被告人王小龙之父。

指定辩护人郭兴昌,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1X)第208-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王梓、王小龙犯抢劫罪,于201X年10 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0 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杰出庭支持公诉。

张某某案件法律援助案例(3篇)

张某某案件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河南省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

因涉嫌抢劫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经其申请,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4月15日,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王某(女,28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刀抢劫,财物被盗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涉嫌抢劫罪。

2018年5月1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表示愿意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三、法律援助律师工作情况1. 收集证据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始收集案件相关证据。

律师首先查阅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随后,律师与张某某进行了多次谈话,详细了解了案件发生经过,并记录了张某某的陈述。

2. 查阅法律法规援助律师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辩护做好准备。

3. 会见犯罪嫌疑人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多次会见张某某,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信心,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4. 提出辩护意见援助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针对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某在犯罪时年仅35岁,属于初犯,且无前科。

(2)张某某犯罪时系临时起意,并非有预谋的犯罪。

(3)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悔罪。

(4)张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5. 参加庭审援助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为张某某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援助律师的辩护下,法院考虑到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最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案例抢劫案(3篇)

法律案例抢劫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抢劫案。

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次抢劫案中,李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了被害人张某的财物,给张某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和道德的思考。

二、案件经过2018年10月5日晚上,被害人张某独自一人回家。

当晚,张某路过某市某小区门口时,被两名男子拦住。

这两名男子正是被告人李某和同案犯王某。

李某手持一把水果刀,威胁张某交出身上的财物。

张某当时非常害怕,便将身上的手机、钱包等财物交给了李某。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的头部被李某打伤,鲜血直流。

李某得手后,与王某一同逃离现场。

两人分赃后,李某用赃款购买了一些生活用品,王某则用赃款购买了一部手机。

不久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也落网。

三、案件审理此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没有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请求,要求李某赔偿其因抢劫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李某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 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赔偿张某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三万元;3. 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案,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残忍:被告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殴打,致其头部受伤,情节恶劣。

2. 犯罪后果严重:李某的抢劫行为给被害人张某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抢劫案法律援助案例(3篇)

抢劫案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李某(化名)在夜间回家途中,被三名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抢劫,导致李某身体多处受伤,财物损失达2万元。

案件发生后,李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抓获了三名犯罪嫌疑人,并将他们移交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法律援助申请由于李某在案件中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家庭经济状况也较为困难,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在了解到李某的困境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审前准备在案件正式进入审理阶段前,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收集了李某的受伤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财物损失证明等相关证据,为庭审做好了充分准备。

2. 庭审过程(1)被告人供述在庭审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承认了抢劫李某的事实。

其中,主犯张某(化名)表示,由于自己家庭贫困,生活压力较大,才萌生了抢劫的念头。

(2)被害人陈述李某在庭审中陈述了案发经过,详细描述了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李某表示,自己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希望法院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3)证人证言案发当晚,李某的邻居张先生(化名)目击了整个抢劫过程,并在庭审中出庭作证。

张先生证实了李某的陈述,并指认了三名犯罪嫌疑人。

(4)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律师在庭审中为李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律师提出,李某在案发时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造成实质性伤害,且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严惩。

同时,律师还针对李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法院对李某进行司法救助。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李某的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决定对李某进行司法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主犯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从犯王某和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

四、法律援助效果1. 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法律案例分析:共犯抢劫犯罪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共犯抢劫犯罪案例

[案情介绍]2004年9月10日,李某与黄某外出,在一偏僻山坳里,看见被害人王某骑车经过,李某喝令王某停下,持水果刀上前揪住王某进行殴打,并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和200元钱。

在李某抢劫王某财物时,站在一旁的黄某一声不吭,并顺手接过李某递给他的200元钱。

当天晚上,黄某将200元钱交给李某,但李某说这200元钱给黄某,黄某予以拒绝。

后公诉机关以李某、黄某涉嫌共同抢劫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的犯罪。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和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注意考察犯意的提起者。

一般来说,犯意的提起者提起犯意的时候往往会得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赞同、响应,从而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进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

