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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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论文摘要: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四周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一.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第一,这种规定重形式轻实质,不利于保护弱者。

当事人本来是起诉离婚的,而硬要其补办登记手续,虽然维护了法律的严厉性和权威性,但也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这种规定也不太公平。

第二,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当事人双方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的法律是按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又不符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初衷,既不利于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也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按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事实婚姻法律制度1.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即是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这些条件是摘要:从主体上看,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配偶的男女;从目的上看,男女双方同居是为了终生共同生活;从内容上看,男女双方对外时均以夫妻名义并公开同居生活;从程序上看,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它和合法婚姻的根本区别。

2.其次,男女双方符合上诉条件的同居行为,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的,如双方都坚持不补办的,则按同居处理,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一方坚持补办,但另一方坚持不补办的,则应当设定一些标准使得法院能一定程度地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进行干预。

第一个标准是在没有子女的情形下双方同居的年限。

第二个标准是在有子女的情形下,不论同居的年限。

事实婚姻的认定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的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进行法律程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在我国,由于历史、文化、宗教等原因,事实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明确事实婚姻的认定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事实婚姻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关系:(1)双方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持续满两年,且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2)双方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虽未满两年,但有子女;(3)双方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虽未满两年,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事实。

2. 特征(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未进行法律程序登记结婚,这是其最显著的特征。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以夫妻名义相互称呼、相互扶养,对外表现为夫妻关系。

(3)稳定的家庭关系: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包括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4)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如年龄、性别、婚姻自由等。

三、事实婚姻的认定程序1. 当事人申请事实婚姻的认定,首先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2)同居事实的证据;(3)双方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证据;(4)其他相关证据。

2.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3. 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事实婚姻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论文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论文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思考摘要:1994年2月1日《结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逐渐开始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现象已比较普遍,这实质上也就是我国已不再承认的事实婚姻状态。

同时,我国《刑法》有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但《刑法》规定的重婚情节只包括了两个婚姻都是法律婚和前婚是法律婚而后婚是事实婚的情形——尚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依然采用事实婚的概念——显然没有包括的两个婚姻都是事实婚和前婚为事实婚而后婚为法律婚的情形,这样规定个人觉得将不利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场,即只有经过了合法登记形成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立场显然不会保护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

本文中,作者试从借鉴物权法中登记的对抗要件主义理论的立场论述,适当的修正结婚登记的作用,赋予事实婚姻适当的法律拘束力,以期能更好的贯彻和实现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宗旨。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同居重婚婚姻登记对抗要件理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

{1}事实婚姻有以下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

{2}从性质上看,事实婚姻具有男女双方对于结婚的合意和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

调查资料表明,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及边远地区,事实婚姻占当地婚姻总数的60%至70%。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受我国长期以来“聘娶婚”传统的影响,广大群众认为只要举办了仪式,男女双方便当然成立了婚姻关系,这种传统的影响不可小视;二是婚姻登记在某些农村边远地区存在许多不便,如登记机关距离住所太远、登记部门的官僚作风、支付登记相关费用有困难等,于是很多人便放弃了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事实婚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具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感情关系的行为。

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1)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共同生活满三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生育子女;(3)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证据。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1)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摘要]事实婚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

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中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我国《婚姻法》从未对事实婚姻作过规定,司法实践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

其实,完全有理由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我国法律应当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建议一、绪论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

过去,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

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婚姻法》宣传教育,结婚要登记的观念已被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也屡禁不止。

新华网广东频道2003年6月13日转载新快报的报道: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摸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

仅广东一个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

在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前后,事实婚姻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

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与研究。

笔者不揣学识浅薄,试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中外法律对事实婚姻规定的演变情况作一简单评述,并就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发表浅见。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

第一种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

见1990年出版的《法学词典》。

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业大”教材。

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怎样认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怎样认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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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俗语有云:“虽无夫妻之名,却有夫妻之实。

”事实婚姻有夫妻之名,也有夫妻之实,只是欠缺了法定要件。

事实婚姻虽非社会主流,但现实中却也存在。

正因为不常见,事实婚姻不太好处理。

现实中,我们需要了解事实婚姻怎样认定,其次需要明确事实婚姻的认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本文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一一解读。

一、事实婚姻怎样认定(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符合一夫一妻制;4、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5、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要注意什么问题(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业已构成重婚。

(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摘要】我国当前农村存在着许多事实婚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安定。

农村事实婚姻的定义及特点是指未经正式登记的同居关系,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

导致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经济压力和教育水平等因素。

这些问题给农村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如家庭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为缓解这一问题,可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社会支持系统等措施。

未来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

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严峻,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和教育引导,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定义、特点、原因、影响、措施、发展趋势、评价、建议1. 引言1.1 概述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一种没有正式结婚证书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的现象。

