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新社团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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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新社团管理制度1
昆明理工大学成立新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条成立新社团应当具备条件:
1.1由3名或3名以上我校在籍学生联合发起;
1.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1.3社团有一个固定的依托单位,校级社团依托单位为社团联合会,院级社团依托单位为社团负责人所在院系团委;1.4必须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1.5原则上应当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社团指导教师;
1.6必须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有关赞助、拨款等)。
1.7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体现学生社团的宗旨,并须在名称前冠以“昆明理工大学”或“昆明理工大学**学院”字样。
第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2.1社团名称、社团简称、宗旨;
2.2活动场所、活动范围、活动方式;
2.3学生社团类型(公益实践型类、学术科技型、体育竞技型、人文艺术型,任何社团只能申请一种社团类型);
2.4社团负责人的这人,义务,权利;
2.5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2.6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2.7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的原则,会费的收取原则,使
用原则和用途;
2.8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2.9章程的修改程序;
2.10社团终止的程序;
2.11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提交下列材料备案(以下资料校级社团均为一式二份,院级社团
一式三份):
3.1《昆明理工大学社团联合会成立新学生社团申请表》;
3.2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3.3社团章程草案;
3.4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学生证复印件和联系
方式;
3.5社团其它成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性别、学院、专
业、联系方式);
3.6原则上须有社团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说明;
3.7成立学生社团所必须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参照社团联给出的模板排版,并按照以上顺序
装订成册。
第四条审批流程:
4.1社团发起人将第三条所列出的材料先交由社团联社团发
展事务部审查(院级社团先交由发起人所在学院团委审查通
过后,再交由社团联社团发展事务部);
4.2社团联社团发展事务部审查合格后,交由社团联主席团
复审;复审通过后,申请成立校院两级社团都必须参加社团
联组织的申请成立社团答辩过程;
4.3答辩通过后后即转交校团委审批。
第五条校团委审批同意后,由社团联颁发《社团活动执照》并给予注册,即成为昆明理工大学合法学生社团并可依法开展各项
合法活动。
第六条社团成立资料存档:
第三条所列资料审批完毕后,分别交一份至社团联存档,另
一份(院级社团须向学院团委交一份成立资料)社团自己保
留。《社团活动执照》由社团自行保管,并将执照复印件上
交到社团联社团发展事务部处,给予存档。
第七条社团向社团联社团发展事务部提交材料时,须向社团发展事务部邀请一位部委作为社团联系人,该联系人在社团成立的
一学期内做好社团与社团联联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社团成立后,须有管理人员:团支书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内设部门:组织部、外联部、宣传部、办公室,各
部门受会长副会长管理,会长副会长受团支书监督;
第九条本制度由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试行。
备注:社团成立申请书模板在社团联网站(/twweb/st/)下载。
注:新社团成立所需资料均在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成立资料模板(修改)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
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2016年7月14日
鞍山九铭贸易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鞍山九铭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