(2)注意考察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共同犯罪行为中,有的共同犯罪人主要实施特定的共同犯罪行为,而其他犯罪人则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帮助作用。

例如: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有的实施暴力行为,而其他的行为人则在一旁站脚助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胁迫,对于暴力实施者则应定为主犯。

(3)注意各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所起作用的考察。

虽然各共同犯罪行为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作用有大有小,对于犯罪结果发生作用较大的就应当认定为主犯,而起次要作用或帮助作用的行为人则应认定为从犯。

[判决结果]本案中,李某与黄某虽然事先没有商议共同抢劫王某财物,但当李某持刀威胁殴打王某时,黄某站在一边没动手,但也未阻止,在李某抢到王某200元钱并交给黄某时,黄某并未拒绝。

因此,李某的行为和黄某的行为共同对被害人王某构成人身和财产上的威胁,事实上,黄某已成了李某抢劫犯罪的帮助犯。

虽然黄某事后未要李某给付的200元,但这只是赃物分配的问题,并不能改变李某与黄某共同犯罪的性质。

法律案件吴小磊(3篇)

法律案件吴小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小磊,男,1985年出生,某市人。

2019年5月,吴小磊因涉嫌抢劫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指控,吴小磊于2019年3月某日晚,在市区一银行门口,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一名女性,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吴小磊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关于吴小磊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认定。

2. 关于吴小磊的犯罪动机、目的和手段的认定。

3. 关于吴小磊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的认定。

4. 关于吴小磊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

三、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1. 针对吴小磊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辩护辩护律师认为,吴小磊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吴小磊在抢劫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而是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其次,吴小磊并未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任何伤害行为,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辩护律师提出,吴小磊的行为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2. 针对吴小磊的犯罪动机、目的和手段的辩护辩护律师认为,吴小磊抢劫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解决生活困难,而非追求非法利益。

吴小磊在抢劫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而是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说明其犯罪手段相对温和。

因此,辩护律师提出,吴小磊的犯罪动机、目的和手段具有可谅解性。

3. 针对吴小磊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的辩护辩护律师认为,吴小磊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吴小磊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因此,辩护律师提出,吴小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针对吴小磊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构成自首的辩护辩护律师认为,吴小磊在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吴小磊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辩护律师提出,吴小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就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认为,吴小磊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严惩。

法律案例抢劫案(3篇)

法律案例抢劫案(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某萌生了抢劫的念头。

2018年5月某日晚,张某某潜入某小区,伺机寻找作案目标。

当夜,张某某尾随一年轻女子进入小区,在女子准备进入电梯时,张某某手持一把水果刀,威胁女子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

女子惊恐万状,但仍坚决不从。

张某某见状,情绪失控,挥刀威胁,强行抢走了女子身上的现金1000元及一部手机。

得手后,张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18年5月某日晚,受害人小王(化名)下班回家,乘坐电梯进入小区。

当电梯门打开时,张某某尾随进入。

张某某发现小王携带一定数额的现金和一部手机,遂起抢劫之心。

2. 实施抢劫:张某某尾随小王至电梯门口,趁其不备,突然从背后拿出水果刀,威胁小王交出财物。

小王惊慌失措,表示自己没有钱,手机也不要了。

但张某某不听,挥舞着水果刀,逼问小王是否真的没有钱。

小王继续表示自己没有钱,张某某见状,情绪更加激动,挥刀威胁小王,强行抢走了小王身上的1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3. 逃离现场:得手后,张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小王立即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侦查过程:1. 现场勘查:警方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现场指纹、足迹等证据。

2. 走访调查:警方对小区居民进行了走访调查,了解到案发当晚小区内有多名目击者,均看到了张某某逃离现场。

3. 技术侦查:警方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张某某逃离现场后,进入了一辆黑色轿车,迅速离开小区。

4. 抓获嫌疑人:根据监控录像和走访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张某某,并在其家中将其抓获。

法庭审理:1. 起诉书指控: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犯抢劫罪,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告辩解:张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抢劫,而是因为生活所迫,一时冲动才犯下此罪。

3.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严惩。

辩护人则认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抢劫罪的法律案例(3篇)