在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现象较为普遍。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反映了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变化,也暴露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和风险。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增加,原本固定的社会关系开始变得模糊和不稳定。

农村事实婚姻还受到传统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在一些地方,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只有正式结婚才能称之为合法夫妻,造成了事实婚姻现象的出现。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事实婚姻的权益保障不足,一旦出现纠纷,法律无法提供有效保护。

事实婚姻的稳定性较低,容易造成家庭矛盾和破裂,对子女的成长教育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事实婚姻还可能导致财产纠纷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加剧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解决农村事实婚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教育、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

只有全面深入地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事实婚姻关系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日益受到重视。

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婚姻法》的修订,事实婚姻关系逐渐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关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探讨其内涵、法律效力以及相关争议问题。

一、事实婚姻关系的定义事实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关系应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自愿结婚。

2.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居住、经济共同开支、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3. 具有稳定、长期、持续共同生活的特征:双方共同生活的行为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持续性,足以使外界认为双方已构成夫妻关系。

4. 无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共同生活的行为不违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1. 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合法婚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财产共有、子女抚养、赡养等。

(2)双方在离婚时,可以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3)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子女抚养权。

2. 事实婚姻关系的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后,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合法婚姻。

三、事实婚姻关系的相关争议问题1. 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定程序,部分当事人可能以事实婚姻关系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其婚姻关系。

另一方面,由于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可能导致认定结果的不一致。

事实婚姻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事实婚姻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婚姻形式,在我国逐渐增多。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对外形成了夫妻关系。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事实婚姻在法律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二、事实婚姻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对外形成了夫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点:(1)双方自愿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基于自愿,选择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行事,如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3)对外形成夫妻关系:双方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方面已形成夫妻关系。

2. 特征(1)非正式性:事实婚姻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

(2)稳定性: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3)社会性:事实婚姻涉及双方及其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

(4)复杂性:事实婚姻在法律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法律地位(1)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依照本法规定,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财产分割(1)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事实婚姻_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被视为男女双方基于法律程序建立的家庭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男女双方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所谓的“事实婚姻”。

本文旨在探讨事实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1. 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进行法律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互承担夫妻权利义务,形成一种稳定的家庭关系。

2. 特征(1)男女双方自愿结合: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结合的,而非被迫或受他人干涉。

(2)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双方在生活上相互依赖,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3)承担夫妻权利义务:事实婚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夫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4)稳定:事实婚姻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补办结婚登记:(1)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即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男女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子女出生。

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1)对于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从补办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四、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合法性。

对于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补办结婚登记,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摘要婚姻是为了满足繁衍后代,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类发展始终的。

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的规定婚姻的定义,但从婚姻家庭法中不难看出,对于婚姻的定义一般有两种说法,一是“男女双方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全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婚姻登记制度,也就是说要形成受保护的婚姻关系就要在法律上进行登记公示,所以未经登记的婚姻不是婚姻,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泛、民族众多、人员复杂的国家里,不可避免会出现事实婚姻的状况,也即在并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其他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状况。

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事实婚姻制度的存在具有内部矛盾性。

关键词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特点内在矛盾性保护政策作者简介:王阳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69-02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第一,中国传统婚俗习惯产生的影响。

自古代西周以来我国就有“六礼”婚俗之说,所谓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这六项古代西周结婚的程序,只要当时的男女双方符合了这六项程序之要求,就可以成立合法婚姻成为夫妻,否则就是非法的。

婚姻六礼的制度对各朝各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至于对近代乃至现代的一些乡村和颇为偏远的地区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一直以来流行着各种形式的婚礼,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办理的婚礼,向亲朋好友公示了结为夫妻的意愿,那里的人们就会认为婚礼是结婚的必要条件而忽视的登记,或者说还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需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婚姻登记制度的有瑕疵。

自《婚姻法》颁布生效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以便于政府对人口的管理,但是婚姻登记制度也存在其自身的瑕疵,我国幅员辽阔,人们生活的足迹遍布大大小小地区,有些山村甚至更偏远的地方,如果男女双方想要皆为合法夫妻可能会花费很多的精力、金钱和时间去对于他们来说比较远的乡里、镇里或者市里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为他们自己的居住地是没有专门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的机构的,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因为比较麻烦的原因而怠于办理登记仅仅办理婚礼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分手的法律后果(3篇)

事实婚姻分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事实婚姻在我国日益增多。

然而,当事实婚姻关系破裂时,双方往往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事实婚姻分手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法律地位尽管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法律上,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一旦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即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三、事实婚姻分手的法律后果1. 离婚诉讼(1)诉讼主体:事实婚姻双方均为诉讼主体,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2)诉讼程序:事实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与普通离婚诉讼程序相同。

2. 财产分割(1)共同财产: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子女抚养(1)抚养权:事实婚姻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抚养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 精神损害赔偿(1)适用条件:在事实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如背叛、虐待等,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5. 侵权责任(1)适用条件:在事实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另一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