抢劫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了偿还债务,他决定铤而走险,抢劫他人财物。

张某在作案前,对作案地点、作案时间进行了周密的选择,并在作案时采取了暴力手段。

被害人王某在夜间回家途中,被张某持刀抢劫,王某在抵抗过程中,不幸被张某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2. 被害人王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3. 2018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在市区某小区门口,持刀抢劫被害人王某,王某在抵抗过程中,张某用刀将其刺伤,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4.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 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四、法律分析1. 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王某的财物,持刀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对王某实施暴力,致王某死亡。

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2. 关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情节严重,包括:抢劫数额巨大、抢劫手段恶劣、抢劫后造成严重后果等。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抢劫的财物数额虽然不大,但其手段恶劣,且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其犯罪情节严重。

五、判决结果1.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没收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

六、案例启示1. 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自身财产受到侵害。

2. 家庭、学校、社会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

3. 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4. 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律辩护案例张三(3篇)

法律辩护案例张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三因涉嫌抢劫罪被警方逮捕。

据指控,张三于2017年12月15日,在夜间潜入某商场,趁商场保安疏忽,持刀抢劫了商场收银员,抢走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张三被捕,警方在其住处搜查出作案工具一把仿真枪。

二、案件争议此案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涉案金额较大,另一方面是因为张三的作案手段残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意见,试图证明张三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

三、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律师首先对警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

他指出,警方在提取证据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部分证据可能存在瑕疵。

同时,辩护律师还提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导致张三的供述不稳定,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 犯罪动机存疑辩护律师认为,张三的行为并不具备抢劫罪的基本特征。

首先,张三在作案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而是趁商场保安疏忽,采取秘密手段实施犯罪。

其次,张三的犯罪动机并不明显,其供述中提到,他只是想测试自己的胆量,并没有真正的抢劫意图。

3. 主观恶性较小辩护律师强调,张三在作案过程中,并未对商场收银员造成人身伤害,其主观恶性较小。

此外,张三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表现出一定的悔罪表现。

4. 社会危害性较低辩护律师认为,张三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商场收银员并未受到人身伤害,且被抢劫的5万元人民币已经全部追回。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四、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认为,张三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辩护律师则反驳道,张三的行为并不具备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不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五、法庭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

法律辩论赛案例强劫案(3篇)

法律辩论赛案例强劫案(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本案涉及一起强劫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迫,企图通过抢劫获取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遭到被害人李某的反抗,导致李某受伤。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刑法适用、犯罪动机与刑罚适用等方面的法律辩论。

二、案件事实(一)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初中文化。

因家庭经济困难,长期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近年来,张某因沉迷网络赌博,债务累累,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

(二)案件经过2021年4月15日,张某预谋抢劫被害人李某的财物。

当日下午,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潜入李某家中。

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抢走了李某的现金2000元及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在抢劫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并将其制服。

张某为逃脱,持刀刺伤李某,致其左腹部受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表示,当天下午,其在家中休息时,突然被张某闯入。

张某抢走了其现金和手机,并在逃跑过程中刺伤自己。

李某表示,自己并未反抗,只是想保护自己的财物。

(四)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自己因沉迷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奈之下才选择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因李某反抗,自己才刺伤其腹部。

三、辩论观点(一)辩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

2. 张某具有犯罪动机,系因生活所迫,主观恶性较小。

3.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应从重处罚。

(二)反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应考虑其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但系在被迫反抗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处罚。

3. 应关注张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对其从轻处罚。

四、辩论过程(一)辩方立论1. 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刺伤被害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依法严惩。

3. 张某的家庭经济困难,是其犯罪动机,但不足以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案例分析

抢劫罪案例分析

抢劫罪案例分析抢劫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抢劫罪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这一犯罪行为的认识。

案例一,张某因抢劫罪被判刑。

张某是某市的一名失业青年,由于长期找不到工作,生活困难。

为了解决经济困难,他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趁着夜深人静,持刀抢劫了一名路人,抢走了对方身上的现金。

不料,他的行为被路人发现并报警,最终被警方抓获。

在接受审讯时,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张某因为经济困难而选择了抢劫这一违法行为,但他没有意识到抢劫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也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反映出一些失业青年在面对生活困难时,容易做出错误的选择,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案例二,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李某是某市的一名惯犯,曾多次因盗窃、抢劫等罪名被判刑。

在一次抢劫中,他持枪威胁超市店员,抢走了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将其抓获归案。

在审判过程中,李某不但不悔改,还对其犯罪行为狡辩不已。

最终,法院以李某的抢劫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由,判处其死刑。

案例分析,李某是一个惯犯,他的多次犯罪行为表明他对法律的藐视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他的抢劫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法院对其做出了严厉的惩罚,以警示他人。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抢劫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抢劫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失业青年的关爱和帮助,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帮助,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希望通过对抢劫罪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对犯罪行为的警惕,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抢劫案辩护成功获得缓刑案例

抢劫案辩护成功获得缓刑案例

抢劫案辩护成功获得缓刑案例⽂/刘⾦梅律师2015年8⽉25⽇,拿到法院判决书,如我所愿,经辩护,被告⼈刘xx,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年⼗个⽉,并适⽤缓刑。

本案是在法院⼀审庭审结束后接受当事⼈委托辩护的⼀单⽐较特殊的刑事案件。

当事⼈找到我的时候,希望我能通过提交辩护词的⽅式,帮助他的亲属,当时觉得有些晚,但是看着当事⼈恳求的眼神,最终同意为其辩护。

对于不利后果全部告知家属,家属表⽰同意,只是希望争取⼀下。

经会见被告⼈刘xx,本⼈⽴即申请到法院阅卷,经阅卷后,发现了⼀些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材料。

认真负责的将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分析后,写好辩护词及取保候审申请后,提交法院,在收到我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后,法院在⼀周内同意对被告⼈刘xx取保并释放。

后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采纳了本⼈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刘xx缓刑,量刑相对来讲是⽐较轻的。

被告⼈刘xx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对我的辩护也很满意,⼀次次的说着感谢的话。

作为律师,其在社会中的作⽤及价值有所体现就是最令⼈开⼼的事情。

对此案件本⼈也⽐较的满意。

也感谢法官能认真看我写的辩护词,⾮常感谢!本案中,刘xx是主犯,且⼿持⼑具,抢劫他⼈钱财,归案时已满18周岁,审理时已满19周岁。

我的辩护意见,写的⽐较多,三页多,主要还是认为被告⼈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照未成年⼈来审理此案。

法院看了我的辩护词后,最终听取我意见,另⾏开庭审理此案,通知刘xx⽗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刘xx⽗母在庭上明确表⽰愿意赔偿被害⼈的所有财产损失,被告⼈刘xx在庭上提交悔过书,向被害⼈真诚道歉。

我的努⼒,争取并保障了被告⼈刘xx的合法权利。

对此也赢得了主审法官的尊重。

此案办的⽐较好,故拿来分享。

我国《刑法》适⽤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周岁的⼈、怀孕的妇⼥和已满七⼗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

抢劫罪法律案例(2篇)

抢劫罪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某萌生了抢劫的念头。

2019年3月15日,张某某预谋在晚上对某便利店实施抢劫。

当晚,张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潜入便利店。

便利店内有店主陈某和两名顾客。

张某某进入店内后,威胁陈某交出财物,陈某反抗,张某某用水果刀刺伤陈某。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某还抢走了两名顾客的财物。

得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二、案件审理此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以下是案件审理的主要过程:1. 起诉与答辩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张某某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表示认罪,但没有提出答辩。

2. 证据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检察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便利店监控录像,显示张某某进入店内、抢劫过程及逃离现场的全过程;- 便利店店主陈某的陈述,证实了张某某的抢劫行为;- 顾客的陈述,证实了张某某抢劫了他们的财物;- 医疗鉴定报告,证实陈某被刺伤的伤情。

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部分证据提出了质疑。

3. 辩论与质证在辩论阶段,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则认为,张某某在抢劫过程中,对陈某的伤情没有故意,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法庭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确认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张某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 张某某赔偿两名顾客的财物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分析1.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张某某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客体:张某某侵犯了陈某和两名顾客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某有抢劫的故意,并实施了抢劫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了陈某和两名顾客的财物。