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

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核心内容:我国事实婚姻存在哪些问题?事实婚姻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婚姻。

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包括注重婚姻成立的形式,忽视了婚姻的实质,注重补办登记,忽视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等。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

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一、注重婚姻成立的形式,忽视了婚姻的实质。

我国《婚姻法》注重婚姻成立的形式,《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这维护了婚姻的严肃性与法律性,强调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

婚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以结婚登记为法定的婚姻形式要件只是婚姻得到社会认可的方式之一,而社会习惯却承认基于传统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而成立的事实婚姻。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没有配偶的男女只进行结婚登记,如果采取隐婚形式不公开其夫妻关系的,很难对其婚姻状态进行把握,不利于社会大众婚姻意识的培养和社会大众对婚姻的监督。

婚姻的实质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而我国《婚姻法》强调只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忽略了婚姻的实质。

如果男女双方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虽然不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但举行结婚仪式邀请亲戚朋友参加,具有公示其婚姻状态的效果,在法律上仍按同居关系对待显然是对社会现实的漠视,不符合婚姻的实质。

二、注重补办登记,忽视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

《婚姻法》第八条还规定:“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浅析事实婚姻

浅析事实婚姻

浅析事实婚姻【摘要】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然而在社会实践中,仍然充斥着大量的事实婚姻,即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三十,国外甚至更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正如94年修改婚姻法时,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的那样,一些事实婚姻的形成是由于乱收费或者登记部门的失误。

但是造成事实婚姻比例如此之高的根本原因还是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保护自身权益的漠然。

本文将立足于司法实践角度,对事实婚姻进行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事实婚姻;登记婚姻一、事实婚姻的含义(一)什么叫事实婚姻我国学界对事实婚姻的看法不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①即只有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仅未具备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才能构成事实婚。

而广义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

”②即不问实质要件是否具备,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已经构成事实婚。

目前,普遍采用第一种观点,即狭义事实婚的观点,本人也赞同该观点。

(二)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应当满足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第三人干涉;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未婚;第二种是丧偶(原配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第三种是离婚。

形式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人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事实婚与登记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是否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从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的角度出发,双方在主观上都是想要与对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而客观上,双方实际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怎么解除_【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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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

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事实婚姻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而现实中该如何对事实婚姻进行认定,却成了比较难的事情。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律师365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二、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作为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事实婚姻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一、新中国成立后对事实婚姻法律态度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此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是有条件的承认。

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6日颁布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年2月2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阶段:从1994年2月1日始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前。

此阶段对事实婚姻效力予以完全否认。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阶段:从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后至今。

此阶段的特色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采有条件的承认。

不过这种承认是间接的、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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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 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曾经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是大量存在的。

然而自1992年4月1日起,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在之前的一些法律当中仍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来告诉大家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吧。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

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

浅谈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源于我国传统婚姻观念和社会发展状况,是对非正式结婚关系的一种承认和保护。

事实婚姻制度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实际适应性,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事实婚姻制度的出现是我国婚姻观念和实际生活的真实写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婚姻观念的逐渐淡化,许多人开始选择非正式的婚姻形式,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制度的出现,意味着我国法律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回应,为非正式结婚关系提供了一种合法的认可和保护。

其次,事实婚姻制度有利于保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对于那些没有登记结婚而事实上已经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来说,事实婚姻制度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夫妻关系所带来的权益和福利。

这对于保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事实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事实婚姻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容易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

由于事实婚姻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和登记,一些夫妻关系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其次,事实婚姻制度容易产生不公平和不稳定的现象。

一些非正式结婚的夫妻在遇到困难和纠纷时,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和解决。

而且,一些事实婚姻关系容易发生不均衡和不公平的现象,例如女性在离婚后无法获得合法的财产和子女抚养权。

最后,事实婚姻制度对于婚姻家庭的保障不够全面和细致。

事实婚姻制度主要针对非正式结婚关系,而对于正式的婚姻关系并没有太多的规范和保护。

这容易导致一些人为了逃避婚姻责任而选择事实婚姻,从而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争议,我国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事实婚姻制度。

首先,应该明确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为非正式结婚的夫妻提供一种合法的状态和身份。

其次,应该加强对事实婚姻关系的保护和维护,尤其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同时,应该加强对事实婚姻关系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一些人滥用事实婚姻制度,逃避婚姻责任。

事实婚姻带来的法律后果(3篇)

事实婚姻带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这个背景下,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构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形式。

然而,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事实婚姻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1. 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婚姻关系。

而事实婚姻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事实婚姻双方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 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尽管事实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一定程度上,事实婚姻双方在现实生活中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例如,在继承、抚养、赡养等方面,事实婚姻双方可以参照夫妻关系处理。

三、事实婚姻带来的法律后果1. 继承权在事实婚姻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事实婚姻中的配偶享有与合法夫妻相同的继承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事实婚姻缺乏法律效力,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遗产分配争议、遗产纠纷等。

2. 抚养权在事实婚姻中,如果双方有子女,那么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子女的母亲。

然而,对于事实婚姻中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可能存在争议。

一方面,子女的母亲可能会主张抚养权;另一方面,子女的父亲也可能要求抚养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子女的年龄、双方的经济能力、子女的生活习惯等因素,来确定抚养权。

3. 赡养权在事实婚姻中,一方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另一方进行赡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赡养义务人应当承担赡养责任。

然而,对于事实婚姻中的赡养问题,可能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自愿履行赡养义务,无需法律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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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摘要]事实婚姻在各国存在已久,但因各国的地理及历史原因,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思想观念和风俗习惯的差别,各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认识不同。

文章以我国广大农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事实婚姻为线索,浅析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与区别、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以及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进一步区分事实婚姻与其它非法同居现象的区别,从而剖析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立法的更迭变迁,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对事实婚姻进行调整的情况,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婚姻关于;事实婚姻;结婚登记;非法同居基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事实婚姻的承认与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经历过多次变化。

对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律按照《婚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时间界线,有条件地接受和承认部分事实婚姻具有与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对不具备条件的绝大多数所谓的事实婚姻均以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论处。

因此,在研究事实婚姻问题时既要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要结合现实,更要着远于将来,针对不同情况作具体灵活的分析,有利于在提高法律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特征(一)事实婚姻的概念现有法律关于对事实婚姻的概念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定义,法学界对此也有较大分岐,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事实婚姻是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般指的是狭义上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自愿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从上述事实婚姻的概念分析其特征有:1.主观目的性。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具有结婚并且有共同生活的意愿;2.客观现实性。

男女双方按照当地姻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存在共同的婚姻居所,而且有共同的生产、生活来源、具有长期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并且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婚姻关系的公开性。

男女双方对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男女双方有可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总之,认定事实婚姻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这是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界线。

二、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危害纵观我国婚姻立法概况和社会现实,事实婚姻主要发生在经济落后的农村边远山区,受到当地旧的婚姻习俗的影响,很多十六至十八岁之间的男女小青年采取以媒人牵线搭桥,订婚相亲等形式,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草草结婚,没考虑到结婚登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为举行了结婚仪式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了,重仪式轻登记。

事实婚姻的现状,阻碍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有损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引起纠纷造成司法救济不能,使妇女、儿童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而受侵害。

三、法律对事实婚姻认可的历史情况从封建社会到民国时期,我国对事实婚姻问题没有明示地承认,一般采取默示的态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不同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法律对事实婚姻的界定有以下四个时期:(一)绝对认可时期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男女结婚必须以婚姻登记部门的登记为法定的结婚条件,没有充分考虑到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之后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调整并对相关概念着了更为明确的解释。

如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首次对事实婚姻作了较为科学的解释,指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行为。

因事实婚姻引起的纠纷,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从上述意见的规定理解,这阶段实际上是认可事实婚姻的。

(二)相对认可时期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并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确认其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应当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上述以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和施行后作为时间界线,确定事实婚姻关系何时成立的问题。

(三)绝对否认时期1994年2月1日起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不认可事实婚姻。

如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其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一律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四)再次相对认可时期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新《婚姻法》规定: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四、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由于各国法律历史不同,社会现实及其婚姻习俗的差异,对事实婚姻的认识和理解有很大的区别。

就事实婚姻而言,法律承认与否和效力问题认识各不相同,但当前各国认同或采纳的观点有以下几种:一是所谓承认主义。

如罗马法的时效婚和英美法系的普通法等法律均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二是所谓否认主义。

如日本等国采取这种态度。

日本亲属法规定当事人结婚未申报的为无效婚姻,日本实行严格的结婚申报制度,凡未申报自行结合的事实婚姻,法律概不承认。

三是限制主义。

如我国目前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大致相当于限制主义,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五、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探讨事实婚姻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同居关系问题。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

因此,除了符合事实婚姻条件之外,其他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所谓同居关系,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

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居住生活而形成的关系。

此含义包括的同居关系较多,范围也很广。

本文所称的同居关系是指狭义的男女两性未登记结婚的同居生活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采取狭义的同居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同居关系原则上不予保护。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还有两者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适用的程序与规定也不同。

六、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继承问题(一)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首先财产处理依照《婚姻法》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规定执行,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的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婚姻的子女抚养与继承因事实婚姻所引起的子女抚养、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事实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婴儿原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婴儿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应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处理继承财产。

七、结语目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对某些事实婚姻在法律上给予确认,主要是基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但在时间界定上作了严格的限制。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要运用法律手段,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把因婚姻家庭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快速稳健地发展和促进政治经济体制全面深入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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