抢劫案法律援助案例(3篇)

抢劫案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一天晚上,李某在街头闲逛时,看到被害人王某独自一人行走,遂心生歹念。

李某跟踪王某至一僻静处,持刀将其制服,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过程1. 接受法律援助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接受法律援助后,首先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等。

随后,律师与李某进行了沟通,了解了李某的个人情况、家庭背景等,以便更好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审查案件证据律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包括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在审查过程中,律师发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遂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害人进行询问。

经法院批准,律师对王某进行了询问,进一步核实了案件事实。

3. 提出辩护意见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律师针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作案时,尚未成年,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未造成被害人王某的人身伤害,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4. 庭审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未造成被害人王某的人身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抢劫案提供法律援助案例(3篇)

抢劫案提供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生活所迫,于某日凌晨携带一把水果刀,潜入受害人张某家中,抢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受害人张某因遭受抢劫,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1. 法律援助申请受害人张某在案发后,由于自身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张某在申请书中详细描述了案件经过,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2.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张某的申请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决定受理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律师介入与调查取证1. 律师介入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张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

张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张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 调查取证张律师在接受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首先,张律师与受害人张某进行了深入交谈,了解案件细节。

其次,张律师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受害人张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此外,张律师还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四、法律援助工作1. 提供法律咨询张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为受害人张某提供了法律咨询。

张律师告知张某,抢劫罪属于严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张律师还告知张某,其有权申请刑事谅解,争取从轻处罚。

2.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张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李某的抢劫行为给受害人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张律师建议受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3. 应诉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律师代表受害人张某出庭应诉。

张律师针对李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同时,张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李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五、案件审理与判决1. 庭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律师代表受害人张某出庭应诉。

法律抢劫案的案例(3篇)

法律抢劫案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35岁,无业人员。

因生活所迫,心生邪念,意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钱财。

2019年3月,李某某通过调查得知,某珠宝店近期将有一批价值连城的珠宝进行展示,便开始策划抢劫。

经过周密计划,李某某决定在珠宝展示当天进行抢劫。

二、案件经过2019年4月15日,某珠宝店如期举办了珠宝展示活动。

李某某提前一天来到珠宝店附近,观察了珠宝店的布局和周围环境。

他发现珠宝店位于繁华的商业区,人流量大,监控设备齐全。

但李某某并未因此放弃,反而更加坚定了抢劫的决心。

4月16日,李某某穿着便装,携带一把仿真枪和一把匕首,潜入珠宝店。

他首先来到珠宝展示区,用仿真枪指着珠宝展示柜,威胁店员打开保险柜。

店员见状,吓得脸色苍白,不敢反抗。

李某某迅速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珠宝装满自己的背包。

正当李某某准备逃离现场时,店员趁机按下了报警按钮。

李某某意识到自己被发现了,立刻拿起匕首,威胁店员不要报警。

然而,店员并未被吓倒,仍然坚持报警。

李某某见状,心生恐惧,决定放弃抢劫,逃离现场。

在逃离过程中,李某某被珠宝店附近的保安和警察追捕。

经过一番搏斗,李某某被警察制服。

警察在其背包中查获了抢劫所得的珠宝和作案工具。

三、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深知抢劫是违法行为,但生活所迫,才走上了这条不归路。

同时,他也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目的明确:李某某抢劫珠宝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钱财,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2. 计划周密:李某某在抢劫前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对珠宝店的布局和周围环境了如指掌。

抢劫案提供法律援助案例(3篇)

抢劫案提供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7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李某(化名)在下班途中,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持刀抢劫,李某的财物被抢走,身体受到轻伤。

张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发生后,李某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接到李某的申请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迅速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抢劫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李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王律师(化名)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

王律师在接到指派后,迅速与李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详情。

四、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王律师在了解案件详情后,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

首先,王律师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并与李某一同前往医院检查李某的伤情,收集医疗鉴定报告。

其次,王律师向李某询问了张某的基本情况,包括张某的家庭背景、教育经历、犯罪前后的表现等。

此外,王律师还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张某的审讯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五、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策略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王律师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1. 针对张某的犯罪动机,王律师将重点分析张某的犯罪前科、家庭背景等因素,为张某争取从轻处罚。

2. 针对张某的犯罪手段,王律师将强调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对李某的伤害程度较轻,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3. 针对张某的认罪态度,王律师将强调张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六、庭审过程案件开庭审理时,王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出庭。

庭审过程中,王律师按照既定的辩护策略进行辩护:1. 针对张某的犯罪动机,王律师提交了张某的相关证据,证明张某在犯罪前并无不良行为,且家庭条件较为困难。

2. 针对张某的犯罪手段,王律师强调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对李某的伤害程度较轻。

3. 针对张某的认罪态度,王律师提交了张某的投案自首证据,证明张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抢劫案提供法律援助案例(3篇)

抢劫案提供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犯罪嫌疑人甲,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生活困难,甲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

2021年5月,甲在市区某商场门口,趁被害人乙不备,持刀将乙的钱包抢走,并将乙打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乙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将甲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乙的伤势为轻微伤。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甲的家属因无力承担辩护律师费用,向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甲家属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甲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乙担任甲的辩护人。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辩护律师乙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始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乙与甲进行了会见,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甲的犯罪动机。

随后,乙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与被害人乙进行了沟通,了解乙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乙发现以下情况:1. 甲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因生活困难,又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2. 甲在作案过程中,由于慌乱,并未对被害人乙造成严重伤害。

3. 甲的家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4. 被害人乙对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四、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辩护律师乙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 甲的犯罪行为属于抢劫罪,但情节较轻,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2. 甲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应从重处罚。

3. 甲的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乙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甲从轻处罚。

4. 甲在作案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乙造成严重伤害,建议法院对甲适用缓刑。

五、法庭审理及判决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乙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和辩护意见,为甲进行了充分的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乙当庭表示对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甲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但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乙表示谅解,故对甲从轻处罚。

法律抢劫自卫反击案例(2篇)

法律抢劫自卫反击案例(2篇)

第1篇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王某,男,28岁,无业游民,长期混迹于某市某区。

某日,王某因生活拮据,心生邪念,决定抢劫李某。

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尾随其至其家中,企图实施抢劫。

案件经过:2021年3月15日晚上10点左右,李某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回到家中。

此时,王某已经潜伏在李某家门口。

王某见时机成熟,便趁机翻墙进入李某家中。

在翻墙过程中,王某不小心发出了声响,李某被惊醒。

李某发现家中有人,立刻拿起手机报警。

与此同时,王某已经冲到李某面前,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威胁李某交出钱财。

李某在极度恐慌中,试图反抗,但王某的刀子已经抵在他的脖子上。

在生死攸关的瞬间,李某意识到自己无力反抗,于是决定放弃抵抗,交出钱财。

然而,王某在抢劫过程中,因李某的反抗,刀具不慎划伤李某的手臂。

李某忍痛挣扎,趁机拿起身边的椅子,朝王某砸去。

王某躲闪不及,被椅子砸中头部,晕倒在地。

李某见王某晕倒,趁机逃离现场,并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王某制服。

经调查,王某确实有抢劫的故意,且对李某造成了伤害。

案件审理:李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在庭审过程中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行为。

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在抢劫过程中,被李某反抗所伤,属于自卫反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但在抢劫过程中,王某对李某造成了伤害,且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 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 王某对李某造成的伤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本案中,李某在面对王某的抢劫行为时,虽然无法阻止王某的犯罪行为,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自卫反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两件成年人抢劫罪辩护的案例
案情简介:
嫌疑人陈某XX年3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抓获后刑事拘留,XX年4月30日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XX年10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XX年6月10日开庭审理,被判处有期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办案过程:
嫌疑人陈某在XX年1月,陈某与同事及张某(以前也在该单位工作过,离职经常来单位和前同事打牌)下班后在宿舍打牌“炸金花”,陈某在打牌过程中,发现对方蒙牌不看打牌也能不断的赢,就怀疑牌有问题,问了牌是张某带过来的,陈某就诈张某,说你的牌有问题,张某就承认了牌做了记号,并承认了以前和他们打牌也是涂了药水的,并同意将以前从他们身上赢的两万多元钱全部退给他们,在将身上3000多元退给陈某及同事后,又和他们去银行取款机去了4000元钱退了,剩余一万多元钱愿意打欠条,陈某认为光欠条不保险,要求提供担保,就又一起和张某去了张某家,拿了张某一平板电脑说还钱时把欠条和电脑还给他,XX年3月,张某电话报警称被陈某等人抢劫,XX年3月25日,陈某被拘传到派出所,
在做完陈某口供后,第二天被刑拘,XX年4月24日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4月30日,检察院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当天嫌疑人陈某办理取保候审。

陈某在刑拘后,家人在亲友介绍下,找了一个据说有很多关系、有名气的老律师,律师会见后,告诉案件很严重,他们也在为他找关系等等,但家属在其所说找关系的行为上有些不信任,认为对方可能是在忽悠,产生不信任,在网上看到我的电话,打电话咨询,我告知他们,最高院有一司法解释,规定是赌博中,抢劫所输赌资不应作为抢劫罪处理的规定,这个案子可以谈谈定性问题,如果想在案件中谈案件定性问题,一定要在检察院第一次介入时也就是申请逮捕时提出书面意见,为强调书面意见的重要性,我根据家属介绍情况写了一份不应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给家属,建议其家属沟通律师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向检察院提出这么一份书面申请,为避免引发对方律师反感,还一再强调要注意方式方法,结果家属在与其委托律师交涉时,律师拒绝为其提出书面不批捕法律意见,认为这个案子是入室抢劫,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双方不欢解除委托,XX年4月20日,其亲属委托了山河所的刘国斌律师,在分析了案件即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1,我会见了嫌疑人陈某,22日律师根据会见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写了一份5页的针对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不应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23日,将委托手续和书面意见送公安分局
法制科承办人,陈述不应定性抢劫罪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承办人当时对这个司法解释不熟悉,就现场用手机上网搜出来给承办人看,双方当面沟通近两个小时,承办人基本上同意我的看法,也觉得有这个司法解释对本案定性抢劫罪也有问题,但内部流程他也只能报请检察院批捕,24日,申请批捕的材料到检察院,25日,我送委托手续和法律意见到检察院并要求和承办人见面沟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承办人在详细看了我法律意见书并当面交流后,也认可了我的意见并称准备按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往上报,但他们院不批捕的决定都需要开会讨论表决,最终以开会表决为准,4月30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当天办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这个案例我单独发了一次《诈金花诈成抢劫罪检察院不批捕》)。

黄某分别在XX年9月28日、29日、10月10日伙同另外三人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了6名受害人财物合计2930元,黄某被抓获后,其亲属在XX年12月4日委托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刘国斌律师,在会见黄某和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后,知道现侦查涉及三起抢劫案,而且都有持刀等凶器威胁受害人,就告知了其亲属案子会判十年以上,只能去尽力争取从轻判决,因为本案涉及受害人比较多,而且被告人黄某家庭贫困,虽然向办案单位表达了希望办案单位联系受害人让黄某家属去赔偿受害人,但都没有去做,所以本案没有对受害人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XX年6月10日,开庭审理时,
辩护律师提出的初犯、认罪态度好、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虽有持械但未伤害受害人等做从轻辩护,法官采纳以上从轻辩护意见,判处11年有期并处罚金10000元。

审判结果:
陈某被取保候审;
黄某被判处有期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办案总结:
这两件涉嫌成年人抢劫的案例,结果有很大的不同,第一件陈某案例能取保的重要原因是我们对案件定性提出了法律意见并被检察机关采纳,否则,以成年人抢劫罪三年以上刑罚,是不可能取保候审的,第二件黄某案例,黄某家属以为事情很小花点钱就能放出来,我会见后就告诉他们,三次抢劫法律规定是十年以上的刑罚,没有自首、重大立功等的话,任谁都无法判十年以下,我能为这个案子做的事情也只能是尽量从轻辩护,争取尽量接近十年的起点,最后的结果也基本如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